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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过程的不完全合约属性、成因及趋向] 财政投融体制不完善的成因

发布时间:2019-03-01 06:24:07 浏览数:

   文章编号:1003-6636(2012)01-0027-06;中图分类号:F275;文献标识码:A      摘要:财政过程是一个不同产权形态转化的过程,财政制度变迁是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进行调整的集中体现。财政过程产权转化不完全合约属性决定于参与方力量的不均衡甚至地位的不平等,第三方实施机制的不完善甚至不存在,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合约履行中的测度成本,信息不对称等。财政制度变迁由不完全性合约逐渐向完全合约演化,走向财政主体地位平等化、影响范围扩大化、内容明细化、形式规范化。
  关键词:财政过程,不完全合约,财政制度变迁,趋向
  
  Fiscal Process: Nature of Incomplete Contract, Causes and Trends
  CUI Chao
  (Henan College of Finance and Taxation, Zhengzhou, Henan 451464, China)
  Abstract:Fiscal process is one of the transformation of different forms of property rights, and changes in fiscal system a concentrated expression of the readjustment of property right contract in the process. This nature of incomplete contract is determined by unbalanced even unequal status of participants, inadequate even nonexistent third�party enforcement mechanism, limited rationality of actors, measurement costs in contract fulfillment, and asymmetric information. Changes in fiscal system evolves from incomplete contract to complete contract, and to equal status of actors, expanded sphere of influence, clarified content and standardized form.
  Key words:financial process; incomplete contract; changes in fiscal system; trend
  财政过程,是由一系列财政活动所构成的连续变化,是财政主体在公共权力名义下取得和运用经济资源的全部活动。对“财政过程”的研究,把财政活动看成动态的、一连串与政府决策相关的行动,研究在一定历史横断面上的财政活动运作程序及其意义。这里的“过程”,虽然含有时间顺序的含义,但不是指历史过程,而是对财政行为进行分析的一种方法与视角。财政过程的产权转化具有不完全合约的属性,成为导致财政资源运用低效率的潜在原因。人类财政活动的演化,是一个财政过程产权转化从不完全合约到完全合约的进程。
  一、财政过程的产权转化
  在财政过程中,公共权力中心从社会资源中剥离出财政资源,并进行重新配置。财政资源在筹集过程中体现为财政收入,在使用过程中体现为财政支出,停留在政府中的时期体现为国库库存或国库存款。财政资源因其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运行目的的公共性、决策过程的自主性、受益范围的广泛性而具有公共产权属性。在财政资源的确立过程、筹集及使用过程,无不体现出产权方式的转化。如私人产权向公共产权的转化,公共产权向个人产权的转化,“小”公共产权向“大”公共产权的转化等。
  政权的建立往往伴随着其财政制度的确立。新的财政制度确立的过程,往往是一个公共产权扩大的过程,财政资源及其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处置权走向集中和归一。这时,区域性的公共产权将转化为中央政府的公共产权,甚至全社会的私人产权也在颁布的法令下成为公共产权。如政权建立初期宣布土地国有、没收前政权财产及实现统一财经等行为,都属于这种情况。为了维持和增进政权的合法性,在中央政府掌控公共产权后,会采取分封、委托、分配等方式,使公共产权转化为区域性公共产权、集体产权甚至私人产权,以换取合法性支持。如君主打下江山后,将土地分封给功臣诸侯,免其赋税,这些功臣诸侯在区域内形成小共同体。这时体现为国家的公共产权转化为区域性公共产权。如果采取分级政府的官僚制管理方式,将国家的公共产权委托给官僚代管,形成局部性公共产权。而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的转化,可体现在向功臣赏赐物品、向自耕农分发土地等行为中。
  国家取得临时财政收入的方式,如强制的贡纳、抄没、捐献等,伴随着暴力或暴力威胁的使用,将私人产权快速转化为公共产权。国家(政府)的暴力潜能优势越突出,采取这种掠夺性财政收入方式的可能性越大。但采取这些方式政府取得的多是一次性收入,实施成本较高,一般用于征服初期、政权更迭、战争及灾害紧急状态、处分政敌罪犯等特定阶段与特定情况下。出售国家资产资源、专卖专营权等,以交易方式为政府取得短期收入,公共产权的性质没有改变,只是改变了公共产权的资产方式,提高了流动性。出售官爵等即期财政收入方式,则是将长期的公共产权(公共权力、公共信誉)转化为即期的公共产权,是降低政权合法性的行为。
  对土地及资本等的直接占有,是不同时期国家取得“自产滋生”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国家集政权与产权于一身,政治与经济一体化通过财政收入过程紧紧联系在一起,国家政权对全社会具有极大的控制力,财政收入过程成了国家取得“自家”财富的过程。田赋在我国是历史悠久的财政收入形式,按土地交纳粮食及其他土地产品,或交纳货币“地丁银”。帝王通过控制耕地与人口,建立政权之初宣布土地国有,然后分地给农民,编户齐民,根据土地人丁每年征收田赋,实质上是国家依托土地最终所有权而征收的地租俨然是皇家土地上的田租,是地主、农民的私人产权向皇家私人产权的转化。专制帝国的私人家族性是不完全的,客观上存在一定程度的公共性,于是田赋也具有地主、农民的私人产权向公共产权转移的性质。政府收取的国有企业(或官庄、皇庄等)利润,实际是资本使用的租金或特许权租金,是管理者与劳工私人产权向国家公共产权(或君主私人产权)转化的过程。
  现代税收具有政府与社会的契约交易性质,是国家承认和保护私人产权,通过法律规定按照规范的程序与社会约定,依据商品价值、财产价值或所得征收的货币收入,是在得到公民授权的前提下私人产权转化为公共产权。进入现代化阶段后,流动性强的工商业资本成为财富增长的主要载体。如果政府主要向流动资产征税的话,由于其存在真实的和潜在的避税能力,统治者倾向于和纳税人代表谈判使他们同意纳税。如果一个专制国家亏待资本家,他们会选择把业务迁到别国,从而使该国的财政军事基础受到削弱。
  以公债方式组织收入的过程,是私人产权暂时转化为公共产权,到偿还期再从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逆向转化,是私人产权与公共产权的时间调换。进入现代化阶段以来,工业革命与军事技术进步互相推动,只有财力充裕的国家才能在残酷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竞争中保持优势。虽然税收对“自产滋生”收入的替代,加强了政府与社会的联系,提高了政府的渗透能力、汲取能力和协商能力。但最好的税收制度,也无法让一个国家的财政收入在短时期内大幅增长,各国的竞争力还来自于国家迅速的、低成本的资金融通能力。
  政府购买性支出被用来支付公共品的价格,体现为是货币形态的公共产权变为物质形态的公共产权,或对私人劳务的购买。公务人员劳务的运用是公共权力的使用过程。如果这些公共权力异化为官员个人权力,“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个人化”,本应用于“办事”的办公费用却成了养人费用,衍生的贪污腐败也可能使其他的“公共产权”转化为官员“个人产权”。转移性支出体现为公共产权向私人产权的转化,是政府支付财政资源后,没有相对应的物资、劳务回馈的财政支付方式。在君主专制时代,转移性支出往往成为特权群体的奢侈性消费品。在现代的人民主权国家,转移性支出则大部分流向社会弱势群体。转移性支出的转化可分为四类:一是转化为特权群体的“权贵”收益,是权力等级制下“权贵”群体的自我优遇,是加强“权贵”特权利益群体凝聚力的“黏合剂”,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具有抑制消解作用。二是转化为弱势群体的生存保障,是财政支出支付给出现生存危机的群体,如孤残、失业、受灾民众,提供满足生存需要的基本品,有利于提升政权合法性。三是转化为优遇对象的津贴,是政府为达到意识形态目标,为符合标准的对象支付优遇津贴。四是转化为公债债权人的利息补偿,是政府承认债权人私人产权的重要标志。
  二、财政过程产权转化的不完全合约属性
  从整体上看,财政过程主要体现为私人产权→公共产权→私人产权的转化过程。转化前后两个阶段构成两组合约,两组合约连接构成一个合约链。两组合约分别表现为财政收入与财政支出的各种制度,如法律、条例、规定、办法等显性合约,惯例、习惯等隐性合约,以及它们的实施机制。显性合约通过书面协议或法律协议的形式,规定了主体之间的协作关系与利益关系。每一主体既在相关的单个财政合约中被赋予权利或义务,又在财政负担与公共品受益间与政府存在着总的隐性合约。隐性合约又称默认合约,指在各方之间客观存在的,无需或无法通过特定的文字声明来达成明确的责任权利关系,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合约关系,没有书面文本和法律效力。社会与政府间在财政负担与公共品受益间也存在一个总体上的隐性合约,表现为长时期内社会各阶层能够分享由于国家规模效应和协同效应带来的合作剩余。无论是显性合约还是隐性合约,能够完好执行保证双方利益的,属于完全合约,否则就是不完全合约[1]。完全合约,指合约中能够最大限度地明确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合约所有各方的责任与权利,将来各方都不需要再对合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不完全合约,指由于信息不完全与非对称性、有限理性等因素使缔约双方无法预见将来的可能性事件,因而达成的合约不包括所有的可能性,不能规定各种或然状态下所有各方的权责,包含缺口和遗漏,可能不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作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2]由于政府行为的复杂性、合约时限的延续性、合约链条的互联性、履约效果的难以证实性,财政过程产权转化的合约(简称财政合约)多具有不完全合约的性质。
  如果财政主体具有高度的履约自觉性,信守承诺,财政合约无论以显性合约或隐性合约的形式存在,都能够完好执行而成为完全合约。显性合约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尤其对于物质属性部分,对于违约方有明确的制裁约定,但需要有效的实施机制保障。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显性合约或隐性合约中的不完全性疏漏可能被特定利益集团俘获,导致财政的公共性发生异化,成为满足私人利益的工具,财政合约的不完全性弱点就暴露无遗。如果合约是不完全的,如果相关方可以共同预期到他们间的关系,合约的实施机制将发挥作用,在博弈中实现新的交易均衡条件,建立新的财政合约。
  财政过程产权转化的不完全合约属性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体现在财政合约的内容上。由于私人产权向公共产权的转化与后者向前者的转化基本上不能一一对应,各类财政主体的总体财政负担与财政受益多显现出不对应性。政府及其他当事方关于权利与义务的总合约,要么以隐性合约的形式,在认识存在差异的情况下达到暂时的均衡;要么以政府宣言、领导人承诺的方式,作出原则性的表态,或散见于宪法等法规文件的条文中,但缺乏有效的实施性机制保障。在政府处于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政府会努力使合约对社会产生更多的约束,但留给政府更多相机抉择的机会。财政收入法规的严肃性与细密性,与财政支出法规的原则性与粗略性,是在政府主导下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一般特点。民众福利损失最大的那一部分财政制度安排,尽可能通过完全的合约详细规定,以法律或者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完成。对于通货膨胀和债务等可以给政府间接带来收入,执行中交易成本小的项目,多以隐性的不完全合约形态存在。而对民众福利收益最大的那一部分的收入分配,政府以完全合约进行详密规定的激励不足。
  其次,体现在财政合约的执行过程中。财政过程的产权转化,在财政收入过程多体现为公众私人产权物质属性的消失,而通过财政支出过程公众享受的福利多体现为安全、秩序、文化教育、社会保险等劳务服务项目。合约中劳务属性部分由于难以衡量和标准化,难以证实,更易诱发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政府提供服务项目的分次性、复杂性与难以监控,为执行中带来道德风险。在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执行过程中,私人产权向公共产权转化的显性的内容,如税收特性的强制、无偿、固定性更受重视。对财政支出的标准,在财政规定中往往偏好从低的规定,在执行中有选择地宽泛地执行。
  第三,体现在财政合约的调整变迁中。在政府力量高度集中和强大,内部缺乏制衡机制的情况下,财政合约的执行过程就会因为没有第三方实施机制,而民间力量分散而无法具有自我实施能力,不断衍生出不利于民间的财政合约隐性条款,并通过各种机会取得形式上的“合法”认证。如历史上名目繁多的苛捐杂税以及皇亲贵戚的优待项目层出不穷,杂派分批地被纳入“正税”成了“黄宗羲定律”的主要内容,通过财政改革给予追认似乎是摆脱不了的“宿命”。而当维系政府与民间“共容利益”无以为继,政府与民间的隐性财政合约无法执行时,强制性改签财政合约――财政革命伴随着社会革命只好如期而至了。
  三、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不完全的成因
  财政过程产权转化不完全合约属性的存在,决定于多重因素。参与方力量的不均衡甚至地位的不平等,第三方实施机制的不完善甚至不存在,行为主体的有限理性,合约履行中的测度成本,信息不对称等,都是财政合约不完全的成因。
  (一)参与方地位的不平等
  财政合约当事方能否处于平等地位,决定了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完全程度。在存在力量均势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采取掠夺手段为自己谋利,都会遭到对方的报复而得不偿失,采取合作手段进行交易才可能使交易方都取得合作剩余。即使不存在力量均势,但有第三方实施机制存在,而且在第三方实施加大了交易成本后,交易双方仍然能分享到合作剩余,那么交易双方的地位依然可以保持平等并达成完全合约。在财政过程的利益博弈中,如果参与者中一方是根本没有人权的奴隶,或者分散如“袋子里马铃薯”的民众,另一方是强大的政府机构,或掌握信息优势的官员,那么财政过程博弈双方力量悬殊,政府官员利用优势地位独占财政利益,甚至使财政过程成为赤裸裸的掠夺过程都有可能成为事实。劳工尽管人数众多,但过于分散并且经济承受力差,处于社会底层,信息获取成本高,集团行动困难,搭便车问题严重,于是成为在社会博弈中的弱势群体。在向政府表达利益诉求时,利益表达的渠道缺乏,呼声不够集中和直接,也不能通过组织化反抗来争取自己的利益,结果使有关财政制度安排不能保证他们的利益,反而可能损害他们的利益。在财政合约制定权、解释权与执行权被个别群体垄断,又缺乏第三方实施机制制约的条件下,财政合约无论是显性还是隐性合约,都可能沦为不完全合约。
  (二)有限理性
  财政合约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产品或劳务的跨时交易,在时间上靠后行动的一方有更多欺诈的机会。由于受信息传递、认知能力、测度能力等条件的限制,合约方在复杂多变的环境中,其行为的理性是有限的,很难对长期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全面的计划安排,签订合约时条款的遗漏不可避免。虽然事前订立合约试图确定未来所有的风险,但有限理性使完全合约成为不可能,以明确的可由法律强制执行的条款来规范财政过程也无法完全实施。科斯等注意到:“由于购买者不知道供给者的几种方式中哪一种是他所需要的,因此,将来要提供的劳务只是以一般条款规定一下,而具体细节则留待以后解决。合约中的所有陈述是要求供给者供给物品或劳务的范围,而要求供给者所做的细节在合约中没有阐述,它是以后由购买者决定的”[3]。“由于预测的困难,关于商品或劳务供给的合约期限越长,那么对买方来说,明确规定对方该干什么就越不可能,也越不合适”[4]。财政过程涉及的领域宽泛,有的项目时间跨度大,其后果甚至若干代人之后才能显现出来,人类的理性只有在实践中才能不断修正提高。如环境保护问题、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往往是相关财政行为发生若干年,甚至出现重大灾害后,才能更清晰地被认识到,但一些当事人的损失可能已无可挽回。
  (三)信息不对称
  财政合约的不完全性,在有限理性之外,还有当事人出于经济人动机造成的信息不对称。在财政收入合约中,纳税人掌握税收标的价值的信息优势,政府则掌握惩罚手段的信息优势。在财政支出合约中,公共品生产者、提供者具有信息优势,预算安排者具有项目排序信息优势。在财政负担与公共品受益的总的隐性财政合约中,除正式的法定收支可比项目外,还存在大量的隐性项目,如通货膨胀税、垄断价格控制收益,环境成本等,在不同当事方存在巨大的信息差异。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可能诱发当事方的机会主义动机,甚至蓄意误导、歪曲和混淆信息为自己谋利益。作为君主或政府的代理人,官僚在从事社会管理中积累了丰富的信息资源,有可能通过选择性地运用信息为自己谋利益,从而导致大量“潜规则”的出现。
  (四)交易成本
  财政合约,尤其是涵盖财政负担与公共品受益的总财政合约链条长,具有不确定性、复杂性,要想在事前就规定整个合约有效期内交易双方的行为和交易的具体细节,并预测交易期内可能发生的偶然事件以及交易方在这些事件下的最优行为,需要耗费大量的交易成本,但这些偶然事件还不一定会发生,以至于进行该项交易是不经济的。即使当事人可以预见到或然状态,以一种双方没有争议的语言写入合约也很困难或者成本太高,还伴随着高昂的履约程度度量费用。[5]关于合约的重要信息对双方是可观察的,但对第三方(如法庭)是不可证实的。第三方实施的有效性值得怀疑,使得明确完备的可由法律强制实施的完全合约在现实中无法存在。由于这种“可观察但不可证实”的信息结构,增加了通过第三方实施的交易成本,甚至使第三方实施成为不可能,造成财政不完全合约当事方的机会主义行为。
  四、财政过程产权转化不完全合约的影响
  财政合约不完全产生的影响,最终可能使国家的“扶持之手”沦落为“无为之手”,“无为之手”沦落为“掠夺之手”,“掠夺之手”沦落为“要命之手”。不仅国家不能成为繁荣的源泉,反倒成为衰落的原因。财政过程是一个个合约,财政收支在每个人心中形成一个以隐性状态存在的总合约,个人总合约汇聚成全国关于财政负担与受益的总的隐性合约。如果相关方具有无限的个人履约资本,那么“敲竹杠”的事情将不会发生。但是,缺乏组织性的作为个体的民众成为财政合约的当事方时,其合约自我实施能力的弱势使其遭遇“敲竹杠”时,如果不选择忍气吞声,就可能选择求助于拦轿告状祈求“青天大老爷”的帮助。但“清官”作为官僚的一部分,并不能成为整个官僚体系的制衡力量。分散的“草民”受到损害似乎是永远的故事。但如果民众一直作为利益受损害的一方,会造成共容利益的缺失,引起社会的严重分化。一旦民众陷入生存危机,就可能在意识形态的感召下汇成强大的洪流去冲击官僚体系的堤坝,甚至引发社会秩序体系的崩塌,并伴随着巨大的财富浩劫和文化破坏。
  在财政合约中,维系公平的显性规则,被掺杂进隐性的条款,从而使国家成为一个垄断性的对不同个人提供不同公共服务,并收取不同财政收入价格的垄断者。由于财政合约的不完全性产生的激励效应,将引导整个社会致力于在官僚系统中谋得优势地位,通过社会分配而不是通过创造财富牟利,最终导致人际倾轧的日趋险恶,生产增长动力的不足。官僚在收入分配中的特权给出的示范信息是――仕途是获取物质利益的最佳选择。“做官,在中华帝国通常被认为是读书人的最高理想。……在向绅士提供的各种机会之中,当官不仅是最荣耀的职业,而且几乎是获取巨额财产的唯一途径。”[6]
  财政合约的不完全性,助长了政府安排支出时将不同用途的支出互相替换使其账户呈现模糊化的倾向,结果越弱小的劳工个体,可能承担越沉重的负担,取得越少的公共品受益;相反,越是势力强大的利益集团,其财政负担条件越宽松,而受益越宽泛。财政支出的轻重缓急来源于社会不同集团的压力。政府支出的基本原则应根据公共产品的纯度由纯公共品向私人品渐次减少,但却在实施中出现反其道而行之的现象,根据公共品在当时特定的环境下与政府收益的密切程度来变化支出。与官僚体系自身利益相关性小的集团的支出,如基础教育、公共卫生、社会保障甚至国防等公共程度非常高的产品,政府财政安排时出现缺口的可能性更大。而对一些与政府直接利益相关的如行政支出,特别是超出社会需要的奢侈性转移支出,由于与权贵利益密切相关而更容易快速增长。
  五、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演化趋向
  产权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律权利,规定人们的行为关系,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有效的产权是一种完备的社会契约,有利于减少经济行为的不确定性,使人们能够明白自己及别人的选择空间,使外部性内部化,从而促进社会财富的长期增长。各当事人的利益通过明确产权得到肯定与拥护,减少了交易费用,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产权确定使资产变得更容易评估,方便资产组合、分割和应用,流动性提高,促进资产潜能的发挥和充分利用,使资产所有者能够在广泛的人际网络中变成一种经济活动的积极角色。人们通过这个人际关系网络建立起相互信任,社会分工、专业化生产和相互交换剩余产品的市场深化过程得以实现,从而促进经济增长。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演化,反映了人类追求经济效率与社会公平的过程,体现出财政主体地位平等化、影响范围扩大化、内容明细化、形式规范化等特征。
  (一)财政主体地位平等化
  财政主体包括共同体全体成员,历史上共同体成员经历了部族成员――君主与臣民――领袖与国民――公民的身份变化过程,不同财政主体间的权利和地位经历了平等――不平等――平等的演化过程。国家是社会共同体的地理区域扩大、超出血缘关系后依靠强制力维系的社会组织。随着社会共同体地理范围的扩大,人口增长,形成社会公共意志存在交易成本增大的障碍。而垄断暴力群体具有强组织性与低交易成本优势,缺乏与其他群体平等协商的意愿和约束力量。君主专制国家的社会群体按照等级制分别享有不同权利,阶级间的剥削与压迫成为全社会通行的法则。但是,平等因素仍然在各阶级和社会群体内部存在。进入现代社会后,伴随着市场经济的扩展,各社会群体逐渐成为在市场中平等交易的利益主体。首先是资产者运用贡献财政收入的方式赎买政治权利,取得了对财政过程的参与决策权与监督权,扩大了财政过程的直接决策参与人员的范围,完善了财政过程的议事机构和规则。随着资产者力量增长,控制了财政收入的来源,迫使君权虚化或推翻君权建立民选政府。民选政府中不同政党为扩大选票,推动有投票资格人数不断扩大,从而使劳工等群体逐步获得更多的财政决策参与权、财政过程监督权,不同财政主体间权利走向平等化。
  (二)影响范围扩大化
  在低水平生产技术条件下,维持社会成员基本生存耗费了大部分经济成果,不可能集中更多的财政资源用于公共品生产。随着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可以集中的社会财富增加,提供大范围受益的公共品的能力也得到提高,于是,财政活动影响的范围扩大。财政活动从社会汲取资源的能力提高、范围扩大、规模增加,提供公共品改善个人福利的广度和深度都得到加强,财政过程逐渐渗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如社会保障、教育科技、环境保护、战略开发等领域。
  (三)内容明细化
  古代的财政过程,由于测度与信息传递技术落后,主要采取实物、力役等方式,货币化程度低,可换算程度差,财政运行更多地制约于财政资源的具体品类和质量。各种财政资源的不可通约性,不同材质财政资源质量的难以保证性,对于财政管理精细化增加了巨大的难度。进入现代化阶段后,宪政制度的发展促进了国家暴力潜能的分散化和财政信息的公开化,现代计量计算技术的发展,信息通讯技术的进步,推动了财政合约的明细化。
  (四)形式规范化
  财政合约在演化中逐渐格式化,形式上走向完整和规范。在早期人类社会,由于人们活动范围小,博弈具有重复性,合约的自我实施机制具有约束力,合约形式的规范化没有显得那么迫切。在专制时代,社会“分等定分”,不同等级之间的契约关系十分脆弱,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模糊领域解释权掌握在政府手中。即使财政合约以法律法规的形式“诏告天下”,甚至“刻石勒碑”,仍然缺乏对政府的约束力。进入宪政阶段后,财政行为主体的平等化推动了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形式上的规范化。
  财政制度变迁是对财政过程产权转化合约的动态调整。追求财政净收益最大化,提升国家的合法化水平,是财政制度变迁的初衷。由于历史环境的变化,导致原有财政制度失效甚至出现财政危机,统治者不得不通过重新界定产权结构来建立新的财政制度,使人们在社会分工中的地位和权利发生变化,从而以社会分工利益的重新配置为途径改变人们合作的方式,促进社会经济形态的变迁。如近代西欧从传统国家,到绝对主义国家及民族主义国家的过渡,其基础是租金型财政制度取代贡纳型财政制度,税收型财政制度取代租金型财政制度,带来了西欧社会经济的深刻转型,使特权化的产权结构被市场化、平等性产权结构所代替。在新的财政制度和产权结构下,社会分工利益打破原来依据特权配置的规则,使人们的合作与交往越来越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上,公民对财政活动的参与程度不断提高,反过来推动了对国家掠夺性权力的约束,使人类社会由特权时代进入非特权时代,原来财政活动的掠夺特征被公共服务特征逐步替代。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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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张仲礼.中国绅士的收入[M].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1:4.
  [7] 刘志广.财政社会学视野下的财政制度变迁与社会经济转型――兼论20世纪末社会经济转型的实质及其发展趋势[J].经济与管理研究,2007(2).
  责任编辑:梁宏志
  
  收稿日期:2011-10-09
  基金项目:本文受到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研究》(10AZD020)资助。
  作者简介:崔潮(1968-),男,河南邓州人,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经济学博士,研究方向为财政理论与政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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