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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可行性的思考]我国开征保障税的可行性

发布时间:2019-05-24 06:42:23 浏览数:

  【摘 要】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的社会保障事业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社会保障基金却不能相应的增加,为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学者们关于如何解决由于社会保障基金的短缺出现的问题有很多论述,笔者从开征社保税的角度出发,对于开征社保税的可行性及其内容做出了分析。
  【关键词】社会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社会保障税;可行性
  社会保障税又称为社会保险税或社会保障缴款,是用于筹集社会保障体系所需资金的一种税收或税收形式的缴款。通过征收社会保障税,政府可以为社会保险制度筹集充足的资金,为失业者、老年人、病患者以及其他低收入者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目前,我国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的方式主要是为规定企业和职工缴纳统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这种筹集方式在设计开始,具有过一定的可行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显露出其弊端。与此同时社会保障税作为一种有强制性、征收效率高的筹资方式现在正渐渐被理论界认可,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其可行性及税制要素的设计进行研究。
  一、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面临的问题
  (一)社会保障资金缺口大
  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已经出现了严重的亏空,在改革前退休的职工(即“老人”)却没有账户的积累。虽然“老人”和“中人”没有养老金的积累,但是他们在旧制度下通过交纳社会保障费积累起来的养老金权利却必须兑现,这就形成了养老金的“空账”。
  (二)社会保障基金筹措的法律体系不健全,立法工作滞后
  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社会保障法,而近期颁布的社会保险法还未正式实施。虽然在过去几十年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规,但鉴于当前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完全有必要尽快施行社会保障基本法,使社会保障的基本原则、运用范围、项目、待遇享受条件、基金筹集、管理机构等等,在法律上规定下来,实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三)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较窄
  社会保障有一个“大数法则”,即参加保险的人数越多,互济功能就越强,抗御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这充分说明社会保障实施范围越广,越能体现出公平性,社会保障的功能也越能得以充分发挥。而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覆盖面普遍较小,不能真正实现统筹共济,有悖于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初衷。我国职工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仅仅局限于城市部分居民中,农村的养老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且成效不显著。而且,即使在城市居民中,由于近年来一些大的国营、集体企业经济效益下降,资金紧张,造成严重欠费。
  (四)人口老龄化将会对社会保障事业带来冲击
  按照联合国的有关规定,60岁以上的称为老年人,当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的10%或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的7%,那么这个国家或者地区便可被称为“老年型国家或地区”。按照这种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养老保险占有重要的位置,因此,倘若城镇的养老负担问题没有适当的解决办法,一方而,会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运行,另一方面,更会影响到经济社会的发展甚至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可行性
  (一)有足够的税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企业不断壮大,居民收入大幅增加。据统计,我国国内生产总值由1978年的3624.1亿元,增加到2009年的33.5万亿元,增加了91倍多;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由1978年的412.13元和133.6元,增加到2009年的17175元和5153元,分别增长了40倍多和37倍多。经济发展,企业和居民收入增加,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足够的税源。
  (二)有基本的社会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税法宣传,人们对征税增加了认识,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同时,人们对社会保障制度也有较多的了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有一定的认识。理论界对开征社会保障税进行了广泛的讨论和有益的探索。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也对开征社会保障税提出了许多建议。这一切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一定的社会基础。
  (三)有较好的法制环境
  征税不仅要有实体税法,还要有较好的法制环境。我国坚持依法治国,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逐步加强,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不断增加,为开征社会保障税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第四,有健全的征收机构和管理队伍。建立健全税收征收机构和管理队伍,也是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个重要条件。我国不仅税收征管有健全的机构,充实的队伍,先进的手段,丰富的经验,而且多数省区还有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实践,这为开征社会保障税提供了较好的组织基础。总之,开征社会保障税,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
  三、对我国社会保障税制度设计的建议
  借鉴西方有关国家社会保障税开征的有关经验和世界各国二种基本模式的共通点,结合我国的具体种清,社会保障税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纳税人
  考虑到政策上的连续性及借鉴国外社会保障税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的通行做法,结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社会保障税应以在我国境内的各类企业、自由职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为纳税人。鉴于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水平不高且地区发展不均衡、农民收人水平较低以及相关配套条件缺乏的现状,可先不把农民纳人纳税人范围,但可以选择少数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农民承受能力较强的地区进行试点,逐步打大农村的社会保障范围
  (二)税目
  根据当前社会保障统筹的有关项目以及考虑将来社会保障的重点,我国社会保障税应采取分项目相结合的办法进行设计,以保证特定用途资金的需要和征收管理的简便,因此建议可先重点设置养老、失业和医疗二大税目。至于其他诸如工伤保险、残障保险、遗属保险等完全可以通过商业保险方式解决,而像生育保险、残障津贴、家庭补助、遗属养育金等项目,应属于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的范围,应由一般性财政支出给予保障,资金来源于一般性税收收入。
  (三)税率
  当前国外社会保障税税率有单一比例税率、分项比例税率、全额累进税率等几种。一般来说,社会保障税率主要取决于社会保障项目的繁杂、保障支出的基本需求、保障水平以及纳税人的承受能力。因此,结合我国当前的具体情况以及我国的征管水平情况,为便于管理和与制度相衔接,参照目前各地统筹保障费用的实际情况,可考虑实行分项比例税率并采取差别税率,不同项目设置不同税率。在目前的情况下,税率设计较为稳妥的方法是延续以前的征收率,即养老保险税率为28%,其中雇主缴纳20%,雇员缴纳8%;失业保险税率为3%,雇主缴纳2%,雇员缴纳1%;医疗保险税率为8%,雇主缴纳6%,雇员缴纳2%。这样既能实现社会保障税与以前缴费制度形式的衔接,也能满足当前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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