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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纠纷的特点及对策: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现状和对策研究

发布时间:2019-05-27 07:06:23 浏览数:

  近几年来,我县土地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上升幅度大大高于同时期其他各类纠纷。其中主要以管理使用权属纠纷为主,其次是占地、拆迁安置补偿。如何有效预防这类矛盾纠纷的发生,已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是县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委员会的任务。
  一、基本情况
  2005年至今,大通县共发生土地纠纷154件,其中农户间管理、使用权及界线纠纷82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引发纠纷10件,村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21件,村级集体组织之间界畔争议12件,其他类20件。
  二、土地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1.征地补偿纠纷
  从发生的纠纷情况看,征地补偿纠纷是当前土地纠纷中涉及农户多,政策性强,调解难度大。如桥头镇上关村村民赵世安等十四户农户因电厂征地,村民组组长以该地原来是未承包的荒山荒坡,以未承包到户为依据,拒绝给付征地补偿,导致该组10余户村民集体上访。经镇、村委多次调解无效。
  2.相邻间的界线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表现为农户之间、村级集体之间。从已发的情况看,这类责任纠纷所占比例大。当时没有固定的界址,只选择其中某一点作参照物。由于时间等因素,参照物自然遗失或被毁,原来的经办人多数去逝,或证人不愿作证,调查取证的难度大,认定困难,稍有不慎,便有可能导致群殴群伤,引发新的矛盾。如绿杰公司与长宁镇田家村民界址争议长达200余米,涉及数30户农户。
  3.宅基地纠纷
  随着城镇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城区旧房拆建时所暴露的宅基面积,采光、通风、相邻共墙的权属等纠纷增加。农村部份,沿公路两边建房的人数越来越多,并要求相对独立。因此而导致多占一个角,多留一条人行路等,而不惜破坏几辈的相邻亲情,这些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
  三、土地矛盾纠纷形成的原因
  1.一、二轮土地承包时,界址不详,或根本没有明显的界畔
  在第一轮承包时,由于多年的集体生产,使群众对土地到户的期盼普遍高涨,只要能分到地、界址过去点过来点无所谓,再加上当时政策及宣传不配套,增加了农民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时间的模糊认识,反正是集体的,我只是保管,最终还要还集体,无所谓的思想占绝大多数。土地延包政策的落实,农民对承包地的时间概念有新的认识。对土地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再加上一些家庭由于人口的自然增减,一个人的责任地几个人吃,无地少地农户的比例增大。其三是集体遗留的荒山,荒坡自由开垦,没有统一划分,更谈不上界畔问题。94年第二轮承包,完全延续第一轮的数据,一些地方由于干部在家闭门造车,根本没有与农户见面,更有一些地方,干部为了照顾所谓“群众利益”,将属于第一轮承包时合法取得的责任地不填入承包证,致使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因无力举证,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而引发矛盾纠纷。
  2.相互协调性不强
  突击表现在新城社区建设过程中,按照征地项目立项审批,出台征地补偿办法后,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不能很好协调。对农户的思想工作不到位,致使工程开工后,由于部分农户的拆迁、补偿、或宅基地等问题,阻挠施工,引发矛盾纠纷。
  3.宣传教育不到位
  群众认识上的误区,是导致土地纠纷的原因之一,延包政策的落实,使农民对土地承包经营一定几十年不变的政策有所了解,但对土地的性质、国家建设和集体公益设施建设用地与承包经营的关系不明。固执地认为:反正你把土地划给我,就是我的,我不管你国家建设还是集体公益事业,我不同意,你就不能征用。对土地属村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原则,以及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了解或一知半解,根本谈不上依法维权
  四、解决的办法和措施
  1.加强村、组调解组织建设
  完善调解组织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以制度规范行为,以规章进行约束。强化村级矛盾纠纷排查网络,调整充实村、组调解组织,增强各级调解人员的事业心、责任感、使命感、光荣感,保证一般矛盾不出组,大矛盾不出村。重大矛盾纠纷隐患在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上报,第一时间调控。
  2.加大土地管理、土地执法力度
  建立土地纠纷仲裁机构,本着便利管理、便于耕作、消化矛盾、方便群众,对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而又必须明确保管权的土地纠纷,依法裁定,以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3.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预算机制
  对土地纠纷,特别是征地纠纷,用地单位在征地前要会同所在乡镇、村、组全面考虑征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哪些单位配合,哪些问题需要提前沟通,防范化解,要做到心中有数,并制定相应的工作预案,并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这样就能有效预防土地纠纷的发生。
  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组织大家认真学习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明白什么行为是国家法律和政策允许、保护的,哪些行为是禁止的,哪些要求是正当的,哪些要求是不正当的,把群众的思想引导到法制轨道上来,全面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大局意识。同时,各级调解组织要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对一些不适应调解,不能拖延时间的矛盾纠纷,积极引导到法律程序上,以避免矛盾纠纷的激化。知法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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