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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法律意识,弘扬法治精神_大众法律意识对法制建设的负面影响

发布时间:2019-02-28 06:29:06 浏览数:

  摘要:近年来一些典型性案件的判决结果与民众的期待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民众对判决结果的抵抗与不满情绪正在形成一股强大的力量,这种看似大众法律意识崛起的现象正在对我国的司法判决与法治建设带来极大冲击与负面影响,二者之间的矛盾已然成为法治建设中不容忽视的问题。
  关键词:大众法律意识 司法判决
  
  一、大众法律意识概述
  法律意识是人们对于法律和有关法律现象的观点、知识和心理态度的总称,属于一种观念的法律文化,同人们的世界观、伦理道德观等有着密切联系,带有强烈的阶级性,在阶级社会中没有全社会统一的法律意识。【1】
  大众法律意识是大众或者社会公众对法律问题的态度与看法,与法律意识相比,具有一定的统一性与一致性,深受社会发展程度和社会舆论的影响,代表了社会大众(即“老百姓”)对各类法律问题的看法,经常体现于大众对各种法律事件的反映与态度上。
  大众法律意识主要体现为感性的法律感觉与知觉,也体现为理性的法律观点。总的来说,大众法律意识是复杂的,对法制建设既有正面的影响,又有负面的影响。【2】
  大众法律意识的正面影响主要在于,首先,大众对法律问题的关注程度在提高,大众参与法律问题讨论的热情在提高,公民法律意识逐步提高。其次,大众更加重视国家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并能够根据自身的主观独立性思考,对国家司法活动提出个人的意见与看法,对国家法制建设起到了促动和监督的作用。
  大众法律意识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这种意识中蕴含的感性因素和主观因素。人们在对法律问题形成个人观点的时候,往往具有浓厚的个人感情因素,受到个人认识法律问题的动机与目的的影响。大众对法律问题的认识,易从主观愿望出发,片面强调法律问题的局部内容,缺乏全面性、客观性、科学性。这种意识主导下形成的社会舆论,无疑会对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发展起到负面影响。
  二、大众法律意识的负面特征
  随着大众法律意识不断被唤醒,我国法制建设再也不单单是“自上而下”的教条式,更多地渗入了普通民众对法律问题的看法。随着这种趋势的不断扩大,大众法律意识的负面因素无疑会反来过引起法制化进程的倒退。
  笔者看来,大众法律意识最明显的负面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众法律意识带有过多主观色彩
  由于大众法律意识的形成多受到社会舆论的影响,显现出其随意性、易受操纵的特点。尤其在网络领域,意愿的表达者通常以匿名形式或虚假身份自由发表言论,不会过多地考虑表达意愿的特定场景,在表达上越发随意和肆无忌惮。随着其言论不断地被认同者转发,极容易引起普通大众的盲目跟风。这类跟风者对特定话题不论合理与否盲目跟帖,从众心理燃起大众狂热,进而把原本平常的社会事件推向敏感高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进而引起个体民众的理性丧失。【3】在“许霆案”中,大众“一边倒”式的舆论,就是大众法律意识过于主观主义的例证。
  许霆是一名普通保安,一次偶然机会,他发现某银行的ATM 机出了故障,便逐步分次地陆续从该提款机取走了17 万元。他一被捕,关于他的议论便不绝于耳。从刑拘到起诉到一审、二审,许霆的刑期从无期徒刑变为5 年有期徒刑,最后因狱中表现良好,服刑3 年提前出狱。【4】且不论“无期徒刑”的判决是否合理,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影响十分明显,并且大众舆论无不“一边倒”地对许霆表示出极大的同情。站在一个客观的角度来看整个案件,许霆的过错是十分明显的。也许谁都不能说,许霆第一次无意取出1000 元是有过错的,但作为一个成年公民,在提款机出错后又连续操作几十次,甚至在凌晨又提走了十几万元,心智成熟健全的许霆不会不知道这是一笔不义之财。
  法律上,在对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的定性中,除了犯罪主体、客体、客观要件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主观要件。在这个案件中,许霆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与影响,却依然“明知不可为而为之”,其行为无疑构成了故意犯罪。然而,在明显构成犯罪的情况下,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人为许霆喊冤呢?这里折射出的正是大众法律意识的主观性。【5】“许霆案”表现出的是人们对于权势集团的不满情绪。银行作为垄断性的国企,让储户始终觉得自己站在法律地位中的下风,受到银行的控制和剥削。正是这种完全不对等的关系,让社会舆论在不自觉的情况下对同是储户的许霆表示同情,把自己和许霆进行情感的捆绑,发出不理性的呼声。
  (二)大众法律意识带有过多感性因素
  大众法律意识不等同于对法条的认可和执行,还包含了法律意识主体的感性因素。当感性因素战胜理性因素,大众法律意识便容易与法律原则相背离,出现不符合法制建设要求的行为,导致社会大众出现不健康、甚至不合法的意识和行为。近些年来的“人肉搜索”就是大众法律意识过于感性化的表现。“网络人肉搜素第一案”出自2007年。12月29日,北京某公司31岁高级白领姜岩在远洋天地24楼的家中跳楼身亡。在生前的博客中,她将自杀原因归咎为丈夫的不忠,并在博客中贴出了丈夫和“第三者”的照片。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从24楼跳下自杀的MM最后的日记》,并在该专题中,将丈夫王菲的姓名、照片、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之后,大量网友留言对王菲的行为表示不耻和痛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家”、“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6】
   “人肉搜索”已经成为网民曝光不公正待遇、维护正义的主要手段。“人肉搜索”像一张“网络通缉令”,任何违背网民意愿的事件和人物都有可能成为网友的合力追缉对象,直至被搜索者的姓名、照片、手机、家庭住址、工作单位、配偶和子女、甚至车牌号等等相关信息逐一曝光。【7】
  从这一点上可以看出,大众法律意识明显过多的感性因素。人们因为同情弱者的心理,通过“以暴制暴”的方式惩罚自身认为的违反法律的行为,殊不知这种“法律意识”恰恰驱使他们侵犯他人的法定权利,导致触犯法律规定。
  2008 年8 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通过已经启动的刑法第七修正案的程序,将“人肉搜索”列入刑事犯罪范畴,这一意见公布后立即引起巨大争议。也许在普通民众看来,“人肉搜索”解决了法律不能解决的社会问题,它以一种代替法律对“犯罪者”进行惩罚的方式伸张正义,但是,这种保护他人的“感性”法律意识却恰恰忽视了公民最基本的权利。
  (三)法律意识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
  大众法律意识常常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搀杂着公民的道德观念。中国一直以来都缺乏崇尚法律的理念,大众法律意识中往往同时有道德观念的成分。大众法律意识往往是建立在道德观念基础上的,而不是建立在法律制度基础上的。
  《人民日报》曾刊登了一则河南郑州出台“禁酒令”的新闻,“禁酒令”规定公务人员工作日午餐禁止饮用各种酒类或含有酒精的饮品,外事接待和招商引资等特殊公务活动除外。郑州还严禁值班饮酒,严禁着制服到公共场所饮酒,严禁任何时间、任何场合酗酒。这则禁令不禁让人想起当下政府部门出台的众多禁令。有的法院 “禁令”要求办案人员要“不办人情案,不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赴当事人设的酒宴”等;教育部门的“禁令”规定教师“不准打骂体罚学生,不准收受学生家长的礼物”;服务行业的“禁令”是“不准缺斤少两,不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也许在许多民众看来,诸多“禁令”的出台,是政府加强法制建设的一大举措,可以从这些禁令中看到了整顿不良接待风气以及遏制公款消费上的决心。殊不知,诸如此类“禁令”内容,其实早已在相关法律法规里有明文规定。从这些禁令内容来看,有些是公务员最低的职业道德准则,有些则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违法行为,如果连这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一般人都能意识到的标准,都要以出台“禁令”的方式得到巩固,不但不能起到警示和约束作用,反而可能在无形中降低了法律的威信。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大众法律意识经常受到道德标准的影响。人们容易将法律与道德等同起来,认为凡违反道德的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凡道德不齿的行为都将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这种意识让人们在行使权利时出现混淆,其标准要么高于法律规定(即过高的道德准则)、要么低于法律规定(即过低的道德准则)。笔者认为,这样的意识尚不能称为大众法律意识,而只是一种社会公认的道德意识。
  三、重塑大众法律意识的建议
  (一)培养大众责任意识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不仅需要公民具有积极主张自身法定权利的意识,也需要公民恪守法律义务并勇于承担责任。公民的法律意识主要包括守法意识和责任意识两个方面。一方面,公民在社会交往活动中应以“合法”作为自己的行为指向,另一方面,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强调公民应具有责任意识。
  从法学意义上而言,公民责任意识是公民出于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感,勇于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自由、平等和权利,履行义务并承担责任的意识。当我们大力宣扬权利话语和自由话语的时候,“责任”这个话题却被很多人忽略。公民的责任意识包括公民责任感、法律规则意识、理性意识和道德责任意识等四个要素,并具有主体性、公共性、民主性和权责统一性等特点。
  建设中国的公民社会离不开公民意识的积淀,而建设一个法治国家,则不仅依赖于法制的完备,更要以公民进步的与社会经济政治体制发展状况相适应的法律意识为基础。公民的法律意识是公民文化思想培育的指向,有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有序化,有助于公民理性地、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二)解决司法判决与民意的矛盾
  大众法律意识的不足通过司法判决与民意之间的矛盾表现得极为明显。若能正确地处理司法判决与民意之间的矛盾,无疑可以起到正确引导大众法律意识的作用。
  要找到民意与司法判决的平衡点,首先要坚持司法的独立性,通过司法技术性的运用体现出法律在实体与程序两方面的公正性,尽可能杜绝司法工作人员出于自身或其他利益方面的考虑,有意对立法者制定的法律作违背其旨意的歪曲,保证司法人员在司法程序中绝不根据个人主观意愿做出判断,避免民意直接影响司法程序与审判结果。其次,应在坚持司法技术性的前提下,兼顾民意。目前,我国的陪审制度不能充分发挥应有作用,有必要对这项制度进行改革和完善。可以通过改变人民陪审员的产生方式来找出更能代表社会民意、代表各个阶层的陪审员,在审判过程中做出更人性化的判断,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在特定案件是否需要陪审员的问题上,充分听取当事人的要求,“由当事人自由选择,但是只要有一方有陪审员的要求,则必须予以满足。同时,具体个案陪审员人员的名单也应尊重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同意后方可确定。”
  此外,司法审判还应从实质上了解民意,使得司法判决的得出不仅仅是按照法律的简单决断,而应是包含了对民意的准确把握。使审判结果更加能为普通民众接受,真正做到在不失司法技术性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兼顾民意。
  参考文献:
  [1]百度百科名片:法律意识,http://baike.省略/view/37510.htm
  [2]孙春伟、刘华巍:《大众法律意识的多重性分析》,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03(下)
  [3]周亮亮:《大众民意与司法判决》,载《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 年第18 期
  [4]南方周末:《许霆为何成为媒体宠儿》,2010年8月5日,第F30 版
  [5]赵庆:《对许霆不应只有同情――另一个角度看待许霆案》,载法制与社会,2008.05(上)
  [6]百度百科名片:人肉搜索第一案,http://baike.省略/view/3107502.htm
  [7]《我公民法律意识视角下的网络暴力》,载《河北法学》第29 卷第6 期
  作者简介:潘希望(1982――)男,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方向,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孙曼如(1987――)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社会学方向,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09级法学理论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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