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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妻子有据上公堂,法院判决丈夫情人返还不当得利】

发布时间:2019-02-04 06:27:59 浏览数:

   妻子发现丈夫私自转款给情人,丈夫与情人合谋后出具假借条    2007年4月,家住无锡市、时年47岁的莫小茗,听别人说自己的丈夫顾晓佰与一个叫王丹妮的22岁年轻女人勾搭在一起。但当莫小茗责问丈夫时,顾晓佰却矢口否认,说自己与王丹妮只是业务来往。
   而事实上,2007年年初,50岁的顾晓佰和22岁的王丹妮邂逅后,很快发展成了情人关系。为了给王丹妮买车和在上海买房,2007年11月8日至12日,短短5天时间,顾晓佰先后分3次给王丹妮的银行账户转款70万元。
   2007年11月22日,莫小茗洗衣服时,发现顾晓佰裤子口袋里有一张11月12日的银行汇款回单,收款人正是王丹妮。看到金额竟然高达20万元,莫小茗像忽然被人狠狠打了一闷棍一样。当天晚上,顾晓佰下班回家后,莫小茗什么话都没有说,只是递上了那张汇款回单。顾晓佰接过来一看,脸色顿时变了,但他还是故作镇定地说:“是我生意上和她借的,还给她的。”
   次日,顾晓佰一早就打点行装去上海,约见了王丹妮,并把妻子发现汇款单的事告诉了她。王丹妮听完后,一脸轻松地说道:“那还不好办吗,你给我写张20万的欠条不就得了。她要来找我,我对她说你是还欠我的钱。”顾晓佰当即写了张欠条,欠条上写明:本人顾晓佰暂借王丹妮现金人民币20万元整,半年以内归还。落款日期为2007年4月20日。
   在后来的一年多的时间内,顾晓佰又陆续通过银行转账,给王丹妮汇款达92万元。就这样,顾晓佰前后通过银行合计打给王丹妮款项达162万元。
   顾晓佰每次汇款后,银行凭证都存放了起来。给王丹妮的大额现金,他也都及时记在了自己的笔记本上。据他自己统计,除了银行汇款162万元,他支付给王丹妮的现金达151万元。
   丈夫回归家庭,妻子起诉丈夫情人返还不当得利
   2009年夏,顾晓佰和王丹妮结束了情人关系。顾晓佰希望王丹妮可以退还部分钱款,王丹妮不但不退还款项,还反过来向他要青春损失费,嘲笑他说:“你亲手打的借条可在我手上呢,我随时可以到法院告你还欠款。你手上有我的欠条吗?我欠你什么啊?”
   顾晓佰向法律界人士咨询后,把情况向妻子莫小茗和盘托出,并提供了全部给王丹妮汇款的单据以及现金付款记录。
   莫小茗拿着这些证据,于2009年8月向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丹妮归还不当得利313万元,赔偿精神抚慰费5万元;要求顾晓佰赔偿精神抚慰费5万元,并向莫小茗赔礼道歉。
   不久,莫小茗在案件审理中,撤回了对顾晓佰的诉讼请求,以及要求王丹妮和顾晓佰各赔偿她精神抚慰费5万元的诉讼请求,只要求王丹妮归还不当得利313万元。
   法庭上,王丹妮坚称:顾晓佰记录的付给她现金151万元,她从来没有收到过;至于通过银行收到的款项,是她委托顾晓佰存款或者顾晓佰向她还款,且顾晓佰至今尚欠她20万元。
   情人凭借条状告男子归还借款,法院经司法鉴定驳回诉讼请求
   很快,王丹妮也把顾晓佰告上了南长区法院,诉称顾晓佰向其借款人民币20万元,承诺在半年内归还,但顾晓佰至今未归还,诉请要求顾晓佰归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王丹妮当场向法官出示了落款为2007年4月20日的借条一张。
   王丹妮的行为在顾晓佰的意料之中。法庭上,顾晓佰讲述了写借条的原因和经过,并说写借条的真正日期是2007年11月23日,请求法院驳回王丹妮的诉讼请求。而王丹妮却坚称借条是2007年4月20日由顾晓佰在上海王丹妮的家里书写的,当时顾晓佰向其借款是为了资金的周转,是她当场从家里拿出20万元的现金给顾晓佰。
   根据法律规定,顾晓佰认为借条上的内容不真实,举证责任首先在顾晓佰一方。于是,顾晓佰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借条的形成时间做司法鉴定。送检的样本为顾晓佰所在单位的会计账册等。
   2009年12月21日,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果表明:借条不是写于2007年4月。
   王丹妮对此结果表示异议,并申请对借条的形成时间重新鉴定。
   法院依法采集了顾晓佰在2007年1月至11月的笔迹样本,经双方确认后,于2010年9月10日将样本送至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结果同样表明,借条不是书写于2007年4月份,更倾向书写于2007年11月份。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丹妮除提供顾晓佰出具的借条外,未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王丹妮实际交付了顾晓佰款项。综合笔迹鉴定结果,法院认为该借条不能成为王丹妮与顾晓佰存在借款关系的定案依据。据此,无锡市南长区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11年1月21日判决驳回王丹妮的诉讼请求。
   王丹妮不服一审判决,于2011年2月28日向无锡市南长区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于2011年4月26日判决驳回了王丹妮的上诉。
   丈夫无权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丈夫情人返还162万元
   2011年1月30日,法院对莫小茗诉王丹妮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也作出了判决。
   法院认为:顾晓佰通过银行存款或转账给王丹妮共10笔,总计162万元。通过法院调查或王丹妮本人认可且均有银行确认的相关凭证,确认王丹妮取得162万元的事实。至于王丹妮提出其中2007年12月27日17万元、2008年3月4日15万元是本人委托顾晓佰存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采信。
   莫小茗要求王丹妮返还顾晓佰用现金方式给付的151万元,因莫小茗除了提供顾晓佰本人书写的付款记录外无其他证据,且王丹妮也不予确认,故法院不予支持。莫小茗如有新的证据,可另行处理。
   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大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顾晓佰擅自处理夫妻共有财产,应认定无效。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的规定,法院判决:王丹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莫小茗人民币162万元。
   王丹妮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已于不久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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