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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让求偿路更平坦】国家赔偿法

发布时间:2019-02-06 06:22:53 浏览数:

  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法院要出具决定书;对不予受理的给予程序救济……这项从2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规,可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
  
  案例:特警误杀的哥 该如何赔偿死者?
  2012年1月9日晚11时许,深圳市公安局民警和治安队员到东莞长安镇某夜总会,对一涉黑案件重要犯罪嫌疑人抓捕时,遭到该夜总会雇佣人员持刀追砍。民警开枪自卫,一候客的哥罗某被误伤,腹部中弹,经抢救无效身亡。
  据北京警方一工作人员介绍,警务人员动用枪支要有持枪证,持枪必须是执行公务,按照《公安机关使用武器和警械条例》使用。条例基本原则是嫌疑人正在行凶,或严重危及其他公民人身安全,或对民警产生危险和暴力。
  另一位资深警员则针对此次东莞事件分析,民警遭遇拒捕且生命安全遭到严重威胁,鸣枪警示无果后,向袭警人员开枪属于自卫,无不妥。其中开枪伤及出租车司机,应算是意外情况。而意外情况发生后,事后的处置必须及时,如抢救伤员、现场控制、事件调查等。
  这次警察被袭、自卫开枪误伤的哥事件,引发了不少民众对警察用枪尺度以及对死者罗某国家赔偿问题的关注。
  根据2010年4月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由“违法归责”向“结果归责”转变,即使警察对袭警者开枪合法,但由于未尽注意义务而伤及无辜,就应依法赔偿。
  上述资深警员表示,“现在最主要的是对整个事件过程的调查结论”,如果调查认定开枪民警在法律上不负有责任,受害人家属可申请国家赔偿。
  如果认定当事民警负有责任,将会被追究相应责任,而受害人家属仍可提出国家赔偿要求。被误伤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专门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直接向造成这个危害的单位提出申请。
  
  “扩大赔偿范围意在强化人权保障”
  2012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
  据了解,司法解释共十一条,重点包括四方面内容:对法院审查处理的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机构予以统一规范;对收到申请的法院出具收讫凭证予以统一要求;明确了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标准;对不予受理的情形加以限定和给予救济。这项从2月15日开始施行的新规,可遏制法院以不予受理名义规避赔偿义务的行为。
  “新司法解释的出台,保障了国家赔偿案件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如是说。
  这让上述案例中罗某的家属们看到了赔偿的曙光。
  “用权要依法,侵权要赔偿。”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
  1995年开始实施的国家赔偿法被誉为中国法治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但随着实践发展,其本身的局限性日益突出。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刑事赔偿难的问题得到扭转,全国刑事赔偿申诉数、决定赔偿数上升较快。申请国家赔偿之路有了“看得见、摸得着”的变化,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2011年3月11日,湖南青年刘云超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拿到42375元国家赔偿金。刘云超此前因涉嫌抢劫犯罪被羁押339天,后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决定。让刘云超感到意外的是,他2010年12月24日向南海区检察院提出赔偿申请,仅仅过了两个月,国家赔偿金就发放到他的手上。
  刘云超赔偿案件正是国家赔偿制度不断发展、完善,公民权利救济更加通畅、便捷的一个缩影。
  “扩大赔偿范围意在强化人权保障。”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处处长沈丙友表示,赔偿从“违法归责”到以“结果归责”为主的转变,剔除了违法性的评价,赔偿要件减少、应予赔偿的情形增多,赔偿范围扩展效果明显。
  确认程序曾是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越而又难以跨过的一个钳制环节。沈丙友说,取消确认门槛,建立起请求―受理―决定―复议―赔偿委员会终局决定的“绿色通道”,能够使赔偿请求渠道变得畅通无阻。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处副处长冯新惠认为,新法肯定对精神损害的法律责任,是社会对人格价值的尊重和保护,精神损害抚慰金入法是对公民权利予以更高层次的救济。
  修改前的国家赔偿法存在对法院赔偿委员会工作程序规定过于简单,依法约束、监督不够等问题。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办副主任孙全喜认为,增加强有力的外部制约和上下监督机制,有利于实现依法赔偿,并强化刑事诉讼监督、民事行政执行监督,进一步规范各类司法行为,实现公平正义。
  
  新的国家赔偿法究竟带来了什么
  沈丙友认为,首先带来的是“该赔早赔、该赔尽赔”的全新理念,权利保护和风险责任意识明显增强,执法行为更加严谨、规范。他表示,新法不但规范了赔偿案件的办理,又对侦查、批捕、起诉、审判、监管等部门的工作产生了倒逼作用,促使其权利保护意识、风险责任意识显著提高。
  据了解,目前,检察机关自侦、侦查逮捕等部门正逐步推行涉赔风险评估。一方面勇于认错、该赔就赔,另一方面重视对赔偿案件涉赔原因的分析总结,以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数据表明,新的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赔偿难”渐成历史,公民权利救济得到更好的保障。如2011年上半年,广东省检察机关受理国家赔偿案件60件、立案57件、作出赔偿决定54件,199万元赔偿金悉数到位。在受理案件数同比只上升37%的情况下,立案数上升90%,决定赔偿案件数上升134%。
  国家赔偿法律的从无到有,赔偿意识的从弱到强,制度设计的从粗到精,对社会和谐稳定的促进保障作用日益彰显。由于公民的权利救济得到保障,因赔偿引发的申诉上访案件数量下降,不安定因素减少,为促进社会和谐创造了更加良好的环境。
  
  公权力的形象与公信
  由于公权力机构庞大、职责广泛,难免有疏失错漏,对无辜公民造成伤害。这种伤害,一经确认,当由国家赔偿予以弥补。然而,现实中,常常是邻居摘了自家的枣,立马会“寻他说理”;而抓错人、断错案,却鲜有人具备向“公家”要说法的“秋菊之勇”。观念影响之外,也折射出争取国家赔偿的程序之多、门槛之高、难度之大。
  在新《国家赔偿法》奠定的基础上,新的司法解释使国家赔偿案件首先能“告进门”。如果从一开始就能顺利进入依法处理的渠道,“求偿难”将有望逐步破解。此外,司法解释还畅通了求偿渠道,规范了立案标准,完善了救济措施,进一步保障公民、法人等可能被侵害的合法权益。
  回望国家赔偿之路,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到2010年新《国家赔偿法》施行,再到农历龙年年初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赔偿法律从无到有,制度设计从粗到精,赔偿意识从弱到强。我们看到,2001年,陕西少女麻旦旦“处女嫖娼”案,无辜关押两天受尽屈辱,最后却仅获74.66元的国家赔偿;2004年,湖北佘祥林蒙冤坐牢11年平反昭雪,随后获赔“人身侵权赔偿金”25万余元;2010年5月,“河南佘祥林”赵作海在媒体高度关注下获赔65万元……特别是新《国家赔偿法》实施后,首次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特殊情况下举证责任倒置,申请赔偿渠道更加通畅,刑事赔偿申诉数、决定赔偿数较快上升,仅湖南一地,2011年全省法院就依法审结国家赔偿案件63件,决定赔偿327.68万元。一条渐趋平坦的求偿之路,正在我们脚下延伸。
  国家赔偿,本身强调的就是国家责任、人权保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不仅关系到个体在遭遇权力侵害时的救济,更关乎公权力的形象与公信。正是在这一点上,国家赔偿制度的变化,铭刻下权力与权利关系的一次次调整,记录下公民权利的日渐彰显,更反映出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
  然而,这条路仍然很漫长。如上述广东深圳警方误杀的哥案,引来关于国家赔偿责任认定的争议。这也启示我们,面对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面对不断高涨的权利意识,国家赔偿从程序到标准、从范围到落实,都还需要在公权与私权的互动中不断完善。(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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