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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省公安厅厅长一封信]浙江省公安厅厅长

发布时间:2018-08-25 06:08:39 浏览数:

  网络信件和传统信件一起构成了时代书信的整体,并且使当代书信书写的传统观念得以改变。那么,致省公安厅厅长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致省公安厅厅长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省公安厅厅长一封信范文一

  尊敬的省公安厅厅长:

  您好!

  申诉人楼xx,女,现年48岁,安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诉人于2008年10月13日去凤阳县考察投资环境时,遭遇凤阳检察院批捕科科长展跃学与现任凤阳县房地产交易所副所长秦芳(其父曾为凤阳县分管工业的副县长)等两人分别实施强奸和敲诈勒索未遂,为泄愤而毒打申诉人。其二暴徒将申诉人打昏后拖进展家,关上两道门,继续施行暴力和毒打,多次将申诉人打昏。并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长达两个多小时。申诉人乘其不备逃出后,拨打滁州市(0550)110报警,滁州市110转给了凤阳110。凤阳110副大队长周洪出勤,其用出勤车将申诉人带到现场附近时,其说了声“不好!是批捕科长展跃学家”!连车门都没开,就立即将车掉头开走。而将申诉人推给该县府城派出所。在府城派出所外打门近半个多小时,才有一周姓民警连灯都未开,穿了一套棉毛衣,披了件棉袄出来,其站在门外面堵住申诉人说:“先去中医院瞧,明天早上六点再来做笔录”。次日由于申诉人受伤严重,住院输液,无法到派出所去,就由陪护人打电话、跑去请府城派出所派人来医院做笔录、验伤。

  中午11点40,府城派出所副指导员郑某一人来医院给申诉人做笔录。可是,其一直呵斥、回避展跃学的名字,和关于展对申诉人实施强奸未遂、毒打、给秦芳下跪和非法拘禁的事实。其说:“你说到底是展跃学打你的还是秦芳打你的?你就说秦芳是怎么打你的?展跃学由检察院处理,跟这不相干。快说,我这是下班了来你这里的,别扯远了”。并且,其对申诉人要求验伤的请求并没有理睬。申诉人由于伤势严重,无法看清笔录,也不清楚作笔录需两名以上办案人员在场。出于对人民公安的信任,就签了字。后在凤阳政法委关注,才对申诉人做了法医鉴定、同时针对展跃学的故意伤害再次做了笔录。

  经医院诊断,申诉人被施暴殴打,造成半月板损伤、韧带损伤、关节积液、鼻中隔弯曲、脑振荡、头皮破裂血肿,眼角膜划伤、飞蚊症、外耳道肿胀、腰椎膨出、双手严重咬伤破相等伤,经安徽同德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皖同[2008]鉴字第Q636号)。可是凤阳公安局却出具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凤公(刑)鉴法字[2008]第362号),明显与事实不符。其对秦芳做出的拘留决定(凤公(府城)决字[2008]第213号)(事实上并未执行),可是对展跃学却只字未提。两级公安都说:申诉人在报案初次做的笔录没有提到展跃学,所以后来的处罚决定书中也就没有展跃学的名。

  申诉人不服,向滁州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并被受理。该局要求申诉人到凤阳县公安局按刑事案件重新报案。申诉人在重新报案的同时,提出伤情鉴定的申请。凤阳和滁州公安局都同意了,可是却迟迟不做伤情鉴定。反而让凤阳公安局带着申诉人几次三番的做“医学鉴定”。其间,串通了蚌埠医学院不符合鉴定资格的人,企图做假鉴定。被院方知道后制止、退还了鉴定费。后申诉人又被凤阳公安局驱使反复奔波联系医院做医学鉴定。终于在2009年1月22日联系好安徽省立医院。院方答复:2009年2月2日后就可做医学鉴定。可是直至4月13日,凤阳公安局才电话通知申诉人去做医学鉴定。可疑的是他们事先就知道了省立医院做医学鉴定的成员!对此申诉人提出不同意见。鉴于犯罪嫌疑人展跃学及秦芳在申诉人住院治疗及检查其间就已多次买通医疗系统的败类进行过干扰破坏。因此,为避免不公正的结果再次出现,申诉人要求到公安部认可的具有权威性的医院去做医学鉴定。可是,被当地公安部门无理拒绝。

  鉴于当地公安部门多次拖延处理本案。当事人依照《信访条例》规定,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2009年4月和2009年6月四次到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上访,请求省公安厅做出公正的伤情鉴定。

  安徽省公安厅法制科吴红(男)科长、信访办张处长、刑侦处的张警官、刑警总队刘副大队长都接待过。均叫申诉人按程序向案发地凤阳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申诉人在2009年5月8日就向凤阳公安局快递了申请。可是直到6月9日滁州才说将申请报省公安厅了。6月13日申诉人到省公安厅厅长接待日询问结果,接待的警官警号分别是000078、000826、000340。其中000340号刑侦总队刘副大队长却说“滁州什么也没报上来过”。其口头答复:由申诉人向案发地公安部门申请,由案发地公安局派人跟省公安厅法医科联系,预约后由当地公安局带申诉人来做。

  6月24日,凤阳公安局终于出具了公函。可是这次省公安厅法医科又不同意了。却要求申诉人出具厅长接待日的厅长批复,或者是滁州公安局的请示公函。 众所周知:有关领导对信访件的批示,只会交给承办单位或人员,怎么可能到达申诉人的手中?而滁州市公安局不肯出公函。这时凤阳公安局以“不懂、不知道”为由,叫申诉人找滁州公安局。滁州公安局法制科陈警官及科长吴红(女)同样说:伤情鉴定的事他们“不懂、不知道、也不管”。叫申诉人找凤阳公安局、凤阳检察院。

  省、市、县三级公安部门互相推诿扯皮,他们利用申诉人要求公正结案的心理,将申诉人当皮球踢来踢去!玩弄申诉人于股掌之间!申诉人十个月来被他们忽悠,带伤在长江南北往返几十次、奔波数千公里!申诉人的伤早就由省立医院和安医第一附属医院两家省级医院专家门诊确诊,为检查、复查和配合凤阳公安,又做了第七次核磁共振!6月24日,凤阳公安局还要申诉人自费再做核磁共振!申诉人所花路费、检查费已超过了六万多元,由此造成的间接经济损失数百万元!至今伤情鉴定没做。案子更是久拖不决。

  根据《信访条例》规定,安徽省公安厅、安徽省检察院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出具是否受理信访决定书。并在法定期限内给予信访人书面答复。但时至今日,申诉人未收到任何受理或不受理决定书。也未收到任何信访事件办理结果答复。

  这是一个事实非常清楚普通刑事案件。可是仅仅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系政法系统干警,和县领导的子女,就横生波折。致使良民有冤难诉,恶徒逍遥法外。更令人不解的是,犯罪嫌疑人展跃学居然身居检察院批捕科科长这一重要岗位!那么,该县冤案、假案、错案还少得了吗?凤阳全国有名,一部分人无法无天,敢于随意践踏党纪国法、凌驾于普通百姓头上作威作福,就是这些尸位素餐的公安败类姑息迁就包庇养成的!难道凤阳、滁州甚至安徽省就不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权?难道司法公正就真的只能存在于平民百姓的幻想之中?难道非要逼人以死求昭?此冤不申,死不瞑目!

  恳请厅长万忙之中拨冗关注!

  申诉人楼xx

  二零零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致省公安厅厅长一封信范文二

  尊敬的刘杰厅长:

  您好!

  我是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有一件拖多年的案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一介草民斗胆向你求助,我对法治国家建设充满希望,相信厅长会主持公道,还社会公正、法律以尊严。

  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经人介绍于2008年9月4日与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签订了煤炭买卖合同,买受方为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收货单位为中国铝业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热电厂,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前,分三次给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订金及计划费共计人民币45万元(2008年8月30日20万,2008年9月1日15万,2008年9月3日10万)。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汇款至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批煤炭货款人民币220万元整,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在2008年10月3日(此时已超过合同期限三天,合同执行期是2008年9月4日至2008年9月30日,合同是一月三个列,但只发了一个列)发给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电煤3707吨(合计:1826438.9元)。

  10月5日以后,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谎称又有两列车皮计划已下达,要求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支付煤款,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公司于2008年10月8日汇款至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账户煤炭货款人民币400万元,共计货款665万元。之后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却一直以种种理由没有发煤,经多次追讨,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先后退回货款244万元,直至现在还欠我公司人民币2383561.1元。

  山西华源运通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慧光曾有前科,并称被一个叫李彬的骗走他90万元。王慧光让我公司与他一起到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分局经侦队报案,我公司2008年12月至2009年4月到山西太原市杏花岭区公安分局经侦队多次报案,期间有个姓苗的中间人带着去的,他说和杏花岭经侦大队一姓王的大队长有关系,去了之后找的民警,没办好,推脱说是经济纠纷迟迟不予立案,我公司请他们多次吃饭后,他们竟然信口开河让我们找黑社会处理,极其不负责。无奈我公司派人于2010年2月10日又找当事人王慧光催了几次款,哪怕是把余下的煤给我公司按合同发送过来也行,王慧光却说:“我公安和检察院部门有人,钱我花了,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有本事你用吧。”期间当着我们的面,竟然多次给一检察长打电话,非常嚣张!

  我公司的货款他挥霍掉,难道这就是经济纠纷吗?我们咨询过法律部门,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合同履行期间的诈骗,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山西公安厅是一个公正执法,从严治恶,严厉打击诈骗行为的开明执法单位,为了市场经济的繁荣有序,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打击经济犯罪,特向贵厅报案。望厅长在百忙之中过问为盼!

  我们国家是在共产党领导下的法治国家,朗朗乾坤之下,岂容违法犯罪之徒如此嚣张,如果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处罚,法理何在、天理何在?让人情何以堪?对于山西来说,我是外地人,可谓人生地不熟,但是我相信,法律没有省地市的界限,厅长处庙堂之高,手握法律利剑,一定会给我们一个明确的说法。我愿意对上述陈述的事实负法律责任。

  举报人:山东凯至能源有限公司 韩曙光

  年月日

  致省公安厅厅长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厅长大人:

  厅长大人,我在看守所过了281天的非人生活,父母为此生病很长时间!对我的儿子也造成了很大的伤害!我的父亲!一个大男人!因为这事把后事都交待好了!这件事带给我和我的家人的巨大的伤害徐红只要不死就永远永远永远不会忘记!!!我曾多次不怕别人报复正大光明的举报吸毒、卖淫、赌博,当地派出所视若无睹,,出事时我曾多次跟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反映,说我可以接受任何调查,我有正式工作,我自学多年的本科也马上要交毕业论文,还有我年幼的儿子,我恳请执法人员调出我所有的电话清单,我们居住的小区是视频监控小区,我也恳请执法人员调出我们小区的监控,看看我每天都在干什么,我恳请他们一定要查清事实,恳求他们一定把事实调查清楚,但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置若罔闻!敢问厅长大人,这不是渎职,这不是玩忽职守,这是什么?

  尊敬的厅长大人,长这么大,我连根烟都不曾抽过,毒品我沾都不曾沾过,已经检查了好几次都证明我不吸毒,但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提审时还一个劲的逼我承认自己吸毒,贩毒,一次次用非常难听的话骂我,用我的工作,我的孩子,我的父母逼我,骗我,威胁我,非得逼我承认自己吸毒,贩毒。《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希望厅长大人百忙之中调出我出事后所有在刑警队和看守所的提审我的所有的全程监控录像!!!厅长大人,临淄区公安局的执法人员这样提审不是知法犯法是什么???这些情况一调临淄公安局提审的全程监控便不得而知!!!恳请厅长大人请临淄公安局出示我我出事后所有在刑警队和看守所的提审我的所有的全程监控录像!!!我只是临淄公安局审理无数个案子中的一例,对我一个不曾沾过毒品的弱女子你们都可以这样,是不是临淄区公安局审理所有的案子都是这样?

  出事时我的律师向执法机关申请先给我办取保候审,但执法机关不同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这事已经过去马上就快三年了,我在看守所被调查被关押了281天,案子也早已结案,我的案子早已经由检察院退回临淄公安局了,这么长间了临淄公安局一直在补充侦查!!!一直没有结果!!!敢问厅长大人,《刑事诉讼法》的补充侦查期限临淄区公安局是不是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改动?敢问厅长大人,法律的尊严何在?司法的公正何在?超期限的补充侦查这么长时间,现在临淄公安局是不是早就应该出示补充侦查的结果???给徐红和家人一个说法???

  尊敬的厅长大人,公安机关只顾提升自己的政绩,还在网络和报纸上还发布了未经查实的!不真实的!错误的信息!!!敢请厅长大人百忙之中去调查一下公安机关因为我的案子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敢问厅长大人,即然像临淄区公安局所说还没有出最终结果,为什么临淄公安局竟敢公然捏造事实?难道为了提升政绩就可以随便对老百姓造谣中伤?敢问厅长大人临淄公安局的政绩是不是都是这样得来的?中央领导常说要把老百姓当成自己的亲人来看,要把老百姓的事当成自己的事来办,要把老百姓的信当成自己的信来看,那么,尊敬的厅长大人,如果我们临淄区公安局的领导们也遇到我这种事,也受过我这样的伤害,他们会怎么做???尊敬的厅长大人,您可以去看守所调出我的监室讨论会,看看我是怎么写的???在看守所时,监室里的好多人都看到了公安机关发布的关于我的事情的报纸,天天过非人生活,还要被一家人耻笑!!!没有亲身经历过,领导们怎么能体会我所受的煎熬???网贴和报纸上的错误信息,我的同事,朋友和亲人也都看到了,我和我的家人都受尽了别人的冷嘲热讽!!!如果您们也亲身经历过这种痛苦,您们就绝不会像现在这样漠不关心!!!

  我2012年七月份因为这事去过一次北京,是一个朋友陪我去的,当晚在宾馆住下不长时间,天坛派出所就去查吸毒了,谁的房间也不查,直接去的我们房间,直接找的我,要把我带走,我朋友担心跟我一起去的,当时天坛派出所的民警在车上打电话的内容我跟我朋友都听到了;我已经十多年没有去过青岛了,光大银行听都没听过,我的电话13625334758也不是用我自己的身分证办的,可自称是青岛公安局053266573660给我打电话,说他们破获了一个重大的贩毒案件,里面有用我的一张身分证在青岛的光大银行办的一张卡,让我协助破案;。。。。。。难道我自从为自己讨回公道后遇到的这些奇怪的事就是所谓的补充调查吗???这些事让我和我的家人都很生气,我的同事朋友也跟我开玩笑说让我为自己讨回公道前先为自己写好遗书再说!尊敬的厅长大人,对上访人员的打击报复又该怎么处理?

  因为这事我2012年11月份时坐公交车去北京正常上访,被当地派出所硬截了三次在淄博市高速硬截回来了,当时接访的说一定给我向领导反映,我相信了他们,结果等来等去就没有消息了,一直到了2013年2月底,我被逼无奈又去了北京,在公安部门口又被我们当地接访的一直跟着,跟了一头午,我很害怕,怕再让他们硬截回去,只好去天安门找天安门的民警同志们保护我,恳请领导们看一下九经庄2013年2月28号的监控录像,看一下我是怎么样被临淄公安局的接访人员接出九经庄的!!!硬接回来后,在淄博市临淄区雪宫派出所呆了一天一晚上,接访的领导询问了我一晚上,我哭了很长很长时间,接访的领导,说很同情我,一定向领导汇报,尽快给我解决问题,但等来等去还是没有解决问题的方案,,我一气下又去了北京,到京后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区分局的吴英亮局长给我打电话,向我保证,说只要是临淄公安局的错误,就一定会承担责任!还向我说了他的电话号码和警号,我又相信了!回来后临淄区公安局的吴局长很“亲切”的接见了我,我把我的案子跟他反映了一下,并且说临淄公安局的所做所为太让我不敢相信了!吴局长口口声声的向我保证:说他刚上任一个月,我是他来临淄任局长接手的第一个信访案子,已经拖了这么长时间了,他一定不会再拖下去了,他会做的让我相信他!让临淄人民相信他!而且会让我们老百姓把这种信任一直维持下去!还跟我亲切的握手,说我随时可以给他打电话问他,找他,我当时非常非常非常的感动!!!朋友和亲人们也为我高兴,说吴局长是个领导一定会说话算数的!一定会为我主持公道的!结果又过了些天,吴局长就没空理我了,我给吴局长打电话,问我的事已经拖了两年多了,临淄公安局一直补充侦查了这么长时间了,我问吴局长多长时间能有补充侦查的结果,结果吴局长说没有期限,然后以后就不再接电话了,尊敬的厅长大人,中央要求亲民,临淄区公安局的一局之长就这样亲民?这就是领导范???就是这样处理来我们临淄上任后的第一个信访案子?就这样让我们老百姓相信?

  那天看到在临淄区公安局外面贴了一张红色的条幅,上面写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让我感觉很讽刺!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一边高举法律大旗,一边一再违法办案!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老百姓的人权呢?在哪里?宪法是不是国家的法律?老百姓的人权又应该怎么尊重和保障?公务员职业道德准则:以依法执行公务,服务群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依法履行职责”?《公务员法》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三款:按照规定的权限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不是应该这样“依法执行公务”? 是不是应该这样“服务群众”?徐红感觉很困惑,这个国家怎么了?这个社会怎么了??这个政府怎么了???

  由于这281天非人的生活和执法机关发布的错误的不真实的网络信息和报纸上的报道,致使我和家人受尽了折磨与伤害,现在我失去我所热爱的稳定的工作,过了那么多天非人的生活,自己和家人还要时常忍受别人的冷嘲热讽,这事对徐红,对徐红的家人来说都是很大很大很大的大事!!想想就生气,老百姓受到这么大的伤害,当百姓满腹冤屈去向他们诉说时,作为国家的领导,作为国家的机关人员,首先想到的不是解决问题,不是承担责任,而是互相推诿,想尽办法无限期限的拖延,糊弄领导,欺骗老百姓,厅长大人,换位思考,如果是各位领导的任何一个亲人也受过这样的伤害,又一次次的被欺骗,被伤害,敢问您们能不能咽下这口窝囊气???

  厅长大人,2012年2月4日,《中央政法委打击处理违法上访五条要求》: 一。 不管上访是否有理,只要有实际困难都要解决在先。 二. 认定违法上访,都要经过公开听证,让人民群众都看到他是否属于无理和无理取闹。三。 凡是进行依法处理的,批准权归省里,省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共同研究,有关部门依法作出决定。四。 依法处理后,还要采取多种形式继续做工作,不能一抓了之。 五。 中央政法机关对省级政法部门批准依法处理的上访人又以此为上访的案件,不在向下交办。。。。。。尊敬的厅长大人,您是领导,相信这份中央政法委的文件您都全部看过,作为国家的机关人员应该如何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如何正确对待百姓的上访问题?督查督办职责未履行,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又该负什么责任?临淄区公安局是如何对待我的上访问题?又违反了那条规定?临淄区公安局的吴英亮局长又是如何处理他来我们临淄上任后的第一个信访案子?如何取信于我们临淄百姓?尊敬的厅长大人,现在中央严格要求整党风,要求领导走群众路线,那又应该怎么走???2013年3月份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区分局局长吴英亮说的是现在他亲自督办我的的案子,我的事已经过去马上就快三年了,还在继续一直补充侦查,是局长亲自督办的案子都督办成这样???那些不是局长亲自督办的案子呢???

  尊敬的厅长大人,如果临淄区公安局真正依法行政!真正做到司法为民!真正的依法执行职务!真正的服务群众!那徐红怎会被逼无奈去北京???徐红所受的冤屈和折磨只有徐红和家人自己心里清楚!!!徐红誓必要为自己讨个说法!!!尊敬的厅长大人,现在事情已经过去马上快三年了,对我和家人造成的伤害,徐红只要不死就永远不会忘记!!!厅长大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执法人员一再知法犯法该如何论罪???

  恳请厅长大人,督促临淄区公安局真正依法行政!!!尽快对此事作出补充侦查的结果!!!也恳请厅长大人百忙之中调出徐红出事后在刑警队和看守所的所有全程监控录像!!!还有公安机关为了提升政绩在网上和报纸上发布的错误的信息!!!对此进行彻底调查!!!徐红和家人实在咽不下这口窝囊气!!!徐红只要一个说法!!!一个公道!!!恳请厅长大人真正为我们百姓主持公道!!!

  此致

  敬礼

  徐红

  201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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