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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结算方式 浅谈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欺诈及风险防范

发布时间:2019-02-19 06:15:45 浏览数:

  [摘 要]信用证是现阶段较为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本文主要研究国际经济交往中信用证结算方式的常见的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及从开证申请人、受益人和银行三方考虑风险防范,对保证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信用证 结算欺诈 风险防范
  近年来,国际贸易领域频频出现的信用证欺诈行为,严重干扰了正常的国际贸易秩序,由原来的认为信用证是万无一失的国际结算方式,转变为不敢信任。信用证欺诈的形式有很多,按欺诈人地位的不同以及信用证当事人的不同,可以分为开证申请人欺诈、受益人欺诈、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共同欺诈。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诈骗行为
  1.开证申请人的欺诈行为
  (1)假冒信用证欺诈。欺诈人在贸易过程中提供假的信用证欺骗合作人和议付行。欺诈人在制作假的信用证一般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以虚拟的银行为名制作信用证;二是假借其他银行的名义制作假信用证。
  (2)软条款信用证欺诈。开证申请人另一欺诈方式就是软条款信用证,又称为陷阱信用证。软条款信用证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善意的,一种是恶意的。善意的软条款信用证是出口商在信用证中作出相关的限制,防止出口商对自己的欺骗行为,保护了自己的权益,增强了抵抗风险的能力。恶意的软条款信用证,是由于一些出口商急于求成或者进出口业务不熟悉的情况下,被不法出口商抓住空子,“软化”开证行的责任。虽然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进口商仍很难取得货款。
  2.受益人的欺诈行为
  (1)受益人骗取银行贷款。受益人制作信用证需要的假的单据,骗取银行的信任,在不交货的同时获得银行的贷款。
  (2)受益人在单据的制作过程中作假,隐瞒事实。
  (3)欺诈者和货物运输公司合作,以提前开出提单、货物未装船就开发提单或者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等方式进行诈骗行为。
  3.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共同欺骗行为
  这种诈骗就是通过假的买卖关系,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开证人申请人和受益人串通一气,一方到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另一方利用假的双方交易的单据骗取银行的贷款。中国就出现过很多这样的诈骗行为,有些人甚至利用信用证诈骗进行非法融资,这说明我们银行在信用证业务上还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
  二、信用证结算方式下的风险防范
  如何避免信用证诈骗事件的发生呢?笔者认为要改变现行的信用证制度可能性不大,只有银行和贸易双方在事前能充分估计风险,做好防范工作,避免诈骗的发生;如确实发生信用证纠纷,三方能通过国内法进行补救。
  1.开证申请人如何防范诈骗?
  信用证最后是由开证申请人付款,开征申请人作为进口商,最可能遇到的欺诈问题就是货物问题。一是收到的货物是残次品;二是收到的货物数量不充分;三是根本就没有收到货物。为此开证申请人必须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事前对合作伙伴的信誉情况作充分的了解。合作伙伴资信如何,这决定了最后合作伙伴有没有能力履行合约以及是不是会按照合同完整地履行合约。如果双方决定用信用证作为买卖的支付方式,那么详细地了解合作伙伴的资信,必定能有效地规避风险,减少受骗的可能。
  (2)贸易术语一定要使用正确,关于自己对船运公司、保险公司以及银行的选择权要坚决维护。目前对于进口商而言,最佳的选择就是FOB价格术语,因为这样能让出口商掌握运输船只以及货物保险的选择控制权。进口商可能与自己熟悉并且信任的船运公司合作,同时还能准确地到装货码头检查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有效降低了受骗的可能性。
  (3)信用证的条款要明确,单据的审核必须非常严格。进口商审核各类单据时必须以合同为准,同时符合信用证的条款。否者有些不法商贩会抓住漏洞,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却违背了合同的意愿,
  2.受益人如何防范诈骗?
  受益人就是货物的提供者,也就是出口商,他的目的是要及时收回货款,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1)签订合同、订立信用证条款是一定要慎重。合同时贸易双方签订的契约性文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同时受法律保护。如果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人违约,那对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索赔。在本文的第一部分,笔者就提到了“软条款”信用证诈骗,出口商要严防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对信用证条款反复推敲,小心不要让不法分子抓住自己急于出口创汇的心理,谨防上当受骗。
  (2)信用证的审核要严格,单据制作认真仔细。出口商应该以合同为依据,认真审核银行提供的信用证。切勿发生“软条款”、假信用证或者信用证条款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情况。同时在制作信用证单据的时候,要仔细认真,保证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不给进口商留下任何拒绝付款的理由。
  三、银行如何防范诈骗
  银行在防止信用证诈骗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要银行能有效发挥自身的优势,信用证诈骗就能有效避免。
  1.银行不管身为信用证的开户行还是通知行,都是为客户提供服务,银行应尽最大可能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对于经验不足的出口商,当信用证出现延误、残缺等差错时,通知行和开户行之间要及时的沟通和澄清,保护受益人的利益。
  2.银行自身也要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不间断地对员工的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进行培训,同时完善银行的各项保障制度,避免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利用莫须有的交易骗取银行贷款。
  3.银行必须以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为依据办理信用证业务。同时对开证申请人的咨询要深入调查,加强审核。
  4.银行在拓展国际业务网络时,资信好的银行是合作的首选。
  此外,信用证诈骗是一种跨国的诈骗活动,不是单纯一个国家能预防的事件。各国应该有效合作,各国可以制定统一的单据,加强国与国之间的信息沟通,以此预防和控制信用证诈骗。
  
  参考文献:
  [1]金赛波编著.《中国信用证法律和重要案例点评》.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2]陈晶莹主编.《国际贸易法案例详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北京第1版
  [3]曹建明,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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