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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事件对税收管理的启示【中央苏区税收管理实践及启示】

发布时间:2019-04-26 06:51:43 浏览数:

  摘要:中央苏区税收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税收的一次初步尝试。中央苏区税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的雏形和预演。中央苏区税收的伟大实践,在我国税收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以税收管理为研究视角,从强化税收宣传、架构税收征管制度、健全税收监督等方面,详细探讨中央苏区税收管理实践,并在总结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现实启示。
  关键词:中央苏区;税收史;税收管理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2972(2012)05-0095-09
  一、引言
  从1930年10月中共中央正式提出“中央苏区”的概念,至1934年10月红军主力长征,中央苏区税收随着根据地政权建立和革命形势的发展而建立。在艰苦斗争的岁月里,中央苏区实行统一累进的税收制度,建立了一整套适应战争环境的税收管理制度。中央苏区税收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税收的一次初步尝试。中央苏区税收的伟大实践,在我国税收史上有着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中央苏区税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的雏形和预演。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税收工作制度、办法大多可以在中央苏区税收实践中寻找到根源和发轫的轨迹,可以说中央苏区税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的初步尝试。中央苏区创造和积累的税制建设、税收管理、税务机构与税务干部队伍建设的丰富经验,至今仍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2012年6月28日,《国务院关于支持赣南等原中央苏区振兴发展的若干意见》正式出台。随着中央苏区振兴上升到国家战略,有关中央苏区的研究将备受学界关注。目前学界对中央苏区财政问题的关注较多,如张侃、徐长春的《中央苏区财政经济史》、王明前的《中央革命根据地财政体系演变新探》等,但对中央苏区税收问题的研究尚不够。其成果主要有以下方面:一是有关中央苏区税收的综合研究,有曾飞的《共和国税收的预演——中央苏区税收史》、江西省地方税务局的奄既魂——中央苏区税收的伟大实践》,这两部著作主要是结合相关史料从整体上来综合研究中央苏区税收;二是以税收的历史地位、税收制度等为具体视角的研究,有曾飞的《中央苏区税收的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嗡详细探讨中央苏区税收在我国税收史上的极其重要的历史地位及其历史原因导致的局限性;曾光明的《中央苏区税收制度的创立、特点及启示》,对中央苏区税收制度及其特点进行了客观的总结。对中央苏区税收管理的研究,至今没有专论。本文以税收管理为研究视角,从强化税收宣传、架构税收征管制度、健全税收监督等方面详细探讨中央苏区税收管理,并在总结其成功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现实启示。
  二、中央苏区建政初期税收管理的混乱状态
  中央苏区位于赣南闽西,是土地革命时期开辟最早、规模最大的红色根据地之一。它在1927年秋收起义的基础上开始建军建政,到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前,可以称之为苏区建政的初期阶段。这时苏区的税收工作还处于摸索之中。在武装斗争为主的形势下,如何开展苏区的税收工作,以保证苏维埃运动的深入与持久,不但广大群众极为陌生,就是当时各级政府一般也是“税收制度没有建立,各处乱打土豪,贪污浪费,会计糊涂”。在“左”倾冒险主义思潮影响下,军政人员筹款时擅自征敛的情况相当严重。当时财政的主要或唯一来源是打土豪。正常的税源、税种,如农、工、商业领域里通行的农业税、工商税以及公产使用的租金等,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并未开辟。很多地方“税则从未确立,对于商业税是一方面因为商业破坏无税收,另一方面是乱收小贩的税或挑担的税,实等于收苛捐杂税;土地税有的是完全不收,有的不分阶级的很重,甚至有的政府随收随用,从未缴呈上级政府;各级政府浪费情形实可惊人,一乡数月可用至数百元,一区可用去数千元,一县甚至用万元以上,贪污腐化更是普遍”。
  税收管理上极不严密,以商业税为例,《红色中华》详细记载了其中的很多缺点:
  一、各处商店资本很多以多报少,致使税率减轻,收税减少。
  二、每日收税都由收税人员挨店核算,不懂得发登记表与调查表,致延长时间。
  三、一般地方店租多是照旧一律裁折,没有根据码头地位及店屋大小,为增减店租之标准。
  四、各市商业税和店租没有分户账,以致下月收税无对照无依据。
  五、一般圩场之店租与商业税尚未进行征收,减少很大收入。
  六、各地对于店租与商业税收入,从无半字报告。
  可以看出,当时收税方法极为落后,有些税则也欠合理,商业税和店租没有分户账等等,这些弊端严重地影响着纳税人的积极性。同时,滥收和滥支现象也非常严重。“下级打埋伏短报,上级提款提不动。各地财政收支也不按照系统。少先队、独立团、游击队以及过境红军可以自由向当地政府提款,政府也不拒绝”。“各区、乡没有预算和报告……滥行开支,有些区、乡政府好像变成了客栈、饭店”,“无论什么人,只要扛上一支红缨枪,带上一个红袖章,跟上一个当脱产干部的老乡,都可以到政府里食饭,不管有工作没有工作”。在自然条件稍好一些的闽北苏区,建政初期吃喝之风甚盛。这里“暴动后头两年生活最好,到处打土豪,猪肉有的是,晚上开会常吃点心”,根本不从长远考虑。
  税收管理的混乱造成了贪污的温床,一些混进苏维埃政府的阶级异己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乘机吞没公款,对所没收来的东西随便据为己有。这种情况,与苏区落后的生产力水平、白色势力从四面八方严密地封锁、群众极度贫困的生活状况和长期斗争必然带来的巨大消耗之间,形成了极大的反差。
  三、中央苏区税收管理实践
  (一)强化税收宣传
  1931年11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暂行税则》后,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很多地方都没有将税收制度落到实处。1932年9月13日,中央财政部在第6号训令中,分析当时的财税工作是“各级政府一般忽视财政工作,收支没有预算,税收制度没有建立,各处乱打土豪”,“只有依靠打土豪,依靠红军筹款过活,这些财政上的坏的现象,充分证明了各级政府不了解财政工作在阶级政权上的重要性。在江西苏区,许多县连土地税都没有开征,有的虽开征了土地税,但只征收富农的土地税,有的则不分阶级收得很重。对于商业税根本不注意,有的有税不收,有的乱收小商小贩的税,等等。为了扭转上述被动局面,1932年6月3日,中央执行委员会批准通过的决议案指出:“大会严厉排斥,过去的财政政策从不积极在发展经济、开征财源、征收税款上建立财政基础,而只以打土豪为主。”m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中央指示,重点加强了对中央苏区的税收宣传。   1.税收宣传内容多样
  (1)加强对各级苏维埃政府的宣传。面向各级苏维埃政府,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机关报《红色中华》和会议决议、训令等文件反复宣传税收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级苏维埃政府应特别注意税收对国家财政的重要性。1932年7月14日,《红色中华》第二十七期发表伯钊的文章《关于征收税收问题的意见》,提出“土地税、商业税的征收,是各级苏维埃政府当前一件很重要的工作,各级政府能不能够执行上级政府对税收的规定,能不能使广大的群众自动地缴纳,这完全要看政府对于这一工作动员的充分不充分和深入不深入来决定”,“只要是苏维埃政权下的公民或非公民(如富农)都应负有对国家缴纳税收的义务,苏维埃政权下的工农劳动群众,应该拥护国家所定的税收”,“将税收问题作一广泛的宣传,造成群众大家觉得应该迅速缴纳收的空气,要使广大群众知道缴税是他们的义务,不缴税给国家是苏维埃的罪人”。
  (2)注重纳税教育。面向纳税人,宣传解释相关税收政策,让他们知道税收征收和缴纳的程序。1932年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布的《关于商业所得税征收细则》就规定:商业税“开始征收时,可召集各业商人开会,详细解释,使其了解,并召集店员工会取得其帮助。”农业税征收前,各区土地税征收委员会要求各区及各乡苏维埃政府必须召集乡代表及选民大会,报告税收意义和手续,由乡代表再详细向群众解释。《红色中华》1934年1月10日报道,瑞金县云集区征收农业税时,“除宣传队突击队来做动员工作外,区税委分发到各乡,用了各种动员方式,以政治宣传鼓动,做到了每个群众都了解税收的意义,完全拥护了估定的成数,把征收农税的运动,造成了热烈的空气”,“结果,不独是没有一个偷税漏税以及乱免乱减的,而且把去年漏了税的也检查出来了,他们全区收的税谷比去年要增加一倍以上。”
  (3)发动人民群众。面向广大人民群众,通过税收宣传标语和发布宣传纲要,进行宣传鼓动和动员,使广大群众了解纳税的意义。1932年11月29日,中央人民委员会作出《关于战争动员和工作方式》的紧急决议,指出:“法令与决议的实施,不单靠命令,主要还是依靠提高群众阶级觉悟与热情,来拥护法令的实施”,苏维埃政府的税收工作,“建筑在动员群众的基础上”。1934年3月4日,江西省苏维埃扩大的第二次全体委员会《关于财政问题决议案》中,就关税问题要求:“政府要帮助机(税)关检查漏税逃税的,要宣传群众帮助检查”,“机(税)关要设招待所,招待客商,特别要招待船夫苦力个人,使他来报告舞弊者。”
  2.税收宣传方式灵活
  中央苏区税收宣传非常重视面向社会各界,尤其是贫苦农民、工人、商贩等纳税人,进行通俗化、实际化、简明化的税收宣传。一是通俗化。通俗化就是在税收宣传中,用最通俗的语言,使群众看得懂、听得见,用当地群众所了解的事实,所发生的事所见惯的事来比喻,使群众感觉得到。二是实际化。实际化就是密切联系实际情况,使群众感觉到共产党的主张是为工农群众谋利益。三是简明化。简明化就是简单明了,抓住问题的中心,用极其简明的语言和文字表达出来,引起读者和听者的注意,并留下深刻的印象。中央苏区在开展税收宣传时,经常用口号进行动员,如“拥护红军胜利迅速缴纳国税”、“为夺取江西首先胜利就要踊跃缴纳国税”、“缴纳国税就是帮助红军消灭敌人”等,简单明了,使群众很快了解纳税的意义,迅速缴纳应纳的税款。
  1933年3月建立关税制度后,中央财政部及时印发了健立关税制度宣传纲要》,用浅显、通俗、简明的语言阐述了什么是关税,将苏区关税与国民党厘金进行比较,大力宣传开征关税的意义,将关税的好处说得明明白白、实实在在。“关税与国民党的厘金完全不同,国民党厘金是抽收内地税。在白区肚子里到处设卡,每一样货物经过几个卡子便要抽几次厘金,所以一样的货物在源头上很便宜,过了几次厘金,便贵了几倍。所以这种厘金完全是间接剥削群众的东西。我们的关税则设在苏区边境,只抽收进出口税,苏区内部货物来往不准收税,而且只抽一次不抽第二次,将来苏区扩大了。关税处也跟着远移了”。“国民党的厘金是见货就抽,不管群众需要与不需要。我们的关税则是不是见货抽税,而是看苏区群众需要与不需要来分别进口的东西,我们不要的抽重些,要紧的抽轻些,一定要的就免税。”
  (二)架构税收征管制度
  1.工商登记与纳税申报
  中央苏区各城市陆续开征商业税后,由于缺乏经验,每日收税都由收款人员注意核算,一般圩场之商业税未进行征收。1932年,中央苏区将工商业登记和纳税申报作为税收工作的重点。临时中央政府颁布的《工商业登记规则》规定:“凡各项商业买卖,自己开设店铺或寄居别店营业,或不设店庄者,一律以本规则向当地县政府登记”。因此,在苏区内从事商业买卖的各类商店、工厂、作坊等都必须进行登记。
  《工商业登记规则》规定:“营业主初次登记完毕后,向县政府领取营业证,即得长期营业,不必每年换掉,但须于每年二月内向政府登记一次,不登记者即撤回其营业证。”“领取营业证时期以本规则颁布后一个月为限,新开办之商店或工厂、作坊,于开张前即须登记领证,无此证者不得营业。”“各商店工厂等如有歇业或顶退时,应将所领营业证缴还原领政府注销。”“营业证遗失或污损时,应向该管政府申请理由补领。”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工商业登记规则》,制定具体的工作计划,积极采取行动,立即举行营业登记。
  纳税申报是中央苏区税务部门为了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征收工作效率建立的一种制度。工商登记后,税务机关每月30日将营业调查表分发至各商店令各店照实填报,盖章负责,限二天或三天填好送交税务机关,不填者即加倍收税。税务机关收到申报纳税的调查表后,经抽查审核,照数填上商业税分户账,依照各店税率及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款,派人按店收款。1932年5月开始,又改税务人员上门征收为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缴纳。《关于整顿商业税问题》的训令要求:“此表(调查表)送来后,税务科审查可疑者即派人前往查账,如认为无甚可疑,即将调查表数目填在商业税分户账上,扣算税款,填发商人纳税通知书,也限他们二天或三天内将款送到税务科交清,过期不交者,照税额加倍征收。”   2.税收会计与票证管理
  (1)统一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是实行统一财政,加强财政管理和监督的一项必要的基础工作。中央苏区创建之初,直到1932年,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各级部队对于税收很少有统一的观念。各级政府对各种税收是各自征收,作为各级的日常收入,私自开支,从未报解中央。1932年12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关于统一会计制度问题》的训令指出:考查过去会计工作缺点甚多,最主要的是“收钱机关、管钱机关、用钱机关混在一起,没有分开”,“各项收入与经费没有分开,没有各成系统”,“各项会计科目没有一定名称……各处自立科目,名称不一”,“簿记单据没有一定格式……有些则更没有记账,单据表册更未能按照中央规定填写,有些则没有单据,只凭口说记账”,“财政交代无一定手续”。会计制度的不统一,要严密税收征管是难以实现的。为此,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在训令中要求建立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把收钱的、管钱的、领钱的、支配的四个机关分开,收钱机关(税委与财政部)只准收钱,收到了钱,分文解交管钱机关(各级国库)”,“要把各级收入及开支,都分别划分,各成系统”,“要确定会计科目,把各级收入及开支项目,规定一定的名称与一定范围,使收付款项有条有理,一目了然,而且得以彼此相较,互相对照”,“要规定预决算规则,实行预决算制度”,“要统一簿记单据”,“要规定交代章程”等,为统一税收会计制度奠定了基础。
  (2)建立税收会计。1932年8月,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关于统一税收问题》的训令指出,税收为国家财政主要收入,自应由国家统一征收。以前各级政府,对于各种税收都是各自征收,归入各级会计,作为一种日常收入,从未另外报解中央。如此,一方面使国家无从知道各地税收准确数据。另一方面对于各级账目之检查也发生许多困难。因此,中央财政部决定:“从8月份起。凡土地税、商业税、山林税以及店租、房租、矿产租金等各项租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都应另立账簿,如公债款一样,分别收入,按月解缴上级,汇送中央或中央所指令之用途,并须按月将收入情形详细报告,以便审查。各级财政部对于上述各项税款,以后不得擅自动用,并不得将所收款项列入日常收入,以混乱会计系统。”
  同时,按照中央财政部《会计规则》指示:“政府会计年度,以每年7月1日开始,至次年6月30日终止”,“国家以租税及其他一切收入为岁入,一切经费支出为岁出”,要求“一切税收机关应于每月份或每一期税款结束后,将该月份应收税款、实收税款、豁免税款,各写报告三份送省县财政部及本部备查,如营业税、店租、矿租等则按月报告,土地税、山林税等则于该税收结束后报告。”对于税收会计账簿的使用,《会计规则》规定:“各税收机关,如所在地已成立国库,而其本身收支并不复杂者,得采用单式簿记,但其收支稍复杂者,仍须尽量采用复式簿记。”
  (3)限期限额报解。1932年8月份起,中央苏区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中央颁布的训令,将各项税收收入分别记账,按月解缴上报,汇送至中央财政部。1932年10月11日《江西省苏维埃财政委员会给各县财政部并转各级税收委员会指示信》中,开始实行限期限额的解缴办法:“各区所收到的税款,离县附近的区苏维埃收上二百元以上,就要缴到县苏维埃去,比较远点的区苏维埃收上五百元,就要缴到县苏维埃。每月到了三十号,无论收到多少税款,分文都要缴县苏维埃,如县苏维埃收到两千元,马上要解缴省苏维埃或直解中央政府。如该县区不遵照执行,查出以扣税论罪。”各级税务机关所收税款如何报解,1933年1月1日起执行的《国库暂行条例》和《会计规则》有了更明确的规定,进一步规范了税款报解程序和期限。具体规定如下:“区税收委员会距离分支库所在地二十里以内者,每满二百元缴纳一次,距离二十里以外者,每满五百元缴纳一次;省县财政部每日缴一次;区财政部每满一百元缴纳一次;每逢月底各机关收入款之余存数,无论多少必须全数缴纳,不得留存分文”。“国家税收及一切收入之款,概须缴纳国库支分金库。无论任何收款机关不得埋藏不缴,如违者以贪污舞弊论罪”。
  (4)税收票证的统一和管理。会计制度未统一前,各地方政府财政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因此,税收票证格式和内容都不一致。1933年8月,江西省苏维埃开始统一营业税收据,《江西省苏维埃财政委员会给各县的指示信》中说:“营业税收据,今年9月1日起一律改用三联的(不论屠宰、酒菜馆、刨烟等税,总是营业税之类,皆是用三联的),因过去各县用的收据还是不统一的,甚至赣县征收营业税是用该县的收据。这样不统一,是很容易发生贪污舞弊,如各县从9月1日起,再发现自印的二联收据收税,以作贪污舞弊论。此种三联收据是马上会发下各县使用,并且过去发来各县二联收据除收清8月份税款外,如有未曾用完的二联收据,限8月底一齐集中直接寄中央税务局。”1934年1月,为了彻底统一财政,防止贪污舞弊,中央财政人民委员部发出第七号布告规定“本部特将国家财政上各项岁入收据统一规定印发,并指定一定上级机关盖印,交各级财政机关使用。从1934年2月15日起,凡一切国家收入如税款、租款……无论一次交清或几次交清者,都须用本部印发并经一定上级机关盖印之正式收据,并经收款机关负责人盖私章,才生效力,其使用私人收据及未经上级机关盖印之收据,以贪污论处。缴款人未取得正式收据而随意缴款者作为无效。”布告还列明了各种收据的名称、收何款项、收据几联、什么机关盖印等事项。
  中央苏区各级财政税务机关对税收票证的管理使用要求也很严,从《土地税征收细贝吩中对票证管理使用的相关规定中可见一斑。1932年7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在《土地税征收细则》中规定:“如账目弄错,则归出纳负责,收据错了,则归会计负责,如两人都错了,则由主任负责;如发现有贪污事情,则按照法律严办。收据绝对不能扯去一张,如写错了,可另外再写过一张,不过在那张写错了的应写‘作废’,仍把那张留存在上面,如果发生扯去事情,以舞弊贪污论罪。收据用完后,应在全本上将总数写在封皮上面,并由主任盖章签名。收据绝对不用铅笔或钢笔写,一定要用毛笔,并且数目字均要写大楷。税款收入应一律以国币计算尾数采用四丢五收的办法。”   3.税收检查与处罚
  (1)农业税。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各区乡群众是否依照中央颁布之土地税、山林税征收细则纳税,有无以多报少及漏税等情况,税收委员会及乡代表有无贪污舞弊等事情,免税减税是否正当。检查方法为:以区为单位设立8人至15人的土地税检查委员会,由区政府主席团委任,以组为单位分赴各乡检查。检查到乡时,当地雇农支部及贫农团主任、乡苏维埃主席、少先队等均派人协同检查以资熟悉。按户索取土地税收据与该乡村人口土地册进行对照,如查出有漏税或不当免税减税者,即将姓名记下交区苏维埃照原额加倍收税。如发现整乡整村以多报少或不当免税者,除照例补收外,另将该乡村负责人撤职处分。对群众已纳税而未收到收据或纳税多而收据少的,除勒令经手人负责补款外,并将该经手人交裁判部分别轻重处分。
  (2)营业税。检查内容包括:一是商店资本,主要以上年盘货簿及来往簿为凭,老店资本用空及小资本无账簿可凭者,以生意大小估计其资本;二是生意总数,主要检查银钱簿、卖货买货簿,并互相对照,同时须考察其笔迹与墨迹及簿边痕的新旧,以防假造。检查方法《关于整顿商业税收问题》的训令中规定有以下几种:一是重点检查。“这个检查可于每条街中择五至七家比较调皮比较大及比较可疑的商店,集中人手力量去检查,不必家家照例,致延时间,但检查之店须每月换掉,使作弊之店防不胜防,不敢尝试。”二是突击检查。“为提防商人舞弊起见,可以收税后突然间去检查某几家商铺账簿,这个月查那几家,下个月查这几家,有时也可以查一查一月份二月份或去年之账,如有调查表与账簿不符者,即须严厉(如扣留、封店、罚款等),这样使商人防不胜防,自然不敢作弊。”三是派人巡查。“屠户营业税,必须先收钱后盖印,由税收员指定某适中地点,令各屠户将猪送来盖印,盖印后才准出卖。一方面盖印,另一方面即派人巡查。这一巡查亦须采取突然手段,使屠户防不胜防。”
  (3)关税。检查内容主要有:主要看报关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与实际是否相符,买货发票是否真实,进出口凭单有无互用等。检查方法:主要是在过关环节进行报关查验。“各种货物过关,无论大商小贩合作社,无论陆路行船,运货人须将所运货物之名称、数量、价值,由何处来,往何处去,及运货商号等,报告关税处,请求派员查验。除免税品外,均须按照税率表过税,税款由运货人交清,未交税或交税未清者,将货扣留,不准其进口出口或通行。”
  (三)健全税收监督
  中央苏区各级税务机关在苏区中央局和苏维埃中央政府的领导下,将反腐肃贪作为一项斗争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工作实践中建立健全了一系列税收监督检查制度(法制监督、行政监督、制度监督、群众监督等)的办法和措施,确保了苏区税收工作人员的廉洁收税和广大纳税人依法纳税。
  1.法制监督
  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发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规定了对贪污浪费犯罪行为的惩罚办法。
  “(一)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地位贪没公款以图私利者,依下列各项办理之:
  (甲)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处以死刑。
  (乙)贪污公款在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者,处以两年以上五年以下监禁。
  (丙)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两年以下监禁。
  (丁)贪污公款在一百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
  (二)凡犯第一条各项之一者,除第一条各项规定的处罚外,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并追回其贪污之公款。
  (三)凡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照第一二条处治之。
  (四)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的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务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给予警告、撤销职务以至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的监禁。”
  从以上条文可以看出,苏维埃中央政府惩治腐败的措施是十分严厉的,“贪污公款在五百元以上者”,就可以杀头。这一法令颁布后,苏区税务机关充分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同贪污腐败现象展开坚决的斗争,使被揭露和查处的贪污腐败分子受到苏维埃法律的制裁,遏制了税收工作人员贪污腐败现象的滋生。
  2.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主要有:一是工农检查部的检查监督。各级苏维埃政府都设有工农检察部,经常组织“突击队”,每队至少3人,队长1人,在空暇时间或休息日以微服私访、突然袭击等形式,检查各工作部门的工作作风,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给有关部门查处。二是审计监督。中央审计委员会对各部门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也抓得很紧,审计结果及时登报公布。中央财政部唐达仁贪污案,就是1933年12月中央工农检察部检查瑞金县苏维埃财政部9月至11月经费收支决算报告书时,发现问题深挖出来,而将其送上最高法院,判处死刑的。同时,各级税务机关还经常组织人员对下级工作巡视、指导、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上级报告。
  3.制度监督
  中央苏区建立了统一的税收会计和票证制度,实行收支两条线,加强监督制约;规定及时解缴税款,防止了税款的积压挪用;统一印制税收票证,严格领票开票收款管理;建立移接交清册,限定移接交时间,有效地防范了贪污税款现象的发生。据1933年曾任江西省宁都县财政部副部长的彭世鹤回忆:“当时财政制度很严,打土豪、收屠宰税和房租税的款子,随收随交,区里不能存钱,原财政科长(姓段的),少了四百多块钱,就抓来公审罚劳改。”
  4.群众监督
  设立工农控告箱,便于工农群众投递控告材料。设置不脱产工农通讯员,经常向各级工农监察部反映情况。由共青团组织“轻骑队”,检查机关内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问题,举报对于党和政府税收政策执行的阻碍与曲解现象。这些群众监督措施,在税务机关反腐倡廉工作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另外,要求工农检察部站在增加国家税收,保证贫苦工农利益的立场上检查偷漏税收,对故意破坏税收的奸商必须从严惩办。
  事实上,中央苏区的税收监督在执行中确实是相当严格的。曾在中央财政部财政工作团工作的杨九庆回忆:“那时财政纪律很严,违反者,轻的批评,重的就要惩办,瑞金县财政部长贪污几百元就被枪决了”。   四、结语与启示
  中央苏区税收是中国共产党有组织、有目的开展税收工作的开始,是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税收的一次初步尝试。它虽然只经历了短短的几年时间,是幼小的、不完善的,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建立社会主义性质的税收,却是开天辟地的创举。中央苏区税收是在战争环境和工作条件险恶的情况下,积极探索,大胆实践,在税收宣传、税收征管制度、税收监督等税收管理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制度、办法和措施。诚然,中央苏区税收有其时代局限性,但取得了一定的成功,给后人留下弥足珍贵的历史启示。
  (一)税收制度设计合理,提升税收管理水平
  中央苏区时期税务机关行使工商登记事项,并按工商登记户数进行税款的征收,实现工商登记与税务管理的信息直接共享,使税收征管户数与工商登记户数相同,基本不会产生漏征漏管户的现象。这种方式与现行的工商、税务登记由不同的机关管理相比,有一定的优越性:一是信息共享无障碍,实现即时交流;二是减少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中央苏区时期实施的工商税务登记合一制度,有效地杜绝漏征漏管。
  另外,中央苏区时期税负核定采取纳税人自报营业额、税务机关审查(调查)的程序核定,与我们现行的民主评税制度相比虽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但在当时群众革命热情高涨、苏区干部作风纪律严明的历史条件下,也基本实现了税负核定的公平公正。税款的缴交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的方式,对不及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给予加倍征收(相当于加收滞纳金和处罚款),有效地确保了税款的及时征收入库。
  (二)税收监督严厉,保证税务人员勤政廉洁
  中央苏区时期对违反规定的税收行为,制定了明确且严厉的法律措施。税务机关为便于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不仅建立了巡视、指导、检查等行政监督制度,还通过开展交叉检查等方式,对纳税人缴税情况进行检查,防止税务人员徇私舞弊。同时,在税收会计和票证管理方面制度较为明确,有效杜绝利用税票作弊现象。较为完善的税收监督制度,确保税收工作人员勤政廉洁、工作高效。
  (三)税收宣传注重实效,营造浓厚的纳税氛围
  中央苏区时期的税收宣传结合当时的实际,在宣传范围上,除加强对各级政府的宣传,使各级政府充分认识到税收的重要性,获取政府对税收工作的支持和帮助外,还广泛发动群众,在广大人民群众中营造浓厚的纳税氛围;在宣传方式上,采取通俗化、实际化、简明化的方式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宣传征税的意义,密切联系实际情况,使群众听得懂、看得明白,取得较好的宣传效果。今天我们更是应该宣传和落实税收政策,以利于在实践中把行之有效的政策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四)密切联系群众。税收管理的根本方法
  中央苏区在税收管理上,积极发动和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宣传税收政策、协助征收税款和监督税收工作人员以及商人纳税情况,营造浓厚的税收氛围。正因为中央苏区税收工作“真心实意地为群众谋利益”,中央苏区群众才真心实意地拥护苏区税收工作,自觉带头纳税、护税、协税,以实际行动支持苏维埃税收事业。今天,我们要做好税收工作同样需要密切联系群众,依靠群众。一方面,要优化税收服务,加强与纳税人的沟通与联系,营造和谐的税收征纳关系;另一方面,要紧密依靠群众。我们除了要争取当地党政的关心与重视,更为重要的是,争取广大纳税人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拥护,积极营造全民依法诚信纳税的良好氛围,以此确保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促进税收事业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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