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哥学习网 - www.lg9.cn 2024年05月23日 23:18 星期四
当前位置 首页 >杂文文章 >

浅谈社会思潮与国际私法性质之发展_浅谈当代西方社会思潮体会

发布时间:2019-02-28 06:19:55 浏览数:

  【摘要】国际私法产生于不同法域民商事交往之需求,由于世界政治经济在不同阶段民商事交往也有其阶段特征,国际私法必然也处于动态之中。而在世界发展不同阶段总有与之相应的社会思潮作为指导,这种指导作用反映在各国民商事交往领域之中,即不可避免地对国际私法的性质产生影响作用。在当今世界主义思潮的影响下,传统国际法范围扩大和国际私法内部国际法因素的增加,使国际私法最终向着国际法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国际私法性质;社会思潮;世界主义
  
  国际私法的性质,尤其是国际法是属于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问题,在国内外长久以来都是各学者争论的焦点。毋庸置疑,这个问题的确定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国际私法性质的确定,对于一国的国际私法立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它决定一国立法是采取主权优位的态度还是协调平衡的态度,是为维护本国利益而立法还是为了促进和平交往而立法。
  一、国际私法性质之学界观点
  1.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赞成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学者被称为“民族主义学派”或者“国内法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巴丹(Bartin),德国的康恩(F.Kahn)、努斯鲍姆(A.Nussbaum)、沃尔夫(M.Wolff),英国的戴西(A.V.Dicey)、诺斯(P.M.North)、莫里斯(J.H.C.Morris),美国的比尔(J.H.Beale)、库克(W.W.Cook)、里斯(W.L.M.Reese),前苏联的隆茨等。“民族主义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以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为主要渊源,通过国内法程序来调整不同国家或者法域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社会组织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部门。无论是从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制定主体和解决方法来看,国际私法都与传统的国际法存在诸多差异,因此,国际私法在本质上属于一国的国内法。这种观点无疑是“民族主义”思潮在法学界的反映,持这种观点的学者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极易走向片面维护本国利益的极端。
  2.国际私法是国际法。赞成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学者被称为“世界主义学派”或者“国际法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萨维尼(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巴尔(von Bar),法国的魏斯(Weiss)、毕耶(Pillet)、巴丹(Badin),意大利的费奥雷(Fiore)和迪那(Diena)等。“世界主义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以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为主要渊源,并且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本质上与国际公法所调整的关系没有什么不同,其最终目的都在于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国际私法应该属于国际法,至少应该是与国际公法地位同等,是广义上的国际法之下的一个分支学科。
  3.国际私法兼具国际法性质与国内法性质。赞成此种观点的学者被称为“综合论”学派或者“二元论”学派,也有人称之为“第三学派”。其主要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拉佩尔(Rabel)、齐特尔曼(Zitelmannn),法国的巴迪福(H. Batiffol)等。“综合论”学派的学者认为,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既涉及一国的国内利益又涉及他国的利益,国际私法的法律渊源既有国内立法和国内司法判例,又有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因此,不能将国际私法单纯地划为国际法或者国内法的领域,正如德国齐特尔曼主张,应该将国际私法分为“国际的”国际私法和“国内的”国际私法。
  二、国际私法性质之发展观
  国际私法自13世纪产生以来,一直处于动态的发展之中,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国际私法有着不同的性质特点,因此决不能离开发展论而独谈国际私法的性质,否则无疑将陷入形而上学的“静止论”。而“民族主义学派”和“世界主义学派”都在这一问题上走了极端的道路,“民族主义学派”过于夸大国际私法和国内法之间的联系而忽略其区别,“世界主义学派”则恰恰与之相反。实质上,国际私法体系中既有国内法的因素,也包含国际法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则“综合论”学派的观点就是可取的,“综合论”学派所主张的国际法仅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并且将国际私法体系内部国际法的因素和国内法的因素等量齐观,这显然忽略了国际私法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特点。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在一定意义上就是国际私法体系内部国际性因素和国内性因素相互博弈的历史。因此,正如韩德培教授所说:“国际私法的整个发展过程就是一个由国内法向国际法逐渐演变的漫长的历史过程。我们今天给国际私法定性,就是要确定当代国际私法正处在这个历史过程中的哪个阶段。而一定的历史阶段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社会思潮来指导这一时期的经济和政治发展,通过对国际私法自产生发展至今的历史进行分析,国际私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性质与该阶段占主流地位的社会思潮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民族主义还是全球主义的社会思潮在影响着国际私法体系内部国际法和国内法因素的比重,因此,要正确理解当前国际私法的性质,就必须对现今世界范围的社会思潮进行分析。
  三、国际私法与当代社会思潮
  社会思潮是在特定的社会历史背景下,建立在一定的社会心理基础之上,具备某种相应的理论形态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相当影响力的带有某种倾向性的思想趋势。社会思潮具有历史性、阶段性和指导性,它是一定历史阶段经济、政治在思想上的反映,又因社会思潮往往具有超前性,因而会对社会经济、政治活动具有指导意义。自国际私法产生以来,影响国际私法性质的社会思潮主要有自由主义、民族主义、全球主义和世界主义,这些社会思潮都不同程度地影响了国际私法性质的嬗变。
  资本主义发展初期,自由主义思潮兴起,为了适应和促进经济自由、贸易自由的发展,国际私法的立法目标就必须是方便各国之间的交往,因而各国国际私法学者从一种“应然法”的角度,试图将解决国家与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途径建立在一个“超国家”的理论基础之上。因为只有像传统意义上的国际公法那样,在各国之上存在一个“超国家”的国际社会存在,才能更快捷和公正地解决冲突问题,方便交易和贸易自由发展。与这时期相对应的国际私法主导学说以荷兰法学家乌尔里希・胡伯(Ulrich Huber)的“国际礼让说”和德国法学家佛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为主。
  19世纪末期,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经济大危机,自由经济、自由贸易和世界市场等有利于国际主义的基础日益丧失,资本主义主义国家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国家纷纷加强对经济生活的干预,民族主义思潮开始复兴。各国国际私法立法开始倾向于极端地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或国家安全,向外国施加政治压力,保护本国自然资源、争夺殖民地和外国资源等。国际私法的国内性因素在这一时期占据上风,现实主义(Realism)和实用主义(Pragmatism)在国际私法立法中起重要的指导作用,单边主义的国际私法立法的绝大多数。
  全球主义思潮兴起之后,为了适应贸易交往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国纷纷制定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和国际公约;另外,国际私法统一实体法的发展,这都使国际私法内部的国际法因素开始增多,国际私法向着国际法发展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然而,国际私法体系内国际法因素真正大幅度增加却是在20世纪70年代世界主义思潮复兴之后,世界主义使国际私法内部国际性的因素在量的方面大幅度增加,最终使国际私法向着国际法的方向发展。世界主义思潮复兴于20世纪70年代,根据托马斯・博格所归纳的世界主义基本理念包括三个特点:个人主义、普世性和普遍性。世界主义与全球主义最大的区别在于,全球主义主要是调整主权国家之间的交往关系,以国家主义为基础,而世界主义则是以个人主义为基础,它的终极关怀单位是个人而不是家庭、部落、族群、文化和宗教共同体、国家。世界主义对国际私法性质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世界主义使国际法的范围扩大。各种全球性问题的出现使传统国际法的弊端开始日益暴露,仅仅以主权国家为国际法的主体已经无法真正解决全球性问题,因此“必须逐步形成全人类价值认同与凝聚力,逐步确立全球意识和全人类利益优先的原则,以超越国界的全球视角和全球合作去应付这一严重挑战”。传统意义上的“国际法就是国际公法”的概念,无论从其内涵还是外延,都已经不能满足国际法律本身的发展需要。“国际法律的这种发展主要表现在国际上出现了的调整国际商事关系、传统的一般国际民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关系和国际商事仲裁关系的法律。同时,国际社会还出现了一些通过双边条约或者国际公约直接规定自然人和法人具体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因此,世界主义思潮的影响下,对个人的终极关怀开始凸显,国际法律已经突破了传统的国际公法范畴,调节个人之间的法律和规范开始频频出现,国际法的主体不再仅仅限于国家、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个人开始成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之一,并且越来越重要地影响着国际立法的趋势。因此,现代国际法正在由一个部门法向一个法律体系转变,在这个法律体系中将不仅仅有国际公法,而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际刑法等法律部门组成。
  2.世界主义使国际私法的国际性因素增加。国际私法正在向着国际法的方向发展,另一方面是因为国际私法自身内部的国际性因素增加。世界主义抛弃了全球主义中以主权国家为单位的思维模式,消除主权意识的限制,从整个人类的利益出发,以世界主义的立场来构建国际私法。这就要求各国一方面在制定本国的国际私法规范的时候不仅仅要立足于维护本国的国家利益,还要着眼于促进国家之间的交往和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发展,着眼于全人类的利益;另一方面,这也加速了国际私法趋同化的速度。各国之间越来越多的通过双边协议、多边协议和国际公约制定统一的冲突法规范,国内冲突法条款的作用愈来愈小。如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第1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低阶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这种情况说明统一的冲突规范代替国内冲突规范作为解决各国法律冲突的一种手段,将大大减少涉外民事正义的复杂性与“挑选法院”(forum shopping)现象的发生。此外,国际私法的统一实体法规范呈现蓬勃发展之势,各国均要对其国内的冲突法规定加以限制,进而通过制定或加入一系列公约以便求得各国意志的协调,国际统一实体法的制定主要得益于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作用。因此,国际私法内部的国际法因素正在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和世界主义思潮的风靡而日益增加。
  然而无法否认的是,国际私法在当前社会只是在世界主义思潮的作用下逐渐向国际法方向发展,到目前为止只是一种趋势,并不是说明国际私法已经成为国际法。相反,只要主权国家存在,各国法律差异就会永远存在,而国际私法的国内性因素也就不可能全部消亡。况且,世界主义的思潮仍然处于复兴之初期阶段,其作用和影响力尚无法消除各国在处理法律冲突时主要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因此,基于当前世界政治经济的发展阶段上,国际私法是以国际法因素为主,兼具国内法因素,以国际法为终极发展目标的部门法。
  
  参考文献
  [1]肖永平.国际私法原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高宏贵.国际私法(冲突法篇)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
  [3]杜涛.德国国际私法:理论方法和立法变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4]韩德培.国际私法问题考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
  [5]屈广清.国际私法导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6](德)弗里德里希・梅尼克著,孟钟捷译.世界主义与民族国家[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7

推荐访问:国际私法 思潮 浅谈 性质

相关文章: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