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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人为本,优化结构--对法院人才队伍建设的几点看法]以人为本 队伍建设

发布时间:2019-07-29 06:09:32 浏览数: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

通过对西吉县人民法院人事信息进行了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院系统的人员结构仍存在一些缺陷,在信息分析的过程中,我们应当意识到法院要拥有科学的人才结构,应注重并加强人员结构调整和优化等方面的工作。下面笔者就本院情况从以下几个方面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干警年龄结构存在断层隐患,需落实人才的培养补充。

此外,从理论上说,年龄是脑力劳动工作绩效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不同行业,不同的任务和场合,影响差异很大。因此,良好的脑力劳动群体应有合理的年龄比例,我们应提倡建立老中青相结合的年轻化年龄结构。就我院实际而言,如果既要考虑补充法官队伍断档的不足,又要考虑今后案件数量上升后对法官人员数量扩大的需求,那么从现在开始,在未来十年中,本院应当逐年有计划地培养或引进部分法官后备人员,才能在十年后形成一支法官数量充足、年龄结构合理的法官队伍。

二、干警学历结构较优,应合理利用现有人才资源。

法院干警大专以上学历占82%,干警文化素质较高,且专业分布均衡,有计算机、法学、会计等专业。根据岗位要求,合理地分配人力资源,极大限度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并按照新时期对法院干警的新要求,为"适应社会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大力提升审判能力",应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通过专家讲座、组织培训、相互交流等多种形式,加强干警综合素质的教育、培养与提高。充分发挥“全区模范法院、全区文明单位”的效应,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心理疏导等工作,切实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解决在基层法院,解决在萌芽状态。法院应当看到“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人的重要性要求我们把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法院工作的头等大事来抓,大力实施“人才强院”战略。要认真分析评估队伍现状,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核心,准确把握队伍年龄、知识结构等方面存在的缺陷,切实把人才引进纳入整体发展规划,明确近期、中期、远期人才引进目标和计划,精心组织实施。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主动向地方党委领导汇报队伍现状、存在问题,争取党委、政府对法院引才工作的支持,解决编制和资金两大难题。要主动向社会特别是在校大学生推介法院改革成果和工作环境,为优秀人才的引进搭建平台,增强法院对人才的吸引力,逐步改变法院在法律职业人才配置中的弱势地位。要坚持考试与考核结合的录用原则,确保新进人员的素质。要建立学习培训档案,把学习培训与考核奖励、任用晋级等机制挂钩,牢牢把握任职、晋升的条件,实现个人目标与组织目标的统一。

三、干警经验丰富者居多,有利于人才的传承。

西吉法院干警连续工龄15年以上的占干警总数的76%,其中在政法战线工作15年以上的约占全院干警总数的45%。这些人员可以说是整个法院的主干力量,大都拥有丰富的经验,而实际工作对他们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就基层法院的审判实际而言,受理的案件既包括众多普通类型案件,也包括因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相互激荡而产生的大量新颖、疑难、复杂案件。因此,要求基层法院工作在政法战线上的干警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又要有相当丰富的司法经验,具备较强的纠纷解决能力。这其中出现了 “知识型”人才和“经验型”人才,在处理这两者关系上,应当一方面充分利用和发挥“经验型”人才的特点和长处,另一方面大量挖掘和培养“知识型”人才,以促进法官队伍整体素质和能力的提升。西吉法院近些年来坚持“传、帮、带”和“练、学、用”相结合,使年轻干警不断成长。这不仅是我们法院的优良传统,也是我们法院宝贵的财富。

四、党员干警在工作中的作用不可或缺。

从政治面貌结构看,法院干警60%以上是党员同志,西吉法院的院党组在其中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每一项工作的开展都有党员同志冲在前面发挥着带头模范作用,而院党组对各项工作和任务的都做好合理充分的组织领导工作。例如在近期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过程中,院

党组对该活动各项工作极为重视,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高标准,严要求,扎扎实实地抓好各个环节工作的落实,把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加强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把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作为法院整改的重要内容。为深入开展学习,党组成员带头参加集中学习交流,带头谈体会,讲认识;党组成员按照整改责任制的分工和要求,积极组织责任处室抓好整改措施的落实;为搞好体制机制建设,党组成员带领责任庭室,按照职责分工,逐条梳理现有的规章制度,积极修订或研究制定,在较短的时间内健全完善了各项体制机制,为巩固学习实践活动成果,推动今后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

在院党组的领导下,党员同志认真开展各项工作,并用实际行动积极争当认真学习勤奋工作的模范、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模范和公正司法奋发有为的模范等,全院形成了良好的学习和工作氛围,为法院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增强了执行力。

五、引发的一点思考。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应该看到:以人为本是不变的核心,法院的人才如何培养、人员如何配置是需要落实的问题,其中“结构调整”与“结构优化”是应当引起重视的两个方面。“结构调整”重在对人才结构缺陷的克服,而“结构优化”更注重人才的利用和开发。就人才结构调整而言,着重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

1.要增强对法官职业特性和人员分序列管理的认识。要严格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从事审判工作”的规定,把不从事审判工作(严格意义上也包括执行工作)的非司法化法官从法官序列中划出来,把有限的法官员额资源真正用于司法性法官。

2.要客观评价法院现有人员的个人素质和能力。按各尽所能的原则,根据干警个人能力将其调整到最适合的工作岗位上。就法院的人才结构优化而言,主要表现在最大限度地开发和利用审判资源。通过合理配置审判辅助人员、分流案件类型、改革诉讼程序设计等措施,充分发挥优秀审判资源的效能,提高审判资源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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