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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以守正?如何创新?从图书馆概念的反思看我国图书馆学的守正创新

发布时间:2023-07-08 22:50:01 浏览数:

于良芝

(1.南开大学信息资源管理系 天津 300071)

在我国,对图书馆学内涵最根深蒂固的理解,就是“图书馆学是关于图书馆的学问”或其变体“图书馆是关于图书馆及图书馆事业的学问”。我国对图书馆学上述内涵的坚持,甚至没有受到国际图书馆学LIS 化改造的影响。所谓图书馆学的LIS 改造是指传统图书馆学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经历的、与源自文献学(Documentation)的information science 融为一体的蜕变升级,它使国外的LIS(Library and Information Science)基本取代原有的“图书馆学”(Library Science)成为学科的名称。

在LIS 形成和发展的近半个世纪中,我国图书馆学始终持守原有名称及内涵不变,但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随着信息环境的急剧变化,“守正创新” 还是成了图书馆学界经常提起的议题,尽管议题的关键——守什么正,创什么新——很少被正面回应过。

无论我国的图书馆学界是否做好了创新的准备,2021-2022 年的学科目录调整及图书情报档案管理一级学科改名,都将这个二级学科逼到了改革的十字路口。一级学科改名使图书馆学的发展失去了与一级学科因名称捆绑而同生共死的优势。这样一来,面对图书馆学生源和经费持续黯淡的光景,那些在专业设置上意欲关停图书馆学专业的信息管理学院或信息资源管理学院,再也无需投鼠忌器。在这样的生存背景下,图书馆学若要维持其在一级学科中的核心地位,创新已是迫在眉睫(如果还来得及的话)。

鉴于我国图书馆学界长期坚持以“图书馆”定义“图书馆学”的传统,本文试图通过反思和重新认识图书馆概念,思考我国图书馆学的创新方向,为我国图书馆学的守正创新,提供启迪。

用“图书馆”概念定义“图书馆学”概念始于十九世纪初的德国图书馆员施莱廷格。1808 年,施莱廷格在其出版的《图书馆学教程》中将图书馆学定义为“合用的图书馆组织所需要的一切准则的总和,这些准则都奠基在由一个最高原则衍生的合理原则之上”[1-2],由此将图书馆学理解为关于图书馆业务的学问。

当时的施莱廷格正在负责整理慕尼黑皇家图书馆急剧增长的馆藏,他将图书馆定义为“一个庞大的图书集合,这些藏书的组织整理使得任何求知者都可以即时从中获取他们需要的文献”[2-3]。

不难看出,施莱廷格最初尝试着从功能的角度定义图书馆的概念, 再用图书馆概念定义图书馆学概念,然而,他对图书馆概念的理解并没有成为十九世纪及之后图书馆概念的主流定义。十九世纪,随着工业化社会的形成及各领域专业化程度的加深,各种社会机构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重要。

图书馆也越来越倾向于以一种重要的社会机构的面目示人。

施莱廷格的主管Johann Christoph Von Aretin 就致力于将慕尼黑皇家图书馆建设成一流的知识服务机构[4]。至十九世纪末,欧美著名的图书馆员和图书馆学者更是频繁地将图书馆与教育机构并列[5],进一步凸显了图书馆的机构属性。

美国图书馆学家杜威还以此为依据,围绕图书馆的经营管理设计了图书馆学课程体系。

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的芝加哥大学虽然显著扩展了图书馆学的内容, 不仅关注其内部业务,也关注其与相关行业(如出版)及整个社会的关系,但总体上并未突破“图书馆学是关于图书馆的学问”“图书馆是收集、整理、保管、提供人类知识记录的机构”的认知[6]。由此可见,传统图书馆学的内涵及其图书馆学知识体系的架构,实际上是由图书馆作为一类社会机构的内涵所决定的,即“图书馆学是关于图书馆(机构)的学问”。

这样的“图书馆”概念在二十世纪末二十一世纪初开始暴露出问题,因为这个概念的外延根本无法纳入当时正在涌现的各类数字图书馆。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各国作为国家战略研发的兼具信息查询与获取功能的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都被冠以数字图书馆或类似的名称,如美国的数字图书馆计划、英国的电子图书馆项目(e-Lib Programme)以及我国的“中国试验型数字式图书馆项目”“中国数字图书馆示范系统”。

假如这个以“数字”(digital)为修饰语、以“图书馆”为主体的概念,确实指向一个图书馆类属的话,那么,这个新型类属与人们已经熟悉的、作为机构的图书馆之间实在相差太远,令人不得不问:究竟是什么让这些新生事物获得“图书馆”命名,从而添列人类文明史上又一图书馆形态。美国学者Arms 在撰写其数字图书馆著作时,就对这个问题表达了茫然和困惑[7]。显然,如果Arms 的茫然和困惑不是庸人自扰,那么,图书馆学界就有充分的理由正视这种困惑,思考这个对学科具有奠基作用的概念,是否会随自身内涵的改变而重塑学科的内容。

2.1 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不是机构

如前所述,长期以来,人们倾向于把图书馆理解为一类社会机构,不仅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的图书馆学者如此视之,今天的很多图书馆学者依然如此。

如北欧学者约兰德就强调图书馆作为记忆机构的地位,并认为它应该和其他记忆机构一起成为LIS 的研究对象[8]。

国内外图书馆学教科书也经常将图书馆定义为一个信息交流、知识传播、文化教育机构[9-11]。

“机构”意指社会分工中的一群人为了特定的目标,围绕特定实践而组织成的相对稳定的存在;
在现代社会中,它经常通过某种规范的程序而形成。

然而,图书馆发展史可以轻易证明,过去和现在存在的很多图书馆并非机构。首先,历史上曾经存在的很多私人图书馆,就很难划入机构范畴。纵然有些大型私人图书馆可以被视为机构(如欧洲文艺复兴时期的美第奇家族图书馆或许可以被视为欧洲社会转型时期世俗机构的代表),但多数只是作为私有财产而存在。

在英语中,甚至普通家庭的藏书所在地,都可以叫做图书馆(library)。这样的“图书馆”更明显地与机构无涉。或许有人会说,它们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图书馆,但从逻辑上说,要证明它们其实不是图书馆与证明图书馆必定是机构同样困难。

其次,在英美的图书馆统计资料中,分馆和一些相对简易的图书馆服务点,通常被作为“一个图书馆”单独计入,即使它们并不具有独立的机构地位。在我国,“十二五”以后出现的很多公共图书馆服务设施,在机构上也不独立, 但这并不影响我们把它们视为“图书馆”。

如苏州图书馆目前下辖99 个分馆①数据来源于苏州图书馆。,这些分馆在机构上都隶属于苏州图书馆,但它们并不因此就失去其图书馆定位。

再次,也是更重要的,数字化时代的产物“数字图书馆”,显而易见不具有机构属性。

以超星数字图书馆为例,虽然该图书馆背后确有一个运行机构,即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但我们平时所说的“超星数字图书馆”指向一个数字化产品,而非它的运行机构。

按照私民社会理论,在我国城市住宅小区内部,作为国家权力作用场域的公共空间和公共领域基本不存在。那么,在私人构成的集体空间或私民社会中,国家的进入和控制是否具有正当性?建筑物的产权和公共部位的物权或者所有权,能否延伸出小区内部集体事务的治理权?

由此可见,很多我们称之为“图书馆”的事物,并非机构。这也就是说,机构属性不是图书馆之所以成为图书馆的必须属性,因而不构成图书馆的本质特征。认定机构不是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并非否定图书馆可以具有机构属性。事实上,直到今天,绝大多数图书馆仍然具有机构属性,是作为机构而存在的图书馆。一切作为机构而存在的图书馆依然需要科学的经营与管理,使其以最小的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其目标。

2.2 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不是场所

虽然很少有书面定义将图书馆明确界定为场所,但很多人(包括图书馆学者)依然会不自觉地将图书馆理解为场所性存在。这种理解的最直观证明,就是我们会把“走进图书馆”这样的表述视为天经地义。

这样的表述甚至会理所当然地出现在图书馆学界面向公众的科普作品(如招生宣传)中。

当我们面向公众使用这样的表述时,我们已经引导公众预设了图书馆是一个“可走进”的场所,屏蔽了图书馆可以是“非场所性存在”的可能性。

然而,这样的引导实在是一种误导。

且不说以“图书馆”命名的数字图书馆以及依托移动通信技术的移动图书馆不具有场所性,即使在数字图书馆和移动图书馆出现之前,已经存在非场所化的图书馆。前数字化时代非场所性图书馆的典型代表就是各种各样的流动图书馆。

这类图书馆的流动性消解了其场所性,使其可以不依赖任何场所而存在。尽管一些规模较大的流动图书馆,如装备良好的汽车图书馆,其本身也可以被“走进”,表明大型流动图书馆自身也可以构成一个流动的空间,但“流动”从本质上说是逆场所化的,流动图书馆从本质上说是非场所化的图书馆。那些小型的流动图书馆,如我国民国时期用板车搭建的流动图书馆,甚至不具有“可走进”的自身空间,但依然不失为流动的图书馆。

传统的流动图书馆、数字图书馆和现代信息技术支撑下的移动图书馆的存在表明,没有场所的支撑,也可成就一个图书馆,因此,场所不构成图书馆的本质属性。

与理解图书馆的机构属性一样,认定场所不是图书馆的本质属性并非否认图书馆可以具有物理空间。事实上,今天存在的绝大多数图书馆仍然有其馆舍,是作为场所而存在的图书馆(library as a place)。一切作为场所而存在的图书馆依然需要对其空间进行合理设计,使其最大程度地服务于图书馆的目标。

2.3 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不是文献或信息集合

施莱廷格在提出图书馆学概念时,将图书馆定义为一个可以保障求知者即时获取其所需文献的图书集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图书馆协会的图书馆学术语词典也曾把图书馆定义为一个被组织起来,向目标用户提供物理实体、书目、知识获取的资料集合[12]。

这两大定义都将图书馆视为服务于特定目的或具有特定功能的文献集合,从而将文献集合定义为图书馆的本质属性。

常识告诉我们,人总是为了某种目的才汇集文献或信息。因此,文献或信息集合其实仅仅是图书馆发挥其更本质功能的手段。作为手段,它可能不具有唯一性,即在条件许可或适合的情况下,图书馆也可能通过其他替代手段来实现其根本功能。

在数字化技术出现之前,图书馆经常通过馆际互借或联合采购等方式,改善其对用户的服务能力。

在此情况下,至少有一部分文献是在文献集合之外,服务于用户需求的。在现代信息技术普及之后,依托数字化和网络技术,信息可以在完全分布的状态下,完成过去必须在汇集状态下才能完成的功能。

分布式数字图书馆就是在信息分布状态下,实现原有图书馆功能的新型图书馆。可见,文献或信息汇集对图书馆的存在而言虽然至关重要,但在有些情况下,图书馆可以缺省部分文献的汇集甚至缺省整个文献集合的建设。由此可见,文献集合也不是图书馆的本质属性。

虽然文献集合不构成图书馆的普遍本质属性,但它却是图书馆的非常重要的属性。

绝大多数图书馆都需要一个切合其目标用户需求的高质量的文献集合的支撑,即使在数字化时代,集合型图书馆也比分布式图书馆更普遍。这意味着,文献资源建设依然是,将来也必定是图书馆和图书馆学的重要课题。

2.4 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不是公益性

在现代社会,人们也经常把公益性视作图书馆的属性,认为图书馆是向个人提供知识、满足个人求知欲望、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条件,因而,具有与免费教育同等程度的公益性。其中,公共图书馆作为个人发展、社会和谐、政治民主的重要支撑,最显著地体现了现代社会在保障知识传播方面所秉承的公益性。

现代社会的其他主要图书馆类型, 如国家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中小学图书馆等,也都隶属公共领域,并向其目标用户提供免费服务。社会成员在利用上述图书馆服务时, 常将其视为公益性服务的代表,并将这一属性推及所有图书馆。

在图书馆职业内部, 受现代图书馆职业理念(强调信息自由获取、信息平等获取、最大获取等)的影响,很多从业人员也常将公益性视为图书馆的内在属性。

2.5 图书馆的本质属性植根于其功能

从上面提到的形形色色的图书馆来看,能够把这些形态各异、性质不同的事物归为同类的,似乎只有它们的功能。也就是说,这些图书馆共享某种特定功能,并因这一功能而被称为图书馆,无论它们是否构成机构,是否有其场所,是否汇成集合,是否具有公益性。

人类共享意义的先天需要产生信息交流需要,而信息交流需要派生信息查询和获取需要。

图书馆的核心或根本功能正是同时保障信息的有效查询暨获取。

施莱廷格和美国图书馆协会所定义的图书或资料集合所服务的,恰恰就是信息查询暨获取这一根本功能。从古代图书馆到今天的数字图书馆,其共享的也恰恰是这一功能。有趣的是,古代亚历山大图书馆和数字时代的谷歌数字图书馆,竟然还共享同样的梦想:提供全人类所有知识的获取。由于知识是观念形态的产物(意义的一种),只能通过信息传递而被传递,因而亚历山大图书馆和谷歌数字图书馆梦想中的知识获取,必须依赖信息获取。

此外,保障信息的有效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也是图书馆派生其他功能的基础,如现代图书馆所发挥的文化传播功能、教育功能、阅读兴趣培育功能、信息素养培养功能等等,都建立在信息的查询和获取之上;
没有信息的查询和获取,其他功能都是不可想象的。

对图书馆概念的上述反思显示,那些经常被现代人视为图书馆本质属性的特征——机构、场所、文献集合、公益性服务,事实上要么只适用于部分图书馆,要么是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阶段性属性,要么是从外部加给它的非内在属性。

贯穿图书馆发展史始终且为所有图书馆所共有的特征就是其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功能特征,这一特征因此构成图书馆的本质属性。依此属性,可以将图书馆定义为一个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体。

一个具体的图书馆可以致力于保障任何具有较长久利用价值的信息的查询暨获取(如国家图书馆),也可以保障特定种类的信息的查询暨获取(如科学图书馆、音视频图书馆)。

由此定义的图书馆从外延来看,便不仅包含现代人所熟悉的各种类型的实体化和机构化图书馆,如国家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等;
也包括所有其他形式和形态的信息查询暨获取功能体。

首先是古今中外存在过的非机构化的实体图书馆,如私人图书馆、图书馆分馆、流动图书馆等;
其次是依托现有实体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查询获取平台,即这些图书馆的数字图书馆部分,如依托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
再次是依托多个现有实体图书馆的分布式数字图书馆。分布式数字图书馆是通过同一平台或界面,支持用户对分散在不同服务器上的数字化资源进行查询暨获取的图书馆。

一个典型案例就是由美国众多公共图书馆共同建设和维持的美国数字公共图书馆(Digital Public Library of America)。

此外,在数字化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已经使得不依赖任何实体图书馆的纯数字化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成为可能。很多这样的平台都自称数字图书馆。被我国图书馆界和用户广为熟知的超星数字图书馆、谷歌数字图书馆、科学公共图书馆等都属于此类图书馆。

这类纯数字图书馆与现有实体图书馆的数字图书馆板块(如中国国家数字图书馆)同属以信息查询暨获取为核心功能的数字化平台,因而与后者一起同属图书馆范畴。

一旦将不依托现有实体图书馆的数字图书馆划入“图书馆”概念的外延,我们就会发现,在数字化时代,现代信息技术已经催生了数量庞大的此类功能体。

这包括出版商为自己的出版物提供的查询暨获取平台(如爱思唯尔的ScienceDirect),也包括与众多出版商签约的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如支持中文学术信息查询暨获取的CNKI 和支持英文学术信息查询暨获取的EBSCO),还包括各种移动信息APP 或小程序,如微信读书、喜马拉雅等。

虽然很多平台没有明确冠名“图书馆”,但就其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核心功能而言,它们与上述各类数字图书馆同类,因而有理由被划入图书馆概念的外延。

图书馆概念的外延推及至此,以下问题已在期待之中:诸如抖音、快手,乃至整个互联网这样的平台是否属于图书馆?如前所述,图书馆的本质属性是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即它以信息查询暨获取为首要或核心功能。以抖音、快手以及整个互联网为代表的平台的首要功能是信息生产暨传播,它们的本质特征更接近前数字化时代的大众传媒,原本不隶属于图书馆概念外延。然而,由于这些平台的信息生产与积累速度十分惊人,当其信息积累到一定的规模,这些信息同样会面临有效查询和获取的问题。

一个十分可能的前景是:在这些生产暨传播平台之上,需要形成专门保障其有用信息查询暨获取的“上层建筑”(至于什么叫“有用信息”,这构成新的研究问题,此处不做展开),这样的“上层建筑”属于图书馆。

如前所述,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面对外部环境和自身发展空间(以生源、就业、课题经费、专业设置等为标志)的变化,我国图书馆学界开始频繁讨论学科的守正创新问题,由此提出了本学科应该恪守的根基和需要创新的前沿分别是什么的问题。

虽然各种以“守正创新”为主题的讨论(会议、论坛等)很少给出上述问题的明确答案,但从各种讨论不断将学科使命与我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需要相联系来看,对于本学科应该恪守的根基,图书馆学界心照不宣的选项依然是“图书馆学就是关于图书馆(机构)的学问”的学科内涵。

图书馆学者坚信“图书馆学就是关于图书馆的学问”的正确性,其实并不奇怪。从表面上看,这一命题与“单身汉是未婚男人”等命题,即哲学领域所说的分析命题,十分相似。分析命题就是宾词的意义已经包含在主词意义之内的命题,因此也是必定正确的命题。由于看上去与分析命题十分相似,“图书馆学就是关于图书馆的学问”的命题很容易被认为先天正确。然而,真相却是,“图书馆学就是关于图书馆的学问”并非逻辑命题而是一个历史性命题。无论是“图书馆学”概念的发明,还是它的含义,都源于十九世纪的图书馆员对图书馆业务复杂性的深切体验与感悟,因而植根于一个特殊的历史环境,并因此携带了该历史环境所赋予它的含义。施莱廷格发明“图书馆学”的背景是,当时的德国普遍认为图书馆员的合适资质是各学科知识,特别是历史知识,否认图书馆员需要特定的专门知识;
施莱廷格使用“图书馆学”概念,正是为了突出图书馆员核心知识的专属性:它不是来自其他任何学科,而是专门的“图书馆学”[1,3]。与“图书馆学”的概念一样,“图书馆”概念的含义,也是在十九世纪西方社会转型、社会机构地位上升的背景下被赋予的,即:被认为是与其他社会机构(如学校)同等重要(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的机构。这些历史性含义裹着一个分析命题的外衣传承至今,导致今天的图书馆学学者对这一命题及其含义深信不疑。因此,在表述这一命题时,经常或明确或隐含地将其中的图书馆理解为以现代国家图书馆、高等学校图书馆、公共图书馆为代表的机构。在反思了图书馆概念之后,我们发现,这一命题的历史含义,即:“图书馆学是关于图书馆(机构)的学问”,无法扛鼎今日图书馆学的守正。

如果将本文重新定义的图书馆概念代入“图书馆学是关于图书馆的学问”,可以得出“图书馆学是关于保障信息查询与获取的功能体的学问”的具体命题,其中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体,是指以保障信息有效查询暨获取为首要功能的任何形式和形态的功能体。人类出于对信息交流效率的追求,必然利用一切可能的信息技术条件、合适的社会分工和制度安排,持续对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体进行革新,使其在形式和形态方面呈现阶段性变化,例如从单纯的学术型转变为多种类型并存,从固定形式转变到固定与流动并存,从物理形态转变到物理形态、复合形态、数字化形态并存。

这种变革所需要的理论与技术革新,构成了图书馆学不断创新的源泉。

这意味着,用重新定义的图书馆概念重塑“图书馆学是关于图书馆的学问”的含义,的确有望拓展图书馆学的创新空间。

然而,即便是“图书馆学是有关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一切功能体的学问”的命题,也不足以反映图书馆学的真实内涵。首先,一个学术共同体之所以要关注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体,并由此发展出一个学科,是因为保障信息查询与获取的功能本身对于人类的发展至关重要且足够复杂。

因此,从根本上说,图书馆学真正关注的是保障信息有效查询与获取这一人类需要及其满足;
其次,现代社会中,保障信息查询的很多业务是在图书馆这一功能体之外,由其他机构或实体完成,而后植入到图书馆这一功能体之内。

自十九世纪初开始,当科学论文成为科学家查询和获取的主要信息类型时,保障其有效查询的业务就主要由商业或非商业机构在图书馆之外展开。现代图书馆员耳熟能详的大型科学信息查询工具,如化学文摘,生物学文摘,以及后来的科学引文索引,社会科学引文索引,都是在图书馆之外被研发出来。这样的社会分工其实符合现代社会对信息加工处理的效率要求,因为从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来看,由专门机构对学术论文进行集中处理,形成独立于馆藏的查询工具,再由各图书馆分别向各自的用户提供这些查询工具,不仅成本远低于由各图书馆分别对其学术论文馆藏进行处理, 形成各自的馆藏查询工具,而且更有可能保证用户针对特定需要的查询效率,特别是查全率。

不难看出, 这些馆外业务同样构成信息有效查询相关理论与技术的实践基础,因而同样构成图书馆学的关涉对象。这些事实表明,图书馆学虽然关乎图书馆,却不限于图书馆。因此,即使是“图书馆学是有关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一切功能体的学问”的命题,也因内涵过于狭窄,不足以构成图书馆学恪守的根基。

如前所述,图书馆学之所以关注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体,是因为它关切信息有效查询与获取这一人类普遍需要及其满足。

这一需要构成了图书馆和图书馆学共同的永恒的存在理由,是图书馆学需要恪守的根基。

一旦图书馆学的关注焦点从保障信息有效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体转向人类查询和获取信息的普遍需要及其满足,那么它就必然迈向一个更广阔的领域。以现有图书馆学知识体系为基础,我国图书馆学将面临一系列创新需要。首先是从机构化图书馆的相关理论与技术转向所有信息查询暨获取功能体相关理论与技术的创新;
其次是从馆内业务相关理论与技术转向一切信息查询获取相关理论与技术的创新;
再次是在各类信息生产、传播、积累平台上建设“信息查询暨获取上层建筑”的相关理论与技术创新。一旦图书馆学按照上述路线进行创新,它的知识体系将更接近于甚至超越国外的图书馆信息学(LIS)。

在信息环境日新月异的当下,图书馆学,更确切地说是图书馆信息学,特别需要建立起对新涌现的信息查询与获取需要的敏感性。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当互联网作为新的信息交流平台迅速积累海量信息的时候,图书馆学就因自身的视野局限性,错失了保障互联网信息查询和获取效率的时机,失去了在搜寻引擎研发方面的主导地位和话语权。今天,随着社交媒体和在线教学等应用的发展,每种应用也都在迅速积累海量信息,为有效查询和获取其中的信息提出了挑战,图书馆学是时候回应这类需要,并开展相应的理论与技术创新了。

守正创新的图书馆学或图书馆信息学,其实践领域会有哪些拓展?换言之,接受了图书馆信息学教育的专业人员,其基本就业领域在哪里?

显而易见,传统的实体性/场所性图书馆,并非图书馆信息学的唯一适用场景。

其他适用场景还包括:非实体化的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包括冠名和未冠名“图书馆”的数字化平台)、信息查询工具的研发场所(包括专门的信息检索系统和搜索引擎)。此外,那些不以信息有效查询暨获取为核心功能,但却积累着海量信息的机构或应用,如政府部门、企业、抖音、慕课平台等,也需要图书馆信息职业的介入,以便对其信息进行组织整理,为之提供更加有效的信息查询获取架构。因此,图书馆信息学对应着十分广阔的实践领域,这些领域构成了图书馆信息学毕业生的基本就业场所。

对于已经在实体图书馆工作的图书馆员而言,上述职业版图的变化意味着更广阔的职业流动空间。在这块版图上,他们的流动空间绝不仅仅是从一个图书馆到另外一个图书馆,而是可以从实体图书馆到非实体图书馆,从图书馆到信息查询工具研发机构,从信息已经整序的查询暨获取平台到有待整序的信息生产暨传播平台,从专事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场所到包含信息查询与获取业务的场所(如政府和企业的信息资源管理)。

由于承袭了“图书馆学是关于图书馆(机构)的学问”命题的历史局限性,当前我国图书馆信息职业对于很多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特别是未冠名“图书馆”的数字化平台,缺乏深度介入。

图书馆信息职业的使命和专长是保障信息的有效查询和获取,“有效”意味着保障用户用最小的努力就能获取到高质量的相关信息,它要求深度的信息组织整理及评价筛选机制。

正是由于缺乏图书馆信息职业的深度介入,很多数字化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虽然也可以提供一定程度的信息查询和获取,但还远远做不到有效,因而只能算做非专业化的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正如物理世界中的非专业化实体图书馆。

对于抖音、快手、慕课这样的信息生产和传播平台,我国图书馆信息职业的介入意识和关注程度更低。

很多图书馆把这类平台作为图书馆宣传自身的媒介,但无论是这些平台的开发运营者还是图书馆信息专业人员,都很少意识到,图书馆信息学的理论和技术可以给这些平台的海量信息带来秩序,可以为其中具有较长久利用价值的信息提供更加有效的查询工具和获取架构。

中国图书馆学界从施莱廷格、杜威、芝加哥大学图书馆研究生院继承了关于什么是图书馆学的认知,经常将图书馆学理解为关于图书馆(机构)的学问。在数字化时代,随着数字化信息占人类全部信息的比例的提升,冠名或未冠名“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大量涌现,迫使我们不得不追问图书馆究竟是什么。

而一旦我们对这个概念做出严肃反思,我们就会发现图书馆的本质特征并非其机构性和场所性。

这样的反思不可避免地颠覆源自施莱廷格、杜威甚至芝加哥大学图书馆研究生院对图书馆学的认知。

本文对图书馆概念的反思导出以下结论:(1)从本质上说,图书馆就是保障信息查询暨获取的功能体,这包括机构型实体图书馆、非机构型实体图书馆、依托单个实体图书馆的数字化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即复合图书馆的数字化部分)、依托多个实体图书馆的分布式数字化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冠名“图书馆”的纯数字化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未冠名“图书馆”的纯数字化信息查询暨获取平台;
(2)图书馆学的根本关切是人类在浩如烟海且无序的信息中查询和获取相关信息的需要及其满足机制,这是图书馆学关涉图书馆这一信息查询暨获取功能体的原因,也是它同时将视野投向图书馆之外的相关业务(如信息查询工具的研发业务、政府与企业信息资源管理中的信息查询与获取业务、信息生产与传播平台上的信息查询与获取业务)的原因;
这一根本关切构成图书馆学在任何时候都值得持守的传统;
(3)在原有的“关于图书馆(机构)”的学问之外,图书馆学拥有非常广阔的创新空间。

这些创新空间不仅来自信息查询暨获取功能体的多样态性,也来自图书馆之外信息查询与获取需要及相关业务的普遍性。

按上述“守正”和“创新”含义发展的图书馆学知识体系显然大大超出了“图书馆学”名称隐含的范围,与国际通行的LIS 学科更为接近,因而命名为“图书馆信息学”更为合理。但与当前国际LIS 相比,本文所说的图书馆信息学在守正与创新方面都有别于前者。一方面,本文所阐释的图书馆信息学因恪守其保障信息查询暨与获取的使命,可以避免国际LIS 学界的某些过度扩张趋势,如将信息概念扩张到“信息即物”(information-as-thing)、将信息经验扩张到具身化体验(embodied experience)、将信息素养扩张到身体行为等趋势;
另一方面,本文所说的图书馆信息学建立在对图书馆概念的反思之上,其关联客体比国际LIS 所关联的“图书馆”更为开阔。以LIS 之名,我国图书馆学不仅有望获得新生,而且可以为国际LIS 贡献中国的创新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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