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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周末宪政案 [“截访案”背后的宪政命题]

发布时间:2019-06-03 07:01:16 浏览数:

  一度在媒体上消失的“黑狱截访”,意外地因一起“乌龙报道”而再度成为舆论焦点。尽管法院迅速回应并澄清案件尚未宣判,网民仍在争相传播“外地在京截访人员首次被判刑”。群情汹涌背后,实则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期待。
  其实,早已有多宗类似案件在京宣判。但与实际发生的截访相比,这些案例的数量少得可怜。事实上对一些地方政府而言,截访已是“公开的秘密”,非法拘禁也是截访中的常态。有截访者被追责,不过是特例,而且多是在媒体“关照”下“失手”。
  这一怪现状不仅是司法的尴尬,更是宪法的尴尬。截访中的非法拘禁直接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宪法第37条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刑法第238条专门设置了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判断截访中的羁押是否属于“非法拘禁”,在多数时候并不困难,因为它有着明显的外在表征:批准或决定程序是否合法,执行主体是否合法,拘禁理由是否合法,手段是否适合等。对负有侦查职责的北京警方来说,在立案条件上证明要求更低。侦查权与审判权的“不告不理”迥然有异,这是一项积极的权能,必须主动出击。只要截访行为有“非法拘禁”的嫌疑,调查就应启动。
  换言之,在京截访人员被判刑的个案之所以稀缺,不仅仅在于法院敢不敢判,还在于检察院敢不敢诉,更重要的在于:公安敢不敢立案。立案是刑事究责的起点,没有起始的立案调查,后续的公诉和审判就连浮云都不是。此外,检察机关对公安部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也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责。敢不敢监督,同样决定了截访中的刑事罪案能否得到及时的追究。
  在此意义上,网民对“截访案”的关注,实则也可解读为对中国法治现状的关注。有案不立、有罪难究等,正是中国践行法治急需攻克的难题。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近期强调:“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一些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制权威;公民包括一些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还有待进一步提高。”
  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怎么“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在宪法层面,自然是要健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这一制度又要关照中国的现实,具体落实在法律的执行过程之中。
  从因果链条上看,非法截访之所以多年来明滋暗长,一是因为需求旺盛,二是因为打击不力。对非法截访的打击不力,一是因为维稳的政治正确高悬于上,二是因为北京与地方的利益纠葛隐身其后。这两个问题的共同特征,都是违法的利益远大于风险。制度的改进方向,就应该是最大限度降低违法利益并提升违法代价。一句话,要让违法行为成为一个无法得利的营生。
  在这里,必须前置的一个观念转变,也是必须在官场得到厘清的一个常识在于:公权作恶,哪怕是基于“公”而作恶也应当为法所治。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宪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吏、依宪治权。
  小而言之,“非法拘禁”并不会因截访就获得了合法性,维稳更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理由。截访(以及为截访辩护)非但不能维稳,反会激发更多不稳定因素。其实最应维护的,就是法律的稳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截访者没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截访过程中发生的一切犯罪行为和违法行为,都应依法追究责任。
  放在当下的法治环境中,公权作恶、有罪难究并不仅限于截访,司法领域中的超期羁押、计生领域中的关“黑屋”、强制参加“学习班”,多涉嫌“非法拘禁”,但是相关责任人因此落入法网的,同样只有零星个案。以文本表述,都是宪法最大、法律为大;一进入个案,就变成了领导最大、政策为大。不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这些与法治完全悖反的怪现状,就难以终止。
  空谈误国,实干兴邦。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也不能止于“谈”,而要成于“干”。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要在落实上求实效,路径仍在对内改革与对内开放。所谓“对内改革”,就是要改革权力的配置与运行方式,理顺央地关系,理顺立法、行政与司法的关系,确保司法机关在独立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能够拥有抵御外来干扰的制度保障;所谓“对内开放”,就是要面向公众开放权力体系,切实还权于民,让权利拥有制约权力和护宪护法的有效利器。
  作者为海南大学副教授、《法治论坛》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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