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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时代微生活作文 [“微时代”的“微侵权”探析]

发布时间:2019-05-16 06:36:30 浏览数:

摘 要:无“微”不至,无“博”不欢。这句话形象地概述了近几年微博在国内的风生水起。随着微博这一新兴网络媒体的流行,微博版权问题也被公众提上了议事日程。在我国著作权法即将进行第三次修订的背景下,本文首先对“微作品”进行界定,然后从个人之间、平台之间、新旧媒体之间的盗用和“僵尸粉”的克隆四种行为来诠释“微侵权”的形式,最后从政府、平台和受众三个维度浅析“微保护”的策略。关键词:微作品;微侵权;微保护中图分类号:G255.5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8122(2012)12-0024-03传播学者尼尔·波兹曼认为,一种信息传播的新方式所带来的社会变迁,绝不止于它所传递的内容,其更大的意义在于它决定了信息的传播速度、来源、传播数量以及信息存在的语境,从而深刻地影响着特定时空的社会关系、结构与文化。那么,微博的诞生会如何影响微作品的保护呢?本文试图从微作品、微侵权、微保护三个方面,对微博版权问题进行微探析,力求通过微博这个数字缩影来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提供一些参考性建议。一、关于“微作品”的概述“作品是著作权得以产生的和存在的基础。作品与著作权的关系,可以通过一个成语来表达,即‘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作品就是‘皮’,著作权就是‘毛’,没有作品,就没有著作权,因为著作权是通过自己创作行为的完成获得的,而创作行为完成的惟一标志就是作品的出现”[1]。但是,实际上并非每一条微博内容都可以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所以,我们首先要明确什么样的微博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然后才能谈及版权保护问题。(一)“微作品”的构成条件根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无论作者以何种形式表达自己的智力成果,亦无论该成果是否公诸于众,从上述的法律定义,笔者得出结论:只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构成“微作品”。1.成果性。“这里的成果性系指成果的外在形式特性,即任何作者的创作活动必须以一定的成果形式体现。[1]”而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媒体,是通过数字化形式展现其成果性,以超媒体方式传输,流动于计算机之间和网络世界中。其成果的外在形式特征就是数字化。2.独创性。“独创性是指一件作品的完成应当是作者自己的选择、取舍、安排、设计、综合、描述的结果,既不是依已有的形式复制出来,也不是依既定的程式或者程序(又称手法)推演而来。[2]”新浪微博中国首届微小说中有这么一段文字:“我因车祸而失明,所以我从不知女友长什么样。那年,她得了胃癌,临终前她将眼角膜移植给了我。我恢复光明后的第一件事就是找她的照片,然而我只找到她留给我的一封信,信里有一张空白照片,照片上写有一句话:‘别再想我长什么样,下一个你爱上的人,就是我的模样。’[3]”这段文字凝聚了作者精妙的构思和遣词造句的文学功底,字里行间传达了作者独创性的思想感情,这足以构成著作权法对于独创性的要求。3.可复制性。其实质在于作品能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固定,而微博作品是直接在网络上通过数字化形式进行创作和传播的,并借助网络进行存储和向不特定对象反复传播[4]。微博的转发功能实际上就是实现了微博内容的共享、反复传播,而传统纸媒下载微博内容,也足以证明微博是可复制的。在上述的三个构成要件中,笔者认为“独创性”是最核心、最重要的一个要件,“独创性”是作品的灵魂,是作品的核心价值所在,这也是“微作品”与普通微博的主要区别,因为普通微博也具有“成果性”和“可复制性”。所以,当微博同时具有上述三个要件时,才构成“微作品”。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媒体报道的单纯时事新闻,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及其官方正式译文,违背法律、法规和传播不道德的内容等都不能构成“微作品”。(二)“微作品”的类型“微作品”既然受到著作权保护已无异议,但是它应属于哪一类作品却是争议很大。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但“微作品”的形式,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似乎是游离于这九类作品之外。笔者试图对“微作品”的类型进行微探析。1.从微作品的形态/表现形式而言,可分为:第一,文字作品(140字内):它是指以书写符号所表现的作品,它将字、词、句、标点以及各种专业符号融合在一起以表现作者的思想。[1]”例如,微小说、微诗歌、微散文、微笑话、微童话等都是文字微作品。第二,摄影作品,(图片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在具备独创性的前提下,任何基于摄影所产生的成果均作为作品受到法律保护[1]。微博中具有独创性的影视海报、人物图片、风景图片等都属于此系列中。第三,视听作品,是摄制在一定物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播放的作品。微博上新颖的音频、视频(短片)均属于其中[1]。需要说明的是,构成微作品的众多微博中,有的以上述三种形态独立存在:文字、图片、音/视频;有的相互交叉存在:文字+图片、文字+音频、文字+视频文字+链接等。形态虽千变万化,但不影响其内容构成微作品。2.从微作品的创作是否与作者完成其所在法人或非法人团体的工作有关,可分为:第一,职务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6条规定,职务作品是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在众多微博用户中,除了大量的个人微博用户外,还有许多公共性微博用户,如政府机关、法院、检察院、企业、媒体、高校、其他社会组织等。这些机构微博的作品应该是职务作品。目前,数万名机构微博用户开通了微博是为了进行工作宣传、提供公共服务。需要注意的的是,职务作品创作无论在工作时间还是在业余时间,对职务作品的定性不产生任何影响。第二,非职务作品。非职务作品是职务作品的对称。它是指创作者不以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为目的而创作的作品。这类作品在微博中是大量存在的,个人纯粹因个人的兴趣、爱好或为了获取更多的关注而进行的个人智慧创作。 二、关于“微侵权”的形式微博著作权的侵犯主要是指在未经著作权的主体——原创作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引用该作者的“微作品”,且以盈利为目的的行为,称为“微侵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是“微抄袭”,而“微抄袭”主要有四种形式:个人与个人之间的转载盗用行为、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整体克隆行为、新旧媒体之间的上传下载行为、海量“僵尸粉”的怪异僵尸行为。(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抄袭——转载盗用行为这种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他人微博作品复制、粘贴直接转载到自己微博上的侵权行为。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种“转载”行为不同于微博的“转发”功能,它属于直接的“盗用”,而“转发”是微博用户转播别人的微作品,而不是以个人名义发布微博。转载盗用行为缺乏对著作权人的足够尊重,不符合微博世界的基本原则,道德上理应受到谴责,法律上构成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例如2010年3月,著名体育评论员黄健翔所发的一条微博被张发财指为抄袭其前一天所发的微博,引发论战,宁财神、慕容雪村、陆川等名人卷入其中,黄建翔的微博一度关闭。2011年8月,“童话大王”郑渊洁在新浪微博上说,“我写围脖一年多,脖文几乎一字不改被带V的人拿走署上自己的名字发出,这是头一次。拜托您百忙中哪怕改一个标点符号啊。”看到郑渊洁投诉后,同年9月,创新工场董事长李开复也尝试搜索了自己创作的微博,“我随便找了一条我刚写的微博,发现居然有195人一字不漏地抄袭,几乎都没有标注来处!”对于郑渊洁事件,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副司长许超认为:“转发者在不知道原作品来自郑渊洁微博的情况下转发,仍然是侵权,侵害的是作者的署名权,就是说作者的身份被掩盖掉了”。(二)平台与平台之间的整体性抄袭——整体克隆行为四大门户网站各自拥有各自的微博平台,由于平台之间的激烈竞争,各平台为了争先提升各自在网民中的影响力,会从竞争对手的微博上搜集好的微作品据为己有,导致大量微作品著作权侵权行为。“这种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模仿、复制或克隆他人微博的侵权行为。该行为将他人网站的数据库内容复制至自己网站供人阅读、搜寻或使用,往往造成微博真假难辨的混乱局面,严重侵害了原微博用户的著作权。[5]”例如2010年爆发过数十位新浪微博名人集体维权事件,声讨其他门户网站的微博复制。同年9月27日,作家罗志渊发表微博声明:“我发现搜狐等微博运营商复制了我的新浪微博,包括名字、头像、微博内容及图片。我在此声明:我只玩一个新浪微博,其他微博上以我名义发布的言论一概与我无关!”。2010年9月,经济学家韩志国也发表过类似的声明,在其新浪微博发布公告表明仅在新浪开通微博,其他网站复制模仿出的微博与他本人无关。2011年3月,有网友向“传说中的女网警”举报腾讯网站上有其山寨账号,“女网警”在微博发布声明,只在新浪开通微博,其他网站同名微博系假冒。这些微博的整体克隆行为,是微博运营商之间恶性竞争的结果,不利于微博的良性发展。(三)新旧媒体之间的抄袭——上传下载行为这种抄袭主要包括新媒体用户将旧媒体作品数字化后上传到网络和传统媒体原封不动下载新媒体作品到纸质载体上的两种侵权行为,其前提条件都是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行上传和下载的行为。1.上传抄袭:这种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其传统媒体上受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作品,如文学作品、摄影作品、音视频等数字化后上传到微博,向网民公开传播。对于这种行为,如果网民仅仅出于个人学习、研究目的,而并非为了盈利,并且在引用时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不构成侵权行为。2.下载抄袭:这种行为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将网络作品下载并非法使用的侵权行为。网络作品下载具体可以分为对数字式作品和数字化作品下载的两种情况,无论哪种作品形式的下载,侵权人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下载微博作品后刊登在传统媒体上或者用于非法出版、传播等,都构成微博著作权的侵权行为[6]。由于近几年“微博热”的现象,报刊、杂志、图书出版商等传统媒体为了顺应时代潮流、迎合受众的口味,纷纷开辟“微专栏”,原封不动的直接复制、粘贴具有独创性、思想性、代表性的微语录,将新媒体的内容下载到纸媒载体上进行信息传播的行为比比皆是。例如2010年2月,知名微博“游记”17条微博内容在博主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某出版社出版,追索稿酬未果。2011年6月,作家六六谴责《读者》杂志未经其许可擅自引用其微博言论。又如学生杨迪的“北京地铁瀑布照”在微博上发布后,被粉丝广泛转载的同时,又被大量传统媒体作为头版头条刊登,除了中国日报等两家媒体主动和他联系要求授权外,其他媒体都是在未经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的。(四)海量“僵尸粉”的存在——怪异僵尸行为“僵尸粉,即注册以后很少发表内容的微博,通常抄袭他人的微博,以此伪装成他人的账号。这样做的目的是让别的用户关注自己的内容,并通过大量的假信息掩盖原微博的真实发布者,从而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僵尸粉也涉及不同平台之间,通过抓取另一个平台的微博内容,在本平台创造一个假的微博引人关注。[7]”例如2011年7月,奥运会冠军刘翔在腾讯微博发布庆生微博,歌手莫文蔚在腾讯微博上传在意大利吃冰淇淋的自拍照,之后新浪微博中几百名用户一字不差地“原创”了这些微博,网友笑称:“在被新浪僵尸粉抄袭的那一刻,刘翔不是一个人在过生日,莫文蔚也不是一个人在意大利吃冰淇淋。[8]”这些怪异僵尸行为的海量出现究其原因是其背后巨大商业利益的驱动。三、关于“微保护”的探析(一)微博著作权保护的范围1.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微博版面、样式、皮肤等受到保护。因为其版式设计、皮肤设计是机构内部人员共同智慧的结晶,彰显该机构的意识形态偏向。任何其他网络平台或服务商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使用。2.微博的网络内容提供者的微作品受到保护。其包括内容、回复、点评等。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东认为,词条和点评的内容如果是作者独立构思的产物,表达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思想、感情,就可以构成作品,享有版权的保护。这是符合我国相关著作权益保护法律法规规定,也符合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通行法则。 (二)微博著作权保护的策略对于微博版权频遭侵犯下的“微保护”策略,需要政府、平台、受众三方来共同执行。笔者将从这三个维度来诉说微博著作权屡受侵犯下,政府、平台、受众三位一体的“微保护”策略,试图通过微博这个数字缩影来对网络著作权保护提出一些参考性建议。1.政府——“微保护”的领导者。首先,完善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目前我国与“微侵权”相关的法律有《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是微博作为新兴媒体,版权保护方面在法律上还存在许多空白。所以,作为领导者的政府应积极采取措施,在我国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订时,要在法规中补充有关“微保护”的法条,弥补法律的盲点和空白点。其次,加大政府对侵权者惩罚的力度。对于侵权者,政府应加大惩罚力度,用法律的权威来维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微侵权”应当和“醉驾”一视同仁,自从政府对醉驾采取严厉惩罚措施后,公众对醉驾结果的严重性有了深刻的认识。所以,政府也应该对“微侵权”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赔偿金额。2.平台——“微保护”的防火墙。这里的平台是指微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的运营商)。首先,强化平台的环境监视和把关责任。微博运营商应承担起相应的监管责任,在对网络环境进行审查的过程中,发现违法或不道德的信息时,应该立即采用技术措施进行屏蔽;而发现严重“微侵权”行为时,应该保存证据并及时向司法机关举报。平台要演绎好“把关人”的角色,发挥好在信息选择、舆论引导、版权监控方面的作用,从源头上杜绝“微侵权”的发生。其次,净化微博信息传播的网络环境。对“微侵权”的规制离不开对网络环境的净化。应该大力宣传网络伦理,培养受众对他人智力成果的尊重,形成一种网络礼貌,切实提高著作权保护意识。3.受众——“微保护”的免疫者。这里的受众是指微博的网络内容提供者(微博用户)。首先,增强受众的自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增强受众的自律意识和版权保护意识,就是要防止受众非法地、不负责任地随意复制、粘贴、抄袭他人的智力成果。鼓励受众通过正当途径来彰显个性,提升影响力,坚决打击直接盗用他人作品的侵权者和随心所欲的“僵尸粉”。其次,提高受众“微侵权”鉴别能力。受众作为侵权的受害者,首先应该增强甄别侵权行为的能力。这要求扩充受众的知识储备,如法律知识、网络技术知识等,从而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和辨别是非的能力。这样受众方可理性辨别侵权行为,提高对著作权侵犯的免疫力,运用技术方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嵌入电子水印、使用反复制设备、加密软件、开发微博版权管理系统等,主动抵制侵权的危害。综上所述,“微时代”的到来,对现有著作权法提出了新的挑战。“微侵权”的屡屡发生,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高度关注。2011年7月25日,政府决定对现有著作权法实施第三次修订,以促进网络新媒体的快速健康发展,切实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而微博作为网络新媒体的一个缩影,其作品的著作权保护理应受到重视。参考文献:[1] 费安玲.著作权法教程[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2] 刘春田.知识产权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3] 吴园妹.“微博”世界,著作权何去何从[N].人民政协报,2011-02-14.[4] 王宇红,殷昕.博客著作权法律问题评析[J].信息管理与信息学,2009(5).[5] 薛希希.强化网络著作权法律保护及对策[J].通信企业管理,2005(3).[6] 何悦.网络著作权侵权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09.[7] 杨斌.关于微博法律问题的思考[J].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2(1).[8] 王伶玲.新浪微博被指大规模抄袭腾讯微博,引版权热议[N].法制晚报,2011-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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