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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期权式合同的自我履约机制研究|期权的履约价格又称

发布时间:2019-05-07 06:45:35 浏览数:

  摘要:以期权式合同为分析对象,考察它的基本特点与效果。结果表明,企业与农户签订具有这种期权性质的合同可以有效地降低农户的违约风险。而企业通过收取期权费也使自身承担的市场风险有了一定的补偿,契约双方能够初步形成一种风险共担的机制。但是,期权式合同的履行有赖于企业作出可置信承诺,即对农户进行专用性投资,由此使签约双方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履约机制。
  关键词:期权式合同;可置信承诺;专用性投资;自我履约机制
  中图分类号:F3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2)20-4671-06
  在我国农业产业化组织与农户之间的合作上,采用合同制协议仍然是目前最主要的合作方式。虽然其比例有所下降(1996年为70.80%,1998年为55.68%,2000年为49.00%)[1],但农户通过合同制的协议可以减少生产的盲目性以及规避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等不利影响,使其生产的农产品可以有比较稳定的销售渠道,从而获得较高的收益。农民按照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农产品生产,可以使其生产结构更加适应农产品市场的需求,从而有效地缓解农产品的供需矛盾,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并有利于提高市场化程度。
  然而在整个合同制关系的发展过程中,较低的履约率始终是研究者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根据相关统计,1998年在16 948个实行合同关系的农业龙头企业中,有高达38%的龙头企业取消了对农产品收购实行保护价的承诺。还有数据表明,2000年全国农业合同的兑现率还不到20%。在未兑现的合同中,属于企业违约的大约占到70%[2]。低履约率的事实从本质上说明了这样一个现状:面对诸如价格波动等多种风险因素的影响,很多合同未能在部分条款上兼顾供求双方的利益,或者未能建立起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组织机制和经营形式,这不仅是企业的需要,也是农户的需要。企业需要相对稳定的产品供给,农户需要相对稳定的销售渠道,双方应是唇齿相依、互利互惠的关系。形成这种稳定的供销关系,才符合双方的利益,只有企业与农户在产业化经营的合作中都得到实惠,才能真正实现共同发展。”
  如何使签约双方形成稳定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自我履约机制,是合同制关系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针对由于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带来的违约问题,需要依靠行业协会和政府等力量,通过稳定农产品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稳定农产品价格,也要依靠法院和政府大力推进法制建设,提高双方当事人的法制观念和履约意识。除此之外,是否可以立足于合同内部来寻求一种更可靠的解决办法,也就是说,能否由签约双方精心设计的契约条款等措施来规避价格波动等风险因素,从而达到使双方形成相对稳定的利益均衡的目的,即通过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履约机制,从而保证合同制关系的稳定发展。因此,以期权式合同为分析对象,考察它的基本特点与效果,以期为签约双方能够形成一种有效的自我履约机制提供参考。
  1 关于农产品期权式合同的研究
  1.1 期权式合同的引入
  将期权式合同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借鉴美国政府引导本国农户进入期权市场,利用期权交易保护农业的经验,陈大江[3]提出,应在发展期货市场的基础上适时建立和发展期权市场,积极引导和鼓励农户进入期权市场。薛昭胜[4]首次提出,运用期权理论中的卖权机制来分析、研究和建立企业与农户的利益风险运行机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他认为,在企业与农户的风险利益关系中,必须考虑到农户群体的特殊性,运用期权理论中的卖权原理对农户利益作出优先安排,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承担的风险,又可以保护农户的基本利益,从而形成企业与农户合理的风险利益关系。他还指出,目前一些农产品契约中规定的“随行就市、保底收购”,正是期权理论中的卖权原理在实践中的表现。采用卖权形式,农户在得到基本的保底收益的同时,还在价格上升时有得到高收益的机会,这样既消除了农户可能违约的经济原因,也大为减轻了企业所面临的市场风险。
  在农产品期权式合同中,企业作为合同的卖方,农户作为合同的买方,因此农户拥有对农产品的卖权。对于期权式合同在实践中的具体形式,许多合同规定,企业向农民提供种子(种畜、种苗等),而种子价格却高于市场价格,农民还接受认可,这就是想得到保底价格(即获得卖权),从种子价中受益。其差价部分就是企业为农民提供卖权的期权费,这种收取期权费的方式是隐性的,却确保了合同的履行。具体形式为:当农产品的市场现价低于保护价时,企业对农产品按保护价收购;当市场现价高于保护价时,企业按市场现价收购。这与标准的期权契约有所不同,在标准的卖权契约中,当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保护价)时,买方可以选择放弃执行契约条款,转而直接向现货市场出售以求获利,但上述合同却是要求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这是由于该契约主体的性质与标准期权交易中主体的性质有所区别。聂荣等[5]指出在这个卖权合同中企业作为标的物(农产品)的买方,为了经营发展需要购买实实在在的农产品进行生产或者加工,而不是利用这种期权式合同进行投机。所以,对上述农产品期权式合同的履行应该是企业与农户签订了一份期权合同,如果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农户可以选择将农产品卖往出价更高的现货市场,由于企业必须要购进农产品维持运作,所以此时只有以市场价格才能购买到农户手中的农产品。
  这样一来,该合同最终的形式应该就是当市场价格高于保护价时企业按市场价格收购,至此,上述合同仍然符合标准卖权契约的涵义,只不过当市场价格高于执行价时,企业就可以不用再到现货市场购买,而直接以市场价格收购农户的农产品。但与此同时,农户作为卖权合同的买方为获取农产品的卖权就必须向企业交纳一定的期权费。
  这是因为在任何合同的履行中,都存在着这样一个关键的问题,“买者只有先让生产者不需要为取消订单而担心,才有可能保证自己得到更好的回报”[6]。因此,在整个合同期间,企业必须给予农户近乎完全的保险来确保其履约。该保险应当既能满足农户对收益的最低期望,同时还能够在形势利好的时候享受分成。但是,假如企业为农户提供了完全的保险,那么企业就承担了完全的市场风险[7]。企业化解这类市场风险的办法首先还应从契约内部着手,这就是通过向农户征收一定数额的期权费用作为适当的补偿,从而形成一种企业与农户风险共担的机制。   1.2 模型假设
  期权式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它最早是源于解决农产品的市场风险。按买卖双方权利的不同,期权可分为买权和卖权。期权买方即期权持有者可以行使这项权利,也可以在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下随时放弃。而期权卖方即期权出售者则有履行契约的义务,即当期权买方决定行使自己买或卖的权利时,期权卖方必须按契约履行出售或购买相应标的物的义务。当期权买方为了获得这种权利时,就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即这种权利的市场价值——期权费。期权价格的高低决定着期权在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与义务的分配格局,因此,期权的合理定价也是期权理论的一个重要研究课题。1973年美国学者费雪·布莱克和梅隆·舒尔斯建立了B-S期权定价模型,为期权理论进入应用领域打下了坚实的基础[8]。
  现实中,期权式合同的表现形式一般为卖权式合同,该合同主要的特点就是在价格上就高不就低,给予农户以充分的利益保护。
  通过构造一个简单的模型来说明卖权式合同的意义。假设合同到期日的农产品市场价格为S,按合同规定收购的农产品的保护价格为X,农户必须缴纳的期权费为Y,农户的总收益为Q。合同到期日,当S≤X时,企业按X价格收购;当S≥X时,企业按S价格收购。交易量为1个单位,假定企业守约,且不考虑交易成本。
  合同到期日,当S≤X时,农户的总收益为Q=X′-Y(X′是价格为X时的收益),即按保护价得到的收益减去必须缴纳的期权费;而当S≥X时,农户的总收益为Q=S′-Y(S′是价格为S时的收益),即按市场价得到的收益减去必须缴纳的期权费。此外,为了更好地分析签约的收益,可以进一步考察合同本身的损益,这是指总收益与市场收益的差额,即签订这份合同相对于利用现货市场带来的增益。从农户利益的角度来看,在卖权式合同下,当S≤X时,合同本身的收益应为Q′=X′-Y-S′,即此时的总收益减去按市场价结算后得到的收益;当S≥X时,合同本身的收益应等于Q′=-Y,即按市场价结算后得到的收益减去期权费再减去按市场价结算后得到的收益。
  1.3 几种合同的比较分析
  为了分析卖权式合同的意义,可以将它与实行随行就市价格收购的合同和固定价格收购的合同进行比较。
  在随行就市合同中,农户的总收益就是S′,因为契约本身的损益就是市场价减去市场价,等于零;而在固定价格收购合同中,农户的总收益就是X′,即无论市场价如何变动,农户都可以获得X′的收益,当然也不用交纳期权费,这份合同本身的损益为按保护价得到的收益减去按市场价得到的收益,即Q′=X′-S′。三种合同中农户的总收益及合同本身的损益分别见图1、图2。
  从图1可以看出,虽然在价格上涨时,随行就市合同可以使得农户获得较高的收益;但在价格下跌时,农户的基本利益却没有得到相应的保障。更重要的是由于这种合同对于如何履约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且对农户的产量不作要求,因而使得合同关系较为松散,很容易使农户利益受损,出现蛛网波动,最终导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合同关系解体。
  在稳定性方面,固定收购价格合同比随行就市合同要相对好一些,尤其是在价格下跌时对农户的利益有了一定的保障。另外,由于合同一般对产量也作了相关规定,因此蛛网波动的幅度较小。然而在现实中,此类合同的违约率却很高,主要表现为:当市价上涨,使得S>X时,农户可能将农产品直接卖给现货市场,而拒绝履约;当市价下跌,使得SQ2。经计算,当满足■>X′时,企业就不会违约。由于S′、Y、X′已明确,如果企业非常在意自己的形象,对C的估算就比较大;而当企业已经塑造了品牌形象时,这时的C就接近+∞,而不仅仅是一个估算值。只有如此,企业才必须履约,整个博弈才会趋于纳什均衡(履约、履约)。
  另外,当市场价格上涨时,收购资金不足往往会成为企业遇到的首要问题,从而不能及时履约。此时,企业则可以考虑采用担保的形式进行解决。
  1.5 对博弈关系的分析
  从动态的角度分析,企业与农户的这种关系实际上构成了一个由两个阶段组成的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农户在第一阶段可以自由选择签约或者不签约,如果选择签约的话,那么在第二阶段则由企业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履约还是违约。一旦预期到企业违约的概率大于履约的概率,那么农户在第一阶段就不会选择签约。当然,前提是农户是完全理性人并且拥有判断市场趋势及企业是否违约的全部信息,不过一般在这种情形下,他们往往会非常谨慎,通常的选择就是采取观望的态度。   上述意义还可以从另一个角度进行分析。当委托人需要激励代理人为其进行工作时,如果代理人非常地倾向风险规避,可以给其一个固定契约,从而提供充分的保险,但这样做有可能降低对代理人的激励程度;如果代理人对风险规避倾向较小,则可以提供一个分成契约,给代理人以充分的激励,但这样一来又降低了保险程度。上述委托代理关系成立的前提条件是,代理人不会擅自脱离契约关系,即完全遵守契约[9],然而,就目前的现实状况而言,由于法制本身约束力不强,同时企业对单个农户违约而进行的司法诉讼存在收益与成本的极大不对称,所以,一旦当S>X时,在市场的强激励下,那么农户的违约行为就很难避免。
  2 关于自我履约机制的研究
  自我履约机制的主要内容是:在一系列的契约条款与非契约条款的约束下,在一个较宽的履约范围内,契约双方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将会切实履行契约规定的条款而不会出现投机行为主动违约[10]。
  现代经济学理论认为,现实世界中不存在完备的契约,即契约是不完全的。契约总会发生一定的遗漏和疏忽,因此契约的履行就成了备受关注的话题。契约的履行机制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依靠契约的自我履约机制;二是借助公共机关的力量(如法院等)来保证契约的履行,这两种履约机制可互为补充。对于自我履约机制的研究,一般认为来源于专用性资产投资而引起的当事人机会主义行为。威廉姆森[6]认为,在交易中,一方的专用性投资可能会导致另一方在交易后的“敲竹杠”和“要挟”行为,从而导致各缔约方都不愿进行专用性资产投资,造成该项投资不足,引发效率的损失。而垂直一体化综合考虑了双方的利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要挟”造成的损失。根据交易频率和资产专用性程度可以将治理结构分为以下4种类型进行匹配:①市场治理结构(古典契约);②三边治理结构(新古典契约);③双边治理结构(关系型契约);④一体化治理结构(关系型契约)。按照威廉姆森的治理结构与交易属性匹配的分析框架原则,本研究认为服务交易满足“重复性”交易频率和“中等”资产专用性的特征。直观的表示如表2。
  克莱因则认为,专用性投资会产生可占用性准租,为此双方都会采取措施来追逐利益最大化的交易,从而可能影响到契约的绩效。一体化是可以选择的解决方式之一,但是其作用也不是绝对的。如法院等第三方的监督机构也可以保证执行有明确说明条款的契约[11]。但是,法院往往也面临诸如信息的不确定性等问题和有限理性,并且它有自己的逻辑和目标,尤其是法律条款本身也是不完全的。所以,法律执行只是对自我履约机制的一种补充。
  对于自我履约机制,克莱因认为,如果不依赖法院强制实施已经成文的契约条款,而依靠一种私人的自我实施机制,作为一种对付未明确说明的契约条款但交易双方都能理解契约安排中所有要素的手段,交易者有能力处理诸如“敲竹杠”之类的威胁问题[12]。由于进行了专用性投资,只有继续与对方保持关系,才能收回费用,因此,对于交易者来说,有可能选择搁置未明确说明的契约条款而只依靠一种私人的自我实施机制。行使这种机制的交易者通过利用行业专用性投资,当发现交易对象出现违反契约主旨的行为时,可以对违约方施加一种私人惩罚[13]。而威廉姆森的契约关系治理理论则认为,契约关系中各交易方的相互适应性在客观环境使之变成现实以前是难以界定的,因为在一个或某些交易者可能有投机倾向的环境中,人们完全有可能为了如何确保契约的实施而争执不休。于是在这种情况下,契约的谈判就存在破裂的可能。但是为了避免这一结局的发生并且降低交易成本,通常采用3种解决办法:一是成本较高的放弃全部交易;二是不在市场内而改在组织内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在统一的所有权指挥下,辅之以控制制度和等级激励制度,推行一系列的相应的决策;三是另行设计一种契约关系,使交易可以继续进行下去,不过需要额外再增加一层治理结构[14]。
  每一个交易当事人都将会受到有关违约惩罚带来的损失和违背契约条款获得“敲竹杠”的潜在收益进行对比和量化。如果每一个交易者受到的损失都高于潜在收益,那么交易者将不会出现“敲竹杠”行为,因为违约所产生的损失比一次性收益要大,所以交易当事人不需要担心受到对方违背契约条款的威胁,交易仍可以按交易者相互理解的契约目标继续进行。
  3 自我履约机制的确保
  3.1 经过声誉成效机制来保证契约实行
  1996年有学者提出了声誉成效机制的概念,并以此来说明自发式或近乎自发式的管理行为可以保证契约的顺利实施。这个概念强调了在不完全契约条件下买卖双方的调整过程。声誉可以看做为了取得买卖的临时利益而自觉履行契约的行为以及由此获得的社会评价。企业的声誉是企业的一种有形资产,是关于买卖双方关系的临时和不稳定提供的一种保证,而企业本身就是一种声誉成效机制。在网络组织内,各企业参与者利用利益和风险共享机制来稳固和维护声誉,使组织内的协作变得更加可信,而良好的声誉一旦树立并得到维护,则可为临时买卖和长久利益的实现提供重要保证,促进组织间的协调,鼓舞协作行为[15]。因此,在网络组织内各企业间的协调进程中,声誉和协作往往缓解了企业之间的抵触,构成企业之间一种比较和谐的气氛,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机会主义行为。
  3.2 经过信任机制来完成自我履约
  信任是讨论临时关系的一个重要概念,是关系评价中的一个重要变量,也是企业之间成功协作的必要组成要素。信任可划分为低度信任、中度信任和高度信任3种类型,其中高度信任是一种准绳性信任,其中经济要素占主导作用。由于组织成员间的关系不是建立在产权联系的基础上的,而是依托在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尤其是以非正式契约为主)的一个特殊组织形式,共同的目标、价值取向、文化习俗以及行为方式都可以成为各成员企业间的纽带。因此,网络组织中的信任属于高度信任,能促使企业较好地完成自我履约[16]。如日本的汽车制造业就较早地采取了外包制和供应链准一体化等网络组织方式,汽车制造商与供应商在共同信任的基础上建立了临时但坚固的经济和社会关系网络,彼此间的高度信任和低机会主义倾向使各汽车制造商与其供应商能自觉地停止一些特殊的非正式买卖[17]。   3.3 经过添加预期收益来添加违约的机会成本
  公家的自我履约机制主要是通过对买卖一方出现的违约行为施加一种公家惩罚从而保证买卖的正常中止。公家惩罚的作用在于它能将机会成本强加于试图“敲竹杠”的买卖者身上,它界定了自我履约的范围。在自我履约的范围内,团体惩罚条款引致的损失都大于每个买卖者潜在的“敲竹杠”收益。假设出现“敲竹杠”行为,违约企业必将遭到对方的惩罚而招致资本损失,企业为了避免这种损失,就会产生自我履约的动机。而这种公家惩罚有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中止买卖关系,造成违约者的未来损失,在存在资产公用性的条件下,终止买卖关系将导致一种潜在的资产价值流失,这等于从专用性投资那里得到的贴现值;二是使违约者在市场上的声誉贬值,这将添加其在将来买卖中的困难,这是因为其潜在的和正在进行的交易伙伴,在将来会要求更为有利的和(或)更为明确的契约条款。
  4 结论
  在农产品生产经营中引入期权式合同,有助于企业与农户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营机制。期权式合同的签订有两个核心环节:一是龙头企业以何种方式实现自身的可置信承诺;二是农户以何种适当的方式交纳适当的“期权费”。
  企业通过向农户提供一系列的物资和服务,以向农户发出强烈的履约信号,实现自身可置信承诺,进一步吸引农户参与生产。上述措施,还可以提高交易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从期权式合同的有效运作中还可以总结出形成自我履约机制的基本要素,要素包括: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严格的违约风险控制机制以及良好的信任机制。其中,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先导,严格的违约风险控制机制是关键,良好的信任机制是保障。
  今后研究的方向主要是怎样进一步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以及其与风险控制机制如何有效地结合才能使得利益最大化等。如何有效地将自我履约机制与非自我履约机制相结合,也是一个重要的研究领域。另外,如何将期权式合同进行推广也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同时,契约组织的演变对于利益分配和风险控制可能产生的影响也有待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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