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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经济学视角下遏制足坛不正当行为的研究】

发布时间:2019-04-17 06:49:52 浏览数:

  摘 要:从经济学视角对我国足球职业联赛的特征、足坛出现“假、赌、黑”行为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认为足坛假赌黑行为屡禁不止是由于监管不力导致不正当行为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投入,提出通过提高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制裁成本和经济处罚成本、减少不正当行为的成本收益、增加假赌黑不正当行为者的精神成本来达到遏制足坛假赌黑行为的目的。
  关键词:足球;扫赌打黑;经济学;成本收益
  中图分类号:G84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2076(2012)06-0007-05
  Abstract:By study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Chinese Professional Football League and analyzing the reason of “match-fixing,gambling and black whistle” in football games,it is believed that the reason of repeated misbehavior in football games is lacking of supervision, which causes the benefit of misconducts far greater than cost input. The author put forward the strategy of increasing the costs of legal sanctions and economic sanctions on misconduct, reducing the cost-benefit of misconduct, improving the spirit costs of misconduct,in order to curb behavior of “match-fixing, gambling and black whistle” in football games in China.
  Key words:football; anti-gambling and black whistle; economics; cost-benefit
  收稿日期:2012-02-24
  基金项目:山东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计划项目(J10WK51)。
  作者简介:梁波(1978- ),男,山东诸城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体育教学与训练研究。
  作者单位:1. 辽宁师范大学体育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9;2.山东工商学院体育部,山东 烟台 2640051.
  School of P.E., Liaoning Normal University,Dalian 116029, China;2.P.E. Department, Shandong Institute of Business and Technology,Yantai 264005, China
  近几年来我国足球界出现了“假、赌、黑”的丑恶现象,官员的腐败、球员的亵渎、裁判的不作为,严重阻碍了我国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伤害了全国广大人民的足球情感,这也成为我国足球事业健康发展道路上的一颗毒瘤。如何有效遏制我国足坛中的假赌黑现象,防止运动中异化现象的出现,保证我国足球事业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是当今我国足坛亟待解决的问题。美国经济学家贝克尔(Becker)曾于20世纪60年代开创了犯罪经济学,认为犯罪是一种理性行为,犯罪的人
  和普通人一样,都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都是一种理性选择的结果,预先考虑了预期的收益和风险[1]。假赌黑的不正当行为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是一种犯罪,因此假赌黑的不正当行为者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的不正当行为都符合“理性经济人”的原理。因此,本研究欲从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分析中国足坛“假、赌、黑”不正当行为出现的原因,并提出遏制我国足坛中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的策略,为我国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提出粗陋之见,以便与广大体育工作者进行探讨,共同商榷,以期为我国足球事业的健康发展尽绵薄之力。
  1 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中国足球职业联赛
  我国从改革开放推行市场经济体制至今已有18年的时间,短短的十几年间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就呈现出新的面貌。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已被打破,新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础得到确立,国有企业改革取得重要突破。一批国有大中型企业被改造成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许多全国性的行业总公司被改组为控股公司,发展了一批以资本为纽带跨地区、跨行业的大型企业集团;众多的小型国有企业,通过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进行了改革[2]。国有资本逐渐集中到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与此同时,重点发展了个体、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的数量和规模迅速扩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初步形成,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性作用显著增强。此外,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政府职能逐步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以间接手段为主的经济调控体系趋向成熟,国家计划、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互配合的机制初步形成;建立了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政府依法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用法律手段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政府通过制定社会政策和法规,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公正、秩序和稳定;政府职能转变取得积极进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制逐步形成。
  1992年在北京召开的“红山口会议”把中国足球的发展方向定向为职业联赛发展,经过两年的筹备于1994年正式拉开了足球职业联赛的序幕。此次“红山口会议”是在中共十四大召开前夕举行的,而十四大上的一项重要决议就是将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由此可见“红山口会议”的实质是将中国足球推向市场,实行市场化的运作。回望我国足球职业联赛17年的职业化道路,可谓喜忧参半。在体制上虽然由传统的专业性体制过渡到了职业化体制,建立了足球市场,初步培育了市场主体,但是由于改革的过程不彻底,致使原本属于社团法人组织的中国足协具有行政化管理的成分,因此导致了管理权利与行政权利混同,进而使得足协在原本行业自治的角色中揉进了“行政化”的角色,出现了“越俎代庖”的尴尬境地,在赛事运营方面中国足协拥有赛事冠名权、广告权、指定产品或服务权、媒体版权、赛事转播权等赛事商务开发权,而作为市场交易主体的俱乐部所有者是足球产业的投资者,理应成为足球市场的最大获利者,但事实上在这种权利与责任不对称的前提下,投资者的权利得不到相应保障[3]。在竞赛管理方面中国足协运用垄断权利管理足球运动,在联赛过程中多次打乱联赛秩序,随意取消当年联赛的升降级,甚至在2001年出现了只升不降、在2002年又出现了弥补性的只降不升非公平性的竞赛方式。这种每遇到大型国际比赛为了取得短暂的效益就回到专业化道路,大型国际比赛结束就回到职业化俱乐部联赛运转轨道上来的做法,不但损害了俱乐部的整体利益,遏制了足球俱乐部无法真正作为市场主体参与足球联赛,而且还不利于足球运动持续健康的发展。这种职业化和专业化并存的双轨运行机制被业内人士戏谑为“半调子的职业化”市场足球模式,究其原因是官办足球造成的扭曲。这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职能逐步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的理念相悖,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不但以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预足球联赛,而且还剥夺了作为足球市场主体的独立经营权,使得我国足球职业化程度大打折扣。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最大看点就是建立了完善的市场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市场监管体系,政府依法用法律手段打击制假售假、商业欺诈等违法行为。而作为市场经济背景下推行职业化之路的中国足球,虽然在政府体育管理部门的推动下中国足协先后出台了30多项法规,但是法规制定的不完善及执行的步伐远远落后于法规的制定,外加中国足协始终不肯转变主角的角色,其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缺乏有效的权利监督体系,致使足球管理部门中的某些权利部门游离于监管之外,出现了领导相互勾结贪污受贿,并与俱乐部官员、球员进行交易等有悖体育伦理道德的事件。长期以来,我国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不力,成为我国部分体育领导腐败以及假球、黑哨泛滥的重要原因[4]。由此可见,在我国足球职业化进程中,足球联赛管理部门未从政府体育管理部门中剥离,致使联赛管理部门权利过于集中,而政府体育职能部门也未起到依法管理和规范足球赛事组织、足球赛事事务,化解足球赛事过程中矛盾,维护足球赛事公正、秩序和稳定的作用,因此从市场经济中政府职能部门角色转变的视角来审视我国足球职业化的进程,我国足球的职业化仍然是半调子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从职业化本质上而言是失败的。
  2 我国足坛“假、赌、黑”现象出现的经济学分析
  近两年来,在国家领导人的关心下,足坛刮起了扫赌打黑的猛烈风暴,司法部门的强势介入,使得足协掌门人、副掌门人、裁判员、俱乐部经理人、球员纷纷锒铛入狱,舆论一片叫好声。在本次足坛的扫赌打黑风暴中,既有足协部门领导的受贿渎职行为,也有俱乐部官员的行贿买球行为;既充斥着联赛裁判员的黑哨违反职业操守的失范现象,也充满着足球运动员的假球赌球而违反体育道德的不正当行为。这些不正当行为都是一种理性犯罪,行为的主体是符合经济理性的[5]。经济学中有一个基本假设,即:经济人的假设。这个假设认为人的行为决策是理性的,能够权衡利弊得失,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6]。如果把足坛中的“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看作是一种“生产活动”, 那么不正当行为者必然也要对生产投入的成本和产出的收益进行一番权衡比较。只有当收益大于成本时, 不正当行为活动才发生。否则, 该行为不会发生。
  2.1 “假、赌、黑”行为的成本分析
  目前谈及的足坛中“假、赌、黑”主要指的是足球管理人员的受贿以便在联赛过程中向行贿人提供裁判等方面的照顾、裁判员的黑哨、俱乐部官员的赌球和行贿打假球以及运动员的赌球和打假球等不正当行为。“假、赌、黑”行为的成本主要分为两部分: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主要是指从事“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所付出的成本,主要包括:一是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既包括足球管理人员和裁判员在接受有关的贿赂时心理上所承受的精神压力以及受贿行为发生后心理上担心被揭露而产生的恐惧感,也包括俱乐部相关人员担心操作不成功而承受的沉重的精神负担和心理压力以及球员踢假球或赌球时,做出了背于自己球队的事,违背整个球队的意愿踢球时所承受的精神上和心理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二是为实行“假、赌、黑”行为所付出的经济成本,包括俱乐部在进行赌球或打假球时,为了实现既定的目标而去贿赂或拉拢相关人员而投入的资金,以及球员在赌球时所下的赌注和为实现赌赢的目的而拉拢其他成员而付出的资金成本。据“8.25”专案组负责人介绍,俱乐部贿赂裁判除了送现金外,也有请吃饭、洗桑拿、送贵重物品等行为。从贿赂数额上看,少则几万,多则上百万,有的球队一年贿赂裁判的费用达到上千万[7]。三是健康的损失,主要包括足球管理人员和裁判员在应酬行贿者宴请时所造成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失以及行贿者为达到预期目标在攻关过程中陪吃陪喝造成的身体健康的损失;四是执政公信力的下降,主要是指足球管理人员接受贿赂后向有关的裁判和主管人员发布有悖于公平竞赛的指令,这一行径必然会导致其执政公信力的下降;五是执法公信力的下降,主要指裁判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黑哨”不正当行为时,必然会引起球场观众的唾弃和社会大众对其不正当行为的不满,因此其执法的公信力就会大大降低。
  隐性成本是指不正当行为被查处后所要承担的风险性成本,主要包括足球管理人员政治仕途的损失、裁判生涯的结束、俱乐部原事业上的损失、经济的处罚、法律的制裁、未来正当收入损失、精神损失、其他的间接损失,不确定性成本主要与被查处的机率和被查处后处罚的力度有关。因此“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成本模型可以表示为:C=(M+N+T+H+E)+P(O+U+R+V+K+L+G+L),其中C表示“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成本,M、N、T、H、E分别代表精神上和心理上的压力、付出的经济成本、健康的损失、执政公信力的下降和执法公信力的下降,O、U、R、V、K、L、G、L分别代表不确定性成本中的足球管理人员政治仕途的损失、裁判生涯的结束、俱乐部原事业上的损失、经济的处罚、法律的制裁、未来正当收入损失、精神损失、其他的间接损失,P代表“假、赌、黑”不正当行为被查处的机率。
  2.2 “假、赌、黑”行为的收益分析
  “假、赌、黑”行为的收益是指通过不正当行为而获得的有形的或无形的利益,也看作是对不正当行为投入的回报,“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的收益主要包括:一是经济上的超大回馈,包括足球管理人员、裁判员和球员非法收受的贿金、礼品、银行卡、消费卡等物品,也包括俱乐部通过不正当行为取得联赛优异成绩后给赞助商带来的经济上的回馈,还包括有关人员通过赌球行为所获得的赌资的利益分成,“假、赌、黑”不正当行为一旦得逞,他们经济上的回馈将是巨大的、超暴利的。二是身份地位和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过“假、赌、黑”不正当行为可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回报,这种经济上的回报比起他们中规中矩地从事正当的职业所获得的回报要丰厚得多,高额的资本积累从而可以提高其身份地位和生活质量。三是精神欲望的满足,“假、赌、黑”行为实施的主体每次足球比赛之前处心积虑地组织、策划,耗费大量的精力、人力、物力和财力,一旦不正当行为实施成功,他们心理上和精神上将获得无比的愉悦,精神上也得到了暂时的满足。四是实现预期目标的捷径化,不管是足球管理人员、裁判员,还是俱乐部官员和球员,每个人在事业上或生活中均有各自的事业和人生中的目标,如管理人员仕途上的晋升、裁判员欲增加执法的场次、俱乐部联赛预期目标的实现以及各自对经济利益的追求等,这些在事业上或生活上的目标通过正常的途径很难实现或实现时期漫长,而通过不正当的行为可以短期内满足他们在事业上或生活上的既定目标,达到实现预期目标的捷径化。   综上所述,关于“假、赌、黑”行为的收益可以用以下模型来表示:D=[(Y+Z+Q+I-C)(1—P)],D代表“假、赌、黑”行为的预期收益,1—P为不正当行为逃避查处的概率,Y、Z、Q、I分别代表不正当行为实施后所获得的经济上的超大回馈、身份地位和生活质量的提高、精神欲望的满足和实现预期目标的捷径化,C代表“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所付出的成本。需要说明的是在理论上虽然“假、赌、黑”行为被查处的概率0≤P≤1,但是现实生活中只存在P=0和P=1的情况,即逃避和被查处。因此“假、赌、黑”行为预期成本收益分析的实现必须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要有“假、赌、黑”行为市场的存在,并且存在着实施“假、赌、黑”行为的路径;二是由于存在着收益与先期投入的显著性成本非同步性的特征,因此可能会出现预期失败。
  2.3 “假、赌、黑”行为的成本——收益厘析
  从“假、赌、黑”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模型公式可以看出,在“假、赌、黑”行为的成本中,显著性成本基本上可以看作是不变的常量,付出成本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不正当行为被查处的机率P,P值越小,“假、赌、黑”行为付出的成本就越低,也就是说在一定的范围内,P值的变化决定着成本C值的变化。从“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的收益公式来看,不正当行为收益的大小D值主要取决于不正当行为逃避检查的机率1—P,不正当行为被查处的机率越大,那么“假、赌、黑”行为的收益就越低。换句话说,监管力度小,“假、赌、黑”行为被查处的机率就低,那么不正当行为的收益就高。
  从我国现行的足球管理体制来看,中国足球协会全面负责管理和经营足球职业联赛,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使得权利过于集中,高度集中的权利使得足球行政管理权没有了监督,因此当足球管理人员参与到“假、赌、黑”的不正当行为中时,被查处的机率P几乎为零;裁判员的“黑哨”很多是在足球管理部门授意下出现的,如不久前被捕的陆俊、黄俊杰等人,一旦得到了足球管理部门的授意,赛场上出现“黑哨”后管理部门对其调查也是敷衍了事,被查处的机率P也几乎为零;此外俱乐部官员行贿打假球也是如此,一旦与高度集中的权利相联系,不正当行为被查出的机率几乎为零,因此说,在“半调子职业化”的市场足球模式下,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使得“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成本大大降低,其收益显著增加,由此出现了“假、赌、黑”不正当行为屡禁不止的现象。
  3 经济学视角下遏制足球假赌黑行为的路径
  3.1 完善足球专业赛事法规建设,提高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制裁成本
  法律制裁成本是指受查处的假赌黑不正当行为者被判刑的可能性及轻重。虽然我国在1995年颁布了《体育法》,但是对于足球比赛中的假赌黑不正当行为如何界定,司法如何介入,应当给予何种制裁,都没有明确规定[8],形成了《体育法》中的 “真空地带”,而仅有的一条关于“在竞技体育中从事弄虚作假等违反纪律和体育规则的行为”的处罚规定也说的非常模糊,仅仅规定“由体育社会团体按照章程规定给予处罚;国家工作人员中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见《体育法》第四十九条),正是由于缺乏完善的足球专业赛事相关法律规定,使得假赌黑不正当行为被查处后很难用相关的法律来定罪量刑,导致司法介入无章可循,不正当行为就很难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虽然2002年“龚建平案”最终以商业贿赂来定罪,但这种司法解释“定性不准,也减轻了职业足球裁判黑哨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变相地放纵足坛腐败”[9]。1999年甲A联赛中著名的“渝沈假球案”,最终以双方各罚40万元草草了事,而相关人员却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种较轻的处罚使得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承担着较小的法律成本,换来的是较大的成本收益。因此在遏制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时一定要加大法律惩处的力度,惩处的力度要远远大于不正当行为的收益,不正当行为者在承担经济处罚的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甚至还要连带行政方面的制裁,如取消足球裁判资格、球员终生停赛、禁止转会、取消俱乐部注册资格、取消教练员从业资格等。严厉的惩处措施,加大了不正当行为的法律制裁成本,从而使得不正当行为成本中的隐性成本增加,成本的投入大于不正当行为的收益,即C>D,这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震慑和遏制不正当行为的作用。
  3.2 加大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的经济惩处力度,增加不正当行为的经济处罚成本
  假赌黑不正当行为通常采用“以少取多”的策略,即所谓的“送去一只鸡,换回一头牛”。所以要遏制通过假赌黑来获取巨额利润的行为,必须树立利益被剥夺的观念,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提高不正当行为的经济处罚成本。西方国家打击足坛不正当行为在经济处罚方面可谓毫不手软,2006年意大利足球“电话门”事件司法判决结果显示,涉案的尤文图斯、AC米兰、佛罗伦萨和拉齐奥等俱乐部除受到行政处罚外,还被分别处以12万和10万欧元的经济处罚,足协前主席卡罗拉也遭受到了8万欧元的巨额罚款[10];2004—2005赛季德国杯赛中出现的黑哨丑闻事件,当事主裁判霍伊泽尔被处以5万欧元的罚款并终身禁赛;上世纪90年代“法国马赛假球案”中的相关涉案俱乐部也被处以巨额罚款[11]。在惩治商业贿赂方面美国采取的也是从重罚款的政策,其经济处罚的数额是我国处罚数额的100倍[12]。相比较西方国家,我国对不正当行为的经济处罚力度显得有些皮软,罗培新指出“相比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面对内幕交易时的铁腕,中国对内幕交易的处置显得很软,中国的违法者简直像生活在‘天堂’”[13]。1999年的“渝沈假球案”在保级战役中仅仅以40万元的罚款草草了事,2009年“青岛海利丰吊射门”却以“战术安排”搪塞过去,而俱乐部却未受到经济上的处罚。较小的罚款数额,导致罚款的惩戒和预防功能不能彰显,只有像美国那样,高额的经济处罚数额,才能对不正当行为者形成高压。不正当行为者在此高压下,自然会通过成本效益分析,衡量违法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因而也就大大降低了侥幸的心理,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实施。
  3.3 加强赛事监管力度,提高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的查处机率,减少不正当行为的成本收益   胡鞍钢等人对公务员腐败机制研究表明[14],当公务员从事腐败或犯罪活动的收益比其成本或风险大得多时,他就具有从事腐败的动机和激励;当潜在的收益足够大时,他就可能“铤而走险”,这是产生腐败的微观机制。因此从假赌黑不正当行为收益模型D中可以得出,只要存在不正当行为的收益远远大于成本的付出,不正当行为就有利可图,就会出现假赌黑不正当行为屡禁不止、肆意横行的现象。所以从微观机制上减少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的基本思路是,加强赛事监管力度,大幅提高不正当行为被查处的概率,减少逃避的机率。
  英国历史学家约翰·阿克顿断言:“绝对的权力必然产生绝对的腐败”。目前我国足球赛事管理部门是中国足协,这种两块牌子一套人马、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高度集权管理体制,导致了中国足坛的“政治腐败”[15],使得足球赛事运行过程中缺少有效的监管,出现了足球赛事监管的“真空地带”,致使各种不正当行为被查处的机率P几乎为零。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大足球赛事的监管力度就要将足球联赛经营权交给人民大众,让联赛独立出来,实行“去行政化”管理,实现法治环境下的高度足球行业联盟“自治”。因为国内遇到足球丑闻时,负责调查和处理的都是管理机关,这就很难保证公正性,况且管理机关权限不明,事件处理起来必然雷声大雨点小,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8]。足球职业联盟使得俱乐部所有者可以相互监督,并通过表决惩罚违规者[16],这就使得假赌黑不正当行为被查出的机率P大大提高,不正当行为实施成本大大增加,收益大大降低,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3.4 制造强大的舆论压力,增加假赌黑不正当行为者的精神成本
  假赌黑不正当行为者的精神成本主要包括:一是担心不正当行为被发现所承担的精神成本;二是不正当行为被发现后所承受的“身败名裂”的精神负担。增加不正当行为者的精神成本就要加大对假赌黑不正当行为的惩处力度,将不正当行为相关信息公布于众,对重要的或影响很大的假赌黑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公开披露和公开报道,使不正当行为者承担名誉上的损失,从而对不正当行为者和其家人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马克思认为,舆论是社会中一种普遍的、隐蔽的和强制的力量,往往会对公众个体形成强大压力,它影响着人们的思想、观点、观念、情绪和行为[17]。在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下,使不正当行为者意识到“牺牲我一人,悲痛全家人”,“快乐一阵子,痛苦一辈子”。因而从心理上降低其不正当行为的动机,规范其行为,形成新的价值观念,减少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牟诹静,刘安丽.犯罪决策的行为经济学分析[J].经营管理者,2010,(3):300.
  [2]范恒山.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和基本方向[EB/OL].http://finance.sina.com.cn/g/20060605/1755728356.shtml,2011-10-17.
  [3]邹一南,耿建华,王朝军.中国足球职业化的经济学分析[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8,25(4):43.
  [4]马斌.对加强和完善我国体育伦理建设的思考——以假球、黑哨为案例[J].体育与科学,2011,32(2):40.
  [5]姜春海.腐败的经济学分析——基于成本收益的视角[J].河北经贸大学学报,2007,28(2):20.
  [6]邱艳红,孙明明. 腐败行为的成本收益问题分析[J].经济师,2006,(7):44.
  [7]中国新闻网.黄俊杰:足坛腐败就像大黑缸,所有裁判都在里面[EB/OL].http://sports.sina.com.cn/c/2011-03-30/16075512027.shtml, 2011-10-21.
  [8]郑家鲲,金卓.论中国足球法治化建设——以意大利足球 “电话门”事件为视点[J].西安体育学院学报,2009,26(3):288.
  [9]陈博.司法介入职业足球裁判“黑哨”的两个焦点问题[J].体育学刊,2003,10(6):35.
  [10]文治.二审结果米兰“无罪释放”,两次判决尤文倒霉依旧[EB/OL].http://sports.sohu.com/20060726/n244449201.shtml,2011-10-21.
  [11]沈建华,郑家鲲.中国足球职业俱乐部法治建设透视[M].北京:北京体育大学出版社,2008:48-49 .
  [12]郑高键,屈耀伦.我国短期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具体思路[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5):30.
  [13]韩志红,刘妍.中美罚款制度若干问题比较研究[J].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26.
  [14]胡鞍钢,过勇.公务员腐败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4):34.
  [15]茅鹏.落后业务必须改革[J].体育与科学,2011,31(2):41.
  [16]顾晨光.中国职业足球俱乐部联盟建立的必要性[J].体育学刊,2006,13(5):126.
  [17]张学涛.浅议社会舆论与社会稳定[J].理论导刊,2008,(1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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