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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我国宪法保障的政治自由是【用宪法保障良心自由】

发布时间:2019-02-04 06:18:27 浏览数:

  《良心的自由》一书在清教传统中追根溯源,考察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精神内核,即良心自由的观念。作者从思想史出发,讲述良心自由在英美的演变与兴衰,以及它最终又是如何以法律的形式,在第一修正案中得到承认。清教徒极看重良心自由的观念,而这一观念是来自《圣经》。
  早在清教徒之前,路德面对罗马教廷的指控时,就用良心自由为自己辩护。他说:“除非用《圣经》的明证或清晰的理性说服我(我不能惟独信任教宗和议会的权威,因为众所周知,他们经常犯错并且彼此矛盾),因我被自己所援引的圣经所束缚,我的良心受上帝之道所左右。”在伊利莎白时代的英格兰对不从国教者采取容忍的态度,以帕金斯为代表的清教徒,表示他们的观点出于自己的良心,故无法违背之。
  清教徒以良心自由的观念,划分出两个不同的领域。世俗权力只能管辖人的行为,以法律惩治外在的恶行。人的良心则高于一切人世的权力,它在上帝的主权下,只受上帝之道的约束。因此,良心自由的观念,预设了个人权利的重要性。此权利乃信仰自由的权利,它独立于国家和教会的权力而存在。
  可惜,清教徒的思想,在英格兰并未得到普遍认可,良心自由的观念亦频遭挑战。与清教徒的良心观不同,有一种以艾姆斯为代表的神学观点认为,良心是遵循理性辩证法的外在过程,它不享有自由,良心问题都可以用逻辑辩证的方法加以解决。
  随着清教徒移民北美,开拓殖民地,良心自由的观念开始在异域落地生根。除了个别地方,各殖民地的居民,均视良心自由为个人拥有的权利,并以之抵挡政府或机构对个人信仰的侵害。他们相信,“如果政府试图侵占这种权利,那么,它就将堕落成为暴政,并且人们必将行使自卫的权利”。由于有此观念,北美革命胜利后,各州宪法均设立了保障良心自由的条款。而在整个联邦,这种保障最后就体现于宪法第一修正案。良心自由的观念,跨越大西洋,经过两百年左右的时间,终于从早期清教徒的神学观念,制度化为美国宪法保障人权的基本条款。
  在世俗化的年代,得鱼忘筌的人们有必要重新思考良心自由的观念。否则人们只会享受良心自由带来的人权保障,却忘了良心该向谁负责。而忘记这一点,便已迈出了失去自由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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