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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资本规范化的问题研究】民间借贷利息一般多少

发布时间:2019-05-27 07:15:05 浏览数:

  【摘 要】在近年来我国民间借贷危机频发的背景下,大量在银行体系外泛滥的民间资本引起人们的关注。若这些闲置的资金没有被合理地利用,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还会扰乱金融秩序,破坏社会上资金供求的平衡。本文以支持民间资本合理地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作为切入点,从现状、原因以及途径三个方面进行分析,鼓励将充裕的民间借贷资本纳入到正规的金融体系,进入银行业和非银行融资机构,规范闲置的资金,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关键词】借贷危机;民间资本;正规借贷资本
  一、引言
  前一段时期,爆发在温州、鄂尔多斯、深圳、武汉等地的民间借贷危机进入人们的视野。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的直接融资方式,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且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即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民间借贷往往建立在亲朋好友的基础之上,多为信用贷款,手续多不健全,亦不会有抵押物、质押物的保障,相对于正规的金融机构而言,民间资本是不规范的“风险、利息”双高的资本。因此,我认为可以合理、充分地利用流通在社会上过剩的民间资本,引导其转化为正规的金融资本,进入银行业、及非银行融资机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打造多层次的金融体系格局。
  二、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现状与问题
  政府政策加大支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力度,出台系列政策为民间资本转化为金融资本提供了制度与政策的保障。比如,2011年2月银监会相关部门发布通告,“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没有任何歧视性的条例,也不存在政策障碍”;在国务院颁布的“新三十六条” 中,为民间投资的健康发展提供多种途径与支持,包括鼓励和引导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又如,政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非银行的中小金融机构,新兴的以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因而近年来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发展非常迅猛,2011年中信证券研究报告指出,中国民间借贷市场总规模超过4万亿元,约为银行表内贷款规模的10%~20%。此外,我国商业银行股权结构多元化的特征日趋明显,非国有性质的法人股东,如民营企业和外来资本逐年增多,我国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达到了20%,部分城市商业银行的普通股中,民间资本占比达到45%。
  经研究分析,在民间资本向正规借贷资本转化过程中,仍存在出现以下问题:
  1.民间的“个人投资者”进入正规借贷资本市场仍受限制
  商业银行国有法人股占绝对控股地位,并且单个股东资本进入商业银行的条件仍然受到严格的限制,这种对于个人投资者股权比重的约束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现今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与民间个人资本的迅速膨胀的现状。比如,城市商业银行是吸纳最多民间资本的是商业银行,在其有关规定中明确指出,个人持有股权不得超过其总股本的5%,而相对于机构投资者(包括战略投资者)的出资比例15%而言少了很多;农村商业银行单个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总股本的5‰,而法人机构投资者比例限制为10%,远高于个人投资者的比例限制。
  2.民营商业银行的资本没有做到真正“民营化”
  我国在10年前就开始筹备、发展商业银行的民营化,但到目前为止发现,政府股东更愿意将民营资本当做是解决困境的“善款”,而不是将其看作是真正的参与银行治理的股东,即使在股权结构已经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仍不愿意放弃对地方金融资源的支配权,个人股东在民营银行中没有实质的经营权、表决权,这会打消个人股东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若希望商业银行引入的民营资本做到真正“民营化”,就必须同步建立有利于规范民营资本运行、保护并支持民营资本的利益的制度环境,建立新型民营商业银行。
  3.民间资本及以民间资本为主的非银行融资机构缺乏有效监管
  一方面,根据央行的研究报告数据,经分析温州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向相关数据,用于一般生产经营的资金仅占35%,而大部分资金没有进入实体经济,用于房地产项目或集资炒房的资金约占60%,其他虚拟经济如股市占5%;此外,截至2011年9月,温州民间借贷年化利率达40%以上,远超过法定的民间借贷利率水平,这种无严格管束的脱离实体经济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另一方面,非银行融资借贷中介的确立和发展被认为是民间借贷发展到一定时期和规模的产物,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目前小额贷款公司并未纳入银监会或人民银行系统的监管,其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地方政府负责,在中央层面无人负责,监管制度缺陷明显,并且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在没有实施有效地监控与管理的条件下,极易形成“高利贷”等非法吸收存款的活动。
  三、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原因
  民间借贷市场是金融体制固有弊端的集中爆发,在近年来的迅速膨胀过程中一步步扭曲,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行为扰乱了金融市场的秩序,这是鼓励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原因之一。高利贷在我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被持续的哄抬,会威胁企业的长期持续发展,引发区域经济的动荡,本次温州民间借贷危机的爆发恰好印证了这一点,并且民间资金流动带来的高经济收益,极易诱发“影子银行”、“非法集资”等社会现象。此外,民间借贷的自发性和盲目性较高,危害实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由于经营实业获得利润较低,而高利贷与房地产两大“炒钱”领域回报率极高,因而造成大量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金流向虚拟经济,并非实体经济。
  经过分析民间资本向正规资本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归纳其原因如下:
  1.股权结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商业银行的发展
  首先,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中民营企业和外来资本逐年增多,但国有股(含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仍然占相对大的比重,容易造成股权虚置的现象,造成商业银行经营效率低下,缺乏与时俱进的活力。其次,由于单个股东的持股比例仍然受到严格限制,部分单个股东的自有资本无法被充分地利用;并且单一股东即使入股也无法参与到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中,造成股东失去投资的动力,致使闲置的资本外流出银行业领域。伴随着中小企业的蓬勃发展、民营企业家地位与财富的提升,社会上一少部分个人的资本积累与日俱增,合理地利用闲置的个人资本来提高民间资本利用率,可以丰富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形式,吸引更多高素质的股东管理人才。   2.新型民营商业银行才是真正的“民营化”
  新型民营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是民间资本,真正代表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利益,股权民营化使商业银行在资金使用问题上具有独立性与趋利性,更了解中小企业及个人经营者的情况,更能站在民间企业客户的融资立场,解决民营客户的实际问题,不会只看重“大客户”的融资需求,提高获得贷款的能力和资金运作的效率。此外,根据市场竞争机制原理,民营商业银行的建立将增强我国银行业体系的竞争力,增强金融市场的活力,民营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各司其职,平衡不同规模的实体经济与资本市场的需求,使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均能得到各自所需的融资数量。
  3.加强监管民间资本与非银行金融借贷机构的意义重大
  民间资本及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提供的融资服务可以充分发挥地域优势,熟悉本地客户的资信与经营状况,根据本地客户的特点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一定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的影响;同时,加强对民间资本及非银行金融借贷机构的监管,有利于民间资本规范化的发展,打造多层次的金融格局,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促进区域经济的稳定与繁荣。
  四、将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的途径
  面对中小企业巨大的融资需求和政府关于“鼓励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系列政策,针对我国民间借贷资本市场的现状,应切实整改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本的需要,并建立起真正维护民间资本权益的环境。
  1.鼓励引入个人参股制度
  关于个人参股商业银行的问题的探讨,首先应明确其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私有制银行,个人参股不同于个人控股。第一,适当扩大民间资本的单一股东的持股比例,并增设个人股东表决权:综合考虑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自身股本规模的结构、城市商业银行的地区综合情况,可以合理地引入非政府资本,增加个人投资的比重;也可以适当采用国有股权部分转让给个人的办法,适当的缩小国有股的持股比例;鼓励出资多、资本金雄厚、专业性强、管理能力高的个人投资者参与到银行的日常管理当中,增设个人股东经营管理的表决权,使个人股东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统一,充分利用个人闲余资金为银行业市场注入新的活力与方向。第二,鼓励合格的中小商业银行上市,加快推进中小商业银行的上市进程,通过新股发行与增发,使更多的个人投资者参股上市中小银行,实现投资股东多元化,引入新的经营管理机制与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利用社会上的游资,将其转变为金融资本。
  2.鼓励发起设立新型的民营商业银行
  应以政府相关法规、政策和市场准入规则为依据,由民营资本出资,自行发起,经申请核准后广泛建立合格的、新型的民营商业银行,以中小企业、民营企业为目标市场,而是有一定自主性、目的性的企业法人,并且与目前仍受地方政府股东牵制的民营商业银行区别开来,确保其不再是地方政府附属的金融资源。具体来说:第一,根据民营资本银行与国有银行的政策差异进行市场分割,民营资本建立的银行资本规模有限,并受国家法规政策约束,因而有效地市场分割能更准确的把握当地的经济环境特色,民营资本建立的商业银行应以地区范围内的中小企业为目标市场;第二,为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的业绩考核增设指标,使新型民营银行的监测与评级自成体系,其业绩的评定标准应区别于国有银行,具体包括:面向中小企业贷款占全部贷款总额的比率,民营资本的运作效率、内部结构比重、资源配置效率等方面;第三,鼓励通过中小民营商业银行实现区域内及跨区域的兼并、联合与收购的方式,但这其中要注意银行之间规模效益的差距,以及股权稀释的问题。
  3.进一步加强对民间资本进入非银行融资机构的支持与监管
  虽然近两年来民间资本占非银行融资机构资本总额的大部分比重,但其制度体系、风险管理、行业规范等方面仍需完善。具体如下:第一,为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建立类似“保荐机构”的专业化的指导与评级体系,对民间资本进入中小融资机构进行服务与指导,类似“保荐”的机构可以由银监会特定部门、指定的商业银行来担任,以加强对民间资本介入的融资机构的资质审查,规范准入条件与制度环境;第二,鼓励银行机构加强与非银行融资机构之间的合作,提供资金与技术支持,并依据中小融资机构的资本、信用及业绩等实际状况来确定合作的广度、深度;第三,加强地方银监机构对非银行融资机构的经营运作、风险防范、利率水平等方面的监管,规范中小融资机构之间关联担保的行为,增强机构运作的安全性;第四,鼓励民营资本以联合控股的方式来建立贷款公司,例如拥有不同注册资本金的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可以在相应的资金限度范围内合作,共同建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降低企业进入小额贷款公司领域的门槛,扩大资金来源,广泛调动民间资本的积极性。
  五、后记
  随着民间借贷危机的发生,民间资本的利用问题引人深思。民间借贷有利的一方面是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填补因正规金融不愿涉足或供给不足而形成的资金缺口,充分利用闲置资金转化为实体经济;不利的一方面是正规的民间借贷体制尚未健全,没有全面有力的法律、法规的保障,不规范的利用民间资本,会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并扰乱地区经济的安全。本文基于在城市范围内,将不规范的民间借贷资本转化为正规借贷资本,融入到正规金融体系当中,并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提出了鼓励建立新型民营商业银行、引入个人参股制度、加大支持与监管非银行融资机构的力度等一些列办法,为闲置的、过剩的民间资本找到一条合理的出路,对解决我国现在普遍存在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资金利用效率低、民间市场高利贷无管制等问题的改善有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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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李耘.商业银行股权结构与绩效关系的实证分析[J].经济问题探索,2008(7).
  [3]黄谦,王蓉.民间借贷危机的研究与化解[N].期货日报,2011-11-16(004).
  [4]吴红雅.民间资本出路的新构想[N].大众科技报,2011-3(009).
  作者简介:齐芯,东北财经大学2011级金融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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