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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中美证据排除规则制度的比较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13 06:45:03 浏览数: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美国   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规定:“人民对其人身、住宅、文件、物品享有的不受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受侵犯;除非基于经宣誓或具结所保证的适当理由,并且特别地指定搜查的地点,否则不得签发搜查令,并不得扣押其人身和物品。”这一修正案规制的是政府在调查阶段的行为,为的是防止警察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随意侵犯个人的隐私。但这一个条款只规制不合理搜查和扣押的行为,所以对于并没有直接物理接触个人人身和个人财产的情况,该条款并不适用。至于什么是合理搜查和扣押的理由,普遍的理解是认为它不仅仅只是一种怀疑,但又少于完全的确定。除了个别特例,一般情况下,搜查或扣押是否存在合理的理由是由一个中立的治安法官来认定的。如果侦查行为违背了这一修正案,根据最高法院在Mapp。v ohio 一案中确立下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此侦查过程中获得的证据就不能在任何刑事诉讼中被采用。
  至于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这是第五修正案获赞最多的一个条款内容。这一保护条款赋予了个人权利以拒绝回答政府或提供给政府任何可能使其入罪的问题或信息。最初,这一条款设置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非主流宗教信仰者被强迫宣誓来支持主流宗教。现在,这一条款被视作了一种防止刑讯的保护机制。在最有名的Miranda v Arizona一案中,最高院确立了一系列规则来排除以违反此条款之方式获得的口供作为证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中国
  中国宪法中,也都能找到与美国联邦宪法第四修正案中受保护的“人身”、“住宅”、“文件”、“物品”大体对应的概念。例如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至于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我国宪法中却未有明确的能与美国第五修正案禁止自我归罪条款相对应的条款。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第111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但是具体的非法证据排除的要求和标准却并没有以正式的法律形式予以确立,而是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2010年6月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作了补充,对其适用的程序作了较为细致的规范,弥补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规则的不足。例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第一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二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十四条规定:“物证、书证的取得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否则,该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美两国之对比
  比较中美两国的这些规定,我们可以发现两个国家在保护范围和手段方面都是不同的。中国只有对非法言辞证据确定了排除规则,且并没有赋予公民免于自证其罪的权利,虽然犯罪嫌疑人事实上的确可以保持沉默,但因为其并不享有沉默权,其沉默的表现便会在裁判中作为一种不利于其的因素予以考量。而对实物证据只概括性地作了规定并给予了补正“瑕疵”的机会,对于违反规定的非法搜查和扣押行为,主要只能依据相关刑事民事或者行政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之所以会有这样的区别,原因在于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其他法律的制定一样,要受到本国特定法律环境的制约,不可能完全借鉴于某个国家或某几个国家的立法。在我国,历史上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封建中央集权统治达二千年,国家权力本位主义根深蒂固,中国历代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其统治,都注重刑事胜于民事,形成了一个重刑轻民的传统。其次,中国人民的法律意识尚不能完全跟上先进国家重视人权保护人权的脚步,大多数中国人心理上还不是能十分接受严格的证据排除规则,在他们的观念看来,仅因为侦查人员的行为不符合规定而不采纳某些证据,致使犯罪嫌疑人免于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来说是非常不公平的。中国人追求实质正义的愿望胜于对形式正义的追求。其三,中国的法院并不具有象美国那样比较完全的司法独立性,很多时候,中国法院需要平衡政府和社会利益冲突,考虑裁判的社会影响等。
  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现行规定严禁刑讯逼供的基础上,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标准: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这一修改使得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正式法律形式的方式确立了下来,可以说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反映了我国大多数普通老百姓的心声,是适合我国国情的一项历史性突破。
  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舶来品”,其产生有其自身生存的制度环境。因此,要建立合理的刑事证据排除规则必须综合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研究该规则的效用价值,并不能完全照搬美国式的严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随着我国法治的进步,公民法律权利意识的增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全社会的不断深入,我们也可以预想将来的某一天,我国也一定可以创建出比较全面比较完善的包括排除非法言词和非法实物证据在内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作者单位:南昌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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