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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和谐教育理念下正确惩罚学生:教师教育理念一句话

发布时间:2019-04-12 06:36:07 浏览数:

  摘要:高校学生管理需要惩罚制度予以配合,对学生实施惩罚有其必要性。但惩罚学生应掌握一定的原则,惩罚主要目的是改变学生的态度,并且,惩罚要与教育相结合。同时,一些相关的具体制度应当建立起来。否则,惩罚起不到应有的作用。
  关键词:学生;管理;惩罚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023-03
  惩罚是对受教育者的不良行为给予的否定性评价,采取一定措施使之改正且内化为受教育者自觉约束力的教育方法。惩罚的方式一般有言语责备、强制性措施。[1]惩罚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给个体带来适度的苦恼和焦虑,从而约束、引导个体行为的控制过程和手段。
  一、惩罚的必要性
  (一)要改变学生的错误道德认识必须实施惩罚
  人的成长过程其实就是个人与社会的矛盾相互斗争,相互协调的过程。大学生正处于身心发展的关键时期,其思想、人格和行为特征愈来愈向成人化、社会化方面发展,但是尚未定型,可塑性很强。因此,大学生具备向两方面发展的可能性:1、向“善”,即符合教育者和社会的要求;2、向“恶”,即不符合教育者和社会的要求。大学生的犯错问题主要是道德问题,教师实施惩罚也主要是进行道德惩罚,所以这里用“善、恶”二字来表示这两方面的发展的可能性。学生的思想和行为向“恶”偏移,就需要教师对其进行教诲、指正,当这种教诲、指正不足以奏效时,就必须实施惩罚。惩罚是教育中必不可少的教育手段。惩罚的过程是改变、强化学生道德认识的过程;要改变、强化学生的道德认识必须实施惩罚。道德认识是道德行为的基础,没有正确的道德认识就没有正确的道德行为。[2]
  (二)提高学生辨别是非能力需要惩罚
  惩罚的过程是提高学生辨别是非能力的过程。大学生的道德认识水平处于感性阶段,与其相联系的是非判断力就相应地缺乏理性。表现在学生对人的评价或自我评价是不客观的,而且评价别人时比较清楚,评价自己时比较模糊;对人的评价或自我评价常常是不全面的,或只看到缺点,或只看到优点;再者,大学生对人和自己的评价常常是不稳定的,有时过分夸大自己的能力,显得无所不能;有时又过分低估自己,显得无比消沉,正是由于这样,大学生往往好坏不分,是非不明。提高学生的是非判断力一方面要提高认识水平,另一方面就是要实践,在实践中纠正错误。这就需要教师加以教导,惩罚是有效的办法,因为受到惩罚就能很清楚地知道什么事是该做的,什么是不该做的,从而下一次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三)惩罚能够提高学生承受挫折的能力
  现阶段的大学生从小到大都是“夸”出来的,自我感觉普遍良好,依赖性强且任性,而对各种环境的适应能力相应较差。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美国心理学家丹尼尔·卡伊曼把人的行为尤其是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行为作了崭新的解释,他的研究发现:惩罚与奖励是极不对称的,惩罚带来的痛苦远大于奖励带来的快乐。奖励让人觉得是意外获得,而惩罚极易使人产生心理上的受挫感。在提倡表扬、奖励、赏识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惩罚、挫折”在教育中的积极作用。因为惩罚绝不等于体罚,更不是伤害,让学生受点挫折不是心理虐待、歧视,打击学生的自信心,而是锻炼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3]
  二、惩罚中应掌握的原则
  (一)建立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是惩罚的前提
  传统的“师徒如父子”的观念,将师生关系变成一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的关系。这种关系由于教师在年龄、知识和权威等方面的有利条件和另一方的低下与顺从的地位而变得根深蒂固,要打破这种传统的陈腐观念,教师对学生不能任意而为,必须构建一种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这是惩罚教育的前提。当然,这种关系的构建关键取决于教师的态度。教师要了解学生的身心特点,理解学生特定年龄的行为,同时要认识到学生在人格上与自己是平等的,教师没有凌驾于学生之上的特权。师生的交往是一种情感沟通的平等关系,是一种将心换心的过程,老师对学生付出真诚爱心必然会赢得学生对教师的尊重和信任。《学会生存》上有一段非常精辟的论述:“从终生教育的立场和当前人类知识的现状来看,把教师称为‘师长’,这是越来越滥用的名词。教师的职责现在已经越来越少地传递知识,而越来越多的激励思考除了他的正式职能以外,他将越来越成为一位顾问,一位交换意见的参加者,一位帮助发现矛盾论点而不是拿出现成真理的人,他必须集中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从事那些有效果的和有创造性的活动,互相影响、讨论、激励、了解和鼓舞,如果教师和学生之间的关系不能按照这个样子发展,它就不是真正的民主教育。”[4]
  (二)惩罚的目的是要改变学生的态度
  从认知不协调理论来看,学生管理中运用惩罚的目的在于造成学生认知上的不协调,从而使学生的态度向教师要求的方向转变,惩罚的效能主要取决于它造成学生感受到的认知不协调程度。所以,合理的惩罚就是最能唤起认知不协调的惩罚,那么怎样才合理呢?根据认知不协调理论,如果惩罚过轻,则不会引起学生认知间的不平衡,不会感到内心的紧张或不适,自然不能产生消除不协调的内在驱力,也就把惩罚不当一回事。如果惩罚过重,则会单方面消除不协调因素中的其中之一,减少不协调体验,不利于态度的转变,可见严厉的惩罚也是不合理的,而且还会造成这样两个后果:1、过强的惩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担忧和焦虑,不利于学生心理健康,造成学生的逆反心理和师生关系的紧张;2、经严厉的惩罚后会提高学生对惩罚的感受阈限,使学生对惩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惩罚应有的感受性,为了达到惩罚效果就只好加重惩罚,又进一步削弱学生对错误行为的不协调体验,使一些学生心灵麻木,无动于衷,对各种惩罚都无所谓。综上所述,惩罚的强度达到刚能唤起所需要的行为和阻止不需要的行为而又不会消除不协调时是最理想的。这包含两层含义:首先惩罚要够强度,强度不够不如不用。其次,惩罚达到应有强度后就不宜加重,加强惩罚反而会削弱其效果。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要作出绝对理想的惩罚是非常困难的,这就要求我们不断积累经验,因为对惩罚的强度的把握主要靠经验的积累。在实施具体的惩罚时可以牢牢地把握住一条原则,那就是惩罚的目的是引起学生态度向自己要求的方向转变,应该有利于激励学生的积极性。[5]   (三)惩罚要与教育相结合
  没有教育过程的惩罚是苍白生硬、不可持续的;没有惩罚手段的教育是软弱无力、没有权威的。惩罚的目的是为了育人,在惩罚过程中要坚持把宣传、教育和疏导作为一条贯穿于全过程的主线。既对行为主体进行细致准确的教育引导,还要善于举一反三,通过正反两方面典型例子的分析解剖对其它学生进行宣传教育,使学校的规章制度真正在学生身上入耳、入脑,从而能自觉地“见贤思齐”、“见不贤而内自省”。达到表彰一个带动一片,处理一个教育一批的效果。所以,要注意学生的“内在惩罚”机制。人们往往认为惩罚仅仅是一种来自外部的控制行为的手段,实际上还存在着内部的惩罚机制。如人做错事后会感到内疚、自责等。内部惩罚往往比外部惩罚更具有强烈的情绪反应,从而改变行为。有的教师在实施惩罚时,忽视内部惩罚机制作用,只迷信外部惩罚的效力。有的学生会在受惩罚后如释重负,认为,反正我已经受过惩罚,足以抵消我的错误行为。这种抵罪性的惩罚有损于学生的内在惩罚机制,使学生对惩罚抱着无所谓的态度,也是他们自身的道德判断力受到压抑,从而降低了惩罚的效果。
  三、关于惩罚学生的几个具体问题
  (一)建立规章制度
  学生日常行为要规范,关键看有没有完善的校规校纪,必须做到学生在作任何事情时都要有章可循,学生日常行为要实行量化管理,惩罚分明。同时管理制度要符合大学生身心发展特点,符合教育规律和德、智、体培养目标的要求。高等学校学生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要培养学生自我控制、自我管理的能力,激励学生在管理中的主动精神和主人翁态度,充分调动学生自我管理的内在积极性。因此,在大学必须坚持民主管理的原则。从大学生的心理特征看,他们处于心理自我发现期,这一时期他们产生了认识和支配自我、支配环境的强烈意识,他们的思想和行为表现为明显区别于中学生的相对独立倾向,希望自己的意志和人格受到外界更多的尊重。他们对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行为纪律会思考其合理性,一般不希望被动的处于服从和遵守的地位,而是要求参与管理。在学校管理中应充分发扬民主,把学生看成既是管理对象同时又是管理主体。制定惩罚规则一般应该吸收来自包括学生、家长等各方意见的建议,要以教育为人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去审视惩罚原则的合理性、可行性和教育性以及学生的年龄等诸方面的特点。有关惩罚的规定要避免过于细致和烦琐以至于近乎苛刻,要把握学生应做并且能做到的事情,对学生的行为要做出合理的要求。只有这样,规章制度才能切入学生的现实,符合学生的思想行为实际,才能具备更为可靠的现实基础,体现出针对性和有效性。另外,制度既要随着教育的发展不断完善,又要有其相对的稳定性。
  (二)惩罚要有相应的程序作为保障
  好的制度还必须靠完善的运行机制来保证其实施,学生惩罚制度最终需要一套合理的形式、先进的手段来完成。学生对你的管理制度的评价,不光是看从理论上制定得怎么样,而且要看你执行情况是否公开透明、实实在在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益。一种制度哪怕存在一些理论缺陷,但如果做得公正、公开、公平,也能够得到学生的理解。这就是人们在法学领域所说的程序的独立性。因此,在高校学生惩罚制度设计过程中,科学化程序的设计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其设计思想可借鉴目前已相当完善的司法程序,引入诸如听证程序、违纪处分前的辩解程序、申诉制度等,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以避免学生管理人员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现象,减少人治因素、工作中的失误和校生之间的冲突。
  (三)惩罚要公平
  公平作为一种心理要求,不仅表现在分配中,而且也表现在惩罚上。在实践中学生总爱把自己所受的惩罚与别人所受惩罚来比较,一般说来,比较结果是肯定的,学生就觉得公平,反之就觉得不公平,而这种对公平与否的认识又直接影响着学生对惩罚的态度以及惩罚的效果。所以在实行惩罚时一定要用统一的尺度去对待事实,用统一的标准去确定惩罚的等次,做到“制度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学生管理工作者在实行惩罚时要秉公办事,严格执行制度,对事不对人,绝不能以私情代替制度,更不能看人行事。但现状是惩罚与成绩相挂钩,这是学生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的一种观念。对此不良倾向,教师需要避免,即教师在面对学生过错行为时,不应以学生成绩的好坏和优劣作为“尺子”,来区分是否实施惩罚及惩罚的等次。作为教育者,应该认识到惩罚更多是与学生违规行为相联系而与学习成绩之间并没有逻辑的必然联系,学习成绩应是学习的结果而不是惩罚的前提和结果。
  (四)对惩罚的效果进行评估
  高校学生惩罚效果的评估,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被惩罚学生本人对待惩罚的态度和受惩罚后的行为表现。被惩罚的学生本人作为当事人,对惩罚所依据的事实最具发言权。所以他们对所受惩罚的态度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惩罚的质量。一般说来,惩罚被学生心悦诚服地接受,说明惩罚质量较高;反之学生拒绝或勉强接受的惩罚,质量一般较低。被惩罚的学生之所以拒绝接受某一惩罚,其原因:一是惩罚本身不适当;二是惩罚中思想工作做的不够,学生对惩罚进行了错误的归因。所以,仅从被惩罚学生本身的态度来评估惩罚的效果,容易受主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其结论的可信度较差。与用被惩罚学生本人对惩罚的态度来评估惩罚效果相比,通过被惩罚学生受惩罚后的行为来评估惩罚效果,结论具有更大的客观性,其可信度较高。惩罚是为了扶正压邪,通过惩罚确实抑制了犯错误的同学,使其克服了自己的缺点错误,在以后的行为中对自己的过失进行了矫正,就说明该惩罚起到了应有的作用,惩罚是成功的。反之,惩罚就是不成功或不很成功的。这里应该特别注意,有些错误的惩罚也往往会对被惩罚的学生的行为带来影响,但这一影响是负向的,如发现这样的情况,应立即设法解决和纠正。惩罚效果评估的第二个方面就是群体对惩罚的反应和惩罚对群体中其他成员行为的导向。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自己身边的人或事受到惩罚都会产生关注,在学校更是如此。大学生们大都很关心同学所受的惩罚并对此抱有自己的看法。一项正确有效的惩罚会得到学生们比较一致的拥护;而不正确的惩罚则会招来学生较多的非议。这里应该指出的是,对于学生对惩罚的反应要作具体分析,往往有的学生赞同的惩罚并不一定正确,可能是这一惩罚满足了他们的某种需求;而有的学生反对的惩罚不一定不正确,可能是这一惩罚与这部分学生的需求发生了冲突。所以,用学生的反应来评估惩罚的效果应力求全面地、客观地来分析资料,否则会产生偏差。[6]   (五)提高学生管理队伍的素养
  一些错误的惩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教师自身法律素养不高、法律意识和观念淡漠、人权观念不强所致。作为教育者,应当具备相关的法律知识,理解学生和为人师的行为规范,也要树立为自己行为承担责任的责任意识和法制观念,在法律的权限内行使作为教育者的权利,不要以教育的名义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对学生管理干部进行培训。学生管理干部是联系学校与普通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对于普通学生来说,在大学生活中,他们接触最多的便是各级学生管理干部。学生管理干部队伍是学校各级学生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是管理工作在广大学生中的窗口,学校学生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是否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以及学校学生工作在普通学生心目中的直接形象,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生管理干部这一“窗口”是否整洁明亮。因此,注重学生管理干部的培养,是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定期开设学生管理干部培训班,就学生管理干部作全面的指导,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以帮助他们在学生工作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四、结语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命题,即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并且把和谐社会建设放在同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并列的突出位置,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为我们党的主要任务之一。高等院校是整个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代表了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肩负着为国家、社会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任务,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地位与作用。积极探索如何正确惩罚学生这一问题,对构建和谐校园有重大作用,进而会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参考文献:
  [1]吴建成,徐明峡.关于教师不当惩罚学生的思考[J].教育探索,2003,(4).
  [2]张泽正.教师惩罚学生评析[J].教学与管理,2001,(5).
  [3]邹国建,马敏跃.惩罚与挫折教育对优化公安院校学生警体心理素质的思考[J].浙江体育科学,2004,(4).
  [4]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教育发展委员会.学会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M].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
  [5]李华平.从认知不协调理论看对学生的惩罚[J].渝州大学学报,2001,(2).
  [6]张卫东,董宝胜,杨学传.高校学生奖惩问题初探[J].煤炭高等教育,2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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