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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用及其发展趋势

发布时间:2023-03-18 09:30:09 浏览数:

孙娟娟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食品安全治理协同创新中心

焦璐

河北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科技创新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也带来了食品安全风险[1],如化学性或微生物性风险。为确认可以接受的食品安全水平或可接受的风险水平,风险管理者不仅需要参照科学的危害与风险评估结果,还需要考虑社会公众的风险认知。因此,风险分析被视为结构化的决策体系,其通过风险管理、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的有机组合为风险管理决策者的科学判断与价值判断提供依据。其中,在决策阶段贯彻科学原则进行风险评估已成为食品领域内通行的方法,目的在于确定应避免的风险类型或者在无法避免某类风险时,确定该风险的可接受程度以及相应的管理方式。例如,《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规定,各成员国应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实施不超过为保护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程度,并以科学原则为依据。各成员国应确保其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依据适应环境的对于人类、动物或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的风险评估,并考虑到由有关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2]。而在我国,风险管理属于法定原则之一。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与2015年版《食品安全法》先后引入了风险评估与风险交流制度。通过组合风险监测、风险预警等制度,我国结构化的风险管理决策及其执行体系不仅符合国际主流趋势,还不断探索本土创新,实现了以契合食品安全预防为主、社会共治等其他原则要求。

广义上,风险社会中的技术风险都需要相关部门的事前干预,以防止规模化的风险对人类、环境等造成不可逆的损害。作为风险管理者,相关部门需要对风险本身尽可能形成比较准确的认识,一般通过风险监管活动的基础制度即风险评估完成。从方法上来说,风险评估是一种用于保证安全的重要科学工具。风险量化遵循识别、收集、解释证据等一系列的科学方式。在科学性的评估后,风险管理者判定可接受的风险水平时仍需结合其他的经济性、社会性考量。风险管理可适用于环境、能源、食药等不同的风险领域,其中《食品安全法》不仅明确了风险概念,也围绕其形成了详尽的制度安排,包括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的规定来明确风险评估的法律地位和作用[3]。基于此,我国食品领域主要通过风险监测的常态化信息收集与风险评估的回应性科学判定来制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还为保证食品领域的企业合规、政府监管、刑事司法提供科学依据。此外,应急性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研判也为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管理提供了科学支持。

为了保证科学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也采取了单设组织、程序规范的制度,即由直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的公共卫生事业单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跟进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标准管理等工作,并为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技术规范等提供技术咨询及政策建议。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风险评估是指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生物性、化学性和物理性危害对人体健康造成不良影响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估计的过程,包括危害识别、危害特征描述、暴露评估和风险特征描述等。这一定性符合国际上对于风险评估的认知与共识。对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我国将其作为制定、修订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食品中有害物质的临时限量值,以及实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科学依据。

风险评估不仅为立法立规等风险管理决策提供依据,也为执法执规等风险管理决策执行提供合法性保障。例如,我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引入了风险分级,如何定级亦需要考虑风险评估的结果。事实上,风险管理的基本逻辑是基于风险,如何评估风险是关键,且其贯穿于决策、执行等整个过程。然而,风险评估与标准制定的作用相比,其他风险管理更侧重于规则而非风险监管。在以风险等级为基础的监督检查中,风险等级的确立方法更多地表现为法条数量的叠加[4]。当突破客观因素的评估进一步考虑生产经营者的主观因素、食品安全状况等其他因素时,该风险评估已包括但不限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中定义的风险评估。以我国进口食品安全监管为例,基于风险评估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计划可使更多的检验资源投入到高风险产品和项目中。因此,一种通行的风险评估方式是对不同种类的食品和检测项目的潜在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督抽检计划和监管制度,使高风险产品和项目能够得到更有效的监管[5]。相类似,作为我国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部门,无论是2018年机构改革前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还是机构改革后的市场监管部门,都在积极致力于制度改革与创新,以发挥风险评估在日常监督管理中的重要作用。例如,2009年南通市食品监管部门提出开展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工作,并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技术应用到食品安全日常监督抽检中。具体包括:按月对监测结果进行汇总,针对不合格样品进行风险评估,分析不合格原因、不合格样品的来源,判断不合格样品存在的风险隐患,并通过媒体对外公布风险评估的结论,发布消费预警[6]。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两法分治格局也使得针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评估区别于其他食品的安全风险评估。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将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基于两法衔接,农业部门也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建设与运行,组成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从合作来看,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是以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为主导,以农业部专业性和区域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室为主体,以各主产区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实验站和农产品生产基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国家观测点为基础,重点围绕“菜篮子”“果盘子”“米袋子”等农产品,对从田间到餐桌的每个环节进行跟踪调查、查找问题,针对隐患大、问题多的环节及时进行质量安全风险评估[7]。

综上,我国食品风险评估应用情况如图1所示。风险评估作为一种科学的危害定性、风险定性工具,其支持食品安全管理的作用已形成国际共识。在我国应用的场景中则与分段式的监管体系相关,即风险评估I 与风险评估Ⅱ的分工。另一方面,风险评估与风险管理的职能、组织与责任分离是适用于风险评估的一项重要原则,以确保科学工作的独立性,专业性。诚然,前者为后者提供了管理的决策和执行依据,但风险管理亦需要在执行中对监管对象进行风险评判,以选择适宜的监管工具。该类风险评估在涵盖科学信息的同时也综合了监管信息,如食品本身的风险属性、不良的监管记录等。因此,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也应在日常监督管理中探索风险评估应用的可能性,例如评估对于监督抽检及风险分级管理的支持作用,这可进一步明确风险评估Ⅱ与风险评估Ⅲ的职责区别。

图1 我国食品风险评估的应用类型

(一)科学性风险评估

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发展以2009年为分界点。2009年以前,我国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除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的风险评估,也包括一些基于项目研究和问题导向的风险评估,如针对苏丹红的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后,系统性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正式启动。在逐步发展中,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代表的全国性风险评估已在多个领域获得显著成果,包括评估方法开发、模型建设、数据收集和人员培训等,并完成了大量定量性风险评估项目,为设定食品安全标准奠定了科学基础。然而,鉴于新资源、全球化等行业发展趋势,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仍旧面临能力建设、数据收集、微生物风险评估、区域差异等挑战[8]。结合当下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分工合作与未来规划,笔者对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发展重点和趋势进行了概述。

1.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

虽然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为农业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的分工合作,但两个部门都自上而下地构建了体系性的风险评估网络。如农业部门通过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风险评估实验室和主产区风险评估实验站的建设与运行,组成了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体系。随着风险评估体系的不断完善,各地区的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的人才队伍也迅速壮大,其中,30 个省级农业科学院设立了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质量安全与营养品质评价岗位达到45 个。对于农业系统,风险评估有力促进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升。例如,针对茶叶出口问题,个别农药国际限量标准较高,通过风险评估,研究人员提出了科学的残留试验数据和风险评估报告,建议并推动了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调整了有关标准,对促进我国茶叶产业发展做出了贡献[9]。

《“十四五”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规划》中提出,要深入开展风险评估,完善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包括国家层面要加强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打造体系完备、布局合理、定位清晰、技术一流的风险评估技术支撑体系。推动各省份对区域特色农产品开展风险评估。加强对未知风险的危害识别,科学评估危害程度,提出风险防控技术措施,重点对超范围用药、跨领域交叉用药、生物源危害等开展安全性评估,对由环境污染、气候变化引发的粮食重金属和毒素污染等问题开展跟踪性评估,对农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可能产生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开展前瞻性评估。持续关注国际风险评估前沿动态,优化风险评估技术模型,加强风险评估成果转化应用,为标准制修订和科学监管提供支撑。

2.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主导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2021年修订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管理规定》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和管理风险评估工作,统筹风险评估制度、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风险评估。根据该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组建管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承担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秘书处工作,负责拟定风险评估计划和规划草案,研究建立完善风险评估技术和方法,收集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科学信息数据,构建和管理信息数据库,对相关风险评估技术机构进行指导培训和技术支持。对于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为主导的全国性风险评估,鼓励有条件的技术机构可以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委托,参与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此间,技术机构的工作方案应当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备案,按照规定的技术文件开展工作,接受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和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的技术指导、监督以及对结果的审核。此外,除了国家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和管理风险评估工作,统筹风险评估制度、工作机构和能力建设,组织实施国家风险评估外,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组织实施辖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如为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10]。

从实践来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在落实健康中国行动、支撑“最严谨的标准”、支撑冷链食品等方面发挥了科学作用,其成效值得肯定。具体来说,通过连续多年的风险监测,初步掌握了我国主要食品污染状况和趋势,如发现局部地区部分食品存在重金属污染、农兽药残留超标、致病菌污染以及新的潜在的其他风险等食品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通报相关监管部门并及时制定和修订相关限量标准,有效发挥了风险监测评估的预警作用。同时,还基本掌握了我国不同地区、不同季节主要食源性疾病的发病趋势和发病规律[11]。面对新阶段、新形势,“最严谨的标准”和“大食物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新冠肺炎疫情对风险评估工作提出的新挑战,建议风险评估工作应在评估委员会的组织实施下,着眼大局,紧扣法定职责,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资源整合,重点做好冷链食品及疫情防控技术支撑、风险评估信息交流发布、强化与标准的衔接支撑,开展对食品、新资源食品的营养健康评估,加大对省级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加强应急风险评估及应对新型、潜在风险的评估能力储备等[12]。面对“大食物观”带来的食品安全与健康新机遇,我国应以先进科学技术为支撑,制定实际可行的解决方案和管理措施。以致病微生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等为例,可通过建立食源性疾病监测网、开展各类食品中致病微生物的监测、制定基于风险评估的食品中致病微生物限量标准和防治指南等举措,做好食品安全的前沿实践[13]。

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主要在国家层面开展,受基础数据不完备、实验室检验能力不均衡及人员能力水平不一致等因素限制,仅有部分地区开展相应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导致各地区间在食品安全风险分析、利用等方面能力与水平参差不齐。例如,刁文丽[14]等对全国25 家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食品安全检验设施、检测设备和能力情况进行了调研,其中2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仪器能够满足日常工作需要,4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其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仪器不能满足日常工作需要。11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认为其仪器设备能达到国家要求标准配备90%以上,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达到80%~90%,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认为达到50%~60%,其中高分辨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液相色谱高分辨质谱仪、基因测序仪等为目前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急需购置或更新的设备。大部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均设有独立的食品安全工作管理科室和质量管理科室,说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是非常重视的。由此可见,各地区也针对食品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了布局,以提升食品风险评估的能力建设,技术支撑。以《江苏省“十四五”食品安全规划》为例,江苏省为做好食品安全工作开展了食品安全放心工程,集中开展十大攻坚行动,其中包括风险评估和监测专项提升行动[15]。

(二)监管性风险评估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已经成为我国保证食品安全的有力措施,可用于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和应急处置等各环节。为做好该项工作,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设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司,负责拟订全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等工作。省级层面,大部分省级市场监管局单独或合并设置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处、新设置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秘书处,共同负责辖区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市县层面,则多将食品安全抽检监测纳入一个综合性科室,安排专人负责管理,由此形成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动格局[16]。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2021年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2021年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完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6954 438 批次,依据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检验,发现不合格样品187 368 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率为2.69%,较2020年上升0.38 个百分点。从抽样食品品种来看,消费量大的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蛋制品,乳制品等5 大类食品,监督抽检不合格率分别为 0.84%、1.35%、1.26%、0.24%、0.13%,均低于总体抽检不合格率。与上年比,茶叶及相关制品、蜂产品等21 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降低,但餐饮食品、食用农产品等10 大类食品抽检不合格率有所上升。

从制度设计来说,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所辖的抽样检验主要为三个类型,包括监督抽检、风险监测和评价性抽检。无论是为排查风险而设定的监督抽检,对没有食品安全标准的风险因素的监测分析与处理,还是对市场上食品总体安全状况进行评估的评价性抽检,得出结论并作用于监管的过程都涵盖了一个基于抽检结果的评估环节。例如,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不合格项目,分析其可能发生的原因,可制定相应食品类别的专项检查计划,并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线索有目的地开展飞行检查,可以有力打击违法生产经营者,使生产经营者对法律保持敬畏之心,时刻保证合法守法生产经营。通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还可以推进食品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为后续优化标准体系提供参考意见,对于客观、科学地识别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风险及提高食品质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17]。又如,风险监测虽然也以问题为导向,但其监测结果需要经过风险评估才可作为执法线索[18]。因此,解决检测机构技术力量薄弱问题、提升抽检问题发现率并服务于日常检查、利用抽样检验数据综合研判风险以提升行政监管前瞻性,都是监管部门积极探索的重点。《“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规定,健全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机制,需要深化食品安全抽检制度改革,明确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与评价性抽检的功能定位,以功能为导向优化实施机制,推进“你点我检”“你送我检”常态化,强化抽检监测的隐患排查和风险管控作用。

基于疯牛病危机的教训,欧盟《通用食品法》(General Food Law)以独立机构的新建制构建了兼具独立性、专业性与透明度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即欧盟食品安全局(European Food Safety Authority)的角色与作用。作为风险评估机构,欧盟食品安全局既为风险管理者提供科学建议,也面向公众开展风险交流。为此使命,欧盟食品安全局为自己设定了公开、创新、合作、独立和科学卓越的机构文化。

(一)战略2020

面对公众对风险评估透明度与参与性的预期压力、全球化带来的影响以及提升风险评估效率、吸引优秀科学专家等内部挑战,欧盟食品安全局在其战略2020[19]中明确了5 个影响深远的战略目标,包括优先考虑公众和利益相关者参与风险评估过程、扩大证据基础和优化数据访问、建设欧盟的科学评估能力和知识社区、面向未来的风险评估挑战做好准备、营造反映当局的环境和文化。作为行动指南,欧盟食品安全局亦设立了具体的行动方案和评估方法,并采用对战略执行的监测和报告方式予以评价。

从战略实践来看,欧盟食品安全局特别重视科技创新[20]。新科技应用既是风险评估的内容,也是风险评估以科学取信于民的挑战。因此,战略2020 重要内容之一是优先考虑与识别风险评估相关的研究工作,并将该优先性告知所有的相关方。为此,欧盟食品安全局致力于对外合作,不断发掘与自身工作相关的研究需求。此间涉及的内容包括寻找更多的专家互动机会,避免科研工作的重复性,探索研究项目的应用性并将其结果分享给监管者、公众。作为科学家与政策制定者之间的“知识经纪人”,欧盟食品安全局设立了一个研究平台,以便为食品安全研究共同体提供一个交流社区。通过该平台,研究者可以分享项目内容、共建联盟,还可以寻找研究经费等。

该设定使欧盟食品安全局更具前瞻性和积极性,进而能预测新的挑战。以欧盟食品安全局赞助的一项研究结果为例,由于欧盟区域内的微生物风险日益严峻,关联警示日益增多。因此,欧盟需要评估食品供应链中潜在的微生物风险。风险评估离不开可靠的科学数据,然而有质量的微生物风险数据即便不缺失,但也非常有限。欧盟食品安全局发现二代测序等高通量工具可弥补这一空白。该方法可生成大量的定性和定量数据,用于风险评估。虽然二代测序方法在食品微生物学中并不鲜见,但其在微生物风险评估中的应用仍处于探索阶段。这意味着要发挥其生成大量数据的优势的同时,也要解决其在危害识别、危害定性、暴露评估和风险定性中的应用程度,以便为风险管理决策提供实证[21]。

(二)战略2027

当上述挑战持续存在时,欧盟食品安全局也在战略2027[22]中指出,新的变化在改变人类生活和工作方式的同时,也需要食品安全做出改变,以满足人民对食品安全、营养健康的新需求,并助力欧盟食品安全局实现可持续发展。

与过往持续性的工作相比,欧盟食品安全局一是始终秉持设立时的初心,以坚守食品供应链的安全性为工作核心,以此致力于保护公众健康,并考虑动物健康与福利、植物健康与环境安全。

二是鉴于新的监管要求和时代挑战,欧盟食品安全局将更注重与食品安全生态体系中的成员构建伙伴关系。尤其是,欧盟食品安全局负责执行透明法令,即《欧盟(EU)第2019/1381 号有关欧盟食品供应链风险评估透明度和可持续性的法令》(Regulation(EU) 2019/1381 on the transparency and sustainability of the EU risk assessment in the food chain),该法令的出台意在满足社会和公众的变化预期,例如获取企业在风险评估过程提交的研究和信息。在满足外部诉求的同时,提升透明度,为公众参与提供更多机会,也能提升欧盟食品安全局的评估可信度、客观性和独立性,进而使其获得可持续的发展。

三是绿色发展下的新农场到餐桌的战略布局也对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工作安排提出了新要求。新农场到餐桌的战略旨在构建公平、健康和环境友好型的食品系统,其制定目的是为了提高欧盟食品系统的可持续性,共同保护人类、动物、植物和环境健康安全。这既可以使欧盟食品安全局将食品可持续发展整合至自己的工作愿景中,也可以面对新型食品资源和新生产技术以及新的生产或消费方式带来的评估新风险的挑战。因此,欧盟食品安全局既要通过合作探索新的可用于风险评估的科学知识、促进食品安全标准的国际协调发展,也要注意这些合作投资给监管科学带来的新环境政策背景,以便在新技术、新科学知识的变迁与可用数据与信息的指数级增长中,保持政策制定的与时俱进。例如,来自监测、监督的数据量已经构成庞大的数据库,欧盟食品安全局需要新的工具和方法来及时进行分析利用。而且,获取源于食品供应链监测的实时数据也能提升欧盟食品安全局的场景化分析能力,并完善对新风险或新控制方式的评估。当然,风险识别技术也是不可或缺的,包括针对危机时可以进行快速评估的新技术及其便捷的流程要求。

(三)践行监管科学

欧盟食品安全局以前瞻而非事后反应的方式寻求可持续发展亦得益于践行监管科学。科学与政策之间的相互作用有着悠久的传统。“监管科学”的创造旨在满足监管机构的科学需求[23]。作为促进政策制定的新技术、新工具、新方法,监管科学不同于科学监管或监管理论,其是一种实用型科学,将最新的科研成果迅速转化为能够增加社会福利的产品[24]。这使欧盟食品安全局与自然科学、行业和社会发展保持步调一致。尤其是,要确保欧盟的食品安全体系在科学与行政实践中都处于前沿水平,欧盟食品安全局需要不断地促进数据和研究方法的研发与调适,并将最新的科学告知给政策制定者。这方面欧盟食品安全局并非孤军作战,而是通过整合欧盟区域内外的工作网络促进了不同合作方之间的数据、信息、专业和人员交换。例如,欧盟食品安全局积极参与监管科学研究联盟。该联盟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FDA)于2013年成立,其致力于采取新兴的技术和大数据来提高与食品和药品安全性、有效性相关的监管科学研究。

美国《食品安全现代化法案》(Food Safety Modernization Act)的立法理念是预防而非事后应对食源性疾病问题。要构建这一预防为主的体系,监管部门有必要收集数据和信息来识别和定性危害,这可以借助抽检制度来实现。从分类来说,美国的抽检包括3 种类型。一是产品抽检,其由FDA 在食品入市前、事中销售等不同环节抽取,以确保消费者免受有害食品的侵害或者确认食品是否含有其标识上声明的成分。该类子项包括微生物监督抽检是产品抽检,牛奶过敏抽检等。二是环境抽样,如确认生产工厂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以避免发生终产品污染问题。三是应急抽检,其可以采用产品或环境抽检的方式来确认引发食源性疾病的源头。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新兴问题的抽样,也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获得潜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信息,这需要对可掌握的趋势或情报进行分析。其中,微生物性监督抽检的方式变更是FDA 于2014年启动的新尝试,以便预测并预防可能发生的致病性微生物污染。可以说,该监督抽检是美国实现前瞻性且预防式监管的必要内容。

相较而言,该项目之前的微生物监督抽检方式是针对许多不同的商品,施行多年却仅进行了相对少量样本的抽检[25]。而且,原有的抽检也是一种“溯源”式安排,即针对已知的食品污染问题,通过抽检探索问题缘由。更新后,FDA 在12~18 个月的期间内采集经统计确认的食品样本数量。例如,根据美国2022年披露的报告,用于微生物评估的抽检数据源于2017年~2019年的抽检,共计800 多个样本。结论表明,沙门菌和李斯特菌可污染加工过的鳄梨和成品鳄梨酱[26]。虽然此次抽检样本数据比原计划少,但改革后的微生物监督抽检是通过确保获取有效的数据量来支持短期或长期的监管决策。FDA 依据大量数据来评估病原体的流行情况和确认是否有共同的因素促使检测结构为阳性,如气候、区域或者食品是国内生产还是进口的差异所致[27]。根据数据评估结果,FDA 会采取一些安排。例如,当发现阳性样本来自于特定的地理区域、特定工厂或关联特定季节的趋势后,会进一步实施更具针对性的抽样。

这一灵活性有助于监管机构回应式处理数据所反映的问题,并明确被抽样食品的污染问题会引发多大程度的关注度。此间,监管机构也可以探索其他适宜的途径来解决问题[28]。其他措施还包括与州层面或国际的监管机构合作,采取纠正性措施和开展预防式控制,还有面向行业的指导或针对消费者的教育等[29]。可以说,抽检结果有助于监管机构更好地掌握产品的潜在风险,并进行合理的监管资源配置。如果结果显示现有的知识准备难以应对潜在风险,监管机构就会通过更多的抽样安排或者研究来弥补空白。因此,抽检制度也为美国致力于保障消费者食品安全提供了科学助力。

综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首先是一项科学工作,通过对危害与风险的定性,为应急或日常监管措施的取舍提供客观依据。在这个方面,无论是美国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职能分工,还是欧盟与我国的职能与机构分工,风险评估主要表现为基于自然科学投入的一项常态工作,且还伴随着风险监测与风险交流等其他职能。无疑,信息技术的进步便利了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的数据应用,但食品安全监管智慧化依旧离不开食品科学的投入与创新。这也是欧盟、美国等国家和地区日益重视监管科学优化食品安全监管的缘由。其次,从科学性的风险评估到监管性的风险评估,后者主要是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抽检构建的风险监测、评估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研判食品安全的总体情况等。分工合作下的信息共享可以减少重复性的食品抽检和检测,但科学性的风险评估与监管性的风险评估也有侧重差异。例如,后者与监管的关联密切性可提高监管资源的利用率,尤其是识别并回应监管问题的及时性。最后,无论是科学性或监管性的职能分工,还是行政上纵向与横向之间的管辖分工,风险评估的合作都是不可或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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