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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良性互动】2017舆论监督案例

发布时间:2019-02-19 06:17:55 浏览数: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网络平台为民众表达意见提供了便捷的途径和广阔的空间。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是法律与道德的矛盾在现实中的反映,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二者之间亦存在很多契合点,也因此使得两者的良性互动成为可能。本文希望通过构建网络媒体的客观中立机制和司法机关及时公开机制的互动、网络言论的自由通畅机制和司法机关快速问责机制的互动、网络媒体的合理引导机制和司法机关主动沟通机制的互动,为达到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的理想平衡状态提供出路。
  关键词:网络舆论 司法裁判 舆论监督 司法独立
  
  一、导论
  网络舆论,是在网络上民众对于某个问题的意见,其背后反映的是对于此问题所折射出来的社会态度、社会价值。由于司法案件往往是社会矛盾的折射,具有较大的新闻价值,对传媒具有天然的吸引力,因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更容易成为网民们关注的焦点,成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对象。通过几个众所周知的案件,不难发现如今的中国网络舆论有着相当的影响力,这是社会法治观念的进步,也是法治建设社会舆论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经过网络舆论热议的案件,都对当代中国司法界产生影响。若不是新闻媒体的不断跟踪报道和披露,若不是民众通过网络酣畅淋漓地表达民意,这些个别案件也许会和大多数的案件一样平淡、没有人关注。在强大的网络舆论关注面前,原本就谨小慎微的司法裁判者更是如履薄冰,不得不面对来自各方的压力。重压之下,他们做出的理性思维和独立判断受到影响,为了求得社会的赞同,片面追求司法的社会效果,进而不断的改进和矫正自己的行为,以期与社会赞同的评价体系相一致,导致司法裁判向舆论趋同。这样的结果清楚地表明:网络舆论影响了司法独立、妨碍了司法公正、动摇了司法权威。
  人们逐渐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开始重新审视和思考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关系。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冲突成因何在?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使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达到良性互动等,这些都是当今网络时代下我国法治建设所要面对的问题。
  二、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内在机理
  (一)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所追寻的共同价值目标
  公平正义是网络舆论与司法活动的共同追求。网络舆论虽然不一,但主流观点都希望揭露事实真相,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从这个角度出发,反映大众呼声的网络平台与公正廉洁的司法机关同为构建社会正义体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同时,网络舆论对案件和事件的曝光和关注,不仅有助于为司法机关提供相关证据和线索,而且有助于增强司法活动的透明度,为保障司法的公平正义提供坚实的舆论环境和群众基础。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指出:“审判应当公开,犯罪的证据应当公开,以便使或许是社会唯一的制约手段的舆论能够约束强力和欲望;这样,人民就会说,我们不是奴隶,我们受到保护。”舆论要求司法在公开、透明的程序中运行。通过舆论的传播,可以让更多的人加入对司法的评价,让司法置于公众的关注下公正的进行。
  (二)网络舆论监督是司法监督的有效形式
  网络舆论正是以言论自由为依托,以行使公民批评、建议权为途径,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以维护司法公正为目标的一种有效的司法体制外部监督。在适当调控的状态下,网络舆论对司法的监督与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冲突,相反,在某些情况下,网络舆论监督司法反而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目前,我国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最大障碍不是民意,而是权力干预。在具体的司法活动中,如果权力对司法进行干预,导致司法不公,网络舆论往往对该司法行为进行批判,这必然会使权力感受到网络民意的压力。事实上,民意反对的不是独立的司法,而是已经受到权力干预乃至操纵的司法。在此情况下,民意表面上表达的是对司法的不满,实质是对权力干预司法的反感。民意通过对权力干预司法的阻击,为司法减轻了压力,由此而成为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推动力。
  (三)民意参与是司法裁判和网络舆论的契合点
  我国现阶段的司法治理机制鼓励法官正视民意。我国一直倡导“为人民服务”的政治理念,现阶段又以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判断是否好法院、好法官的重要标准,法院的大门因此要比以往更向人民敞开,法官的心理因此要比以往更向人民贴近。这种敞开和贴近要求审判与民众的亲密接触除了民众以各种形式介入审判,法官则要在审判中关注、倾听、理解并回应民意,这样,网络舆论有了进入审判并发挥作用的通道,伴随着网络民意的诸多非法律化的社会因素成为审判中的作用因子。因此,法官除了与网络民意沟通,别无选择。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良性互动的具体路径
  (一)网络媒体的客观中立机制和司法机关及时公开机制的互动
  网络媒体的报道应建立在客观中立的基础上,在报道过程中秉持客观中立的态度,更谨慎、准确和真实的进行报道和舆论传播。在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尚未公开相关案件详情前,网络媒体不应发表任何倾向性意见,更不应对案件的处理下结论,以免误导公众,对司法裁判产生压力。对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网络媒体更不得进行采访、报道。
  与此相应,司法机关应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尽量在第一时间发布新闻,说明真相,平衡观点、赢得话语权、掌握主导权,引导舆论。如果报道不及时,待到网络上部分传言被证实后,民众会更加相信网络传言,进而在一些传言与司法机关公布的实情相左时,选择相信网络传言而非司法机关。
  (二)网络言论的自由通畅机制和司法机关快速问责机制的互动
  在适当约束舆论的同时,也应为正当网络言论的自由通畅提供保障,避免走入舆论管制的极端。网络舆论不免有情绪化的宣泄,但网络毕竟聚集了最大多数,最真实的民意,公众自由自愿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是最根本、最重要的权利实现。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封杀恶劣意见的话,那么最终良好的意见也会被同样扼杀。网络舆论受到过多的限制,必将削弱人们对司法权的监督,容易导致司法权的滥用,使人民群众变成无言的反抗群体,使公正裁判变成无源之水。
  与此相应,司法机关在直面网络舆论快人快语的同时,应快速对网络舆论关注的违纪违法等行为做出反应和处理。针对负面新闻,一旦调查属实,应迅速启动问责机制,避免上级机关为下级机关、单位为个别违法个人的不作为和其他问题“背书”。对涉嫌违规的人,相关部门要采取简洁的处理手法,果断问责,避免越抹越黑的被动循环,同时又能有效地减弱对司法的负面影响。
  (三)网络媒体的合理引导机制和司法机关主动沟通机制的互动
  面对舆论焦点,网络媒体应做好“把关人”、“引导者”的角色,提高网站执业人员素质,使版主、坛主和网站负责人等肩负起类似传统媒体舆论监督者的责任。绝大多数网络舆论在初始阶段均体现出对某个司法案件的普遍化情绪,这种情绪在网民中迅速传播,产生普遍认识和共鸣,进而推动舆论向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领域蔓延扩散。随着时间的推移,如果没有新的激发因素的介入,网民的情绪会逐渐减弱,并最终朝着理性化的方向发展。因此,网络媒体在保持客观中立的同时,应尽量将舆论向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方向引导,避免网络谣言对民众的无端刺激。
  与此相应,司法机关应主动通过媒体与公众沟通,及时将网络关注案件的情况公之于众。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和诉讼的不同阶段,适时在网络媒体上发布消息,充分发挥媒体优势,发起宣传攻势,不失语,不妄语,使公众和媒体及时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诉讼的进展,利导舆论监督,避免网络舆论与司法裁判的分歧。
  四、结语
  在当今社会中,司法裁量与网络舆论既要区别,各归各位、各自有所为和有所不为,又要互相沟通,相互配合与协作,形成良好的互动关系。要解决诸多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之间的关键问题是观念的转变,即对待网络民意的态度是尊重,而非把它当做审判权的行使。只有实事求是,避免看待问题的随意性和盲目性,才能有效地发挥民意作用,有效地促进社会监督,维护公平和正义价值的实现。因此,双方只要尊重彼此,寻求良性互动、积极合作,就能实现司法公正这个共同的目标。
  作者简介:
  何悦(1981.11- ),女,吉林长春人,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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