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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文网 [发表法律论文]

发布时间:2018-08-08 06:07:26 浏览数:

  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下文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发表法律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发表法律论文篇1

  浅谈对法律和法学的认识

  摘 要:法律是受国家保障的、调整人类共同生活的和通过解决人类矛盾的普遍规范的概括。法学是以解释性的阐述和批判为目的,通过解释和辩论对法律就行的研究。从它们的概念可知,法律与法学不能划等号,它们之间有很大不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应该将法律和法学的概念区别开来,以便我们更好的研究法律、应用法律和适用法律。

  关键词:法律;法学;区别联系

  法律是人类共同生活的必然产物,它以正义的存在为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其实施。法律亦是一种社会规范,即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要求我们每个人都遵守,一旦违反法律,就会得到相应的惩罚。由于法律观念的淡薄,很多人不能正确认识法律、意识不到法律的作用,认为法律只与司法工作人员、律师、犯罪行为人、受害人等从事法律工作的人以及触犯法律和因别人触犯法律而遭受损害的人有关,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需要法律。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法律具有普遍性,它遍布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例如,我们去超市买瓶水这样一个简单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行为。离开法律,整个社会将无法运行。

  法律不同于道德,也不同于风俗。它不靠个人良心来保证其实施,也不因社会的关注而改变其性质,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之大,人们的行为也是千奇百怪,不是每一种行为都受法律的约束的,它们需要受道德或是风俗的规范,而有一些行为,仅靠道德或风俗又是不能制止的,我们必须依靠法律来强制实施。因此,我认为法律、道德与社会风俗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它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逐渐发展起来的。

  当一定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德风俗,这些行为已不能被人们所容忍,人们需要一些特殊的规范来满足他们的需求和愿望,于是就产生了法律。从这种意义上来说,我认为法律起源于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它的制定不得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然而,它又是较社会风俗和道德规范更深层次的社会规范。它是在不违背道德和社会风俗的前提下,由统治阶级制定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同时又制约统治阶级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它不能让人民失望,这就决定了法律必须具有正当性。法哲学的题目是“正当法”、“正义”,这也体现了法律的正当性,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思考“什么是正当法”以及“如何认识和实现正当法”。法律和正义紧密相连,法律应当达到保护正义之目的,不能保护正义的法律不能使人们信服,最终会被人们推翻。除了正义,公共利益也是法的一个目的。针对对法的公共利益的思考,曾经有学者提出了“恶法非法”和“恶法亦法”的命题。有人认为:“即便恶法也还总有某种价值——对法保持怀疑的价值。”的确,人们不能因为法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既然它能够被作为法律制定出来,总有它存在的价值,至少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它是有价值的。

  如果制定出一部法律,人们因为认为它是恶法就不去遵守它,那么法律的强制性还能得以保障吗?这样,法律还有什么威慑力可言呢?另外,如果法律经常变动,也会减弱法的威慑性,因为经常变动的法会给人一种不确定的感觉,觉得遵不遵守它都无所谓了,所以,法律应具有稳定性的特点。在恶法还不宜变动之前,为了保持法的稳定性,我们也因该遵守恶法,当然,如果恶法具备被废除的条件那就另当别论了。

  由于,法律是顺应人们的需求和愿望产生的,因此有人认为凡是对人民有利的就是法。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的,是否对人们有利的标准是很难判断的。如果法的制定者打着对人民有利的旗帜,制定一些有利于自己的法,而这些法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可能并没有利,这样,在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就没有做到法治,我们又将如何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做到法治呢?总的来说,我认为法律被制定出来就应该有它存在的道理,应该具备可实行性,所以我们应该遵守法律、正确认识法律。另外,法律是以限制人的自由来保障自由的,它应该具有强制性、稳定性、正义性和普遍约束力,这样它才能够保障社会秩序的有效进行。

  法律是每个人理所当然应当遵守的,在现实生活中,法律的规模和复杂性在不断的增长,对于法律的研究和解释需要法律的专门人员。为了研究法律,法学家就作为专业人士出现在社会中,并构建了自己的职业团体。但仅仅有专业知识并不意味着科学性,为了体现科学,法学就应运而生了。我国学者综合了多种学说的共同点,将法学定义为:“法学是专门以法律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知识和学科的总称。”法学的研究对象是法律,法学的方法是阐释和论证。法学研究的法律不仅是一个国家现存的法,也研究过去的、失效的法,法律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

  法学具有科学性、意识形态性、实用性和理论性,它自身有一套独立的概念范畴和理论原则,它是一定时代社会法律生活在理论上的反应,它同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联系,为法律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知识。法学还通过关注法律的社会现象来对这一现象作出价值评判,揭示法律主体与法律客体之间的关系、法律实践所带来的后果,为我们判断法律的好坏提供了客观标准。

  法学是文化学科,它对于法律的发展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法学通过解释和论证各个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法律,加深了我们对于法律的理解,它不仅解释了法律现存的现象和意义,还能够运用它对法律现象的研究来预测法律未来的发展方向。一些法学家还在研究法律的过程中,对比各种法律的有点和缺点,为将来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建议,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另外,法学体系还给学校提供了法学教育,为培育出法律专业人才做了不少贡献,它所培育出来的法律工作者能够将专业文献同司法具体实践相结合,不仅能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而且有助于以后法学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

  总之,法律和法学既相区别又有联系。法学来源于法律实践,又指导着法律实践。但它并不完全受法律实践的约束,处处表现出对法律实践的超越。它不仅揭示了法的现象,也指导着法的规律,不仅反映了现实的法,还预见法的将来。

  参考文献

  [1]罗杰·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导论[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

  [2]罗大华.法制心理学词典[Z].北京:群众出版社,1989.

  [3范进学.法的观念与现代化[M].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02.

  发表法律论文篇2

  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见义勇为

  摘要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需要继承和发扬。本文从法律角度重新对见义勇为进行了分析,鼓励人们在紧急关头挺身而出,实施见义勇为。

  关键词 法律角度 正确认识 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我们需要继续继承和发扬。现实社会中,出现实施见义勇为后反被他人误解诬陷的事件,致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不敢出面见义勇为。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笔者从法律角度入手对见义勇为进行分析,希望人们在关键时刻能够勇敢的站出来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见义勇为。

  一、见义勇为的概念

  “见义勇为”这个词最早见于《论语・为政》中:“见义不为,无勇也。”大意是说:见到符合道义的事,不去做是不勇敢的。按照《现代汉语辞海》的解释为,“见义勇为”就是“看到正义的事奋勇地去做。”“义”指社会正义,“勇为”指面对正在发生的客观上存在的一定危险性的情形,能够不怕流血牺牲,不顾个人安危,勇敢地去做。“义”是“勇”的前提条件,它支撑着“勇”,保护着“勇”,“勇”把“义”化为行动,落到实处。

  见义勇为是一种正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的体现,是一种敢于担当道义、一往无前、无所畏惧的高贵品德,也是我国当前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所应当大力提倡和弘扬的一种社会道德。

  尽管人们通常把见义勇为看成是一个道德范畴,但随着道德法律化理论的普及,见义勇为的法律化也变成了现实,全国各地都相继颁布了见义勇为表彰条例,分别从法律的角度对见义勇为进行了界定。

  如《<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办法》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条规定:见义勇为是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

  由此我们可以在法律层面上给见义勇为下一个定义:见义勇为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或减少国家、集体、他人的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利益的损害,行为人不顾个人安危而积极实施的危难救助行为。

  二、面对紧急情况如何见义勇为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当我们遇到需要见义勇为时我们应该怎么做呢?首先要敢于面对,不畏避,这是一个态度问题,至于采用什么方法,这是一个技术问题。遇事做一下简单的分析判断,再采取行动,比蛮干效果好的多。比如对于一个摔倒的行人,有时让他躺下不动,我们立刻拨打120寻求救助,比立即把他扶起或背起送医院效果要好得多。

  需要我们见义勇为时,有如下的方法可供我们选择:一是可以自己解决,这种方式对他人的救助最直接,效果也最明显;二是可以请他人帮助解决,毕竟人多力量大,既可以保护受害人,也可以保护自己;三是可以求助于社会公共机构来解决,有些事情并非我们自己能够解决,这就需要求助于公检法等机关解决,这样的效果会更明显。对于这三种方式,采用哪一种方法比较好,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但是,面对紧急情况我们视而不见,或者见而不救,那就是我们品德问题。

  三、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谁来补偿

  在实施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从道德角度来看,也仅仅是舆论和谴责,如果受益方不给,基本无法实现。那我们来看看法律对此行为是如何规定的,民法通则把该行为定性为无因管理。

  所谓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法律事实。在这一法律关系中,实施管理者就是管理人,被管理者就是受益人。无因管理成立后,在管理人与受益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关于无因管理之债的处理,《民法通则》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规定:“管理人或者服务人可以要求受益人偿付的必要费用,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由此可见,在实施见义勇为中受到损失应当由受益人来补偿。

  当然,如果有加害人,自然有加害人承担或是有加害人和受益人共同承担。如果找不到加害人和受益人呢或他们无力补偿呢?针对这种情况,我们的政府来单,不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各省市人民政府都规定了对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与保护。其中《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就规定:北京各区、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与奖励和补助,同时还规定对于受到重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给与其家属必要的扶助,以保障见义勇为人的权益。

  四、见义勇为中被人误解或诬陷怎么办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实施见义勇为反受误解或陷害。一旦发生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办?送给大家几点理念,可供大家参考:

  一是大胆维权理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敢于使用合法手段来大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确实要爱人民、讲奉献、懂理让,但这并不意味着要无谓地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们受到诬陷还一味的忍让,这种做法不值得提倡。

  二是依靠组织维权理念。这里的组织,包括各级政府部门、法院和检察院等有关部门。有事向求助组织,各级组织和领导都会关心、积极帮助解问题。一些难解决的问题,依靠组织解决,会比个人解决更稳妥、效果更好。

  三是依法维权理念。每位公民在解决问题时都不能讲特殊,必须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特别是在遇到对方无理取闹,自己又有利益损失时,不能头脑发热、不能感情用事,更不能以非法手段对待别人的违法行为,把自己从受害人变成加害人,把有理变为没理。一定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来维权。

  参考文献:

  [1]谢国富.关于见义勇为立法的几点思考.江苏法制报.2000.

  [2]李东旭.见义勇为:道德与法律的互动.重庆日报.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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