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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制度之探讨_国家赔偿何时赔偿间接损失

发布时间:2019-04-12 06:38:40 浏览数: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2010年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国家赔偿的范围有所扩大。但是我国的国家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仍不适应法治国家“人权本位”的时代精神,在立足我国国情的基础之上适当扩大国家赔偿的范围,应该将间接损害纳入赔偿范围。
  关键词 间接损失 国家赔偿 赔偿范围
  中图分类号:D638 文献标识码:A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至今已经十多年,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中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困扰司法实践中的问题依然不少,其中对间接损失是否应纳入国家赔偿的范围存在困惑。笔者试就这一问题及相关思考予以初步探讨,以求有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间接损失赔偿的现状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予以赔偿。”明确了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不赔偿间接损失的原则。对间接损失的定义,学界争议不大,通说认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减少” 或者“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 其中心在于“未来可得利益损失”。对于可得利益的损失赔偿,在民事案件中早已得到认可。无论我们从哪个角度去界定这个间接损失的范围,都应该给予受损害人以最大的保护。
  在世界许多国家不仅规定了积极的损害赔偿,也规定了消极的损害赔偿,根据德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损害范围通常包括积极的、消极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另外,日本、俄罗斯等国家的赔偿法也有类似规定。法国给予积极的赔偿。 在我国,针对财产损害,《国家赔偿法》原则上只赔偿直接损失,不赔偿间接损失。如对于违法罚款、违法征收的,只返还本金,不计利息;财产己经拍卖的,只给付已扣除拍卖费用之后的所剩价款,不给付该财产出租或使用能够获取的收益;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只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济性费用开支,对造成的预期收益的损失,更是一概不予赔偿。
  二、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的法理基础
  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不赔偿间接损失,主要是认为间接损失是一种受害人可得而未得的利益,相对人并未实际取得,虽然可以说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取得的,但不排除意外情况下的不能取得,因此存在着不能实际取得的风险。笔者认为对于某些间接损失应当给予赔偿的理由有几点:(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需要。从国体上看,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的利益是国家一切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宿,任何人、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侵犯人民的合法权益。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了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害,国家应予以赔偿。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财政负担能力将逐步提高,赔偿标准应当也要与发展同步,将间接损失纳入国家赔偿,能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2)这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我国一直强调要尊重和保障人权,《国家赔偿法》是一部重要的人权保障立法,国家赔偿制度的建立,既是社会主义人权理论的成果,也是社会主义人权原则的重要保障。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直接损失往往伴随着间接损失,不仅表现在财产损害中,而且更多地表现在能力和资格损害中,间接损失也是一种损失,而且往往损失更大,如果只赔偿直接损失而置间接损失于不顾,显然难以弥补受害人损失。
  三、间接损失国家赔偿的认定
  间接损失是可得利益,是还未“到手”的利益,在认定上确实存在着一些困难。我们常见的间接损失一般包括以下几类:(1)利润损失。在我国,利润指企业销售产品的收入扣除成本价格和税金以后的余额,产生于计划生产和计划流通过程。就具体案件而言,未来利润不是不可捉摸的,而是十分现实的利益。如《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和开支”,对因停产停业导致的可得利润的损失却不予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发生因行政机关的一纸违法决定而导致企业停产直至最终倒闭的情形。但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却不对该企业的可得利益损失及倒闭予以赔偿。(2)自然孳息损失。自然孽息指财产所有人依照财产的用途,在一定的条件下得到的收益。这种收益一般来源于财产自身转化、发展的结果,其获得具有相当程度的规律性、稳定性,当产生孳息的条件或本体自身被损坏时,未来的孳息损失就是一种间接损失。自然孳息的种类繁多,如家畜所产的息崽、树的果实、田里长的稻子等等。确定这类损失时,要注意把握其损失范围。一般来说, 这种损失仅指那些与直接损失同处一个循环周期的损失,不属于同一循环周期的不是间接损失。譬如,侵权行为造成怀胎的母猪死亡,只有那些与母猪“直接损失”处在同一循环周期的猪胎死亡是间接损失。
  对因国家侵权引起的间接损失给予赔偿,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实现和谐社会的要求。但要实现这一制度,还需要解决很多问题,需要我们不断地研究和探讨。
  (作者:湘潭大学11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2]张步洪.国家赔偿法判解与运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版.
  [3]应松年主编.国家赔偿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5 年版,19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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