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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检察思想对我国监狱检察工作的指导价值:警察改革监狱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19-06-03 07:05:15 浏览数:

  【摘要】  监狱检察工作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与检察。我国的监狱检察工作从建国伊始即受到列宁检察思想地指导,它对我国的监狱检察工作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关键词】
  列宁检察思想 监狱检察
  列宁检察思想的形成与发展,不仅对苏联检察制度发展产生了具大的影响,而且对我国监所检察实践乃至整个司法体系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建国初期,我国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中确立了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检察制度,这一时期的检察制度的属性、职权、领导体制方面基本上都移植了苏联检察制度。彭真同志曾在《关于七个法律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就是运用列宁检察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在1954年检察院组织法基础上修改的。这一制度大体上仍然是仿效十月革命后的苏联检察体系。
  一、列宁检察思想是我国监狱检察的理论指南
  监狱检察也称监狱监督或刑罚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的监督。它能促进监狱依法、文明、公正执法,实现对监狱刑罚执行权监督的权威性。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了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人民检察院派驻监狱检察部门,承担着对监管场所实行法律监督的各项职责,处在法律监督的前沿,如何改进监狱检察监督手段,提升法律监督水平来实现公平正义从而提高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大职责与神圣使命,要更好地实践好列宁关于加强法制建设、严格依法监督的检察监督思想,就必须把强化法律监督作为检察机关的立身之本,全面履行监狱检察监督职能、保障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遏制执法工作人员腐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二、列宁检察思想为确保监狱检察权独立行使提供了指导思想
  我国运用了列宁的检察机关应当独立行使检察职权这一思想,将检察机关设置为独立于行政机关的组织机构,是与审判机关平行的国家机关,享有在国家权力中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在建国之初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就规定, 全国各级检察署均独立行使职权, 不受地方机关干涉。我们的检察院组织法运用列宁这一指导思想,结合我们的情况,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可见,当代中国检察实践建设的这一基本经验,是以列宁这一检察思想为指导、结合中国的实际产生的。
  三、列宁检察思想为监狱检察部门维护法制统一奠定了理论基石
  法律是一种制度性的设计,它为人们提供统一的行为规范,在国家权力所涉及的范围内普遍适用。然而,法律的执行如果没有专门的监督机制来制约每一个执法人员按照统一的标准来适用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那么法制就很难得到统一。列宁在《论“双重”领导与法制》中,详细而具体地阐明了检察机关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思想。他强调检察机关要严格司法来保障法制统一的实现,他反对检察机关实行中央和地方的双重领导,主张实行自上而下的垂直领导,维护法制的权威。
  四、列宁检察思想为强化监狱诉讼监督职能提供了指导作用
  强化监狱监管活动的监督,营造良好的监管改造环境,是构建稳定与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是指导我国监所检察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因此全面贯彻落实这一文件精神是我国监所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目标和任务。全国各级监所检察部门要继续坚持并认真落实“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刑罚执行、监管活动的监督,突出抓好刑罚变更执行监督和纠防超期羁押工作,更好地促进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人民检察院监狱检察办法》还规定了监狱检察对监狱执行刑罚活动、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受理被监管人控告、举报、申诉等。这些制度和规定都体现了对列宁关于对监管场所监督理论的运用。
  五、列宁检察思想为促进监狱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提供行动指南
  惩治职务犯罪和预防腐败两者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列宁在苏维埃法制建设实践中,提出了检察的内容也包括对国家公职人员是否遵守苏维埃宪法和法律进行监督。并指出:“在容许贪污受贿和此风盛行的条件下,一切措施都会落空”因此,对于腐败行为,特别是领导干部的贪污腐败行为,必须严惩不贷。列宁这一思想为我国对监所执法人员行为监督、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提供了行动指南。对于监管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体罚虐待、非法羁押、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贪污受贿、渎职等侵权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立案侦查,并追究其刑事责任。特别是查办职务犯罪,是促进对监狱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和措施,是增强法律监督权威所必需的。
  六、列宁检查思想为保障被监禁人的人权提供理论依据
  由于监狱环境的封闭和偏远,监狱的刑罚执行权因远离社会监督易发生异化,而被监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远远低于社会上的其它公民,因此被监禁人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为了保障被监禁人在羁押和服刑期间得到公正的待遇,监狱检察监督作为保障被监禁人人权的一个重要手段,能有效防止监狱及监管人员因滥用权力侵犯到被监禁人的人权。早在1922年,列宁就考虑到了被监禁人人权的问题,他在《检察监督条例》中提到检察机关应该检查监狱对犯人的羁押是否正当,对监所等剥夺自由场所是否正确改造罪犯行为进行监督。我们在学习列宁的人权思想的同时,也将其贯彻到监所检察实践当中。
  我国检察机关权力内容的规定借鉴了苏联检察制度,将检察权配置于整个诉讼领域,而没有全面移植西方国家的将检察权集中于公诉领域。也有许多人认为,我国检察制度是以列宁检察监督思想为核心,是中国社会在建国初期对列宁检察思想“苏化”的产物,他们对列宁这一理论指导的科学性、现实性提出的质疑。不可否认的是,我国检察制度的形成最初的确是借鉴和吸收了苏联检察制度模式,但并非生搬硬套、机械的接纳,而是以列宁检察思想为指导,根据我国国情与自身需要,科学的对其扬弃与借鉴,并予以创造性的发展,是有别于苏联的检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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