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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风险问题研究【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同共进问题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29 06:47:20 浏览数:

  摘 要 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在向中小企业提供信贷业务过程中,既有各自优势,也有很多问题,但二者在业务方面又具有互补性,可以通过合作来达到共同发展的目的。基于此,文章根据哈耶克的“局部知识论和不同的信任机制理论”, 分别从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业务的发展现状出发,研究二者的合作基础,探讨二者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商业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协同共进
  中图分类号 F83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12)12-0092-06
  一、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发展现状
  (一)商业银行信贷发展现状
  1. 从政策角度看,商业银行作为正规合法金融机构在经营信贷业务方面有着诸多的政策优势,具有合法地位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的政策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商业银行法》的颁布促使相关部门积极完善信贷业务管理的法律法规。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信贷法制体系日趋完善,这有效地降低了我国银行产生不良贷款的风险,促进了商业银行合理有序发展。①
  2. 从资金角度看,商业银行资金来源渠道广阔,资金充足
  商业银行的资金是依靠股本,个人以及企业存入银行的资金和同业拆借款。 商业银行是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的资格,全国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十亿元人民币,地方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为一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资本。它具有规模经济带来的成本优势。
  3. 从运营成本角度看,商业银行缺乏中小企业信贷经验,总体成本较高
  商业银行早年主要是针对大中型企业开展贷款业务,在金融危机席卷以及中国产业结构急需调整这一大环境下,面对市场潜力巨大的中小企业贷款市场,才进行转向,缺乏经验,总体成本较高。总成本主要包括调查信息成本和贷款风险成本。
  (二)小额贷款公司信贷发展现状
  1. 从政策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非金融机构,在经营面向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政策支持不够足,不具有合法地位,监管主体混乱
  一方面:目前在金融市场上其并没有获得合法地位,身份不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时,因其身份在相应的规则和条例上,并没有进行着合法与否的界定,所以使其在法律上并没有得到相应的支持和助力,陷入了尴尬处境。另一方面: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监管机构政出多门,基层执行困惑。由于小额信贷业务的发展前景良好,相关部门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开展信贷服务业务越来越重视,为了促进其在中小企业信贷业务上的发展,出台了相应的政策进行扶持。但是在监管时,由于上层领导部门之间缺乏有效沟通,产生了政策不一的现象,这让底层部门实施起来不知所措。例如,在最早的时候,央行提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银监会在提出关于放宽农村金融市场时,也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进行了阐述。二者针对其试点工作提出了不同模式,但是央行和银监会的试点模式却不一样。
  2.从资金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的单一,后续资金来源不足
  不得吸收公众存款,其资金主要来源为股东认缴资本金和捐赠的资金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的融资资金。同时还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的金融机构获得融资余额不超过资本的净额的50%②。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经营模式,是在短时间内将一批资金全部发放贷款后,只有等待定期还贷或者寻求更多的投资来维持资金周转,这一资金来源的单一性,就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一定程度上的后续资金得不到保障的现象。
  3. 从运营成本角度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开始以来,就以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为主要经营对象,具有一定经验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业务的单一性,致使其具有一定的成本优势,但是总体而言其成本还是偏高。①资金成本偏高。小额贷款公司受制于商业银行,它无法从正规的金融机构批发资金,只能转向一般机构。由于一般金融机构对其委托的资金的回报率的要求是很高,这样就抬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成本。②信息成本较低。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面向的主要对象是以农户、城镇的低收入者、个体工商户、中小型企业为主小贷公司作为新生的非金融机构在进行小额信贷业务上,由于是本地乡土的金融组织, 在驾驭中小企业的金融的市场的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一方面它通过对农民的生产生活的了解,掌握着大量的客户和潜在客户的有效信息。这样就有效的降低了其进行小额信贷的前期调查成本,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放贷的经营风险。另一方面执行成本低。小企业和小额贷款公司的地域性很强,很大一部分是都处于相当封闭的地域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贷款人的贷款信息,减少贷款无法收回的可能。并且农村居民收入来源具有多种途径,有助于小额贷款公司形成稳定还款机制,从而有效降低风险。
  二、 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同共进的合作基础
  (一)协同共进的可行性
  1. 服务对象有共性
  尽管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资金需求较庞大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对象更偏重于小微规模的企业和农户,但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时,二者信贷服务的对象就有交集。那么,在开展贷前调查时所获取的服务对象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一定时间内就能通用,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双方的信贷成本。一旦小额贷款公司转换为村镇银行后,二者的性质就都是自负盈亏的金融企业,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记帐基础都遵循会计准则规定,所以提供的财务信息就具有可比性,若能够展开合作肯定会存在一定的利润互补空间,达到共同发展目的。
  2. 业务优势能互补
  根据哈耶克的“局部知识论,金融机构的多样性以及互相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可以将大型商行的资金优势和小额贷款公司的信息优势结合起来。首先,商业银行方面,一方面可以利用自己是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部门的身份,对其运营管理进行资金把关,一定程度上降低小额贷款公司信贷风险;另一方面还可利用资金优势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金支持,部分解决小贷公司资金短缺问题;其次,小额贷款公司方面,由于长期扎根农村社会,与农户建立了广泛而有效的人际信任机制,则可以利用地域优势和在“道德风险”控制方面拥有的优势,帮助商业银行提升品牌宣传效果,使商业银行获得相应的群众基础;最后,双方优秀信贷员工还可进行经验交流, 互相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信贷金融意识。因此,双方合作能降低交易费用,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3. 信贷活动有政策支持
  为引导资金流向农村和欠发达地区,缓解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难问题,2008年5月,银监会央行发布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推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2010年5月,国务院正式发布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也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在此鼓励下,小贷公司发展迅速。为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2011年6月,银监会又出台了十项监管激励措施,进一步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小企业金融服务。为此,一些商业银行专门成立了负责中小企业信贷管理的部门,还有一些银行对分行一把手直接考核中小企业贷款指标。可见,二者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都受国家政策保护,双方合作有着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协同共进的优势
  1. 商业银行的优势
  一是政策优势。在我国,商业银行是实行由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为主体进行监管,各商业银行内部进行监管的监督体制。在监管的法律保障方面,形成了以《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共三大法律为基准的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有效地指导并规范了我国商业银行的经营,同时也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面向小企业金融信贷业务发展的政策环境不断改善;二是资金优势。资金来源多样化。商业银行是以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为主要业务的企业法人,商业银行的责任承担方式,导致了其没有开展业务的后顾之忧。作为正规的金融机构,还可以享受由中国人民银行再贷款政策,其资金来源充足;三是管理优势。商业银行针对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时制定了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了与中小企业风险预警系统,相匹配的中小企业贷款管户机制。其机构设置合理、分工明确,在提供抵押型担保的中小企业信贷市场中,具有显著优势。
  2. 小额贷款公司的优势
  一是经营机制灵活。贷款方式因地制宜,因人而易,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除了依据传统的贷款担保方式外,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是更看重企业信誉记录;贷款审批环节快捷高效,注重培养市场前景看好经营有特色的中小企业和客户。二是市场定位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特别注意走专业化经营道路。有些主打科技特色,重点支持承担部、市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或从事科技型的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票据贴现、贷款转让等业务;有些主打三农特色,把目标客户定位为三农,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分客户群;还有的主打小微企业和个体商户贷款。专业的经营特色既赢得了特定的客户,又积累了专业经验,一定程度上能节约信贷成本。
  三、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同共进中存在的问题
  (一)协同共进中商业银行存在的问题
  1. 信贷成本高,小额贷款缺动力
  商业银行原以开展大中型企业信贷业务为主,但是由于国家经济大环境发生改变,商业银行才将信贷服务的目光转向中小企业。首先,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缺乏了解,在针对中小企业开展信贷服务业务时,其信贷业务操作流程以及相应的操作规范都还不成熟,信贷业务的调查难度大。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客户进行贷款信息调查管理和监管时,中小企业信息内容杂乱,真实性不足,商业银行在区分辨别客户信息资料时难度大,消耗成本高,有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所取的的客户资料信息并不尽如人意。其次,因为中小企业位置分布不均,缺乏担保,盈利能力与大中型企业相比明显较弱,商业银行不能有效的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进行贴身监管,加大了业务风险。再次,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收入净利润较低并且中小企业如不按期还款,其信贷的获偿率也不高,致使商业银行对面向中小企业的小额贷款缺乏动力。大型商业银行基于合作成本和道德风险的考虑,小额贷款缺动力。最后商业银行主要通过批发贷款这两种方式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在农村金融产品创新、渠道共享、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等深层次合作领域基本上还处于探索阶段。合作理念尚未真正形成。
  2. 贷款门槛高,客户流失严重
  商业银行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贷款业务时,贷款流程复杂严格。商业银行依靠的通常是财务报表,有形抵押品,法律形式的担保等,但是中小企业可提供的抵押物和担保少,缺乏有效担保。而大部分中小企业财务报表准确度,完整度,正确度都不高。并且其多为租赁经营缺乏固定资产担保。商业银行没有考虑到中小企业缺乏不动产抵押物的特性,只认可土地、房产等不动产作贷款抵押。信贷门槛较高,管理严格且缺乏变通,审批手续复杂,审批时间较长,商业银行对其服务对象具有较高要求,没有给予中小企业更多的融资机会,门槛高,这就造成了其客户群的流失。
  (二)协同共进中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问题
  1. 多头监管,身份尴尬
  目前,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机构主要有金融办、发改委、工商局、财政局、公安局、银监会等。就河北省而言,主要由金融办,工商局,发改委,石家庄市银监局共同监管。如此一来,各机关在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问题的时候,互相推委,监管就很难到位。外部监管的不到位直接导致了小额贷款公司在面临潜在风险和固有风险时,因缺少正确的引航人,而走许多弯路或错路。此外,小额贷款公司从事发放小额贷款业务,虽然业务本质上是一种金融行为,但是现在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划分属于工商企业,需要采取商业化经营模式进行运营,并不属于金融企业,不能运用金融企业相关的法律进行调控,因此企业性质和经营行为的不一致直接决定了小额贷款公司尴尬的地位。
  2. 资金来源渠道狭窄,后续资金缺口大
  银监会央行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且小额贷款公司业务只贷不存,在面对小微企业强大的资金需求市场时,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供应严重不足。尽管国家允许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融通资金,但因融通资金的数额和融通渠道有严格的规定,所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后续资金来源问题存在严重缺口。据统计,目前河北省有80%的小额贷款公司资金已经用完,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后劲不足。   3. 经验缺乏,管理漏洞大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我国起步较晚,无管理经验可循,所以,管理漏洞大。主要表现在:内控制度不完善,决策程序不健全,业务流程不规范,专业人员缺乏,专业操作方法不成熟等。虽然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引进了优秀人才,但由于经营活动和管理方法的不同,这些人才仍然发挥不出应该发挥的作用。
  四、 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协同共进的相关建议
  (一)小额贷款公司方面
  1.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大金额客户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其资金来源的限制,在开展信贷业务时不能完全满足大金额贷款客户的需求,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将这些客户向商业银行推荐,并且可以利用其自身扎根基层对区域内企业具有信息优势的特点,将对客户的调查资料提供给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在经小额贷款公司担保下,直接与客户办理借贷业务。其收取的相应费用也可以作为小贷公司的一部分放贷资金。
  2. 小额贷款公司由于未纳入正规征信系统
  在在开展信贷业务时风险较高,它可以借由商业银行信贷优势,利用商业银行的征信系统进行核查,对小贷公司的每笔信贷业务进行风险监测。
  3. 小额贷款公司借由商业银行品牌号召力的影响,降低自身宣传成本
  商业银行可以对新生的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定程度的担保,使得并未取得深厚的客户基础的一些小额贷款机构,获得相应的支持,节约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应宣传成本。
  (二)商业银行方面
  1. 商业银行利用业务优势,为小额贷款公司推荐小金额客户
  由于机会成本过高的原因商业银行可以将不愿意争取的小金额贷款客户推荐给小额贷款公司,使其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客户。针对涉及到客户自身商业秘密的信息,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互相监督,对于信息泄露行为,采取严厉处罚。
  2. 商业银行利用地位优势,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
  商业银行可以在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合作过程中通过对其管理方式,发展潜力,公司业绩等多个方面进行考察,针对在试点过程中发展情况稳健,盈利状况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具有一定担保能力的商业银行为其担保,向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举荐,明确其合法的金融机构身份。
  3. 商业银行借由小贷公司的地缘优势,实行品牌营销
  在试点中的能够在基层地区能够稳健发展的小贷公司,因为占尽贷方资源优势,对当地的相关企业和相应的客户源有一定的了解和人脉,贴近客户群对其有较强的吸引力,可由小贷公司出面为还没有进入相关地区但已经有计划进入的商业银行进行品牌宣传,利用地缘性优势提升商业银行品牌宣传效果,使商业银行获得相应的群众基础。
  4. 商业银行利用资金优势,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支持
  一是直接融资支持。根据国家颁布的《试点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可以选择在试点范围内信用环境好,政府重视度较高的区域并保持一定贷款规模和利润额度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直接提供融资支持;二是采取同行拆借利率。商业银行向小贷公司批发贷款时,建议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允许商业银行可以对在省重点试点中稳健发展基础上的小额贷款公司采取同行之间拆借款的利率。
  5. 商业银行利用经验优势,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支持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定期邀请商业银行的优秀员工对小额贷款公司员工进行培训, 提高其业务素质和信贷金融意识。进而,利用自身完善的管理系统引导小额贷款公司规范运作,持续发展。帮助其建立针对其特点的贷款的流程、贷款的管理办法、客户分类的实施细则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操作流程。
  (三)体制机制方面
  1. 双方制定涉农小企业信用制度管理办法
  目前农村的整体信用体制还很不健全,农民信用意识还比较低下,法治观念还很薄弱,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征信法》和《征信管理条例》,征信方面的法制建设相对落后,征信也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农村的整体信用体制还不健全,有些需要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制定和实际操作过程中已经制定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控制能力就显得很薄弱。因此,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双方要建立适合涉农小企业特点的征信体系、评级发布制度、违约信息通报制度,要定期通报涉农小企业违约信息,适时发布涉农小企业红(黑)名单。
  2. 双方搭建涉农小企业信息平台
  根据信贷管理理论中“真实交易”原则,建议由政府牵头协调,大小合作双方共同参与,打破财务报表法、资产基础法、信用评分法等传统方法,注重对“软信息”、“硬信息”的综合分析和运用,能提高涉农小企业资信水平。如建立健全商会、行业协会、涉农小企业信用合作协会等涉农小企业同业中介组织,发挥信用合作的增信效应。
  3. 双方建立和完善资产证券化制度和保险制度
  关于资产证券化制度和保险制度,早有专家学者研究并得出了很多结论,银行方面有些已经建立了贷款保险制度,有些已实行资产证券化制度,就我国现状而言,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仍需要继续完善。小额贷款公司需要的是建立这些制度。现阶段我国小额贷款公司主要经营的是贷款零售业务,业务周期长,后续资金不足,难以取得突破性的发展。公司要寻求新的发展就要改变现阶段固定的经营模式,着力于解决后续资金的补充问题,建立资产证券化制度和贷款保险制度也许是解决这一问题的一大途径。所谓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制度,即小额贷款公司将单笔贷款按照不同的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组成资产包的形式,由专业金融机构进行风险评估,信用等级评价后,出售给有盈余资金的大型企业、商业银行、保险机构或是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在市场上进行销售,换取资金的快速回流,以开展新的业务。这样的方式不但绕过了制度、政策的限制,充分的利用民间资本,增加民间资本流动性,加强了保险机构、担保公司、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间的联系,同时也有利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成为商业化可持续经营的现代企业。所谓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保险制度,就是小额贷款公司根据往外贷款的数量金额向保险公司交付一定比例的保险费,作为分散风险的一条途径,当贷款无法收回时,保险公司的补偿能在一定程度上使小额贷款公司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最大限度保障了资金的回收,使后续资金的缺口相对减少。但这需要保险公司的同意和配合,还需政府部门的监管和引导。   4. 政府建立合作风险补偿机制
  为了维护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的可持续性,建议考虑建立“大型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风险补偿基金”。补偿资金一部分可以由政府财政支付,每年按一定比例提取拨付,市、县两级财政再以相应比例配套,形成合力,一部分可以由合作双方按照某种比例(比如合作带来的净利润与机构总资产的占比)支付。补偿基金按“专款专用、结余留成、滚动使用”原则使用,专用于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合作过程中对涉农贷款的增量进行风险补贴,对涉农贷款风险控制较好的合作双方进行奖励等。
  需要说明的是:商业银行在开展面向中小企业的信贷业务后,需要大量熟练并能在短期内熟悉当地金融环境的信贷人员。商业银行可以定期与小额贷款公司共同召开优秀管理人员和优秀信贷人员交流会。会上可以互相交流其信贷业务经验和不足,互相勉励,共同提高,提升各自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小额贷款公司与商业银行也可以建立一个优秀信贷人员轮岗组织,定期的由彼此分别派出优秀信贷人员到对方的企业。由对方的优秀信贷人员对该单位的信贷业务员进行培训或实地指导。
  总之,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在其开展面向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各有不足,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商业银行的不足,恰恰成了小贷公司的运营优势。另一方面小贷公司的某些运营不足,却正好成为商业银行的运营优势。因此,商业银行与小额贷款公司进行一定程度上的合作来发展信贷业务,既可以充分运用小额贷款公司的地缘性优势,又可以发挥商业银行的政策和资金以及系统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双赢。
  [注 释]
  ① 详见《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2009年中国银监会“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② 详见银监会、央行在2008年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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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esearch on the Cooperation Issues between Commercial Banks
  and Micro-credit Companies
  Liu Haiying, Zheng Xitao
  (Hebei Normal University, Shijiazhuang 050024 ,China)
  Abstract: Commercial banks and small loan companies both have their advantages and disadvantages in providing credit to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Since they are complementary, they can achieve their purpose of development through cooperation. Based on this and starting from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status of commercial banks and small loan companies ,the article studies their cooperation foundation and probe into the problems they both face in carrying out credit business with the help of Hayek"s "local knowledge theory" and "different trust mechanism theory". Countermeasures are also proposed.
  Key words: commercial banks; small loan company; SME credit business; cooperative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张丹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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