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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教育不应该遗忘的角落】不应该遗忘的角落

发布时间:2019-05-18 06:35:28 浏览数:

  人口老龄化是全球共同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发达国家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概括起来可归纳为“照料和教育”。各国除社会保障制度(照料)外,更突出强调了大力发展老年教育。美国、德国、日本、法国、瑞典、西班牙等国老年教育都是由政府组织开办,学校的开支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并得到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例如:美国老年教育经费主要来自联邦政府、地方政府、基金会及学费等四个方面;德国老年教育是随着联邦德国福利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政府为其提供了极大的经费资助;老年福利事业与老年教育紧密结合是日本老年教育的一大特色。另外,我国香港地区和澳门地区的老年教育也是老年福利的组成部分,资金投入在制度上得到保障。规划、法律等制度保障,使发达国家的老年教育迅速发展。
  当前,我国正在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老年教育作为终身教育的最后阶段、学习型社会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社会建设的构架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近年,我国在老年教育上有很大的进展,自全国第一个老年教育地方性法规《天津市老年人教育条例》在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已经有福建、上海等多个省市出台了老年教育的地方性法规,开始从法律方面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同时,我国老年大学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据不完全统计,我国老年大学已经发展到4万多所,学员500多万,并在“十二五”期间有望翻番。
  但是,与发达国家老年教育水平相比,以联合国提出的健康老龄化标准衡量,我国的老年教育还与发达国家相去甚远。究其原因,既有主观因素,又有社会因素。主要问题表现在:
  一、老年教育未确立社会地位使其本质被“集体误读”
  当前社会各界对老年教育的本质均存在不同程度的偏见:“到老年学校去是因为在家无聊”;老年教育就是“老年人闲着没事找事干”;“老年大学(学校)是老年人唱唱跳跳、寻开心的地方”;“老年教育属于老龄委和民政局的工作范围”,诸如此类观点屡见不鲜。对老年教育本质如此多的偏见使老年教育在整个社会中不能树立起应有的“形象主权”、确立起应有的社会地位,同时也反映出人们对于我国已进入老龄社会及面临的严峻挑战缺乏明确的认识。
  二、老年教育管理体制混乱使其“群龙无首”
  对老年教育本质的误解,造成了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的混乱。根据某市老年教育状况的调查,市民政局作为民生事业的主管部门,不管老年教育,其所属的老龄办也不管老年教育,只有市老干部局一个处主管市老年大学。各区级政府对老年教育的管理更是五花八门。老年教育管理体制的混乱,导致老年教育工作长期处于“人治”状态,不仅相关法律法规无法落实,而且遇到实际问题也很难解决。这样的现实状况,大大降低了老年群体心理诉求的实现度。
  三、老年教育立法工作滞后使老年教育无法可依
  发达国家的政府在老年教育初创时期首先做的就是为老年教育立法,保证老年教育的健康发展。而我国迄今为止,虽然有部分省市有关于老年教育的法规出台,但是仍然没有全国性的老年教育法规。以老年教育的重要载体老年大学为例,我国老年大学创办已有20多年的历史,并且不断发展。目前制约老年大学发展的各种因素,几乎都与老年教育缺乏专门法规保障有关。从健全和完善终身教育法律法规体制的角度看,我国已经就幼儿教育、义务教育、高等教育等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唯独作为终身教育最后环节的老年教育,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法规。
  四、老年大学办学面临重重困难
  随着老年大学影响的不断扩大,要求入学的人数日益增多,也随之出现诸多困难:一是供需矛盾突出,老年大学还远远满足不了广大老年人就学的实际需要;二是师资力量难以保证,由于没有固定的师资来源,使老年教育缺少一支稳定的、高素质的教师队伍;三是老年大学的基础设施仍较薄弱,教学设施、设备与现代教育还有较大差距,无法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四是课程设置随意性大,教学大纲和教材编写滞后,跟不上老年教育的发展;五是经费投入不足,没有固定的经费来源。
  老年教育在现代社会中有不可或缺的作用,各级政府和社会组织应当充分关注老年群体,关心老年教育。具体来说,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正确认识老年教育的本质,使老年教育确立应有的社会地位。
  老年教育的本质是生命教育。应对人口老龄化,大力发展老年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发展民生事业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政府的一项主要职责。这要求各级政府正确把握我国人口的现状及其变化趋势,准确把握拥有1.78亿人的老年群体的心理诉求,正确认识老年教育的本质,在全社会对老年教育实行“形象授权”,从而使老年教育确立其应有的社会地位。这是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保证。
  第二,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落实老年教育的归口管理。
  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证明,管理体制明晰是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保证。从我国具体国情出发,老年教育作为一项重要的民生事业,其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为此,必须加快管理体制改革,切实落实老年教育的归口管理。建议由民政局、老龄委(办)、教育局、财政局、市科协、计生委、人口协会等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联合组成专门办公机构,负责领导、研究、支持老年教育。这是老年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保证。
  第三,为老年教育立法,从制度上保障老年教育的顺利发展。
  从国家层面,建议研究出台《老年教育法》,从法律层面保证老年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在国家还没有正式出台《老年教育法》之前,也可以参照天津、上海、福建等省市的例子,各省市制定老年教育法规,走依法办学的路子,使老年教育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这是老年教育发展的制度保证。
  第四,改革社区老年教育的教学方式和管理方式。
  从某种意义上说,老年教育的本质就是老年人为了改善和提高生命质量而进行的自觉、自主和自由的学习活动。调研数据显示,南京市社区老年人所希望的教学方式是:规范教学(占31.13%),开设讲座(占16.79%),老年文艺团队活动(占16.04%),远程教学(占14.72%),参观旅游(占12.26%),社团活动(占6.42%),个人自学(占2.64%)。以上多样性的教学方式构成了一幅多维的社区老年教育教学写实图。调研数据还显示,南京市社区老年人对于老年教育管理所希望的是“不要压力太大”(占77.96%),甚至希望教学“不要有任何压力”(占18.04%)。这也说明老年教育是老年人为了改善和提高生命质量而进行的自觉、自主和自由的学习活动。既要管理规范,又要使老年学员没有压力,是各国老年教育的一个共同要求。
  第五,关于老年大学具体问题的对策。
  一是出台各种政策,鼓励多种社会力量办老年教育机构。老年大学作为一种非营利性机构,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宣传价值,在政府政策的倾斜下,鼓励企业和慈善机构积极参与,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各种形式的老年教育机构,加大覆盖面,方便老年人就近就学。二是加强师资力量的配备和管理,采用引进和培养、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方法,特别是要鼓励志愿者加入到老年教育的行列,使老年大学的教学质量能够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三是建立完善的学校经费来源制度,特别是把老年教育经费列入当地每年的财政预算,并对老年大学和老年学校的开办、设备添置提供专项补助,对于老年教育机构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免税、政府补贴等各种政策支持措施。四是课程设置和教学方法要注重多样化,使各阶层、各类型的老年人都能找到喜爱的专业。同时采取多种教育方式和手段,发展广播、电视、网络和函授等远程教育,扩大老年教育受众面。
  (感谢中共南京市委党校教授、金陵老年大学研究员周朝东先生对于本文的贡献)
  (作者系民进中央副主席、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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