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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承非遗文化遗产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在社区文化活动中的传承与发展

发布时间:2019-04-24 06:50:13 浏览数:

  摘要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是中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社区文化建设的视角对民族音乐的传承及发展作出了理论性的探讨。以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为主线,以中国社区文化建设中民族音乐遗产的保护为横向,是传承和发展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重要途径之一。笔者认为在社区文化建设中,若要传承且发展民族音乐文化,首先要分清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保存、继承与发展之区别与联系,才能真正做到弘扬民族传统音乐文化,同时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区、和谐社会的发展,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贡献。
  关键词:社区文化建设 民族音乐 传承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J607 文献标识码:A
  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规模的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人口集中于城市。在这一进程中也反映出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环境问题、文化问题。社区文化建设活动,则是通过社区居民的参与和合作来改善这一进程中所带来的精神匮乏,修复社会机体,解决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各国都在尽力挖掘本国、本民族的传统民族文化,中国也不例外,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在当今也是中国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趋势下的一个重要课题。与此同时,中国正处在整个社会生活的一个转型期,传统民族音乐所赖以生存的土壤及环境都相继发生了变化,如何在转型期中不致使这些民族音乐的优秀部分流失,又如何继续发展,这是十分紧迫的问题。
  一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是人类群体所具有的特定生活方式、生活习俗、价值观念等的意象表征。其实质是传统文化传承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优秀文化基因,并给人类生存与延续带来了秩序与记忆,而这一切都是建立在社区背景与社区基础上所提出的。社区是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生态系统,人类生存与发展必须要与自己周围的自然环境和人群建立关联,并从中获得自己生存与发展所需的物质、精神、社会等方面的资源。另一方面,社区也是民族音乐文化得以产生、发展、传承的肥沃土壤。我们所说的音乐文化遗产都是在社区的背景下由社区先民创作与发展而成的,是社区民众共同价值观与精神需求的集中反映,蕴含着深厚的文化积淀与历史记忆。
  在当今大力提倡社区文化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深入认识民族音乐文化遗产对社区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加强对社区民族音乐文化遗产资源的保护与传承是十分必要的。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作为一种具有深厚历史底蕴的社区文化财富,承载着社区文化的精神与血脉。所以,在创建文明社区的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民族音乐文化遗产来增强社区民众的集体认同感、凝聚力,加强社区的亲和力与和谐度;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作为代表着社区民众集体意识的社区精神产品,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区内民众共同的价值观与精神需求取向。因此,在创建文明社区的过程中,可利用这些资源倡导优秀的社区价值观、道德观,提高社区民众精神文明程度与思想道德修养,满足社区民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求,同时丰富社区文化艺术活动,增强社区文化的可持续发展。
  总而言之,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对社区文化建设、构建和谐社区有着重要的意义。在发展社区文化、繁荣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大局中,积极提倡民族音乐文化的保护,深入挖掘民族音乐文化资源,树立社区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型理念,也是一项关系到社区文化建设是否能够持续、稳定、深入发展的重要任务。
  二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视角下的冀东民族音乐文化
  在诸多种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当中,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由于其自身特殊的属性,使得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价值及地位更显突出。理由有三:首先,音乐是人类精神活动的产物,具有典型的“非物质”性;其次,音乐对人类精神文明所起的关键性辅德作用;最后,音乐是人类情感与现实生活的体验,承载着与文化交流的职责。因此,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在众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占有重要的作用,是整个非物质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点。
  冀东民族音乐有着独特的艺术特色,它不仅具有中原的文化特点,而且还融合了塞外以及少数民族(尤其是满族)文化,因此在中国民族文化,尤其是中国地方音乐文化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而社区文化作为一种新兴文化形式,虽在我国起步较晚,但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社区文化具有大众性、普及性等特点。冀东民族音乐在现代化科学技术手段充斥着的新时期,若要传承与发展,必须跟上时代的步伐,尝试新的发展轨迹。在社区文化相集合,发挥社区文化的优势,利用社区文化贴近人们生活的大众性、普及型特点,以点带面,以社区带动社会,是民族音乐文化在新时期得以发展的一条崭新之路。
  唐山地处河北省东部地区,是冀东地区一个大型的工业城市,具有极为丰富的民族音乐文化资源,是冀东民族音乐的典型区域。自2003年由中宣部、文化部、中国文联发起的中国民间文化遗产保护与抢救工程以来,特别是国务院于2005年3月与2005年12月分别下达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与《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两个文件以后,唐山掀起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热潮,唐山各社区在这项工作中担当了重要的角色。2006年,唐山地区首批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目录中共有四项。其中传统戏剧类有评剧、秧歌戏、皮影戏;曲艺类有乐亭大鼓。随后,唐海县的唐山花吹、丰南区的娄子戏、冀东民歌、丰南渔民号子等分别被列入省、市级非文化物质遗产目录。
  近年来唐山各社区在国务院与唐山市政府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精神的指引下,形成了一系列具有自身特点的保护方法。首先,社区建设上把民族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有形的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并与人文环境、社会环境、文化旅游产业等和谐相处。如唐山丰南区的运河唐人街,在社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就具有极强的代表性。运河唐人街充分运用运河水资源,以惠丰湖南侧、唐津运河两岸近千米的区域,总建筑面积达30500平方米的生态文化景区。保留了极具运河特色的自然景观与人文景观。同时唐人街的花会上演的各类民俗民艺表演,有乐亭大鼓、皮影戏、滦南评剧、丰南篓子戏、高跷、秧歌戏等。它使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与社区人民生活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表现了一种生活与艺术遗产保护的真实性与整体性,而不是使其成为一种呆板的“音乐文化碎片”,与社区民众生活隔离。其次,社区文化生活中建立活动性保护机制,把民族音乐文化遗产在当下的社会生活中继续活动与发展,使其在今后的社会生活中寻求新的生机与市场,从而获得新的生命。由于这种方式主要是让保护对象在现代人的生活中继续存活下去,通过自身的活动来寻求生机,因此也称为“动态保护”。在唐山社区文化建设中,就以各社区居委会为单位建立多支民俗文艺团队,把民族音乐文化遗产引入到社区文化生活中,如组建秧歌队、花伞队、皮影班、民乐队、评剧队等。充分挖掘民族音乐文化资源并活跃于社区以及节庆活动场合,受到社会各界普遍的欢迎。   三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保护现存问题及原因
  近年来,各社区在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并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保护方式与途径,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传人年龄老化结构明显。以2008年初文化部确定并公布的第二批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民俗等五大类的551名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例,唐山市有五位传承人在名单之列,其中评剧项目传承人洪影,已年过八旬,从艺七十一年;唐山皮影戏项目的丁振耀、齐永衡都年近八旬,乐亭大鼓项目传承人何建春、张近平也都年过半百。这些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传承人掌握着绝世精湛的技艺,而这些技艺正是我们所说的“民族音乐文化遗产”。而更令人担心的是这些精湛的技艺往往后继乏人,这就使得文化遗产保护问题更是雪上加霜。因此,要抓紧建立传承人的培养以及资料收集等工作。
  生态环境的破坏,资源衰减迅速。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文化生态环境也遭到了一定规模的破坏,很多无形文化资源正在一步步的衰微,或者彻底在我们的生活中消失。城市大规模的现代化建设与改造,使民族音乐文化的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机械化、自动化的现代化生产,也就不再需要劳动号子;近海地区的网箱养殖,也就不需要渔民出海捕鱼,“渔歌”“渔民号子”产生的环境已经荡然无存。农村大量农田被征用,以及城镇大批桥梁、牌坊、街道、寺庙的摧毁,这些无疑都不同程度地给民族民间音乐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使原有的文化生态环境遭到破坏。同时,在这一变化中还表现为传统文化结构层次上发生了深刻的变化,文化的主体结构随着城市化的变迁、人口流动等问题而发生了变化,文化的主体力量与新生力量对原有社区的传统、民族的音乐文化产生相互排斥,资源的衰减迅速加大,直接影响了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
  四 社区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对策及建议
  加强对传承人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不同之处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以传承人的存在为前提而存在的。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本体风格”,是在传承人精湛的表演中才得以再现,并通过口传心授的过程使其得到传承。因此,音乐文化遗产的存在离不开表演主体——传承人的存在。“人在艺在,人去艺亡”的艺术规律在音乐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表现得尤为鲜明。
  但是在当今社会生活中,笔者深切地体会到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多数过着清贫的物质生活,处于“弱势”地位,究其原因比较复杂。首先,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很难像手工业者那样发挥一技之长并将其转化为商品,从而取得经济效益。其次,民族音乐类文化遗产本身不具备或具备较少的经济价值。最后,由于“曲高和寡”的原因,越是高雅、难于掌握的表演技术,越是日趋边缘化,甚至濒临失传。因此,政府应加大对传承人的保护,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使其全身心地做好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工作。
  分清“保存”“继承与发展”的关系。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继承与发展的前提在于保存。只有真正意义上的保存,才能将其原样地传承下来,才能掌握第一手真实的资料,才能为创新、改编、创作提供丰富的素材。“保存”就是要将原有的民族音乐文化的“原始基因”完整的保留下来,这是真正意义上的“原生态”,是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文物”。就像博物馆中的文物与仿品不可混淆一样。“继承与发展”则应以保存为前提,在此基础上去寻求发展。因此,在民族音乐文化遗产保护领域要注意区分保存、继承与发展的关系,避免只重视“继承与发展”而不重视“保存”,甚至以“继承与发展”去代替“保存”。如果这样,若干年后我们的后人将搞不清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音乐文化传统,而是以讹传讹,贻误后人。
  五 结语
  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件利国利民的好事,而自然事物的发展必定遵循一定的规律。民族音乐文化的传承与发展离不开社区,需要全民族、全社会共同的努力。正如费孝通先生在晚年一再强调的那样“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世界大同”。在今后的社区文化建设与民族音乐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展中,更需强调这个观念,在社区这个“小社会”使民族传统音乐得以传承与发展,同时发挥文化引导社会、教育人民、推动发展的功能效应,以民族传统音乐文化促进社区文化活动的开展与丰富,提高全社区乃至全社会人们的精神生活质量,构建和谐社会。
  注:本文系2012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HB12YS024。
  参考文献:
  [1] 丁元竹:《社区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 牛冬阳:《河南省表演艺术遗产的保护与传承》,《中国音乐学》,2008年第2期。
  [3] 周吉:《音乐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我见》,《中国音乐学》,2008年第3期。
  [4] 鲍霁:《费孝通学术精华录》,北京师范学院出版社,1988年版。
  作者简介:陈明阳,女,1978—,江苏泗阳人,硕士,讲师,研究方向:音乐学,工作单位:唐山师范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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