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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结构分析视角下网络犯罪的打击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23-06-15 10:21:16 浏览数:

武汉大学法学院 高曈

根据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21)》,截至2020年底,中国网民规模为9.89亿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70.4%,特别是移动互联网用户总数超过16亿[1]。互联网的快速普及,一方面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迅速发展,另一方面也因为其开放性、虚拟性和技术壁垒等特点而诱发了新型网络犯罪。根据最高检第一季度发布的数据显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人数为51800人,同比上升39.9%[2]。这些新型网络犯罪在网络和现实社会造成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保障网络安全日益成为社会经济长效发展的重要基础。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专门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断卡”行动会议纪要,下发指导性案例及编印执法办案指导手册,希望通过具体明确的政策和实务指引,对网络犯罪予以精准打击和规制。然而由于网络犯罪新类型及时应对难、追踪难、定性难等特点,我国在对网络犯罪的打击成效难有突破。

目前研究重点聚焦于具体个罪的疑难点,忽视了从整体组织结构视角的分析,也并未进一步从整体犯罪结构分析其内在作用机理[3]。吉登斯在《社会的构成》中提出“结构二重性”理论,即行动和结构二者的构成过程并不是彼此独立的两个既定现象系列,而是体现着一种二重性,指出结构“既对行动具有制约性,又同时赋予主体以主动性”[4]。所以,犯罪行为推动犯罪组织结构的形成和变化,同时犯罪组织结构对犯罪行为也有制约作用。网络犯罪团体性突出,共同犯罪人数占比达61.7%[5],研究犯罪行为打击对策,离开犯罪结构仅谈论犯罪行为具有片面性,打击效果也是有限的。

因此,本文试图从组织结构这一关键视角出发,基于典型网络犯罪裁判案例,分析网络犯罪的组织结构特点及打击难点,并据此提出精准打击网络犯罪的对策建议,以期维护网络安全,保障社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

(一)网络犯罪的本体特征嬗变

传统犯罪一般以“单独犯罪为主要犯罪样态,共同犯罪为例外”。在互联网犯罪分工进一步细化的当下,网络犯罪样态发生显著嬗变,逐渐以“共同犯罪为主要样态”。据中国司法大研究院调查显示,五年来全国涉信息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66万余名被告人,平均每件案件涉及被告人数约为2.4人,其中3人及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占比为9.5%[6]。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推动网络犯罪样态升级,技术端、宣传端、支付结算端、网络犯罪正犯端等各部分缺一不可。相比于传统犯罪团伙成员分工清晰、以紧密型和半紧密型结构居多,网络犯罪共同犯罪内部以松散结构为主,犯罪组织中没有严格的组织者、领导者与实行者的划分,组织领导指挥者和中层人员存在既组织指挥又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的情况。除家族式网络删帖团伙,网络水军组织更多采用横向组织结构,而纵向结构的恶势力组织中组织者更多承担召集人而非领导者的角色[7]。

(二)网络犯罪的参与主体特征弱化

传统犯罪组织里领导层和被领导层之间具有较强人身依附关系,而网络犯罪组织并未体现上述特点,其内部组织趋向雇佣关系,人身依附性减弱,参与主体的流动性增加。网络犯罪组织参与主体类别(按人身依附性由高到低排序)为:第一类是社会关系型,共犯双方在犯罪前具有现实社会关系,主动自觉合作经投资进入组织充当组织者、领导者或介绍进入担任重要角色。第二类属于诱骗或强迫加入型,上层管理人员对诱骗或强迫加入的新人人身控制强硬程度极大,强化人身依附性。第三类属于雇佣型,即按照工作任务完成数量给付工资,例如出卖银行卡、电信卡,协助完成支付结算、业务员或技术人员等,进入退出相对自由,且为适应网络犯罪“以一对多”的特点,招聘人数增加,领导层对组织内部的控制力减弱。数起网络恶意索赔案件中组织领导者在线上指挥,对于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部分成员姓名、年龄等基础信息一概不知,领导者对众多下线人员的基本情况并不知晓,其他时间不存在互相联系的情况。

(三)组织的外部关联特征加强

各犯罪团伙之间犯罪协作成为趋势,使得网络犯罪在嬗变过程中并非如传统犯罪“单团队作战”,而是形成网状形、聚合射线形和链条形结构。新型网络犯罪和其他个体或犯罪集团之间存在协助关系。在宣传推广、信息供应、工具供应、技术支持、支付结算等关键环节关联大量黑灰产,形成了复杂的生态体系。不同种类犯罪团伙在细致分工下外部关联性明显加强,关键实行行为的中心地位不似之前重要,帮助行为的重要性上升,整体呈现去中心化特征。例如黄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一案中,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以几千元不等的价格成套出售银行卡(每套包括U盾、密码、银行卡)给专业贩卡团伙,被用于为他人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帮助①。同一类犯罪流程上的各行为被切割成若干环节,各环节和层级协作共生,打破了传统犯罪的单一性和完整性[8]。

根据上述案例分析,本文认为网络恶势力犯罪精准打击难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组织结构内部扁平化趋势和外部关联性趋势增强,因而其打击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网络犯罪链条衔接的团伙内外部结构松散,打击方式受限。传统犯罪组织结构通常为严密的分工结构,成员人身依附性大,听从领导者和组织者的命令,因此打击方式可采用底层追踪方法或直接打击领导者方法摧毁犯罪团伙。然而新型网络犯罪往往是数个团伙链条式衔接完成,内外部联系松散,人身依附性差,增加网络犯罪打击难度。实务中近年特别是2020年10月“断卡”行动以来,帮信罪成为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排名第三的犯罪,仅次危险驾驶罪和盗窃罪。帮信罪作为网络各类犯罪的下游犯罪,起诉和裁判数量远高于这类实体犯罪。这类帮助行为的打击对于网络犯罪实行行为而言打击力度弱,团伙之间联系松散追踪难度大。其次,主体网络犯罪团伙领导者、组织者扮演召集人的角色,即使控制住召集人,召集组成员可能流动到其他召集人处,形成新的犯罪团伙,打击方式实施受阻。

(2)网络犯罪内部结构扁平化,参与网络犯罪团伙人员背景复杂化,追踪难度增加。基于互联网的开放性和虚拟性,网络犯罪团伙内部成员流动增加。除却组织者、领导者和部分固定的积极参与者,其他非固定的参与者退出后在网络上难以追踪。网络犯罪成员包括兼职学生、社会闲散人员还有公司上班白领,社会身份复杂,通过完成网络任务赚取额外收入,参与了犯罪团伙的犯罪行为,却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其他参与者,但在论及对犯罪结果的贡献上,“一对多”现象导致这些其他参与者帮助行为对最后的犯罪结果的实质贡献甚至超过正犯行为[9]。然而这类非固定的参与者在完成任务后可任意退出,退出后如果注销账户,便很难找寻到踪迹,真实的个人信息更是无从得知,即使能追踪到个人,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时存疑。因此,对于打击这部分流动且共享的违法犯罪行为帮助者上存在难点亟须解决。

(3)网络社会控制薄弱,整治彻底性受挫。美国犯罪学家特拉维斯·赫希(Travis Hirschi)在1969年出版的《少年犯罪原因》一书中认为,任何人都是潜在的犯罪人。个人和社会的联系,可以阻止个人进行违反社会准则的越轨与犯罪行为。当这种联系薄弱时,个人就会无约束地随意进行犯罪行为,因此犯罪就是个人与社会的联系薄弱或者受到削弱的结果[10]。因互联网的虚拟性和技术壁垒。网络犯罪分子在互联网上受社会控制、道德约束程度远弱于传统社会。“专组”和“特殊平台”成为规避监管的犯罪场所。另外,网络犯罪链条化和去中心化后,犯罪构成被分割,追踪和犯罪认定难度增加。以支付结算为例,被害人将受骗资金通过汇聚到各类合法的银行账户或个人第三方支付账户收款码码池,跑分员为他人进行代收款,再转款到“第四方支付平台”账户,再由“第四方支付平台”通过地下钱庄、虚拟货币等方式汇入上游犯罪团伙账户[11]。简短的操作行为分割成四个环节,每个环节有专门责任的参与者,既逃避侦查,防止犯罪资金链条被切断,又使得传统该犯罪构成被打破,呈现出碎片化的复杂结构[12]。

公安部、最高检、最高法在面对网络犯罪高发态势下,联合发布系列指导案例,惩防结合、全链条打击、严防新型犯罪,铲除网络犯罪滋生发展土壤,建立网上网下一体化打防管控模式,综合施策推动协同治理。围绕网络犯罪的组织结构特点,提出针对网络犯罪行为的三点细化打击对策,以期利用犯罪结构限制犯罪行为。

(一)链条式犯罪追踪,行、刑衔接共同打击

针对网络犯罪组织内部结构松散、外部联系加强的特点,需要从打击对象和打击范围两方面出发,做到“两个严密”,一是严密打击对象范围,二是严密用以规制的法网。

(1)打击对象范围产业链化。主要的犯罪实行行为应将其放在整体产业链中看待,仅打击某一类犯罪并不能起到遏制局面,反而会促使上下游违法犯罪团伙会协同新的犯罪团伙形成新的犯罪链条并转入更隐秘的平台。面对链条式犯罪,继续深入贯彻“打深打透”要求,深挖案件线索,通过易被抓获的帮信罪成员追溯至上游网络各类犯罪或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成员,将打击成果成效扩大,多方打压,将链条上的衔接点逐个击破。

(2)行政和刑事处罚措施规制衔接,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是当前办案重点,严打之下网络犯罪团伙和涉及网络犯罪的人员应区别对待。部分参与网络犯罪的初犯、偶犯、被胁迫或蒙骗的成员实施的行为情节轻微,放任这部分违法者易助长不正之风,而强行处以刑罚处罚则违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时,由行政机关对未达到刑罚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行政处罚,能够有效弥补刑罚不足,遏制违法行为发生,不失为良策。实体衔接上坚持“一事不再罚”原则,对于法院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定予以处罚。程序衔接上加强案件移送程序规定,紧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合作关系,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对案件集中治理并将协作打击网络犯罪常态化,既突出打击重点,对于组织者、领导者、骨干分子和涉事公司主要负责人等从重处罚,也对初犯、偶犯和犯罪情节轻微的行为人予以从宽处罚。

(二)深化行业教育和社会警示,阻断网络犯罪团伙扩张路径

网络犯罪团伙的线上参与者人数多、参与主体社会背景复杂的特点,暴露出公民对网络犯罪组织辨别能力不强、对相关违法犯罪危害认识不足,易受诱惑加入。人员易扩张的组织结构为犯罪行为提供便利,因此,阻断网络犯罪团伙的扩张,成为打击互联网犯罪的必要,需从两方面入手:

(1)各级人民政府、承担互联网环境治理职责的部门、信息服务单位、教育部门、民政部门等各部门,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管理义务,有针对性开展网络犯罪相关宣传教育,教授识别网络犯罪团伙方法,引导公民自觉抵制网络犯罪,明辨是非,拒绝成为网络犯罪的帮凶。

(2)网信、电信、公安等主管部门清理招募水军、聚集网络闲杂人士的平台、小组、QQ微信群聊,注销相关账号、下架相关应用、关闭相关网站、关停相关服务。一方面防止网络犯罪团伙建立或扩张,取缔团伙生长的“温床”,贯彻“打早打小打初期”方针,另一方面追踪已成立的网络犯罪团伙成员,及时阻断网络犯罪团伙危害的影响。

(三)加强网络社会控制,强化平台管理责任

针对互联网控制力薄弱现状,网络监管势必在两方面加强。

(1)加强国家网络监督部门对互联网环境监督,及时在网络犯罪初期即“一对多”广泛发布消息宣传及下游大量支付结算时,利用大数据等对非常规的人员聚集和类似信息频发现象予以分析,对网络犯罪行为进行遏制。

(2)强化各大网络平台监督管理职责。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社会中处于核心地位,网络社会治理离不开各网络平台的协助管理。除国家行为之外,网络服务提供者具有最强的技术、程序工具等能力,如果明知他人利用其平台实施犯罪或为不法行为提供帮助,可以以帮助犯或帮信罪定罪处罚,对于不作为行为,符合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犯罪构成的,按该罪处罚。

正如犯罪学家史蒂文·博克斯所言,“获得必需的技巧、隐秘性、供给以及社会的象征性支持越多,犯罪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国家机关和网络企业需在网络技术、虚拟性和社会监督上协同一致,严密互联网空间整治范围,加强网络社会中公民实名化管理,尽可能阻止个人的越轨与犯罪行为的发生。

注释

①(2021)豫1624刑 初320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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