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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司法是有罪推定吗 论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司法推定

发布时间:2019-05-26 06:41:39 浏览数:

  一、司法推定的概述  (一)司法推定的概念  有关司法推定的概念,可追溯到1803年-1804年颁布的《拿破仑法典》之中。该法的第1349条规定:“推定为法律或审判员依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的事实所得的结果。”对某一事物下定义,必须反映该事物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司法推定的本质特征表现为:(1)类别上看,司法推定可分类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2)推定根据上,司法推定是根据一定基础事实推定出另一事实,司法推定的定义须反映有两事实之间的推定根据。(即法律规定与经验法则);(3)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仅具有高度的盖然性。(4)推定事实是可以反驳的。基于以上4点,司法推定概念可表述为:司法推定是在基础事实得到证实的前提下,根据法律规定和经验法则,在没有反证的前提下,得出推定事实的一种认定案件事实的方法。
  (二)司法推定的构成
  司法推定都是从基础事实出发,按照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推出另一事实。根据司法推定的定义,可以看出司法推定是由三个内容构成:
  1、基础事实。基础事实的稳定性直接影响推定事实的可靠性,其是整个推定活动的起点。哪些事实可作为司法推定基础事实?在刑事司法中,司法推定的基础事实可以分为事件与行为两类,即事件、行为,以及事件与行为的组合。
  2、推定的根据。在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必须具有一定的根据才能进行推定,但不能依靠盖然性太弱的联结根据进行推定。司法推定的主要根据有:法律规定、经验法则、人情事理。除法律规定强制性的推定根据外,其他二项推定根据都属于司法人员自由裁量的范畴。
  3、推定事实。是指当存在一定的基础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经验法则得出的事实。推定事实是否正确,取决定基础事实是否已经被证实,基础事实与推定事实之间是否有法律上根据或符合经验法则,推定过程是否符合逻辑法则和人类的思维理性。但推定事实不可有达到100%的准确。即推定事实存在可反驳的空间。
  二、“非法占有目的”司法推定的理论基础
  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先后出现过几种有影响力的行为理论。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李斯特、贝林格创立的因果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由主观意志导致外部世界发生某种变动的人的举止。”有意性和有体性是行为的两个特征,强调行为以一定的意志活动为前提。由德国著名刑法学家威尔泽尔创立的目的行为论认为:行为是目的的实现,强调人的主观目的对于行为的支配性。谢密特创立的社会行为论虽然强调从社会意义上来评价行为的重要性,但始终没有把行为的有意性排除在行为之外。不管是何派别的理论,行为是人的意识活动的外化,这一点都没有否认。
  我国刑法通说也认为,危害行为是指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还有学者定义为由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所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关于危害行为的定义多种多样,但是意识支配下身体的动静这一点以没有异议。现代心理学和生理学的研究成果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理论之所以可以作为“非法占有目的”推定的理论基础,不仅在于行为是犯罪概念的基石,根本原因在于犯罪论中的行为是主客观相统一的人的理性行为,而不是动物的纯粹身体动静。就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的关系而言,犯罪行为受犯罪目的的制约和支配,从属于犯罪目的,服务于犯罪目的。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犯罪中,犯罪行为无论是采用隐蔽的还是公开的。和平的还是激烈的,都会受制于并服务于一个目的:非法占有。因而通过外在的犯罪行为方式、手段是可以认识主观目的的,而且也只有这种途径——客观行为——可以客观地描述主观目的。通过外在的犯罪行为来判断内在的主观目的,也符合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原理:由表及里,由外到内。
  我国刑法理论对司法推定研究的不多,而在英美法系刑法中,通常都是承认司法推定的:英国学者认为“根据对某个事实的证明,陪审团可以或者必须认定另外某个事实(通常成为推定事实)的存在。这就叫做推定,其中,推定又可以分为法律的推定和事实的推定,‘可以’和‘必须’是区分法律推定和事实推定的依据。事实的推定有时也称作暂时的推定,由于它往往是能够证明被告人心理状态的唯一手段,因而在刑事司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推定的方法是“从被告已经实施了的违禁行为的事实中,推定出被告是自觉犯罪或具有犯罪意图,如果被告未作任何辩解,推断通常成立”。
  推定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它既是实体法问题,又是程序法问题。所谓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规联系,当某一事实确定存在时,可以推导出某个不明事实的存在。用以推导的事实谓之“基础事实”,由“基础事实”推导出来的事实就是“推定事实”。推定的原理表现在“基础事实”和“推定事实”之间存在的普遍的,常规的共存关系,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推定事实也存在。故而在推定事实无法证明或直接证明成本过高时,就可以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
  三、“非法占有目的”推定所依据的基础事实
  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无法认定的问题,审判机关也开始尝试适用司法推定,最典型的是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列举了下述犯罪构成的其他严重情节:(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2)挥霍贷款,或用贷款进行非法犯罪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此外,《解释》还列举了“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我国有学者指出,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假冒他人名义贷款的;(2)贷款后携带贷款潜逃的;(3)未将贷款按贷款用途使用,而是用于挥霍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4)改变贷款用途,将贷款用于高风险的经济活动,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致使贷款无法偿还的;(5)用贷款进行非法犯罪活动的;(6)隐蔽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7)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造成重大损失。致使贷款无力偿还的等。笔者认为上述归纳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但是还是可取的,为判断推定的合理性提供了一个学术上的理论上的参考,根据这些情形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三、运用司法推定认定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步骤
  司法人员运用司法推定认定贷款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应采用如下的步骤:
  一是,对除了行为人的供述外的其他证据进行分析整理,还要着重对能够说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间接证据进行分析归纳。例如有行为人是否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否能间接证明行为人有贷能力等等,要确保这些间接证据的证据效力。
  二是,分析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特别是辩解的内容。进行归纳并总结行为人反驳其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理由。
  三是,运用行为人供述(不包含辩解)、本案的其他证据所能证明的基础事实,结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经验法则推导出推定事实。即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主要包括行为人申请贷款前、申请贷款时和获得贷款后的经济状况、欺诈的手段、对贷款的使用一系列行为等因素,综合考虑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四是,严格遵守坚持重视反证的原则。用行为人的辩解来反驳推定事实,以判定推定事实是否成立。如果有证据支持行为人的反驳或反驳更具合理性,与推定的事实相比能够到达较高的证明标准,则可认定推定的事实不成立。如果无法进行有效的反驳,则可认定其具有贷款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总体来说,通过对证据的分析以及推定,最后能够对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取得一种优势选择。当然,这种优势选择。是建立在对案件证据进行充分审查、排除行为人合理辩解的综合推定基础上实现的,而不是一种主观臆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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