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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三甲医院排名 2018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解读

发布时间:2018-09-30 07:36:26 浏览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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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解读

  记者获悉,贵州省卫计委制定了《2016年度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指导方案》。根据《方案》,将对经转诊参合患者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全年度累计起付线政策,每参合人员年度累计起付线1500元。另外,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8000元以下部分将获55%补偿,超8000元部分将获65%补偿。

  支付限额继续稳定在20万元

  2016年,新农合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继续稳定在20万元(不含大病保险补偿),门诊、住院费用实际补偿比稳定在65%左右,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等24种重大疾病的补偿比应达到全省限定费用的80%左右。全面实施新农合大病保险,在新农合基本补偿基础上,提高不低于10个百分点的补偿。新农合当年统筹基金结束(含风险基金)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总额的15%,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基金的25%。

  《方案》还提出,全省统一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市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实行同级医疗机构相同起付线、起付比、不予报销项目及结算工作流程、结算方法。

  11类保障对象不设起付线

  《方案》明确了2016年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补偿政策:对经转诊的,省级I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000元,省级II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起付线以上,纳入补偿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8000元以下的,补偿比例为55%,8000元以上(含8000元)的,补偿比例为65%;非转诊的,省级I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1500元,省级II类医疗机构起付线为2000元,高于起付线部分补偿比例为30%。

  《关于提高农村贫困人口医疗救助保障水平推进精准扶贫的实施方案》中明确规定的11类医疗救助保障对象,经转诊在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不设起付线。
各地可根据2016年度参合市、县域内住院实际补偿比、病人住院流向和资金等情况,适度调整乡、县、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在医联体定点医疗机构内双向转诊,只收一次起付线,上转患者只需补足高级别医院起付线,下转患者不再收取起付线。

  假肢助听器也纳入补偿范围

  《方案》规定,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院前检查方面,参合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入院前七天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参合患者因同一疾病在上级医院检查后到下级医院住院的,上级医院相关门诊检查费也可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并补偿。

  还鼓励各地根据资金情况制定对老年人住院补偿的优惠政策,并将参合群众假肢和助听器的配置费用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1700元,每具小腿假肢为800元;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儿童配备助听器每只为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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