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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农民工户籍制度

发布时间:2019-03-17 06:30:51 浏览数:

  摘 要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在向农民工群体覆盖过程中出现了参保率低和退保率高等问题,本文从户口制度改革,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社保制度本身等几个方面提出建议,希望完善我国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关键词 社会养老保险 农民工 户口制度改革
  
  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时间较晚,覆盖面正在向全体居民逐步铺开。作为进城务工的特殊群体,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有如下几个突出问题急需解决。第一,农民工参保率低。据有关部门统计,2010年全国有2.5亿进城务工人员。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拥有养老保险的不会超过3000万。第二,农民工退保率高。所谓农民工,是指持有农村户口却在城镇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他们既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农村人,也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城镇居民,他们是介于城乡之间的非农非城的边缘群体,这个群体的显著特征就是无论他们所处何处,其户籍仍然在农村,属于农业户口。因此在打工地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之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法仍然要回到自己户口所在地,从而无法享受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给付。这也是当农民工离开城市时选择退保获取已交保费的主要原因。
  随着城镇化和工业化的不断加快,还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农民进城务工,进一步壮大农民工群体的规模。从参保到退保,亿万农民工在社会养老保险面前表现出的无奈与矛盾,为我国的社会保障体制出了一道难题。笔者认为应当借助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积极快速的提高农民工参保社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健全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具体有如下措施:
  (1)在现有的财政体制下调整支出结构,筹集资金,解决农民工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问题。第一,可以从农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资金用于养老保险。首先,对完全市民化的农民工,实行承包土地有偿转让制度,将其转让收入全部或大部分纳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折算为本人一定年限的个人账户积累额。这既可以增加农民工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又可以促进农村土地经营规模的扩大。其次,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按规定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动力安置费,应当提取一定比例进入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并将其中一部分进入作为被安置对象的农民工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积累。第二是转移财政支付。在农民工输入城市与农民工输出地区之间建立一种横向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此种财政转移支付占该市财政收入的比例应当依来源于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的农民工总数占该市总劳动力的比例来确定,对于这种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应当限定一定比例进入财政转移支付接受地区的农村社会保险基金和农民工社会保险基金。
  (2)尽快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现阶段实行的养老保险基金区域统筹政策,与农民工跨省区流动存在着尖锐的矛盾,农民工即使参保也很难享受老有所养的待遇,这是他们消极对待养老保险的主要原因。建议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统一管理。
  首先,尽快建立全国联网的社会化管理机制,让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公安户籍、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信息共享,建立劳动者个人终身保险账号,形成全国统一的网络。研制和设计以地市一级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关系信息库,实现全国范围内地方之间的信息互联互换,才能及时无误地处理养老保险关系的地区之间转移和接续事务。
  其次,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管理中心。实行一卡制,农民工不再需要经历“退保”、“参保”等繁琐的程序,只需随身携带一张保险卡,不论迁移到什么地方都可以凭卡办理一次性社会保险登记、缴纳养老保险费及领取养老保险金。最后,实行灵活的缴费方式。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可以按月计算,按月、季、年缴、允许中断后再补缴,缴费时间累计折算成标准缴费年限。
  (3)深化改革户籍制度和农村土地转让制度。对于户籍制度,首先可以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农村户口和非农村户口的界限,允许农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县域内自由流动,只要农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即被纳入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为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账户,并可随其工作区域的变化而转移。农村土地转让制度改革应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许农民工自主转让土地经营权,通过实行反租倒包、转包转让、租赁、拍卖、土地经营权人股、企业或大户托管等形式,有效实现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农民摆脱土地经营的后顾之忧,并最终通过利益补偿纳入其相应的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增强养老保障的能力,使转出土地的农民工最终享有与所在城镇人口同样的养老保险待遇。
  (4)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激励用人单位为农民工购买社会养老保险。一方面,组织专门的检查监督人员,负责监督企业与农民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加大违规的惩罚力度。另一方面,可根据农民工的流动性及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来将他们分类,分别确定不同的缴费率,建立差别缴费率。农民工流动性小的缴费率高,流动性大的缴费率低。国家对雇佣农民工的用人单位,除缴纳保险费享受税前列支政策外,还可按其缴纳的保险费额度,确定给企业减免一定期限(5-8年)和比例(缴费额的5%)的税收。由于政府主要是提供政策支持,同时,通过间接的财政支持,建立对农民工和用人单位的缴费激励机制,实际上是对农民工个人账户进行间接补贴。这样既可以挖掘就业潜力,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保证财政开支的可控性,又可使企业和农民工直接感受到国家财政税收政策的扶持,提高企业和农民工缴费的积极性,从而充分体现了政府作为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责任主体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齐杏发. 现行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评估[ J ] . 山东社会科学,2008 , (8) .
  [2]侯明喜.城乡统筹背景下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制度完善[J ] .重庆工商大学学报,2008 , (4) .
  [3]邵国栋.农民工养老保险政策评估与制度创新[J ] .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08 , (3)
  
  作者简介:刘婷,四川大学锦城学院金融系教师。2002年9月-2006年7月就读于西南财经大学电子商务专业,获管理学学士学位。2008年2月-2010年2月就读于澳大利亚阿德莱德大学,获金融会计复合硕士学位。所授主要课程《中央银行与金融监管》、《市场营销》等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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