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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律师职业的信任危机及其消除_消除案底刘律师

发布时间:2019-05-21 07:03:02 浏览数:

  摘要:现代化的律师职业是法治现代化的题中应有之义,随着法治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律师职业制度建设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通过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构来推进我国法治化的进程,已经是学界的共识。律师职业则是法律职业中最典型的代表。本文通过对分析我国当代律师职业信任危机的现状,表明了想要消除这一信任危机我们还需要做出许多努力,包括提高律师职业者自身的素质、加强律师职业伦理道德建设、建设法治文化、保障司法独立等等。希望通过本文的分析研究,为我国的律师职业制度的构建模式和路径选择提供可资借鉴之处。
  关键词:律师职业 信任危机 法律职业主义 法律商业主义
  一、前言
  律师,一直是一个争议颇大的职业,正义与功利、法律与道德、程序与实体、技能与伦理,这些矛盾与范畴在律师角色身上交织着、冲突着。而我国的特殊国情加剧了律师职业发展前景的严峻性。
  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人们对社会的信任预期普遍降低,并不完全独立的法律工作者更是陷入深度的信任危机。信任危机一直潜伏在我们的生活中,也普遍存在于法律职业者当中,这给他们的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扰。由于篇幅与能力所限,笔者仅以中国社会转型为背景,论述中国方兴未艾的律师职业 [1]在全社会信任危机阴霾下的困境及消除构想。
  不论本文的研究是否有所“斩获”,我都确信对律师职业信任危机展开深入的理论探讨是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
  二、当代中国律师职业的信任危机
  尽管我国的律师制度已经基本成型,律师职业者们也已经取得了骄人的成绩。但是处在社会转型期的中国,人们对整个社会的信任预期普遍下降。
  在中国现实的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并未赋予律师一个合理的角色,让律师很难被当事人所信任,年轻的律师执业也未能幸免。当代中国全社会都蔓延着信任危机,普通行业的信任危机仅仅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效益,而由于律师职业的特殊性,其受困于信任危机,将会影响社会公平正的实现,甚至动摇人们建立法治社会的信念。而律师职业面临信任危机则意味着全行业的灭亡,乃至法治化进程的夭折。
  三、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信任危机的消除
  (一)加强律师职业队伍的自身建设
  1.把好律师职业的入口关
  律师职业信任危机的一个重要内因,就是律师职业者自身素质的良莠不齐,这严重降低了律师职业的社会信任程度。这就要求我们把好律师职业者的入口关,律师职业作为现代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必须赋予律师从业者以严格的条件限制,不符合条件者坚决不能允许其进入并执业,确保进入律师职业的人员均具有较高的道德素质与业务素质。
  (1)完善我国司法考试制度
  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仍处于探索阶段,鉴于我国法律职业也存在着信任危机以及诸多问题,这一制度的完善将是一个复杂而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的总结经验,结合我国法律职业者的现实状况,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国家司法考试模式设计和管理运行机制的改进与完善。在改革中应该把品行不良者挡在律师队伍,甚至是法律队伍之外。司法考试资格自身亦需进一步改进。总之,改革的方向应重在考察考生的法学理论水平以及实践应用能力。
  (2)提高诉讼代理要求
  律师们千辛万苦参加并通过了考试,在经过复杂的实习、年检后,才获得《律师执业证》进入法庭担任代理人或辩护人。而一些既未参加考试又未受相应管理的人员却也可以进入法庭担任代理人,尤其声称有特殊关系者,往往更受当事人青睐。这种情形下,中国律师的职业公信力将又一次的大打折扣。
  2.健全律师职业惩戒制度
  “律师惩戒制度”,指的就是“律师投诉查处程序”。即“根据律师管理的法律法规要求,律师因违反法律规定或执业操守而必须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一种制度”[2]。律师惩戒制度,能够监督律师队伍,保证律师自身的素质,淘汰队伍中的不合格者,又能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消除不正当竞争,规范法律服务市场,从而在律师职业者内部较为有效地破除信任危机。
  我国现行的律师惩戒制度的惩戒权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享有,律师协会在这一制度中的作用被弱化了。通过完善律师投诉查处制度来消除律师职业的信任危机,应该合理借鉴西方成熟的律师惩戒制度。同时,把委托人和执业律师的意见想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这对于完善我国律师惩戒制度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加强律师执业环境保障
  1.文化环境
  对于律师职业的信任危机消除最大的外部障碍就是法治文化的缺失,以及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的冲突。尤其在法治文化的认同方面,权大于法的思想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严重影响着我国法律以及法律职业者权威的树立。
  法治文化的弘扬首先应该由政府负责从文化的主体培养贯彻,倡导构建以自由、正义、平等为核心的法治价值体系。法治文化的建立,不仅仅以法律制度存在为前提,更为重要的是要使法律通过公平公正的司法过程在社会生活中发挥作用,使得法律真正融入民众的社会生活中,使得民众熟悉法律、相信法律。最后,民众对于服务于法律的人的法律职业者也达到最大的信任。作为法治后发国家只能依靠强大的政治力量推进的模式加速法治文化的发展。所以,在培养法治文化的实践中,政府是最大也是最重要的促进因素。
  2.法律环境
  在我国现时代的转型期的国家层面的“法治”,国家靠行政权努力保持社会的稳定,有时也延伸到了司法领域,比如“严打”甚至用更极端的方法促使大家都遵守法制,让社会趋于安定。我国的所有改革尤其是司法改革过程中,都在贯彻稳定的思想,只要社会有效保持稳定的秩序,就达到了行政权的目的,而不像法律考虑的是稳定的持久性。
  从法律层面上看,法治经济又意味着要保障经济自由不被他权干预,市场自由不够,经济活力就会受限。市场秩序不够则必然带来法治衰微,那就让其他非法治因素大行其道,“潜规则”、“行政崇拜”、“权力寻租”等现象盛行,社会对法律及法律职业者的信任自然陷入危机,这样就很难去信任带着公正面具受行政操纵的法律职业者。   3.司法环境
  虽然不能说中国传统的法律职业(一般是法官)缺乏独立性和权威性,但他们确实没有像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职业者那样享有权威。
  司法独立在我国最重要的问题是防止行政权干预司法,典型的如在行政案件审理中,政府机关作为案件的当事人,法官是否会倾向于和政府站在同一立场,那样另一方的代理律师将很难面对来自政府和法官的双重压力,被代理人的权利无法保障,律师也将失信。法官一旦被政治权力所左右,必将损害法律职业,甚至阻碍我国社会法治发展的进程。大量的实践也已经证明,在有行政权力干预的审判中,不当裁判很容易发生。避免司法权受到其他权力的干扰,是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任,而这一信任对于维护包括律师在内的所有法律职业的公信力是不可或缺的,也只有具有这样职业者的法庭制度才是有效的。
  四、结语
  这世上恐怕没有任何一个职业能像律师一样备受争议了,无论古今中外,律师经常都是在主持正义的同时身处信任危机之中。
  只有当事人对律师职业具有高度的信任,律师才能完成法律赋予的责任。当全社会信任了律师职业之后,当事人才能对具体的律师信任。试想,没有任何当事人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制度无论设计得多么精致和完美,其价值都是无法实现的。当事人聘请律师必然会考虑律师的素质、能力和律师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作用。律师的素质再高,能力再强,在整个社会结构中没有地位和作用,当事人也会觉得没有聘请律师的必要。
  对于律师职业的信任危机,笔者提出的首要消除路径就是要从律师职业自身的伦理道德建设入手,认识和借鉴西方的“法律职业主义”精神。从准入制度等方面提高律师队伍的素质,作为危机消除的前提。同时也要在司法独立、法治文化等方面保证律师的执业环境。
  注释:
  [1]律师职业是最具代表性的法律职业,在西方法律职业语境中,法律职业主要指的是律师职业。
  [2]严炯.各国律师惩戒制度对我国律师投诉查处的借鉴[J].商业经济,2011.(9)第103-107页.
  参考文献:
  [1]孙笑侠.法律人之治—法律职业的中国思考[M].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2]李学尧.法律职业主义[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
  [3]陈卫东.中国律师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4]陈光中.律师学教程[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5]王申.中国近代律师制度与律师[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
  [6]季卫东.法治的建构[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7]李学尧.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评Rhode的《为了正义:重整法律职业》[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4,(27).
  [8]李学尧,余军.法律职业的危机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发展[Z].2004,第5期,(17).
  [9]朱苏力.中国传统文化与法治现代化[J].中国当代法律名家讲座[Z].2003,(1).
  [10]刘武俊.解析中国语境的律师角色[J].律师与法制[Z].2004,第6期,(17).
  [11]巴能强,徐香花.新中国律师制度建设及律师业的发展[J].北京社会科学,2002第1期(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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