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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宪法的变迁及其价值】当代中国有哪些不成文宪法

发布时间:2019-05-28 06:54:29 浏览数:

  宪法及其所蕴涵着的民主法制价值显示着人类对自身尊严的深刻理解和制约国家权力的制度化努力。因此,自现代民族国家确立以来,人类社会都力图通过宪法及其变迁,建构国家层面的民主政治制度框架,协调社会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冲突并形成和巩固社会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我国宪法制定与修改同样以自己的方式体现着这一价值追求。
  一、当代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
  (一)1954年宪法——革命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合法性基础的确立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1954年宪法。该宪法总结了中国近代以来的制宪历史经验,主要参考吸引了苏联先后几部宪法和东欧各人民民主国家的宪法,特别是苏联1936年宪法的内容。五四宪法有序言、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内容,共106条。五四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由它产生国家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外,宪法还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四宪法的制定极大激发了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的热情,国家在宪法的指引下蓬勃向前发展。同时,五四宪法的颁布标志着革命后当代中国社会完成了现代国家对传统国家的取代,现代民主政治对传统专制统治的取代,以社会主义制度开启了当代中国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追求。
  (二)1975年宪法——革命后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重创
  1975年1月,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1975年宪法。这部宪法是在“左”的思想指导下修改制定的,加上“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使它存在严重的左倾错误和缺陷。主要表现在:把阶级斗争作为国家的基本路线,把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的理论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一些极左思想通过宪法得以确立;国家机构的性质与设置上存在许多“左”的规定,比如取消了国家主席的建制;取消了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其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将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合并,并将义务写在权利之前,并取消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等;宪法典的篇幅仅30条,比1954年宪法减少了76条。
  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和权力运作的程序化是现代国家区别于传统国家的普遍诉求。1975年宪法从法律上大大弱化了这种诉求,从而偏离了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正确方向。
  (三)1978年宪法——改革前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合法性基础的恢复
  1978年宪法共有4章60条,包括序言和总纲,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旗、国徽、首都等部分,条文上比1975年宪法增加了1倍,更新的内容主要有:1、确认国家在新的历史时期的总任务,即实现四个现代化;2、强调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恢复检察院的设置;3、注重科学、教学事业的地位和作用;4、取消1975年宪法的某些错误规定;5、丰富了公民在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权利方面的内容。
  1978年宪法一定程度上纠正了1975年宪法存在的缺陷,虽仍未摆脱“左”的影响,但标志着改革前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合法性基础的逐渐恢复。
  (四)1982年宪法——改革前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发展
  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现行的1982年宪法。1982年宪法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好的一部宪法,具有以下重要特点:1、宪法总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确定了国家的任务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规定经济制度,倡导经济体制改革;3、重视政治制度建设和国家机构的合理设置,如恢复国家主席设置,恢复设立乡政权,规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废除领导职务终身制;4、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文化制度和精神文明建设;5、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1982年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已经4次部分修改,通过了31条宪法修正案。其中,1993年宪法修正案确立坚持改革开放的国家战略,从制度上把富强、民主、文明确立为国家建设的目标。1999年宪法修正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国家治理的战略诉求。2004年宪法修正案把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确立为社会发展目标,在爱国统一战线中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的表述,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
  1982宪法通过四次部分修改,及时确认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取得的成果和经验,增强了宪法的适应性和生命力,从而使宪法更加符合发展变化的社会关系和改革开放的新需要,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当代中国社会提供了宪法确认,为国家治理的转型提供了法制保证。
  二、当代中国宪法及其变迁对民主法制建设的价值
  新中国建立以来,当代中国宪法的变迁在某种上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特别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历程。1982年宪法不单单是恢复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框架,也是1954年宪法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彭真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指出:“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继承和发展了一九五四年宪法的基本原则,充分注意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发展的丰富经验,也注意吸收国际的经验;既考虑到当前的现实,又考虑到发展的前景。”所以,1982年宪法对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所具有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在这部新宪法下得以恢复,而且在于使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在这部新宪法下获得新的发展。
  第一,以宪法的形式规约了当代中国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原则,即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虽然1954年宪法已经明确了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是当代中国法制框架的原则,但是由于当时尚未进行社会主义改造,仍处于过渡时期,所以1954年宪法主要强调人民民主原则,至于社会主义原则,只作为当代中国制度建设的一种理想和目标来强调。到了20世纪80年代,社会主义已初步成为现实。在这样的形势下,1982年宪法同时强调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这两条原则,1993年宪法修正案进一步指出当代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定位。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对民主和社会主义的强调是符合中国社会发展和现代社会发展基本要求的。其总纲第一条这样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当代中国国家成长所恪守的社会主义制度,这就意味着当代中国国家治理和法制建设必须着眼于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1982年宪法取消了1975年宪法所规定的大民主,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起来。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而没有法制的民主就不是真正的民主,因为民主不维护法制,民主就不会存续多久。
  第二,承认公民权利与义务平衡性的现代法制精神成为当代中国法制建设的价值诉求。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宪法秩序的建立为广泛承认并落实公民权利提供了制度依据。1982年宪法充分承认公民权利,并强调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平衡。1982年宪法在公民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上遵循1954年宪法,同时也有新的丰富和发展。1954年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条款有14条,1975年宪法只有2条,1978年宪法有12条,而1982年宪法则增加到18条。更重要的是,1982年宪法对公民权利规定的内容更加充实、具体、明确。与1954年宪法相比,1982年宪法在赋予公民广泛权利的同时,也注意到了对公民应承担义务的规定,力求权利与义务平衡,这有助于更好地保证公民权利的实现。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来实现公民对主权国家的认同是现代国家成长的制度要求。1982年宪法对公民权利这一现代宪制精神的确认,标志着我国法制现代化进程进入一个新时期。
  第三,加强和完善现代国家的代议民主政制,重构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需要的权力关系与权力运作模式。在传统国家向现代国家的转换过程中,为了实现和维护人民对现代国家的认同,现代国家必须提供人民参与公共生活的制度安排,代议民主制度也正是作为国家认同和民主精神的体现而成为现代国家形成后的一种普遍性制度安排。1982年宪法恢复并加强当代中国的代议民主制度体系,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这种努力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厘清党与法律的关系。1982年宪法明确规定任何政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二是推进代议机关的制度化建设。1982年宪法明确强调代议机关在国家政权体系中的地位,以及为维护这种地位而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安排;三是扩大代议机关常设机构的权力。提升和规范代议机关常设机构的权力对于国家权力关系的制度化相当重要。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职权,1954年宪法规定了19项,1975年宪法只笼统规定为1条,1982年宪法增加到21项。1982年宪法对权力关系制度化安排的努力,体现了中国社会现代化发展过程中更加重视推进国家治理的转型。 (作者系复旦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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