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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生育保险交120元 [浅析我国生育保险制度中的男性生育角色及男性权益]

发布时间:2019-02-07 06:21:23 浏览数: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将女性作为生育保险的对象,而忽视生育过程中的男性生育角色和生育保险中的男性权益。本文将从生育过程中男性的权利与义务的角度出发,讨论男性生育角色以及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以促进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
  [关键词]生育保险;男性生育角色;男性权益
  [中图分类号]F840.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2)5-0093-01
  1 引 言
  生育保险制度是女性劳动者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从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中有关生育保险的规定,到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再到2011年开始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经历了一个不断改革与完善的过程。这一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对保证女职工及其下一代的身体健康,维护生育女职工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在保障女性权益的同时,却忽视了男性生育角色和男性权益。
  2 生育保险中男性生育角色及男性权益的现状分析
  男性生育角色即男性(丈夫)在(妻子)生育过程中应该享受的权利及应尽的一系列义务。由于女性的生理特点,长期以来我国生育保险制度都强调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作用,而男性在生育过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根据我国的《试行办法》,男性在生育保险制度中要履行的义务集中表现在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根据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原则,男职工承担了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义务(尽管是单位为他们代扣代缴的),理应具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然而,生育活动中的男性并没有成为生育保险的对象。
  从目前来看,生育保险制度在性别平等方面存在着一些盲点。一是表现在男性缺少生育假期,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父育假”。“父育假”也称带薪护理假,是指母亲产假期间的父亲育儿假。目前全世界约有36个国家规定了“父育假”,如丹麦规定父亲有2周假期,卢森堡有8周。可以说,男性享受“父育假”已成为国际趋势。然而,我国在这方面比较滞后,不管是《试行办法》,还是刚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在此方面均未提及。
  二是表现在男性缺少生育津贴。我国绝大多数省份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都是给予母亲的,父亲基本上享受不到。在不少国家,不仅参加生育保险的妇女,而且参加生育保险的男子也可领取生育津贴。例如,丹麦、芬兰、挪威等国家规定妇女生育小孩后如果回原单位上班,可将生育津贴转发给在家照看新生婴儿的男子,补助最高达到产妇原工资的100%。而在我国,生育津贴多是以女职工(母亲)的名义发放和领取的,对男职工来说,只有领取了《独生子女优待证》的,才享有领取3~30天的假期津贴的权利。
  虽然近年来,在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中,有些地方法规也涉及“父育假”和男性生育津贴的问题,如《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08)第15 条规定: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假期津贴(10天),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内蒙古自治区、广州市、上海市、北京市、四川省、陕西省等地,也制定了类似的“父育假”和“男性生育津贴”。但是由于不是全国立法,大部分城市还没有此规定,而且现有地区制定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也是为了鼓励晚婚晚育。
  3 强化男性生育角色,保障男性权益
  2011年7月实施的《社会保险法》明确将“职工未就业配偶”纳入适用范围中,规定“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这样一方面将部分非职工女性纳入生育保险范围内,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受益者数量;更重要的是这样也考虑到了男性的生育角色,男性职工不再因为配偶未就业而使家庭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这不仅极大地提高了男职工缴费的积极性,而且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男性权益。我们应该抓住《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这一良机,强化男性生育角色,进一步保障男性权益,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3.1 转变观念,强化男性生育角色
  由于女性在生育活动中自然形成的主导角色,加上“男主外女主内”的传统分工模式,使得人们长期以来认为生孩子主要是妇女的事情。在这种观念下,女性在现实生育活动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和义务,并因此影响到她们的工作。其实,生育是一种社会行为,男性在人口再生产过程中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享受生育保险不能仅仅以参保女性为对象,而应以家庭为单位,将女性的生育看做家庭人口的再生产,参保者无论男女,都有同等享受生育保险的权利。只有在人们的头脑中,保险受益从女性本位实现了向家庭本位的转变,生育保险制度中体现男性生育角色才有可能。
  3.2 在立法中赋予男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权利
  《社会保险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了男性的生育角色,但还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一步的完善。首先,在法律上确立“父育假”。现行法律只规定了女职工产假为90天,并且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又参考国际劳工组织的规定,拟将女性职工产假90天延长至98天(14周)。而对于男职工,立法上还是空白,应该将“父育假”也写入《社会保险法》中。其次,男职工还应有权领取生育津贴。可将《社会保险法》中职工享受生育津贴中的三种情形增加一种“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期间依法享受父育假”的情形。从而在法律上肯定男性的生育角色,增强男性生育责任,同时保障男性在生育保险中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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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项目]本文系武汉科技大学青年科技骨干培养计划“生育保险制度有效性评估及制度优化研究”(2010xz038)的阶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简介]罗莉,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卢敏,武汉科技大学文法与经济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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