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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ppt【报业集团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和对策】

发布时间:2019-03-14 06:34:37 浏览数:

  市场经济即法治经济。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竞争生存,法律风险往往是无处不在的。所谓企业法律风险,多指企业因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导致风险损失的可能性。对当前大多仍处于转企改制阶段的报业集团而言,法律风险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结合我国报业集团的实际状况,进行简要分析探讨。
  
  主要表现
  (一)报业集团设立与运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1.报业集团架构的问题
  由于我国公司法并未规定企业集团问题,对于企业集团的法律定位,至今仍缺乏基本法律层面的表述,现有的许多规定多是国务院部委制定的政府规章以及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不仅效力层级低,而且许多规定并不完全符合公司法基本原理,难以有效执行。
  我国报业集团在架构设计时,大多比照企业集团模式进行,这就存在一个先天不足,容易导致日后运营中面临一些法律风险。而且,更为特殊的是,为了保留原有的“报社”这一事业法人单位,进而保留报业集团的“事业性质”,报业集团在设立集团母公司的同时,没有注销报社法人,从而形成了“报社”与“母公司”并存的独特二元体制。至于二者如何在资产、人员等方面具体分割的问题,实践中少有人关注,其实,这根本上就是一个说不清的问题。由此带来的法律风险是,报社和母公司由于存在资产、人员等的混同,可能造成二者法人资格的否定,一旦出现法律纠纷,不仅可能影响到二者自身的法律责任,而且可能会追究出资人的连带责任。
  2.报业集团内部下属媒体、公司在设立、运营中的问题
  当前,报业集团内部下属媒体分为两大类,一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媒体,即子报社;二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媒体,即子报编辑部。前者法律责任独立,作为举办人的报业集团一般仅有主管主办责任,而后者因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所有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作为主办单位的报业集团来承担,这自然加重了报业集团的责任,一旦在运营中监管不利,就可能面临较大法律风险。
  对于报业集团下属子公司来说,公司法规定看似较为明确,但子公司架构并非毫无问题和风险。比如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合理、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完备、监督控制机制是否健全、高管人员之间的权力如何制衡等,如果这些问题在公司运营过程中解决不好,很可能使内部出现争端和掣制,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健康发展。
  另外,与其报业集团架构的不足相关联,现在银行一般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母子分级账户的管理模式,也存在较大法律风险。这种账户分为一个集团一级总账户,以及内部各单位的二级账户。此种账户管理模式虽有利于集团加强对资金的控制和调配,但是也极易造成公司法所禁止的不同公司“资金混同”的后果,从而否定集团所属公司的法人资格,一旦某一公司发生法律纠纷,作为出资人的集团很可能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宣传报道与广告经营中的法律风险
  作为报业集团的主要业务,宣传报道和广告经营中面临不小的法律风险。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比较普遍的是侵权诉讼风险,比如新闻侵权(特别是侵犯名誉权)、广告侵权等。近年来,报业集团发生的此类侵权纠纷虽然总量上有所下降,但仍呈现一种常发态势。相较于广播和电视媒体,由于便于取证,报社成为案件被告的几率要高得多,这自然也增加了法律风险。
  在民事侵权责任风险之外,这些年也出现了不少记者被追查刑事责任的案例,这里面的情况比较复杂,有的是某些人滥用公诉权打击迫害记者,也有的是记者确实行为不当。刑事责任的严厉程度显然要超过民事责任,对于记者本人以至报业集团来说,都是一种不小的法律风险。
  由于我国特有的宣传报道体制,在法律责任之外,不恰当的宣传报道和广告经营还可能导致一些纪律处分,形成一定的法律风险。比如宣传报道中对于某个问题把握不当,触及某一敏感领域,又比如在广告中刊登某异见人士的信息(该异见人士甚至可能不为一般人乃至广告业务人员所知晓),等等。在笔者看来,由于处分依据相对模糊以及违纪情形难以掌控,此类风险其实要远高于一般的法律风险。
  (三)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由报业所处的版权行业特点决定,报业集团所面临的知识产权法律风险主要是著作权风险,其次是商标权风险,而专利等其他知识产权风险较为罕见。
  1.著作权法律风险
  报业所面临的著作权法律风险可以分为侵权和被侵权两方面。
  侵权方面,由于行业传统观念的影响,报业间彼此随意转载摘编稿件的现象非常普遍,对其他来源的稿件的使用也非常随意,缺乏对新闻作品著作权的基本尊重。著作权侵权是非常容易成立的,如果未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并且不属于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使用情形的,往往难以摆脱侵权责任。说“随意”使用,不仅指未经许可或未获法律准许而使用以及未付使用费等严重侵权行为,也指即使获得授权或法律准许,在诸如标明原作者名称、出处以及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方面,不遵守著作权法的规定,擅自以“本报记者”或“本报综合整理”等模糊词语代替,任意删改他人的新闻作品,等等,这些做法无疑也属于侵权行为,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这几年报业集团因随意使用网上图片而被一些图片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件时有发生。虽然这些图片公司“先任由使用而后索赔”的“钓鱼式”维权方式有恶意诉讼之嫌,但使用者构成著作权侵权是没有争议的。
  被侵权方面,首先是对于自身所属记者创作新闻职务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没有明确约定为报业集团所有,导致这些职务作品依法事实上归属记者个人,报业集团虽有两年内的优先使用权,却无法拥有著作权,这不但使著作权这一无形资产有流失之嫌,也必然导致报业集团在运营这一无形资产时,缺乏必需的权利基础。事实上,在这一问题没有解决之前,报业集团与一些商业网站签订的新闻作品使用协议是无效的,因为报业集团对于合同标的根本无权处分。同样道理,在报业集团试图对外维权时,也面临“不享有著作权”这一尴尬境地,除非先行取得记者的权利转让,否则此类维权诉讼必败无疑。应该说,此类案件在国内已不少见,但仍未引起报业广泛重视,殊为可惜。
  其次,对于委托特约记者创作的新闻作品,没有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归委托人报业集团所有,导致权利归属争议,报业集团依法虽有权自己使用,但无疑要影响报业集团对外运营和维权行为。再次,对于与通讯员合作创作的新闻作品,或者通讯员自己创作的投稿作品,没有具体约定著作权的归属和使用问题,导致报业集团在“一揽子”授权商业网站或论文数据库使用作品时,出现该类作品的无权处分问题,从而使协议部分无效。
  2.商标权法律风险
  与著作权法律风险不同,实践中,报业集团面临的商标权法律风险,主要是因对商标权认识不足,未能及时注册与自身相关的商标,而被第三方抢注,导致自身不能使用。国内大多数报业集团一般都对自身主要的报名、报徽进行了商标注册,但由于多不是驰名商标,在法律保护范围上十分有限。对于自己创设的一些知名专栏、专版,申请商标注册的也十分少见。可以说,商标法“注册在先”保护原则的不足,以及报业集团商标权意识不强,往往导致报业集团容易落入他人有意设计的陷阱。
  与商标权一样,域名也面临类似的问题,此不赘述。
  (四)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
  近年来,我国劳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但报业集团由于自身体制上的先天不足,人力资源管理转型的不到位,加之国家相关政策迟迟未能出台,导致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逐渐凸显。
  首先是人员分类管理的难度加大。当前,报业集团一般存在“固定职工”、“聘用制职工”以及“劳务派遣用工”等三类用工方式。由于我国劳动法律和人事法律尚未完全并轨,在适用法律上就先存在一定难度。实践中,经常会遇到某一职工的具体人事问题找不到合适的法律依据的现象。而且,不同的用工方式,也导致了管理上的难度,增加了管理的成本。
  其次,可以适用于目前状况下固定职工的政策依据不足,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导致管理上的真空。固定职工本身就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相应的政策也多制定于那一年代,但对于目前仍未退休的这一批固定职工,时代形势发生了较大变化,如完全适用原来的政策,往往无法操作。同时,国家正大力推行人事改革,偏重于制定出台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法律法规,对于如何衔接、修改、完善适用于固定职工的政策,关注不够。实践中,报业集团只能参照原有政策,本着有利于职工的原则,与其协商处理所涉及的问题。这就必然带来潜在的法律风险,一旦职工无理取闹或事后反悔,容易形成纠纷,甚至引发信访事件。
  再次,对于聘用制职工的合同管理尚不规范。与固定职工不同,聘用制职工在法律适用上比较明确,即可以完全适用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当前,报业集团对于如何完善与这些职工的劳动合同,可能还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否保证都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如不签订就会面临一系列不利法律后果。其次,是否细致设计了合同条款而不是仅仅搬用示范文本?再次,是否合理确定每一合同年限,并及时予以续签或终止?另外,由于国家对报业如何参加养老保险尚未有明确政策,聘用制职工面临着一个很大的风险:一旦集团改制后,相关政策能否切实保证自身利益?同时,在改制政策到位前一旦离职,自身养老保险权益如何保障?
  最后,报业集团可能出现滥用劳务派遣职工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当初设计的这一制度,目前看来被许多行业滥用,试图摆脱劳动关系这一束缚。但劳务派遣并非真如某些人想的那样好。从后续国务院制定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及其他法律的规定来看,接受派遣人员的用人单位,其法律责任并未小多少。比如,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就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与该条第1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理上的“替代责任”并无本质区别。
  另外,报业集团也面临着一些各行业较为普遍的人力资源管理法律风险,比如悉心培养的业务骨干跳槽,甚至会带走一些商业秘密,这些人员一般不会完全脱离相关行业,如果到竞争对手处谋职,势必给集团自身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在报业集团处于上升期且经济效益还不错的时候,骨干人员外流的影响不会太明显,但一旦报业集团发展面临困难的时候,这种流动的打击往往是很大的。
  (五)改革发展与改制中面临的法律风险
  近些年来,报业自身的危机感可以说是前所未有的。在此背景下,“倡改革、谋发展”成了每一个报业集团都无法回避的话题。在笔者看来,越是在此时,越要高度重视风险控制问题。就法律风险来说,在选择投资项目时,不能过于依赖和信任包括某些政府人士在内的各方推动力量,必须进行严格的法律风险评估,做到心中有数、进退有路。在改革集团内部不同子媒体的战略区域和行业板块划分时,也应将法律风险评估纳入必需的考虑选项之中,避免或减少内部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对于正在进行的报业集团改制,许多人都持有“跟着政策走”的被动消极态度。其实,就政府管理层来说,也没有十分成熟的套路。如果报业集团一味被动等待依靠,往往错失改制带来的深化改革的时机。改制不仅是由事业变企业的体制转换,更是一个各方利益再调整的过程,涉及资产、负债、人员等方方面面的问题,如笔者前面所述,报业集团目前面临诸多方面的法律风险,在改制中一旦处理不当,可能会使之激化为现实的法律纠纷和责任负担。
  
  成因及主要对策
  (一)成因
  一般来说,企业法律风险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二是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甚至故意违法经营等。有的企业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两个因素相比较,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存在差距。
  具体到我国的报业集团来说,法律风险的成因也基本可以归为上述两个因素,笔者在上文分析报业集团法律风险的表现时已有部分说明。其中,报业集团自身法律意识淡薄,虽然是一个主观因素,但可以认为是形成当前报业集团法律风险的一个最主要因素。传统观念中的“事业单位”等认识,使得报业集团上上下下时至今日仍感觉处于“特殊优位”之列,“出了问题,国家会管”、“永不会倒”等说辞还有着广泛的市场。可以说,这种不能与时俱进的观念,是阻碍报业集团养成良好风险意识,特别是法律风险意识的一个重大阻碍。由于缺乏正确的法律意识,其他操作层面的问题,诸如法律机构的虚设与形式化运行、缺乏严格完善的内部法律风险控制制度和程序等,都成为必然的现象。
  (二)主要对策
  首先必须强化风险意识。报业集团,特别是高层领导必须认识到,集团的法律风险防范能力,是报业集团打造“品牌媒体”必须具备的重要“软实力”。法律风险大多是可防可控的,而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就可能给集团带来严重的后果;与其出现问题再去协调这协调那,不如事前做好风险控制工作,确保不出问题。
  其次,必须完善工作体系。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报业集团改制工作,积极向政府管理层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将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机结合起来,使法律风险防范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再次,参照国家关于中央企业的有关规定,尝试建立以集团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报业集团法律顾问制度。目前,我国大多数报业集团都设立了专门的法律顾问机构,或有专门法律顾问人员为集团提供法律服务工作。但从实践来看,报业集团中的法律顾问机构设置仍十分落后,不仅无法与国外媒体中的同类机构相比,就是与国内其他行业相比,也显得十分稚嫩。普遍存在机构设置层级低(许多是挂靠办公室等其他职能部门)、人员不足且缺少必要的专业培训等问题,经费往往无法保障、所从事法律工作仍主要限于处理诉讼纠纷、合同审查等基本项目。在笔者看来,报业集团法律机构的设立可以总法律顾问这一制度为突破口,提升法律人员在集团内的地位,增强话语权。
  又次,分类做好投资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诉讼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法律风险控制管理工作。在机制、人员到位的前提下,建立健全报业集团内部的各类风险管理制度,并坚决贯彻落实,形成控制法律风险的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最后,加强国内报业集团法律顾问间的交流合作。截至目前,国内报业集团间从未举办过一次法律工作交流会,这实际上也是目前报业集团法律机构地位低下的一个真实写照。笔者建议,比照国内报业集团间业已形成的财务、发行、印务等专业年会,应每年定期召开一次报业集团间的法律工作交流工作会议。这种交流合作,必将有助于提升法律顾问的工作水准,也有利于行业话语权的形成,使报业在国家法律政策制定中发出自己的声音。
  
  (作者为大众报业集团战略运营部法律顾问、高级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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