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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思考】

发布时间:2019-01-23 06:25:23 浏览数:

  【摘要】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事选拔的主要形式。分析了当前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从报考条件、内容、程序、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措施,以真正实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目标。
  【关键词】公务员 考试录用制度 对策 思考
  “为政之要,首在择人”,更在以制举人。2006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公务员法》,对公务员考试录用的原则、范围和具体要求等都做了相应的规定。该法实施以来。我国公务员考录工作取得一定成效,从根本上终结了公务员选拔录用的非程序性、非制度性和随意性问题。但随着历史变迁和环境的变化,考录工作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与完善。
  一、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现状
  1.社会关注度高
  当前,由于多种因素的叠加,导致公务员考试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一个话题。一是就业压力的推动。高校连年扩招,大学生就业困难,使得公务员这样工作稳定、待遇比较优厚、发展前景光明的工作显得极具吸引力;二是传统“官尊民卑”思想的影响。不少刚踏入社会的大学生认为考公务员能够满足他们对权力和荣誉的追求;三是盲目从众心理的作祟。一些人自身素质根本达不到公务员要求,却抱着侥幸心理或好奇心报考公务员。这就导致公务员考试热度逐年升温,录取比例由最初的十几比一到最近的几十比一,不少职位甚至达到几千比一,使其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2.考试录用成本高
  公务员考试热不仅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浪费和人才消耗,还带来大学生创业能力的下降。一方面,国家为公务员考试调动了大量的社会成员和社会资源,付出了高额的选拔成本;另一方面。大批的高校毕业生盲目跟风报考公务员,影响了他们正常的就业和创业。如果这种状况不尽快解决。还可能出现公共管理领域人才堆积并大量剩余,其结果必然是加剧内耗。
  二、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公务员考录制度起步较晚,发展速度过快,经验的积累十分缺乏,因而其在运行过程中难免存在着诸多缺陷和不足之处。
  1.报名资格有失公平
  平等原则是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基本原则,指应考者无论其政治派系、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以及婚姻状况如何,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都应当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可是在具体考录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在招收公务员时。进行暗箱操作,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自行规定、自己立法、自己执行,为部门或个人谋取相应的利益。这种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严重影响考录工作的公平性和严肃性。以考录条件为例,很多单位就对性别、地区、学校等作了硬性限制,这些条件限制与招考公务员的宗旨是相违背的。
  2.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
  一方面,目前公务员考试工作中往往由用人单位确定专业科目的考试内容,而它属于招录部门,而非考试机构。这种招录部门自己命题的状况,大大降低了考试的信度;另一方面,公务员考试笔试部分的试题包括《行政能力职业测试》和《申论》以及专业科目考试。所有报考者都必须参加这些考试,但由于目前我国人才测评技术和手段还不够科学,对国外普遍采用的情景模拟、心理测验等辅助方法缺乏研究和应用,仅通过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才的能力进行评估是十分片面的。
  3.“千人一卷”缺乏区分度
  《公务员法》规定,只要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均可报名参加公务员考试。但是,对不同学历的考生。都采用相同的试卷,其合理性与公平性难免让人质疑。因为学历越高,知识面就越宽,研究深度也越深,加之题型有文字偏向性,使得部分文科生很占优势,而各省命题难度水平又参差不齐,这也应该区分对待。同时,考试可以看出一个人的学识,但考察不出能力和品质。因此,统一考试虽然为衡量应试者的知识和技能提供了较为客观和公正的标准,但一个人的品德和能力不是仅凭有限的文字上的东西就能检测的。
  4.面试信度与效度不高
  目前,公务员面试普遍采用的结构化面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面试题目科学化、专业化水平不高,针对性不强的问题。结构化面试的打分。虽制定了比较严格的打分标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可打分值的幅度较大,考官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现行统一的打分标准还不能保证每一个考官都能按标准公正地打分。考官的水平也是良莠不齐。甚至有的职位还会出现外行考内行的现象,严重降低了选拔人才的质量。
  5.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公务员考试录用的监督环节比较薄弱,还没有真正建立起一套完善的考试录用监督体系。一是监督范围、监督内容、监督手段不明确,使得监督部门与考录主管部门不能协调一致;二是没有专门的立法条文对如何整治考录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可靠性进行保障;三是公务员的考试录用者与监督管理者常常是属于同一个部门或利益共同体,这也使监督浮于表面、流于形式。如2011年11月9日《中国青年报》所报道的“宋江明求职验血记”,就是由于作为公务员录用主体的长治市人社局与和平医院以及递补考生家长联合违纪违法所致。
  三、完善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的对策建议
  1.严格依法规范报考资格,充分保障考生权益
  一是要严格落实《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考试报名的基本条件。报考特殊职位的考生还应具备拟报职位所需的特殊条件;二是要依法贯彻《公务员法》第24条规定了公务员职位所严格禁止出现的各种状况。对报考条件的限制涉及公民的权利,不能随意限制,为了防止各招录单位限制过多,所以公务员法规定,职位要求的资格条件必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规定;三是要科学制定职位条件。由招录部门依法提出一般的资格条件,再经省级以上考录主管部门批准后予以公布;四是要合理规范政治条件。中国共产党的机关和某些特殊职位招考公务员将对报考者的政治面貌做明确的要求。
  2.严格执行“凡进必考”
  “凡进必考”作为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最重要的原则,应作为改革的重要突破口。要规范考录流程,严格考试纪律,严厉的把好考试这一关。要坚决抵制未经考试就进入公务员队伍的不正之风,切实施行凡进必考这一制度。通过笔试和面试可以测评考生的职业素质和心理素质,也能了解某些政治思想素质,但由于后者的表现具有隐蔽性,想要做出较全面客观的测评,只能通过科学有效的考核才能完成。对考核中所收集的材料,应当仔细辨别。去伪存真,对考生进行客观的公正测评。对失职或造假者,应承担相关责任,切实把住“凡进必考”的关口。
  3.科学合理设置考试科目和内容
  考试内容的科学合理性是考试录用制度的生命线,是确保竞争、择优,保障考录工作更加公正有效的基本前提。应不断加强研究,切实改进笔试和面试内容,提高公务员考试的科学化水平。一是要建立健全考试机构:二是要制定符合各类职位考试的标准化模式。在兼顾试题理论性、实践性和综合性的基础上,要特别突出潜在素质的测试i三是要更加科学的对待公务员考试的科目设置和命题。应当组建命题专家团队,由政治学专家、命题学专家和资深的政府领导人员共同出题,在大家意见统一的前提下,依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灵 活出题,这样不但能避免考察范围宽泛,试题重记忆轻能力等降低试卷信度效度的情况出现,而且可以拉开考生的层次,从而有助于政府机构挑选更加优秀的人才。
  4.探索建立分级分类考试机制
  依据职位分类逐步实现科学的分类分级考试是考录制度走向科学化的一条有效途径。虽然当前的公务员考试中对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和专业技术类在考试内容方面作了简单的区分,但不同的学历、年龄基本上都采用统一的考试内容,这就忽视了个人的学术背景和专业优势。应当依据报考者的学历、专业建立分级分类的考试机制,如可以把公务员考试划分为三个层次:高级、中级和初级。高级运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和省级政府部门公务员的录用,中级运用于省级一般性的职能部门和地市级政府公务员的考录,初级则运用于县、乡级公务员录取。根据不同级别、不同层次的考试来制定相应难度系数的试题,高级公务员重点考察应试者在宏观政策层面上的理解和把握,而中、初级公务员则侧重考察其实际操作能力和对下达任务的执行力。
  5.创新面试形式与提升考官水平
  公务员面试是社会关注程度非常高的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对待。一是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面试的形式,增强其针对性和灵活性。如可以探索引入国外的心理测量、小组讨论和情景模拟等新型面试手段,使面试更加合理;二是要不断提高面试考官的综合水平。除了要挑选素质高、业务精、作风硬的人员担任考官外,还要优化考官的组合配置,充分考虑考官队伍的多元化、全面化,使考官组成既有组织、人事部门参与,还包括各方面的专家、学者,甚至心理学家等。使得面试更加科学与权威。
  6.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监督制度
  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公务员法》规定:“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并予以公示。’,在各级政府的考录工作中,虽然普遍建立了各种监督制度,但这种监督往往形同虚设,并不能取得实际成效。只有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并严格执行,才能使公务员选拔任用机制按照预期的轨道正常运行。就我国当前而言,可以由考试各方参与者共同组建专门的考试监督委员会。作为公务员考试的外部监督机关。委员会具体成员包括招考机关、考生代表、纪检监察部门、专家学者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设立专门机构主导工作,并由相应法律进行专门规定,使整个公选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步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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