脂肪填充五年后遗症【执行的宽容与后遗症】
摘 要:在立法取消经济性非暴力犯罪死刑的前提下,在限制死刑甚至废除死刑的运动中,理性的宽容应该作为一种理念和原则而被倡导和传承,让民愤转移为宽容,让激愤回归到理性。学术界,实务界,更重要的是民众,应义不容辞地努力完成这一使命。当理性的宽容共鸣传播到社会每个角落时,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运动将取得完满的成功!
关键词:民愤; 宽容; 激愤; 理性
我祈求生命、理解、仁慈、友好以及体谅所有人类的无限慈悲。我祈求我们能用仁慈去征服残酷,能用爱去征服仇恨。我祈求将来,我祈求着那么一个时刻,仇恨和残酷不再控制着人们的心灵。当通过推理、判断、理解和信念,我们知道了所有的生命都是值得挽救的时候,怜悯就是人类最高境界的品质。
——美国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克拉伦斯·丹诺
与1997年刑法颁布后历次刑法修正案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首先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这标志着理论界呼吁已久的限制甚至废除死刑的主张正式得到立法机关的认可。从立法层面上,这是限制死刑跨时代的胜利。正如高铭暄教授赞颂,从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已经有31年了,这30多年来我国的刑事立法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其中有两个可以堪作高峰的事件,第一件是1997年《刑法》正式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树立了刑法现代、文明、宽容、理性的形象,推动了刑法的时代转型;第二个事件就是《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对死刑的调整。[1]
我们对有可能判处死刑的犯罪人宽容,并穷尽我们的能力为其寻找宽容的理由后,或许会发现这个犯罪人的宽容理由不足以对抗其被处死的理由时,我们已经尽了我们的理性宽容义务了,结果也是明显的:在现阶段,残忍的刑罚——死刑——在无可奈何的情况下适用。
司法机关代表国家判决犯罪人死刑后,为榨干犯罪人的“剩余价值”,有时会采用绝对公开地宣判、集中宣判、甚至违法违规地召开公判大会,并邀请媒体作歌功颂德般地报道。这一举动或者是在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或者是在宣泄国家杀人的权力;或者是在宣布法律的神圣不可犯;或者是把民众——更具体来说是潜在的犯罪人——作为震慑的对象进行震慑……喜欢围观这些死刑宣判的民众或许纯洁的心灵已经被仇恨和残酷所控制而显露出人性丑恶的一面,把这种残酷当作一种消遣。但是,是否还有人会从这种被仇恨和残酷摄取的心灵中理性地平静下来,想想犯罪人的家属们?民众对犯罪人的家属们是否存在一种理性的宽容呢?
再说死刑是残忍的刑罚,从另一角度上说也是指执行死刑方式的残忍。1979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死刑执行仅有枪决一种方法。但社会文明的发展,考虑到注射的死刑执行方式比枪决更为文明,因此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将注射方法引入死刑执行机制。现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第2款规定:“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至于法条规定的“等”字,应作这样的理解,为体现文明和宽容,人民法院若采用其他方式执行死刑,必须以该方法比注射方法更为人道为前提。相关的司法解释也是采用这样的理解立场。然而,在实践中,采用枪决的执行方法依旧是主要方式。枪决多采用射击后脑的方法,但行刑后一般死刑犯已经面目全非,这为死刑犯的家属们带来了何其沉重的阴影,甚至激化了家属对国家、社会、法律的仇视,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笔者呼吁,我们的刑罚应该要放下残酷的刑具,从而走向文明、和谐。值得我们欣喜的是,现在一些地区正逐步推行文明的死刑执行方法,如北京,已推行全市注射方式执行死刑。在理性的宽容思想下,寻求文明的执行方式成为了可能。
犯罪人获刑后,不管是判处死刑还是其他刑罚,其家属在社会中往往备受白眼,尤其是未成年人,其生活、学习和工作可能受到极大的影响,这样的例子举不胜数。也许,死刑执行后,其后遗症也不会随着死刑犯生命的结束而灰飞烟灭,相反,更多的社会问题,尤其是未成年人问题,是需要我们更多宽容的理性思考。死刑犯的亲属们也许是犯罪中最终的永远受害者。
一切科学与人性总是或多或少地有些关系,任何学科不论似乎与人性离得多远,它们总是会通过这样或那样的途径回到人性。[2]民愤、宽容、激愤和理性四个词语本应是人性哲学中思考的问题,笔者将其引入死刑存废的思考,并提出了理性的宽容理念。在本文修改时,笔者毅然将文中大量纯理论的论述和名人名著的推理删去。一则,笔者认为200多年的理论争议使理论论述变得详尽,制度机制变得完善;二则,笔者不希望本文成为纯学理性的文章而趋于苍白从而陷入教条式的桎梏之中,而是希望本文的观点能成为一种理念和原则进行传承;三则,笔者希望本文不单单是为我们的学界、立法界和司法界所作,更重要的是为我们的民众所作,从而希望用平白简单的语言让阅读者和笔者产生理性宽容的情感共鸣。当这种共鸣传播到
社会每个角落时,死刑将被废除。笔者期待着这一天的降临! 注释:
[1]高铭暄、苏惠渔、于志刚.从此踏上废止死刑的征途——《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死刑问题三人谈[M].法学.2010(2).15
[2][法]休谟。人性论[M].关文运,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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