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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企业和职工双赢|著名企业合作双赢事例

发布时间:2019-05-13 06:34:50 浏览数:

一起“复合型”投诉2012年8月10日起,一群工人开始频频造访水富县总工会。他们通过当面反映,也通过书面和电话等方式,向工会及相关部门求助。这些工人全部来自水富金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他们说,自己上班多年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各项权益得不到保障。通过了解,金明化工公司成立于2005年,当时,工厂与部分员工签订了一年期或三年期的劳动合同,但合同到期后却未与员工续签。且签订合同时,公司未将一式两份的合同给员工一份。当时工人们都认为自己是在一家正规、有规模的企业上班,对此没怎么在意。直至2012年7月份,公司股权出现重大变更,进行了重组。大部分管理人员被更换,很多员工才如梦初醒,想起了自己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虽然他们不太清楚自己入职时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有多长,但他们都知道,过去了这么多年,劳动合同肯定是到期了,而自己没有和公司续订过劳动合同,自己现在的员工身份是“有实无名”。这让工人们感到他们没有得到公司的尊重,更让他们对将来的去留充满隐忧。一时间,“我们跟公司没有劳动合同,随时可能被除名”、“公司骗了我们”等传言四起,在工人中闹得沸沸扬扬。最终,65名员工联名(据说还有32名有同样诉求的员工因种种原因未联名上访)找到了水富县总工会,职工们群情激奋,七嘴八舌,但归结起来,他们提出了六项要求:一是要求公司尽快选出确确实实为职工利益着想的工会组织以及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二是要求公司如实提供65名员工上一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限,按照劳动法第82条的规定,赔付员工应签合同而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三是要求公司支付从2010年2月起的节假日加班工资。职工称,公司未按照国家标准足额支付,要求公司至少按2010年元月的加班工资标准补发。四是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员工就上班时间、劳动报酬、劳保福利等共同协商,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五是下一步的劳动合同续签,公司必须交给员工一份保存。此外,所有参与签字诉求的人员,还提出了一条特别的要求:“工人的权利主张均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畴,公司不得以威胁、打骂、罚款、降低工资待遇、频繁调换岗位等手段打击报复员工。”亲人的关怀工人们激动地说,他们曾向多家有关部门反映求助,但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解决。心急如焚之下,抱着试试看的心理,他们找到了水富县总工会。对于工会能否为他们主持公道,工人们心中也没有底,他们做好了最坏的打算:如果还是久拖不决,就组织工人罢工,围堵工厂大门。然而,工人们的担心是多余的,他们的投诉立即引起了县总工会的高度重视。水富县总工会意识到,由于工人们的诉求缺乏疏通疏导的途径,如果总是得不到处理,将会演变为一起群体事件。这样无助于职工诉求的解决,又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广大职工是我们的亲人,亲人找到我们,哪有不帮助的道理?他们合理的诉求应该坚定不移地支持,即使有不合理的,也应该耐心地疏导劝解。”这是水富县总工会的一致看法。工会立即派出人马分头行动,联系了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等部门,在接下来的一两个月时间内,工会向各方反复联系、调查、了解和协商讨论,查清了事实,经过一两个月的紧张工作,得出了处理意见。“皆大欢喜”的处理针对职工“公司尽快选出确确实实为职工利益着想的工会组织、工会主席和职工代表”的要求,县总工会向金明公司了解后得知,公司工会已于2012年7月26日下发了《关于调整职工代表的通知》,对各部门的职工代表进行调整、充实,待职工代表调整完毕后,将在县总工会的监督指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选出新的工会领导班子。此前,职工们由于和公司关系对立,忙于上访,对此事并不知情,工会及时将这一情况转达给了上访职工,回答了他们的第一个问题。自己的劳动合同是否到期,将来是去是留?是上访职工们最大的心结。县总工会毫不含糊地向公司提出:将员工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建立名册,注明员工劳动合同签订日期、终止日期等事项,如实提供给员工们查实。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县总工会与劳动监察等相关部门将对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监督。并要求金明公司在续订劳动合同后,必须交给员工自己保存一份。工人们说,有了工会的支持,他们终于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职工们要求公司赔付应签合同而未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遭到了公司的激烈反对,他们认为,公司成立时就与所有入职员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因人事管理等存在的漏洞,酝酿、实施改制等种种原因出现工作失误,未及时与职工续订,企业并非恶意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应该向职工支付双倍工资赔偿。针对这一专业问题,工会咨询了劳动人事及法律相关部门,查询了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也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根据这些解释与规定,明确了这样一种法律关系,即:在未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期间公司也未以劳动者续订为由终止劳动关系,未给职工造成实际损失。综合这些因素,从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确保职工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工会决定劝说职工放弃赔偿请求。最终,在工会的劝解和开导下,职工也同意了工会的这一解决方案。与此同时,县总工会也和劳动监察等部门协调,下一步将督促金明公司完善劳动合同的签订、管理等工作。职工要求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工会进行深入了解,金明公司的加班工资计算公式为:加班工资=绩效基数(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21.75×加班天数×3,符合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之前由于很多职工对这一制度不了解,产生了误解,工会如实向职工说明了情况。而职工要求“所有参与签字诉求的人员,提出的权利主张均是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畴,公司不得以威胁、打骂、罚款、降低工资待遇、频繁调换岗位等手段打击报复员工。”县总工会明确:今年将秉持维护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利益,促进双方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协同相关职能部门一道,加强对金明公司的监管力度。并要求金明公司积极创造条件,全力以赴解决员工提出的问题,对投诉职工不得做出有任何形式的报复行为。金明公司也表示同意,向工会和职工作出了“不以威胁、打骂、罚款、降低工资待遇、频繁调换岗位等任何手段打击报复员工”的承诺。实际上,水富金明公司于2012年7月17日在职工之家组织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参会人员60人)。针对员工提出的一些诉求,总经理周硕在听取职工意见的同时,就曾经予过答复,且对员工重点关心的一些问题以书面形式进行了回复,还在公司厂务公开栏进行了公示。职工的此次上访,一方面是由于公司的一些工作还不到位,一方面也因为职工存在着一定的误解误传。水富县总工会在处理这一起职工集体投诉事件时,将职工的诉求与情、理、法相融一起,逐一向上访员工们进行了积极主动、热情耐心和认真负责的解答、疏导和劝解,稳定了诉求员工们的思想,消除了误解和顾虑,停了访,息了诉,恢复了金明化工厂往日的正常生产秩序。使这个由劳资纠纷即将上升为罢工堵厂的群体事件得到了化解,从而,维护了员工与企业的共同利益,促进了劳动关系双方的和谐发展,确保了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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