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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思考

发布时间:2023-03-29 18:15:40 浏览数:

安徽省社会科学院 周艳

社会治理法治化既是提升社会治理机制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要举措。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信息化时代跨界延伸,推进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营造安全文明网络环境也是推进社会治理的重要一环。

随着信息时代的来临,网络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联系更加密切,深刻地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但是科技是一把双刃剑,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网络社会治理更加复杂,面临诸多困境。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网络空间治理的必然选择。

(一)法治化是社会治理的必然选择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与法治的概念联系更加密切,其概念的共生性不断增强,全面依法治国,不断加强法治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保障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方针。“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有效保障国家治理体系的系统性、规范性、协调性,才能最大限度凝聚社会共识。”对于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同样具有基础性的作用。法治通过规范主体行为、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等而成为现代社会治理体系的基石。

法治于社会治理的必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从社会治理理论来看,法治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现代社会治理理论认为现代治理必然是依法治理、制度治理和规范性治理,法治也是实现善治的重要保障。法治通过规范多元治理主体行为,协调不同社会利益关系,从而弥补传统治理风险,提升治理效能。其二,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对中国社会转型出现问题的必然回应,是中国进入新时期的必然选择。社会转型时期也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集中爆发的时期,传统的人治及运动式治理已经不能有效地、稳定地、长期地解决社会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社会治理对于新的、稳定的、规范的、制度化的机制有了更大的需求,而法治化的路径选择则正好回应了这种需求。其三,社会治理法治化转向是对中国进入新时期、站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国家治理层面实现法治化,就要社会治理法治化,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前提。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治化在社会治理体系中起到相对基础性作用,是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同时,法治化也是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社会治理现代化不仅需要法治保障,通过法治化的路径得以实现,社会治理法治化也是现代化的重要目标之一。判断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标准之一也必然是法治化的限度。

(二)网络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在虚拟空间的延伸,网络与人们的生活日益密切,是不可回避的生活场域,并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社会治理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必须遵循“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基本原则。“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一个系统工程,依法治理网络社会是依法治国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颁布出台,网络社会治理法治保障建设逐步完善。

相对于现实社会治理,网络社会治理将面临更大的困境,存在“网络服务提供者自我监管缺位、网络社会参与者法治意识淡薄、网络社会管理者制度更新滞后等问题”。网络是现代科技发展到一定阶段取得的重要成果形式,具有快速变化的特点,可谓瞬息万变,日新月异,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相对网络的快速变化显得滞后和不足。同时网络还具有复杂性、不确定性、隐匿性等特点,这也增加了网络社会的风险和网络社会治理的难度。因此,网络治理法治化建设显得更加紧迫和重要。

法治化是网络社会治理的实践进路和根本要求。无论是现实社会治理还是网络社会治理,法治都是最重要的治理工具和价值理念,法治不仅给社会治理提供重要保障,同时还会提升治理效能。在信息时代,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现实社会与虚假网络联系更加密切,相互影响也更加深刻,网络社会治理效果对现实社会和谐稳定有着巨大的影响。现实社会问题可能在网络空间传播、发酵和变异,如果缺少法治规范,反过来可能对现实生活造成不可控制的风险。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网络事件,如网络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都是因为网络空间缺少必要的法律约束,导致网络行为失控,对相关当事人现实生活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因此,“网络秩序混乱,社会秩序也难以实现稳定”。网络社会治理必须坚持走法治化道路,只有将网络空间和网络行为规制在法律框架内,才能有效防控网络风险,实现网络空间安全,保障现实社会稳定。

(三)网络问题层出不穷

随着网络使用更加普及,网络问题层出不穷,网络空间安全风险不断上升,网络治理法治化更具有现实性和紧迫性。

由于技术问题、系统问题、设备问题、管理问题以及人为问题等都有可能造成信息泄露,从而带来严重后果。对于信息安全问题,不仅要提升技术,改善管理,更要加强相关法律体系建设,保障信息使用传输保存等所有环节的安全。在网络谣言方面,网络谣言不止的主要原因在于网络空间的隐匿性和虚拟性。在网络空间个人的真实身份被隐藏起来,加上网络空间法律规范的漏洞,很多网络使用者都存在可能疏于法律管制的侥幸心理,从而对于网络上传播的一些未经证实的谣言通过肆意加工、编造、删减等方式,让其在网络散播,以达到某种目的,迎合特定需求,获得一定心理满足。网络非法外之地,网络谣言之所以不止主要还是法律监管不到位,网络治理法治化不完善造成。关于网络诈骗,其是近年来影响较大的网络安全问题,对人民的心理和生命财产都造成了很大负面影响。网络诈骗手段繁多,令人眼花缭乱,防不胜防。网络诈骗以骗取财产为目的,通过冒充熟人、找工作、投资、售后服务等多种手段取得受害人信任,从而达到骗取财产的目的。网络诈骗是比较严重的犯罪行为,相对于传统的诈骗手段,网络诈骗更加隐匿,影响范围也更加广泛,对网络法治化也提出了更高的技术和监管要求。关于网络暴力方面,如网络骂战、人肉搜索等,通过网络和各种非法手段营造群体压力,对他人造成身心伤害。但是“目前刑事领域针对网络暴力的规制措施较为滞后,传统罪名无法涵摄所有的网络暴力行为”。

因此,网络传播由于具有快速性、易变性、隐匿性、虚拟性以及影响广泛性等特点,网络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且难以防范规制,同时由于网络法治建设相对滞后,网络治理转型和法治化进程更加必要和紧迫。

近年来,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继出台,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但是由于网络问题层出不穷,技术手段瞬息万变,网络安全形势日益复杂,目前网络社会治理还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和挑战。

(一)法律体系不完善

我国网络社会治理滞后于网络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空间法律体系的建构起步较晚,法律体系完善还将是一个较为长期的过程。虽然近年来,我国在从网络大国向网络强国的道路上阔步前进,在依法管网治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不断实践、探索,相继出台相关法律法规100多部。现行的法律法规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一些基础性和较全局性的立法,包括《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这些法律形成了我国网络法律的基础性架构;
还有一部分属于部门规章,如《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但是目前法律体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法律体系依然不完善,一是法律多以部门规章为主,法律位阶不高。基础性和综合性法律法规构建还需要进一步完备,而部门规章,如《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缺少全局性约束力,从法律体系建构的角度来看还有待完善;
二是法律建构相对网络空间治理需求具有一定滞后性。近年来网络发展十分迅猛,网络与生活联系日益密切,日益深化,日常的生活和工作很难离开网络,网络对人们的影响是深刻且不分离的。但是与此同时,网络安全问题也变得更加棘手、复杂、难以防范。现有的法律和规章更多关注网络问题事后治理,过程治理以及提前治理相对较少。所以织密网络治理法律之网,从立法的角度探索多角度、全方位的法律体系,在时间滞后和程序拖延方面进行改善,改变法律滞后带来的被动治理。

(二)网络主体法律意识淡薄

网络是相对自由的空间,发展之初,行政和法律干涉较少,自治度较高,导致网络空间法律意识不强。网络主体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和管理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能够依法办网,网络使用者是否能够依法用网,而管理者是否能够依法治网。一些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利益驱使下,从事一些法外交易也是屡见不鲜。同时由于政府对于一些网络平台赋权较大,主人评价标准也不够明确,也给了网络平台产生违法行为的空间。政府监督不到位给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一些钻法律漏洞的可乘之机。一些网民作为网络使用者,由于缺乏法律意识,卷入网络谣言、网络暴力事件、“饭圈”乱象等一系列网络违法行为和现象也是时有发生。网络是低门槛进入,网络使用者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本身法律意识不强,加之缺少必要的监管和法律宣传,把网络作用法外之地,肆意发泄情绪,罔顾法律规制,过激言论,无底线中伤等很多违法行为在网络空间蔓延、传染,对网络生态产生了恶劣影响。而作为网络监管者,特别是政府相关部门也存在“执法力度不够,执法效率低”现象,同样也需要通过法律合理界定自身的权责边界,尽量杜绝滥用职权,执法不严等现象的产生。执法力度也需要进一步强化,网络信息内容治理方面,是否能够以群众普遍关注的网络问题有较高的敏感性并能及时反馈,舆情监测的技术手段也有待提升。在未成年人上网环境整治方面,网络沉溺、游戏沉迷以及网络不良内容毒害等是重点领域,但是建构以法律为基础的长效保护机制和治理模式还尚处在探索阶段。同时在执法过程中,对于多种网络监督机制利用度相比较低,不仅增加了执法成本,也降低了执法效率。

(三)行为主体间权责不明确

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的普遍使用,都对传统的社会治理思维和治理机制提出新的挑战和课题。在网络社会治理中,需要理顺网络不同行为主体的权责关系和边界,以法律的形式保障不同行为主体的权益,而不是以法律之名损害其他行为主体利益。目前法律对相关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界定不够清晰明确。现有的法律体系对于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在网络空间行为的权利保障、义务划分都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打破信息壁垒,保障各方的合法平等权益。对于政府而言,政府行政体制和管理模式改革,整个治理模式从传统一元主体向多元协同治理转变,但转变的过程中,政府一元治理的垄断局面被打破,网络治理权责从政府转移到其他主体手中,但是这种转移的边界和法律依据还不是十分明确。另外对于网络用户来说,也面临着权利弱化和边缘分化的风险,相对于政府、平台及各种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相对比较弱势,它们可以对用户实施多项权利限制,面临权利空间被挤压的风险。如何在多种关系中,充分保障网络使用者的权益也是网络法治需要关注的课题。

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是网络强国的重要保障,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建设,不断完善网络治理体系,依法管网治网,营造清朗网络空间是网络法治的必由之路。

(一)完善网络治理法律体系,丰富网络社会法律供给

根据网络和信息技术发展的新特点,不断丰富网络空间的法律制度供给,加强网络社会治理法治化保障。在法律规范制度方面,一是要注重界定不同行为主体间的权责关系,划清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者和监管者之间的职责边界。二是要注重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体系性,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为统领法规,从信息安全、数据安全以及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建构系统性法律体系。三是法律制定要注重从事后管理向过程治理、多头治理向协同治理的转变,避免立法的滞后性和杂乱性。同时在网络治理中,还要加强和重视非制度性软法的积极作用,特别是一些网络行业协会公约,对于网络行为主体也具有较为普遍的约束力,根据现实网络发展需要,进行完善和更新,促进软硬法融合和对接,发挥对制度性法律规章的有效补充作用。

(二)创新网络治理机制,提升多元协同治理效能

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多元协同治理是提升网络治理效能的有效手段。从政府部门来看,要继续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对不同行政部门的权责进一步明确,避免多头管理又权责不明,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抑制网络治理效率。同时注重建立多部门联合协同执法的治理机制,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升网络治理的法治化水平。对于一些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如互联网企业、网络平台、技术部门等出台相关行业法规,提升行业自律在网络治理中的规制作用。同时要注重培育网络治理中民意吸纳机制,广泛听取网络使用者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及时有效的反馈机制,充分发挥舆情监测机制在网络治理中的作用,让网络治理法治化更加具有超前预警的特点,保持对网络问题的敏感反应能力,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网络治理过程中对于多元主体可以构建便捷的对话机制,信息畅通是提升多元协同治理效能的重要举措。

(三)培育网络使用法律意识,培育网络法治生态环境

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培育法治文化。网络是虚拟空间,由于真实身份常常被隐匿,是造成网络失范的重要原因。大力加强普法宣传,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把法治宣传教育的舞台推向基层百姓生活。把普法教育从单纯地法律制度和法律知识的宣讲提升为法治精神、培养法治观念的法治文化建设中。同时注重法治队伍建设,将普法教育与执法过程相结合,在执法过程中进行普法教育,不断他们法治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通过公益活动、专题节目、案例宣传等多种方式,逐步在网民中树立宪法法律权威,将法律意识逐渐内化到网民的意识中。同时要充分发挥网络媒体的宣传功能,相对于传统媒体,网络新媒体在法治宣传中更具有优势,快速、便捷、广泛,也更具有吸引力,可以起到更好的宣传效果,在培育公民法治意识,引导文明上网方面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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