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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显示:四方面因素制约金融司法环境改善|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发布时间:2019-05-24 06:42:51 浏览数:

  【摘 要】金融司法环境是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近年来,金融司法环境越来越为人们关注和重视。但是,过去,人们把金融司法环境难改善都归罪于司法部门。经过深入调查,金融司法环境难于改善除了司法一家部门的原因外,还有地方政府、金融部门自身以及案件本身等多重原因。本文深入分析了金融司法环境难以改善的深层次问题,提出要健全组织、成立机构、建立机制、加大投入等对策措施,建立优化金融司法环境长效机制,来构建和谐的金融环境。
  【主题词】金融;司法环境;改善;原因与对策
  司法环境是维护金融债权的重要保证。良好的司法环境能确保金融主体产权得到维护,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等不良行为。因此,金融司法环境成为构成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内容之一。多年来,金融债权纠纷难解决,银行怕打官司、难打官司、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银行的资产质量,金融机构对司法部门也颇有微词;另一方面,金融债权案件审理难、执行难,积案多,其审结率和执结率一直维持在30%左右,司法部门也感到力不从心。调查发现,银行债权纠纷难解决,有以下多种原因。
  一、金融司法环境难改善的深层原因
  (一)涉府”案件执行难
  “各级法院在审理执行金融债权案件中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涉及政府各职能部门的案件(简称“涉府”案件)多,且难于审理执行。如2009年,在湘西州人民法院“集中清理执行金融积案”行动中,仅“涉府”积案就有35件,占金融积案数18.62%。由于这些案件的被告或被执行人为政府各职能部门,掌握着国家的公权力或垄断资源,人民法院在审结执行中遭遇诸多牵制和阻力。有的案件因部门领导更换频繁,“后人不理前人账”,导致部分案件执行难,银行债权得不到法律保护。
  (二)金融机构难逃其责
  一是银行诉讼目的异化。调查发现,进行司法起诉成为银行不良债权相关责任人转嫁风险、回避矛盾、逃避责任的一种手段和途径。如在2010年湘西州组织开展的“金融专项审判服务”活动中,地方法院受理的金融债权案件有407件,其中被告人外出、下落不明的有127件,占起诉案件的31.20%。金融机构深知这些情况,但为了转移矛盾,把“皮球”踢给人民法院,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而人民法院由于被告人外出或下落不明,开庭和执行通知无法直接送达,只能采取公告形式送达,造成结案耗时长。并因找不到被告人或被执行人无法执行,影响案件审结和执行效果。
  二是无效担保贷款现象普遍。在调查中发现,有部分金融债权积案是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审核把关不严,金融机构内部职员与借款人相互勾结,弄虚作假做虚假担保、失效担保或故意夸大抵押资产价值,造成贷款违约后无法落实担保抵押责任。有的借款人和担保方根本无力履行还款义务,或根本不愿承担还款义务,使案件难以执行。
  三是金融机构怠于申请执行。调查中我们发现金融机构为了转移矛盾将一些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纠纷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结案后,着手执行时有部分金融机构又碍于与借款人的面子、人情、关系,不到法院申请执行,导致案件不能进入执行程序;或者虽然申请执行,也因个人关系或其他利益驱动,主动要求法院暂缓或停止执行。
  (三)司法保障不力
  一是司法体制存在缺陷。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案件立案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这样造成有大量无可供执行财产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立案即成积案。法院内部管理体制也强调立、审、执分离,但由于工作中存在衔接困难,也造成诸多案件“执行难”。
  二是法院执行力量不足。目前多数基层法院反映力量不足,人少事多矛盾突出。如湘西州,全州两级法院人员编制较少,与当前的执行任务不相适应,已形成“小马拉大车”现象。加之执行工作大多为外出作业,需要走乡串户寻找被执行人和执行财产,有的还需到有关单位开展调查,任务繁重、经费需求大,还需要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由于各县市法院经费紧张、车辆使用压力大,严重制约执行工作进展和执行效果。
  (四)案件本身可供执行的资产少
  一是虚假按揭金融诈骗现象多。目前国内房地产市场热火朝天,巨大的利润空间使得很多人敢于冒险,制造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加上银行自身审核不严,形成虚假按揭案件,这一现象在全国各地屡见不鲜。在湖南省吉首市,目前法院受理执行的金融积案中有28件属于虚假按揭,均涉嫌金融诈骗,案件只能中止执行,另案处理。
  二是房地产抵押担保案件难处置。过去,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担保贷款时,大多没有对居民共有房产进行区分,当房产一方贷款违约,法院进行执行时,往往遭遇无贷款的另一方的阻挠。另外,在对仅有一套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人来说,在政府廉租房建设还比较滞后的情况下,如果对被执行人进行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就面临无家可归的境地,出于稳定和人性关怀考虑,国家和上级一般要求不予执行,影响了银行债权案件的执行效果。
  二、构建改善金融司法环境长效机制的路径选择
  (一)成立组织强领导
  一是地方党委政府要成立“一把手”为组长,政法委书记为副组长,法院、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及相关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金融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地方党委政府牵头,集中、全面、定期组织开展金融司法环境整治工作。二是地方人民法院要成立了专门工作领导小组,实行法院院长负总责,组织所辖法院和内部各机构集中开展清理执行金融积案,推进金融积案的审理和执行。三是要成立人民银行牵头集中清理执行金融积案的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将各金融机构组织起来,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开展金融积案的审理执行,并适时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推动工作进展。各小组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具体的工作目标和各自的责任任务,实行分工负责。在地方党委政府牵头和组织下,组织司法机关、金融机构定期开展清理执行金融积案的专项行动。
  (二)健全机构抓进展
  建议在法院设立专门的金融审判合议庭,如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金融审判合议庭,配备了班子人员,专门负责辖内金融审判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管理。开辟审执绿色通道,对于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标的小,债务人系自然人的,适用简易程序,规定在一定时间内快审快结;对于标的较大,债务人属企业法人的,抽调精干的审判力量,适用普通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审结。政法委成立督查小组,由政法委书记任组长,对工作开展督促和指导,帮助解决执行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高了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
  (三)建立机制促实效
  建立四项机制。一是党委政府、法院、金融部门之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实行整体联动,互通情况,交换意见,议定事项,提高工作实效性。二是各金融机构积极与当地人民法院间建立信息沟通机制,进行沟通联系。金融机构主动向地方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案件资料、基本信息,做到底子清晰、情况明了。三是各金融机构与人民法院建立工作配合机制,积极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为地方法院开展集中清理执行金融积案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四是司法部门建立联动威慑机制,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债务人,可以由司法部门公开发布限制高消费令,采取依法联动威慑。
  (四)加大投入抓力度
  地方政府安排专项审判经费,确保金融维权的专项经费。在专项行动期间,可以实行所有金融诉讼案件一律缓交诉讼费,金融执行案件一律实行先执行后收费的优惠措施。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评估、鉴定的,法院可以积极与中介机构协调,缓缴相关费用,待资产变现后再向中介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在车辆不足的情况下,申请审理执行的金融机构可以为法院提供车辆,确保后勤保障。多方面投入推动专项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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