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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政策的制度性思考】 政府收储土地税收

发布时间:2019-05-18 06:29:36 浏览数:

近年来,随着北京市土地储备工作的大力推进,涉及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工作也在不断完善。据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属单位反映,收储补偿款尚需缴纳相关税款,这种情况给权属单位造成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在客观上对国有土地收储工作推进形成了较大阻力。目前,国有土地收储涉及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印花税4类税种,税务、财政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就上述税种公布了减免政策,但执行过程中对于政策的解读出现诸多困境,其核心问题在于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缺失。本文在剖析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对政策进行解读,并提出关于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及相关减免政策(一)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种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的相关税种主要有以下4类。1.营业税原国有土地权属单位接收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时,需提供相关营业收入的发票,地方税务部门按营业收入扣除5.5%的营业税。2.土地增值税这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税赋,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国有土地收储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行为,按相关规定,需缴纳一定额度的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这是指针对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由于国有土地收储转让而发生的企业盈利行为,需按纳税年度缴纳。4.印花税这是指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二)现行税收减免政策1.营业税减免政策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20号)规定,国税函[2008]277号文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2.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比照本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因“城市实施规划”而搬迁,是指因旧城改造或因企业污染、扰民,而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已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行搬迁的情况;因“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是指因实施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的建设项目而进行搬迁的情况。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房地产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3.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企业所得税方面,因政府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原因,企业需要搬迁或处置相关资产而按规定标准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或处置相关资产而取得的收入,以及通过市场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文件执行。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有无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有无企业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是否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技术改造、重置或改良固定资产和购置其他固定资产等。4.印花税减免政策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按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二、现行国有土地收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的解读与困境(一)将国有土地收储行为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立法依据营业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印花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不属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因此,合同双方不需要缴纳产权转移书据印花税”。为实现上述条款,国有土地的收储行为需要满足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这一要件,事实上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缺乏相关的立法依据。(二)将国有土地收储所依据的土地储备行为认定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目标缺乏明确定义土地增值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然而,其中对于“因城市实施规划及国家建设需要而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对于土地储备行为是否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这一定义缺乏法律法规上的解释与说明,导致由地方出台的相关办理办法对于土地储备行为与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目标之间的关系所作的说明也缺乏明确的厘清。 (三)将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认定为政策性搬迁缺乏有效说明针对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中提到的,“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和原厂土地转让收入,重点审核有无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此作为是否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依据。然而,该条文对于政策性搬迁的解释相对模糊: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是否为政策性搬迁这一问题缺乏有效说明,是否是由地方政府出具搬迁文件,即可免去企业所得税。三、国有土地收储的制度性思考现行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在涉及税收减免政策方面出现了诸多理解上的困境,其根源在于土地储备制度自身的不完善之处。从1996年上海成立我国第一家城市土地收购储备机构起,直到2007年《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发布,土地储备的推行在增强市场宏观调控能力、盘活存量土地、实现城市规划等方面产生了大量的积极效应。然而,随着工作要求的不断提高和形势的不断变化,现行制度显现出一些与当前实际工作不协调之处,需加以改进和完善,以便更好地推进土地储备工作。一是关于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与公共利益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行为及其相关的税收减免政策的出发点多提及到“公共利益”,但法学界一直未对公共利益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各地各级政府对公共利益的界定也无统一标准。二是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主体的行政行为界定。目前,在土地储备机制的运行过程中,由于供地主体的行政化模式,其行为随意性很大,缺乏必要的约束。事实上,从目前土地收储行为的性质来看,包括了行政行为、经济法律行为及民事法律行为3个层面的属性。然而,由于目前国有土地收储制度中对国有土地收储行为是否为行政行为缺乏有效的界定,国有土地收储税收减免政策在执行中存在法律意义上的界定风险。因此,为加快推进国有土地收储工作,实现国有土地收储补偿款税收减免,建议从法律法规与行政管理两个层面出发,保障被收储国有土地权利人的合法经济利益。(一)法律法规层面现阶段有关土地收购储备的规定仍基本停留在地方规章的层次,至今尚未出台一部具体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来规范土地收购储备行为,国家在土地收购储备方面法律法规的空白制约了该项工作的开展。因此,有必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第一,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及目标。与土地储备相关的法律法规应明确土地储备机构的性质、定位。就目前北京市实行的土地储备实施政策,土地储备机构应定位为非营利性、行使行政性行为的机构。土地储备机构的目标应体现为:增强政府土地市场宏观调控的能力,优化配置城市土地资源,以及保证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的顺利实施。第二,明确土地储备机构收储国有土地行为的行政行为界定。从法律法规层面,明确界定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收储国有土地过程中的行政行为将有利于突出土地储备行为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特征。对于现有土地储备行为的行政行为范围进行界定,防止在操作过程中,借行政行为之名,行使经济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二)行政管理层面在行政管理层面,结合法律法规等政策性支撑,通过地方政府行使行政权保障以下措施的实施。出台界定国有土地收储行为为政府依法通过收储的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行为的相关配套文件。按照国家相关政策,由土地储备辖区内的地方政府出台相关文件,对于土地储备范围内由政府委托实施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以及房屋拆迁行为,均认定为政府依法通过收储的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同时,由地方政府统一授权地方国土资源分局或国土系统管理部门出具正式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文件,以配合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单位申请免征营业税,确保国有土地收储及拆迁腾退工作的顺利推进。土地储备项目立项突出政策性与公益性。土地储备项目立项时,强调项目实施对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必要性,明确因土地储备立项而发生的国有土地房屋搬迁腾退为政策性搬迁,同时由地方政府出台相关的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以弥补当前立法层面尚未界定土地储备行为为“实现城市规划及国家建设”的空白。李求军/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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