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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过乌坎事件看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 乌坎群体事件

发布时间:2019-02-02 06:20:16 浏览数:

   [摘 要]乌坎事件显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有如下主要的新趋向: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由一地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串联与互动;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这些新趋向的出现会给政府处理群体性事件带来更大的难度和挑战,不过,它们的出现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民众见识增长和公民意识增强的另一种体现形式,因而具有一定的必然性。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再次证明维权才能维稳、政府应当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
  [关键词]乌坎;群体性事件;新趋向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2)04-0092-04
  
  2011年下半年发生于广东省汕尾市的乌坎事件堪称我国近年来影响最大的群体性事件。乌坎事件与以往群体性事件有所不同,它呈现出一些新的趋向,探究这些新趋向,对于我们预防和应对群体性事件,以及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一、从乌坎事件显现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新趋向
  
  (一)由自发松散型趋向于组织严密型
  我国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自发松散型。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呈快速上升之势,其大部分表现为一种“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一般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由某些社会矛盾引发,特定群体或不特定多数人聚合临时形成的偶合群体,以人民内部矛盾的形式,通过没有合法依据的规模性聚集、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的群体活动、发生多数人语言行为或肢体行为上的冲突等群体行为的方式,或表达诉求和主张,或直接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或发泄不满、制造影响,因而对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各种事件”[1]。它们往往起源于偶发事件,接着是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进来,期间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没有呈现出组织纪律性。比如2008年的贵州瓮安事件,事件缘起一中学女生跳水自杀,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死亡鉴定而上街游行,众多与此无关者加入并推动事态发展,进而冲击党政机关。2009年的湖北石首事件、2011年的广东增城事件等群体性事件都与此具有很大的相似性,偶发性明显,都没有明显的组织者,没有组织纪律性。当然,以往也有少量的群体性事件呈现出一定的组织性,但并不明显。
  而乌坎事件具有明显的组织性。乌坎事件的发生并非偶然,在长达三个月(2011年9月至12月)的事件中,村民推选出杨色茂、林祖銮等13位在村中享有较高声望的村民组成了“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代表村民向政府提出诉求,并组织召开村民大会、上访游行、维护村内治安与秩序,以及组织捐款医治事件中的受伤村民等活动,还成立了“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把妇女也组织起来,声援村民代表的工作。在每次上访游行之前,“临时代表理事会”会在互联网上帖出游行的时间并呼吁中外记者前来采访的公告。在12月9日汕尾市人民政府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有关领导在对乌坎事件进行通报时表示将“加紧推进取缔‘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和‘乌坎村妇女代表联合会’非法组织的工作”[2]。可见,乌坎事件确有明显的组织性。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村民的聚散进退都受到指挥者和骨干分子的操控,行动统一,其组织程度已具较高水平。后来在乌坎事件发酵升级、省工作组进驻该村后,广东省委副书记、乌坎事件特别工作组组长朱明国在与村民代表会面时达成协议之一就是承认“乌坎村村民临时代表理事会”的合法身份。后来,与工作组进行协商的还是林祖銮、杨色茂等“临时代表理事会”的成员,而且工作组还是依靠林、杨等人开展村民的工作,林祖銮最终还在村委选举中当选为乌坎村支部书记。这说明了该理事会绝非一群乌合之众,而是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并在村中具有较高号召力的组织。
  ?穴二?雪由一地的矛盾冲突趋向于多地的串联与互动
  以往的群体性事件往往只是发生在一个城镇(市)之内矛盾冲突,并没有其他区域的民众参与进来。比如云南孟连事件、瓮安事件、陇南事件和石首事件,这四个事件堪称我国在乌坎事件之前的标本式的群体性事件,也是之前最大规模和最大影响的四大群体性事件。但由它们所引发的矛盾冲突只是在一城(地)之内,并没有牵涉到其他地方,更没有与其他地方有串联、呼应之行为。比如,2008年发生的孟连事件,冲突的一方是胶农,另一方是橡胶公司,胶农与橡胶公司因经济利益发生冲突与打斗。后来警方介入,胶农进而与警方发生严重的冲突,并造成两名胶农中弹身亡。整个事件中,都没有出现其他地方民众参与进来的现象,作为冲突的一方,胶农也没有与外界进行串联和寻求呼应之行为。瓮安事件、陇南事件和石首事件等众多群体性事件也与孟连事件一样,矛盾冲突始终在一城(市)之内,没有寻求更没有与外地形成串联互动的现象。
  而乌坎事件从始至终都受到了外界的高度关注,村民与外界体现出一定的串联与互动现象。这可以从事件未升级之前汕尾市人民政府的新闻发布会中得到说明:该市市委书记在新闻发布会中认为“事件被村内外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而且他特别强调“有境外势力对事件推波助澜,致使本已平息的事件又趋于严重,改变了事件的性质”[3]。在事件升级之后、省工作组进村前的一天,省工作组还是向外界同样宣称林祖銮、杨色茂等组织者“死心塌地为境内外敌对势力利用,必当追究”[4],相信相关领导的话决非是凭空捏造的谎言。我们先来分析:究竟乌坎事件被哪些村外“别有用心的人所炒作、利用、煽动”呢?这个问题的答案至今在境内的主流媒体报道中都难以找到,不过在境外媒体中可以看到不少。虽然境外媒体的可信度不一定很高,但也许对管窥其一斑还是有帮助的。据维基百科所搜集的境外媒体报道:“广州一部分人进行了声援乌坎村民的集会,18日在广东省省会广州市发起示威活动,大约有12人在广州市内的广场上发放传单,后来传单被警方没收,这也成为乌坎村抗议行动开花的首例,而三名声援乌坎村民之抗议人士遭广州警方逮捕。除了广州,广东省其他城市以及香港澳门等地也有市民自发上街声援乌坎村村民。有媒体称乌坎事件已经形成示范效应,开始蔓延到整个粤东,陆丰龙头村星期日有村民示威,多条毗邻乌坎的农村也酝酿维权抗争”[5]。上述报道也许有言过其实之处,但至少有一个得到证实的事实,那就是在乌坎事件高潮之时的12月10日,在粤东地区、与汕尾市相邻的汕头市确实发生了一起较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据《汕头日报》报道:该市潮阳区海门镇“部分群众因担心正在做前期论证工作的华电发电项目对环境造成污染,受一小部分人蛊惑,几百名不明真相的群众聚集到海门镇政府,并于中午12时左右到深汕高速公路海门出入口聚集,堵塞车辆通行,造成深汕高速公路海门路段一度堵塞”[6]。据理性思维可推知,海门事件或许是受到了乌坎事件的影响和示范。在海门事件中,民众也许并非是在刻意地与乌坎民众串联互动,但在客观上确实起到了与之呼应串联同样的效果。
  我们再来分析:乌坎事件中是否有“境外势力的推波助澜”呢?现在看来,并没有证据表明乌坎事件得到了境外势力的支持,不过乌坎事件受到了境外媒体的深度关注,并对事件进行持续的跟踪报道,由此引发了海内外的舆论,大大增加了政府处理事件的压力,这点是不言而喻的。不少境外媒体派记者进驻村内,其中包括BBC、每日电讯报、NHK、纽约时报、台湾的东森电视以及香港的多家电视台与报纸等,互联网上也出现很多境外媒体对该事件报道的信息。据说,村民对境内外的媒体都持非常欢迎的态度,村内还设有媒体开放室,以供记者采访。对于境外媒体的报道,在没有证明其是故意的歪曲的报道之前,当然不能认为这是境外势力在支持村民对抗政府,也不能说这是境外势力对事件的干预。据了解,到目前为止,官方及主流媒体还没有发布任何认为境外媒体有不实报道方面的信息,这相当于默认境外媒体的报道。境外媒体的报道客观上使国内外加深了对乌坎事件的了解、增加了人们对事件的关注或者同情。甚至可以说,因为国内主流媒体对事件的报道的信息量并不是很多,所以国内不少人正是主要通过互联网,直接或间接地从境外媒体中了解到乌坎事件的经过。
  (三)由单纯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
  以往群体性事件的参与者大多出于泄愤或者出于经济方面的诉求,并没有涉及政治方面的诉求。先于乌坎事件3个月发生的广东省增城事件就是泄愤型群体性事件的典型代表。该事件缘起于一名四川籍孕妇占街摆地摊、阻塞通道,并因此与治保人员发生争执和肢体接触,导致孕妇倒地。事后,该孕妇和丈夫同意了政府的调解,并愿意由救护车送到医院接受检查。但现场聚集的数百名无关人员起哄并坚决阻挠孕妇上车,并有部分不法分子向在现场做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员、警察和警车投掷石块、玻璃瓶等杂物,并袭击了当地的派出所。事件在当天深夜得到了初步平息,但第二天后,现场又聚集了数百人,加上围观群众超过千人。不法分子不仅袭击了警察、派出所、警车,还损坏了部分现场的私家车辆、银行柜员机等。事件中那些不法分子绝大多数与事件并无直接关联,他们来自天南地北,很多人彼此之间并不认识,他们参与其中只是为了发泄心中不满――对现实的不满、对生活的不满或者对工作的不满,但他们的不满与事件本身显然并无直接联系。当前,我国的群体性事件大多属于像增城事件一样的“非阶层性的、无直接利益的群体性冲突”,也就是属于泄愤型群体性事件,参与者并没有明确的利益诉求,无论经济诉求还是政治诉求。瓮安事件、石首事件、孟连事件都属于此类型群体性事件。陇南事件、2010年的因征地拆迁引发的广西苍梧事件等都属于这种纯经济诉求型的群体性事件。近些年来,由于经济的发展和城市的发展,大量的征地拆迁引发了很多民众集体维权性的群体性事件,但它们大多只是经济上的诉求,没有涉及政治诉求。
  虽然乌坎事件发生的根源还是经济利益,民众的主要诉求主要是经济诉求,但它也明确地提出了一些政治上的诉求。在乌坎事件中,村民在经济上的诉求是首要的。事件的起因是因为村民不满大量的土地被村干部所盗卖,到政府上访要求归还属于自己的土地。但村民在提出他们的经济诉求的同时,还明确提出政治上的诉求。他们一开始就认为村里的村委选举存在问题,矛头直指村支书和村委主任,并打出“打倒贪官”的标语上街游行。在省工作组进驻后,村代表坚持认为原村两委干部选举存在问题,提出“希望省工作组能够让他们公开公平公正地投票选举村两委,查处涉及违法违纪有腐败行为的干部”,以及“释放被捕的三名村民代表”等政治上的诉求。值得让人们注意的是,村民的经济和政治上的诉求大多后来都得到了政府的认可。在省工作组入驻之前,陆丰市政府就决定对原村党支部书记薛昌、原村委会主任陈舜意实行“双规”,并“冻结丰田畜产有限公司与碧桂园项目合作事宜,此后将由政府主导进行规划,在征求大多数村民同意后再调整其农用地性质进行开发,并将所得利益依法依规处理”[7]。省工作组进驻调查后,认为“村民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基层党委政府在群众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失误”[8]。再后来,“经深入调查取证,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和省的法规政策,对乌坎村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作出整体无效认定,尽快组织开展村委会重新选举工作”[9],三名被捕的村代表也被释放了回来。
  此外,乌坎事件中还体现出紧密依靠互联网、境外媒体等新趋向。
  
  二、群体性事件呈现新趋向的原因
  
  管子说:“仓廪实而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众见识的增长、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的增强是我国群体性事件呈上述新趋向的根本原因。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大踏步前进,人民在物质文明生活上的需求得到了逐步的满足,客观上会要求在精神文明生活上需求的相应提高。同时精神文明建设的推进,人民法律意识和公民意识也会跟着增强。因此,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由当初单纯的泄愤型或经济诉求型趋向于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这是自然而然的事情。
  同样,随着见识的增长和公民意识的提高,民众会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维权,甚至会呼吁外界给予支持与互动。因为他们知道团体的力量大于个人的力量,知道集体维权的胜算大于个人单打独斗。当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受到侵害时,民众已懂得了互相组织起来进行抗争。在一些群体性事件中,民众甚至还会聘请律师作为法律顾问,以对事件的诉求与过程进行指导与规范,而且会呼吁外界的支持和声援以把事件的规模及影响扩大,从而给政府施加更大的压力,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放眼国外,与我国的群体性事件相比,西方国家的游行示威和抗议事件发生非常频繁而且规模非常庞大,“无论在参与人数和参与地区上都普遍多于我国……参与人数动辄数千数万,甚至数十万、上百万;在参与地区上,往往几个城市、整个国家甚至是几个国家一起串联互动,规模庞大,蔚为壮观”,但它们却“往往是和平收场”,“以暴力收场的结果并不多见”[10]。此外,西方国家的群体性事件其实也是经历了由泄愤型、经济诉求型到政治诉求型的一个过程。刚开始民众是以破坏生产工具等行为进行泄愤,后来是提出经济上的诉求,再后来是政治上的诉求,如今西方国家的群体性事件主要表现为政治诉求型。可见,从西方发达国家的经历来看,群体性事件由泄愤型、经济诉求型,再到政治诉求型,并且多地串联互动起来,这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
  经由上述,我国群体性事件呈现上述新趋向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它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说,乌坎事件,这一具有严密组织、多地串联呼应、经济政治复合诉求型的群体事件发生于广东并非偶然,它是广东处于改革开放的最前沿、经济与社会发展领先于国内其他地区以及社会矛盾显露率先于国内其他地区的另一种体现形式。
  
  三、群体性事件新趋向对维稳工作的启示
  
  由组织起来、串联互动起来,上升到政治诉求的群体性事件,会给政府解决事件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处理事件的压力和难度都会增大很多,这是政府部门所不愿看到的。但是从另一视角看,这毕竟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另一体现形式,它体现了民众见识的增长、公民意识及维权意识的增强。因为在法律的框架下,人们有权组织起来进行集体维权,有权呼吁并争取外界的支持和声援,也有权依法提出自己的政治上要求。其实不管群体性事件发展变化趋势怎么样,只要政府能严格做到依法办事,确实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确实想人民之所想,确实努力维护人民的利益,扫除面对群众的“对手思维”,那么也就不怕民众组织起来,不怕他们与外界串联互动起来进行集体维权,也不会害怕他们提出政治上的要求。正如《新京报》所说的“‘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11]。
  现在,我们回过头来看乌坎事件,其实在事件发酵之前的数月里,乌坎部分村民就频频上访,反映他们的诉求。这些上访的背后是潜伏的矛盾,上访使矛盾得以显现,这本身是把乌坎事件消除于萌芽状态下的机会,但可惜的是有关部门不仅不能够把握这些机会,不仅不能正确地面对村民的诉求,反而从思维定势出发和依据“对手思维”认定“境外势力对事件推波助澜”,认定事件受到境外势力的干扰,从而定性它为敌我矛盾,导致政府不能及时发现“群众的主要诉求是合理的”,从而最终引发这一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假如政府能一开始就正视民众的诉求,认真倾听、公正评判、果断解决,乌坎事件就不会小事拖大、层层升级,从而避免其最终演变成为激烈的警民冲突。
  总之,乌坎事件再次用惨痛的教训证明了:维权才能维稳,政府部门必须正确对待民众的诉求。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群体性事件[EB/OL].[2012-2-10].http://baike.baidu.com/view/61543.htm.
  [2]“乌坎村9・21事件”处置情况通报 打砸为首分子被拘[EB/OL].大洋网.(2011-12-09)[2012-02-10].http://news.dayoo.com/news201112/09/85080-20884797.htm.
  [3]广东省委副书记:乌坎组织者若顽固不化必追究[EB/OL].东南网.(2011-12-21)[2012-02-10].http://www.fjsen.com/h/2011-12/21/content_7372726.htm.
  [4]维基百科.乌坎事件[EB/OL].[2012-02-10].http://zh.wikipedia.org/
  [5]市委、市政府妥善处置潮阳区海门镇部分群众堵塞深汕高速公路的行为[N].汕头日报,2011-12-21,01版.
  [6]乌坎村民欢迎省工作组进村[N].广州日报,2011-12-22,A7.
  [7]索有为.广东陆丰乌坎违纪村官被纪委“双规”[EB/OL].中国新闻网.(2011-12-14)[2012-02-10].http://www.chinanews.com/gn/2011/12-14/3532826.shtml.
  [8]省工作组进驻陆丰解决乌坎事件[N].广州日报,2011-12-21,A13版.
  [9]乌坎村今年2月第五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整体无效 近日组织重新选举[N].广州日报,2011-12-29,A4.
  [10]梁惟.从中西群体事件之别见我国群体事件治本之策[J].岭南学刊,2010,(03).
  [11]龙树.“法律至上”就没有迈不过的“乌坎”[N].新京报,2011-12-22,A02.
  责任编辑 杜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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