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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长莫及 [“编外工”遭遇不公,法律“鞭长莫及”?]

发布时间:2019-05-13 06:35:28 浏览数:

工作在学校、医院、环卫、新闻媒体等事业单位,甚至行政、司法机关,却没有正式职员资格;付出的劳动比正式职员多、工时长、强度大,工资、奖金、休假、福利等待遇却低人一等;遭遇劳动合同、养老、工伤保险等纠纷时,却因是临时工、“编外工”,遭遇差别对待。“编外工”遭遇不公侵权,法律真的“鞭长莫及”吗?单位未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生活如何保障案例:54岁的赵阿姨是某市环卫系统工人。入职时未与单位签订任何劳动合同。而且一干就是23年,临近退休时发现单位没有给她缴纳养老保险,她找到单位提出退休养老金一事,可单位以没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临时工为由不管。维权评析:赵阿姨与所在单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无可争议。《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一百条也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赵阿姨可要求单位为其补缴社会保险金。“协勤”因工受伤,是否属于工伤案例:马某是某公路管理部门协勤人员,与单位签订了8年劳动合同。2011年年末,马某在执勤过程中被过往车辆压伤,因未找到侵权人,马某向单位请求享受工伤待遇,公路管理部门以马某不是正式事业编在职人员为由予以拒绝。维权评析:《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马某虽不是在编人员,可他与单位通过协议(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三条(三)规定:“劳动者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对此,马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机关雇用的临时工享有年休假吗案例:朱晓翠是某司法机关雇用的打字员(临时工)。已工作3年的她,看到在企业工作的同学都享有年休假,她向主任提出年休假事宜,主任回答说,临时工从来都没有年休假之说。国家规定的带薪年休假仅指企业,不包含机关临时工?维权评析: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可见,无论是临时工、编外工、雇员,均有权享有带薪年休假的权益。未主动提出年休假,可否要求补偿案例:张亚军是某机关雇用的临时工司机,与单位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2012年5月合同到期时,双方解除合同、结算工资时,张亚军提出3年来从未休假,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单位以其从未主动提出年休假,现在才主张已时过境迁为由拒绝。维权评析:《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可见,无论劳动者是否主动提出年休假,只要用人单位未安排其年休假,就应支付相应的“补偿”,这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编外工”辞职时可否主张加班费案例:谭先生是某行政执法部门的编外协勤,与单位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期满解除劳动关系时,谭先生提出3年来多次加班从未得加班费一事,单位只同意补发近一年的加班费,而对以前的加班费,却以其主张超过一年诉讼时效为由予以拒绝。维权评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一般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既然加班费属于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谭先生与单位解除劳动时,提出加班费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临时工转正,工龄怎计算案例:周女士大学毕业后,与某培训学校签订了3年期任教合同。3年之后被转为正式任课教师。可在确定工龄时,单位只同意按转正日期为正式工作年限,而3年临时工期间不视为工龄。维权评析:《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合同制职工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按照有关规定招用的临时工,转为企业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最后一次在本企业从事临时工的工作时间与被招收为劳动合同制工人后的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可见,周女士干临时工的3年时间应算作连续工龄。(摘自《就业与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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