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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论侵权责任4大归责原则

发布时间:2019-05-15 06:38:22 浏览数:

内容摘要:侵权和被侵权是人们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的法律事实,如何依照法律追究或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人们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概括了六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对其详略不一地进行了解读。关键词:侵权责任法 归责 原则侵权,指侵犯他人的权利,包括侵犯民事权利、侵犯行政权利、侵犯政治权利、侵犯诉讼权利等权利。民法中的侵权是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通常指侵害物权、知识产权、继承权和人身权,不包括侵害债权。民事侵权达到可受行政处罚程度的,由行政法管;构成犯罪的,由刑法调整。侵权是违法行为,合法行为不为侵权,如正当防卫不是侵权。侵权行为的结果是损害,但有损害并非一定是侵权。如外科手术不是侵权;又如紧急避险,牺牲部分利益保全更大的利益,不为侵权。侵权责任指侵犯他人权利所承担的责任。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通过立法来明确民事侵权责任,目的是预防、制裁侵权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侵权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总要基于一定的事由,这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的抽象,称为侵权的归责原则。侵权的归责原则是判定当事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原则。根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可以概括为: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结果责任、无过错责任、公平责任及可能侵权人的分担责任等。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主要实行过错侵权责任原则。过错侵权责任,指因过错侵犯他人权利所承担的民事责任。过错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一种心理状态,指行为人侵权时主观上有错误。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态。行为人因主观上的过错侵犯他人权利的,就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从民事主体方面来说: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承担责任;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不承担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列举了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物件损害责任等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过错推定侵权责任的构成:第一,要有法律规定,没有法律明文,不得自行推定。第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存在,行为人对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负举证责任。在过错推定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只需证明损害存在,无需证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以及行为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该本人,他若不能举证,法律则推定其有过错,负民事责任。由于过错是主观上的心理状态,故受害方有时难以证实侵权人是故意还是过失,为使被侵权人得到应有的救济,法律时而采取过错推定主义,有损害行为,就推定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就要承担侵权责任。第三,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如果能够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以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法律就推定其无过错,不承担民事责任。例举几种情况: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校或者其它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其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不承担责任。不能证明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侵权责任。结果责任原则民事侵权责任的成立,是否以过错为要件,古时民法曾实行结果主义原则。结果主义唯以有无损害为原则,有损害就赔偿,无损害不赔偿。近代民法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过失主义以行为有无过错为原则,有过错,则赔偿,无过错,无责任。随着现代物质文明的高度发达,工业、交通中危险事业激增,为了使受害人能够得到赔偿,唯过失主义开始动摇,结果主义又有复活之趋势。当今世界许多国家的民法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同时,又引入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责任为主,辅之以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援用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于保护社会安全,维护受害人利益,表现民法的公平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这即是结果责任原则。结果责任只看损害的结果,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要件。按照该原则,只要有损害事实存在,不问行为人是否有过错,其都要承担侵权责任。结果责任实行先行赔付原则,被追偿的行为人对受害人先行赔付后,其若无过错,可向再侵权人追偿。无过错侵权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有损害事实的存在,侵害人没有主观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三个要素构成无过错侵权的民事责任。结果责任,也曾被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对比侵权责任法第七条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可以看出二者的表述是有明显差异的。前者“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后者“没有过错”。前者,行为人可能有错也可能无错,无需再举证。后者,经举证确实无错,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和过失。这种差异演绎二种责任原则,反映民法的与时俱进,不断发展。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按照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无过错侵权责任可在高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等方面当行为人无过错时适用。例1: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就拿在交通事故中如何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来说,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于无过错侵权赔偿责任做有如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也并不是只能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在下列几种情况中,机动车一方虽无过错的,但要承担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甚至是百分之百地赔偿:一是机动车一方证明不了非机动车一方、行人有过错。二是双方都没有过错。三是因第三人造成的交通事故。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自杀,故意寻死。又如“碰瓷”,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机动车一方若能证明,则不承担赔偿责任。例2: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病一时处于不能辨认其行为后果的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而造成他人损害,其虽无过错,也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其监护人即使无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可以适当减轻他的侵权赔偿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监护人补充。例如,未成年人因继承、受赠有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工资收入,致人损害后,应以本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数额超出本人财产的部分,由监护人赔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时,还可以承担与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其它民事责任。例3: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无过错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侵权或者故意挑逗动物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损害是由于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平责任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公平责任,指造成损害双方均无过错,然损失由双方分担的责任。由于侵权关系的错综复杂,有时难免发生一些过错侵权、无过错侵权都难以解释的损害情形,于是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结果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之外又产生了公平责任原则。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这即是体现公平责任原则的规定。这种侵权的特征,一是造成了损害,二是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三是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分担损失。受害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的根本区别。受益补偿责任也是一种归责原则,但非侵权的归责责任,受益人非侵权但仍需补偿受害人,这体现了公平原则。受益补偿责任,是指受益人对因见义勇为受到损害且得不到赔偿的行为人予以补偿的责任。本人见义勇为,在防止、制止他人权益被侵害中受到损害,由谁承担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权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被侵权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本人在防止、制止他人权益被侵害中使自己遭受损害,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受益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可能侵权人的分担责任原则被侵权人遭受损害,有时难以确定侵权人,为了救济受害人,法律则规定由可能侵权的人分担赔偿责任,这即产生了可能侵权人的分担责任。例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各自的行为均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其中一人或者几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时,由可能侵权的全体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不同的归责原则,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在过错侵权责任中,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举证责任在受害人,其需对损害、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侵权人过错全方位举证。在过错推定中,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仅就损害举证,行为人承担行为与损害结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结果责任中,仅需受害人就损害、因何损害举证。在无过错侵权责任中,受害人仅就损害举证,侵权人对发生的侵权行为就本人不存在过错负举证责任。在公平责任中,受害人就损害举证,双方就本人无过错各自举证,举证责任平均分配。在受益补偿责任中,受害人负举证责任,对其所受损害、侵权人逃逸或无力偿负、受益人受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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