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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信宽带办理_电信垄断还有哪些在漏网之列

发布时间:2019-01-17 19:40:26 浏览数:

  电信运营商在骨干网和增值业务的中间地带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且这部分垄断并没有行政根据和自然垄断上的根据,但反垄断专家根据法律,形成了悬置市场垄断本身的共识,而把反垄断目标锁定在下面说的垄断行为上。
  去年11月份,央视《新闻30分》报道称,国家发改委正在调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涉嫌宽带接入领域垄断问题,一石激起干层浪,电信运营商的垄断问题再次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在刚刚举办的两会上,宽带问题也成为代表之间的热点话题。但是不了解反垄断的人有一个误解,把发改委针对电信运营商的反垄断,当作反垄断的全部,甚至是垄断的全部,事实上,发改委调查中国电信、中国联通价格垄断行为所涉及的垄断,只是电信垄断冰山上的一角,而且是很小的一角。在目前的反垄断调查范围之外,影响中国互联网宽带发展的电信垄断,还有许多表现。
  在价格垄断行为之外,电信还有哪些方面的垄断呢?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对垄断进行分类。垄断有三个主要层次,一是垄断状态,即是不是垄断,垄断本身违不违法。二是垄断行为(即一不违法,但通向一的行为违法)。三是妨碍竞争等(一和二不违法时,对合法的一和二进行滥用而违法)。第三个问题,限于篇幅从略。以下分别来看前两种垄断:
  一、电信运营商在“垄断状态”层面的垄断问题
  垄断状态,可以简单理解为是否垄断。除了看市场份额外,还有相关市场的判定。例如在此次反垄断调查中,就遇有这个问题,要对电信南北拆分进行相关认定。处于垄断状态,与垄断违法、反垄断是不同概念。因为还有虽然垄断,但不违法;或即使不违法,垄断要不要反的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三类:
  1、行政垄断
  行政垄断是指政府通过行政保护形成的垄断。政府给予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的行政性保护形成的垄断,一共有四类,包括,国际出入口的垄断,网间结算的垄断,基础运营商垄断,电话线垄断四类。
  行政垄断与垄断违法是什么关系?前段时间的辩论中,许多电信专家认为垄断如果是行政保护形成,就不可能违法。这是典型的法盲意识。经过这次反垄断专家普法,人们逐渐认识到,行政垄断与反垄断法之间存在矛盾是可能的;当发生矛盾时,不仅要判断法大还是权大这种问题,还要在法律之间进行权的比较(例如,上位法管下位法,法比条例大)。总之,没有法盲们想的那么简单。
  行政垄断要不要反,有不同取向。比较极端的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认为,所有市场形成的垄断可以不反,反垄断主要是反行政垄断。但对更多人来说,反垄断反的不是行政垄断。国际出入口的垄断,就根本不算反垄断的议题。这种垄断是允许存在的。例如这次发改委反垄断,就不涉及反行政垄断问题。
  2、自然垄断
  在行政和政策性的垄断中,还包括一类自然垄断。例如电话线的垄断。
  从网络经济自身发展规律看,自然垄断具有技术上的合理性。传统的自然垄断一般不违法,反这种自然垄断会带来社会成本的提高,因此也不是反垄断的主要对象。
  但是在互联网作用下,目前正在形成一种新垄断竞争市场结构,表现为平台垄断与增值业务竞争的双边互补结构。中国电信的互联网接人垄断,在很大程度上发生在IDc平台上,是一种平台垄断。这是新出现的问题,在原有的行政和政策性垄断考虑之外。对平台垄断要不要反,国内外意见都有较大分歧。我们的观点是,应本着网业分离的总的原则,对待平台垄断;并且根据市场成熟程度和产业整体利益最大化,分别对待。也就是说,既要考虑自然垄断在资源配置上的初次配置效率,也要考虑其二次配置(如对增值业的)效率。
  3、市场垄断
  市场垄断是在竞争中形成的垄断。包括在公平竞争和不公平竞争中形成的市场垄断。例如电信运营商在ISP上的形成的垄断,在互联网接入服务上形成的垄断(例如靠接入条件垄断形成的服务垄断)等。
  对于公平竞争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垄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一定反对。例如当年中国电信搞垮了瀛海威等所有上百家民营ISP,虽然形成了在ISP上的市场垄断。但毕竟不是用行政手段实现,政府没有支持它去垄断,也没有反对它去垄断,电信运营商主要通过基础设施建设和降价等规模经济手段实现了对ISP的市场垄断。对于这类垄断,像微软、谷歌的垄断一样,要不要反,欧美就有很大分歧,甚至美国世纪末与世纪初反垄断政策也有很大差异。总的趋势,看来不反的声音越来越大。原因这里不展开。
  对于不公平竞争条件下形成的市场垄断,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思路是不一样的。对反垄断法来说,市场垄断本身如果合法,是不反对的,要反的是下面说的垄断行为等;但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说,不管垄断本身是否合法,哪怕垄断行为合法,还有一个反不正当行为的问题。在法律之外,即使垄断行为和竞争行为都不违法,还有其它考量(如创新和消费者权益)可能导致反垄断。发改委在此次反垄断调查中,_对互联网接入垄断,实际上就绕过去了。也就是说,虽然在我们看来,电信运营商在骨干网和增值业务的中间地带形成了事实上的垄断,而且这部分垄断并没有行政根据和自然垄断上的根据,但反垄断专家根据法律,形成了悬置市场垄断本身的共识,而把反垄断目标锁定在下面说的垄断行为上。
  二、电信运营商在“垄断行为”层面的垄断问题
  垄断行为,具体来说,又分成三大类,分别由三个部门处理:商务部负责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发改委负责依法查处价格垄断行为,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方面的反垄断执法。
  1、价格垄断行为
  这个不必多说,大家都看到了。价格歧视是价格垄断行为中最主要的一种。价格垄断行为除了价格歧视外,与之并列的还有掠夺性定价、捆绑销售等。有上述这些行为,不一定就算垄断行为违法,因为还有垄断行为不违法的情况。我们看到,除了价格歧视外,电信运营商同样存在着其它价格垄断行为,只是这次没有作为调查重点而已。
  2、经营者集中行为
  这主要是指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表现在行为上,如并购及控制。这里的控制,判定上较难把握。电信运营商有没有通过控制造成集中的行为呢?直觉上感觉是有的。在实际中,我们看对许多受害的竞争企业,对电信运营商敢怒而不敢言,大家想一想是因为什么?这就是市场被控制的结果。在这方面,电信垄断十分有中国特色。表现在,从业者从事许多在各国条件下都合法的业务,在中国却像做贼一样,行业存在着潜规则。有专家指出,“只要经营者之间形成了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一方能够在实际上决定或决定性地影响另一方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就应当纳入到反垄断审查的范畴中来”,是有针对h生的。
  3、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滥用行政权力排除竞争
  这包括合谋、拒绝交易、拒绝许可等。在电信业也是普遍存在,有些甚至是明目张胆进行的。
  典型的合谋行为例如,原中国电信和中国网通,2007年决定双方停止在非主导区域的所有项目投资;双方在对方领域停止发展公众用户,甚至停止发展新的企业政府客户。这一合谋使电信南北拆分不仅没有起到电信竞争作用,反而造成了电信用户的南北业务互联互通要交双费钱的恶劣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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