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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育龄妇女一封信]育龄妇女

发布时间:2018-09-07 06:09:31 浏览数:

  书信在人类的交流与沟通的历史上占有重要地位。那么,致育龄妇女一封信要怎么写呢?下面小编整理了致育龄妇女一封信范文,供您参考!

  致育龄妇女一封信范文一

  全乡的广大育龄妇女朋友们:

  新年好!

  首先感谢你们多年来对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支持和奉献,并向你们表达崇高的敬意和诚挚的问候!

  计划生育,利国利民。它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社会进步,人民富裕的重要保证。但人口过多仍是我国长期面临的首要问题。所以计划生育,任重道远。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控制人口过快增长,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不仅需要广大人口计生工作者的艰苦努力,更需要广大育龄妇女的理解和支持,需要你们高度自觉的积极配合。《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希望你们积极参与,配合乡计生办的查环查孕工作,接受我们的各项服务。

  2011年,我乡的人口计生工作在市计生委和乡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人口计生工作的政策,得到全面的贯彻落实,奖励扶助政策全力兑现,惠民政策得到有效落实。但同时我们仍然面临一些困难,至今仍有一些群众封建思想严重,观念滞后,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的思想根深蒂固,置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于不顾,违法生育子女,这不仅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影响了子女的教育和发展,更严重的触犯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我们将严厉执法,认真落实。希望全乡广大育龄妇女以此为鉴,为了家庭的幸福、子女的成长,请自觉实行计划生育,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早日走上少生快富的小康之路。

  2012年,我乡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将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优化工作方法,提升服务水平,依法行政,规范管理。期盼广大育龄妇女能够一如既往的支持我们,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让我们携手并进,共同努力,开创一个全民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全社会支持人口和计划生育,人人为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构建美好、和谐我乡做出新的贡献!

  恭祝广大育龄妇女新年快乐,身体健康,家庭和睦,万事如意!

  乡计生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致育龄妇女一封信范文二

  广大已婚育龄妇女同胞们:

  您们好!您们辛苦了!首先,感谢您们过去一年来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理解、关心、支持和配合。为了使您们进一步了解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我们摘录了部分条款,希望您们能遵守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履行一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生育政策规定:如果您准备生育第一个子女,您应当持结婚证在小孩出生前到夫妻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妊娠登记,乡(镇)计生办会免费为您发放生育证。如果您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请您在怀孕前持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再生育申请表到乡(镇)计生办提出办证申请,由乡(镇)计生办报县人口计生委审批免费发放。如果您已经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请您及时告知乡镇计生办并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对没有及时报告超过一年的,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超过三年未主动报告的将按总收入的5-6倍进行征收。

  节育措施规定:如果您只生育了一孩,请您主动采取上环或避孕套等药具避孕措施;如果您已经生育了二孩或多孩,请您主动采取结扎措施。如果您已经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请您及时终止妊娠,如未及时终止妊娠,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对您收取2000-10000元的终止妊娠保证金。如果您拒不缴纳终止妊娠保证金又拒不终止妊娠导致违法多生育了一个子女,将按照您夫妻双方上年度总收入的4-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生殖健康普查规定: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进行的避孕节育情况免费查访。上环、药具、男扎不满三年女扎不满一年、扎后有复孕史、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对象每年普查三次,其他对象每年普查一次,我县的普查时间是每年的3月、7月、11月,如果您在家,请于 月 日持《计划生育服务证》到村计生服务室或乡(镇)政府计划生育服务所接受服务。如果您已外出经商务工,请在规定的时间回乡或到当地计生服务站、医院普查并将普查结果寄回户籍地计生办。

  流动人口管理规定:如果您要外出务工经商,请在外出前办理好《流动人口婚育证》,以免因计划生育手续不全而蒙受经济损失。因为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规定: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为了方便大家咨询和联系,我们开通了咨询热线电话:0746-4712438,敬请大家在工作中多多支持配合。

  最后,祝您们身体健康,工作顺利,家庭幸福!

  新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九年三月

  致育龄妇女一封信范文三

  尊敬的育龄妇女:

  您们好!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我镇党委、政府特向您们再次宣传计划生育政策,希望相互宣传,以维护好自己合法的计划生育权益。

  一、奖励政策

  (一)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对象:已生一孩、纯生二女、婚后无子女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奖励金。。 (二)农村纯二女结扎后补助。从2009年10月1日起落实纯二女结扎后,每户补助1000元。 (三)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1)妥善解决城镇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自2009年1月1日起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每人每月享受80元的奖励金。 (四)全面实行“节育奖”的奖励。对双农一孩或双农二女户落实结扎手术的,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与省规定的奖励年龄为止转为省奖励标准。 (五)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双农纯二女户及年龄在14周岁内的孩子办理加入农村合作医疗,费用由县镇财政各负担50%。 (六)农村初中毕业报考加分。对夫妇双方均属农业户口并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或农村纯二女结扎户的女孩在初中毕业报考本县公办普通高中时,在原中考总分的基础上加10分投档给招生学校录取。 (七)享受“六减免六优生”的优惠。

  二、法律责任

  (一)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1)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当地县(市、区)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2)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按当地乡镇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额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3)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个子女,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本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二倍的社会抚养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子女的,按本条规定的计算基数征收三倍的社会抚养费。 (二)不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落实避孕节育措施、补救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限期落实。

  中共梅县丙村镇委员会

  梅县丙村镇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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