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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中国—东盟关税同盟:可能与设想:东盟是关税同盟吗

发布时间:2019-05-29 06:47:25 浏览数:

  摘要:随着WTO多哈回合谈判的僵持和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化的进程受阻,贸易保护主义  有所抬头,许多国家转而选择更为现实的区域贸易组织来缓解对全球贸易的依赖,为防止在此背景下出现针对我国的“转移效应”,我国极有必要建立区域机制以缓解可能的冲击,从现实来看,对现有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行深化发展,形成关税同盟,具有经济和地缘等优势,应当对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指导原则和对内与对外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
  中图分类号:DF96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8330(2012)06-0143-07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货物贸易协议》自实施开始,缔约方对7000多个税目的产品实施了降税措施,对原产于中国和东盟的产品相互给予优惠关税待遇,以自由贸易区税率实现彼此货物的通关。虽然经济交往还处在不断深入发展的自由贸易区阶段,未来随着经济合作的不断加深,中国和东盟之间的经济发展必然呈现出这样一种趋势:在区域一体化紧密结合和深化的基础上,生产要素和经济关系更加自由流动,使中国和东盟内部融合为一个难以分割的整体,在有着如此大的贸易量和经济互补性的区域内,应该向更高层次的一体化形式——关税同盟迈进,就像英国前首相丘吉尔在一次演说中振臂高呼的那样:“我们必须建立某种形式的欧洲合众国(We must build a kind of United States of Europe)”,而如今的欧盟比这些天才们所设想的“欧洲合众国”更加一体化。①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构想也是如此,其前景较为乐观。
  一、中国—东盟关税同盟构建的必要性
  多哈回合的僵持,成为WTO作为多边体制大厦头顶的乌云,全球化能否一如既往地快速发展,在美国和欧盟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肯定的答案似乎力不从心。正因如此,许多国家开始转向发展区域和双边机制。在经济大国中,中国是贸易依存度较高的国家,全球第一和第三大经济体美国与日本的贸易依存度大约为20%~30%,而中国的贸易依存度高达60%~70%。②对于一个高度依赖贸易的经济实体,多边体制对中国的影响可谓举足轻重,甚至可能操纵中国未来外贸的命运和走势。如果多哈回合谈判失败,其损失并不仅仅局限于全球化努力的失败风险,世界经济将无法享受全球化的福祉,而且是对世界贸易组织这一多边体制支柱的侵蚀,从而破坏现存的多边自由贸易体系,中国将成为最主要受害者之一。那么,根据GATT1994第24条之例外规定,区域贸易迅速发展,而同时贸易保护主义已经有所抬头并可能进一步扩大,双边区域体制的关税优势极其容易造成针对我国的“贸易转移”效应,我国的当务之急就是如何尽力降低对外贸易依存度,转化对单一体制依赖的风险,从现实来看,双边体制可能是一个比较合理的选择,无论是在地缘政治上还是在经济关系的互动上,东盟一直是也应该是中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维度之一,所以,利用中国—东盟体制转化贸易依赖风险,已经成为必要。
  根据海关总署2011年的数据,我国进出口外贸依存度为5 0.1 %,其中出口依存度为26.1%,进口依存度为24%。③这说明自2006年以来,我国外贸依存度总体呈现回落态势(2006年为67%)。同时,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正由外需拉动向内需驱动转变。那么,在拉动内需的过程中,我们如果遇到经济困难,短期难以继续时,就会造成“旧力将尽,新力未生”的局面,其风险可想而知。因此,可以考虑建立一种经济学意义上的“区域统一市场”,从关税角度而言,建立中国—东盟关税同盟,将其视为新开拓的“内”市场,从而摈弃掉“领土”等政治性的市场,笔者以为,将这种区域关税同盟作为中国十二五计划中继续拉动内需的补充,是非常有现实性和必要性的。
  二、中国—东盟关税同盟构建的可行性
  (一)各国互利共赢是构建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利益动因
  关税同盟作为区域经济一体化的一种形式对于提高区域经济水平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从理论上讲,关税同盟内部经济一体化必然会通过跨国合作、生产分工和专业化等途径对各成员方资源实现最优配置,即消除原有的贸易障碍,使商品、服务、劳动和资本等生产要素最大限度地自由流动,从而极大地降低非生产性成本,使成员方从共同发展中获得的实惠超过一国单独活动可能获得的收益。关税同盟的优点还在于使成员方针对第三国的市场扩大到其他各成员方的市场,使它们的生产能取得规模经济的效益,大量增加贸易量,让生产和消费拥有更为广阔的空间以及与国内一样的市场并从整个地区的角度对影响经济发展的诸要素进行全地区的治理。④
  组建中国—东盟关税同盟对中国和东盟内外部来讲都是双赢的战略举措。在未来的中国—东盟关税同盟内部,成员方的出口会稳步增长,原因在于资源越来越得到优化配置,商品和原材料成本伴随着关税降低而进一步降低,市场占有率也会日渐增大,生产的专业化和规模的扩大也将使得竞争力显著提高,增加成员国之间和成员国与地区外的贸易额;另外,对关税同盟外部,依据制定的统一对外贸易政策,分别调高或降低各自现行的对外关税税率,达到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关税同盟整体进口规模占全球的比重将上升,也因此使成员方有能力影响世界价格。总之,未来的中国—东盟关税同盟将通过改变中国和东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条件,以按照有利于成员国的方式分配世界收入。
  尤其是未来的中国—东盟可以通过制定统一的海关法典,使各国的规定向此海关法典接轨,实现国内市场与关税同盟市场的对接。现有的《框架协议》和《货物贸易协议》只是力图通过关税减让以及取消非关税措施来保证自由区内的贸易自由化,而统一海关法则是对这些措施的具体执行和落实,这些制度如果能够制定并实施,将极大地消除自由贸易区贸易通关过程中的各种障碍,实现贸易便利化,消除非关税壁垒,这也正是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追求的目标。
  (二)地缘政治关系是构建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坚实政治基础
  尽管区域贸易协定是国家间旨在建立互惠的贸易和经济关系的一种流行的法律形式,但是这种迅速繁衍的法律形式同样包括其缔结者的政治与安全用意。⑤地缘政治,是由一个多种共同因素塑造出来的有着地域色彩的国际政治经济概念,这些共同因素包括环境、经济和人力等物质因素对一个国家的政治尤其是对外政策的影响,但主要强调的是地理对政治的影响。在影响地缘政治的要素中,⑥区域地缘政治因素是最重要的方面,它主要是指与邻国之间的地缘关系等,中国与东盟各国之间无论从地理距离和防卫等地理关系上还是从国家之间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根本利益来思考,都形成了难以割裂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战略关系。   东盟各国地处与中国大陆山水相连的亚洲东南部的中南半岛和马来群岛,地理位置邻近,形成了具有显著地理特征的区域。早在2000多年前,“丝绸之路”就将中国南部和东南亚国家相连,双方开始了绵延不断的经济和文化交往,民族关系密切;各国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历史等方面具有相似的特征,并由此产生认同感;中国与多数东盟国家例如越南、缅甸、老挝、柬埔寨等同属发展中国家,曾长期饱受外来入侵和战乱,经济和社会相对落后,近年各国都在进行经济体制方面的改革,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的发展是各国的共同目标;各国彼此相互容纳,合作共事,由于地缘关系密切,彼此易于沟通,自然容易达成某种协议;中国和东盟彼此有着休戚相关的利益诉求,为双方扩大和加强合作奠定了深厚基础。
  从20世纪90年代起,中国与东盟国家友好关系进入全面发展阶段,中国一直奉行“与邻为善、与邻为伴”的睦邻友好政策,先后与所有的东盟国家建交,自1996年在第二十九次东盟部长会议上中国被授予完全对话伙伴身份后,中国与东盟的合作开始扩大和深化;2003年,在第七次中国与东盟领导人会议上,中国与东盟签署了联合宣言,建立了非结盟性、非军事性和非排他性的“面向和平与繁荣的战略伙伴关系”,并正式加入《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此举将中国—东盟关系提升到更高的层次,中国从此成为东盟第一个战略伙伴,这也是中国首次与一个地区组织签署文件建立战略伙伴关系。以尊重各国主权和独立、互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为宗旨的《东南亚友好合作条约》与《联合国宪章》的精神相符,与中国一贯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一致,中国的加入使中国与东盟关系在政治上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双方政治关系由此奠定了法律基础。随着中国与东盟政治信任度的逐步提升,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构筑在双方地缘关系中将会处于优先地位,对推动经贸合作具有积极意义。
  (三)区域经济一体化是中国—东盟关税同盟构建的经济基础
  全球化犹如黎明前的曙光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⑦波及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领域,而经济全球化是全球化的显著方面和带动因素。经济全球化通过生产全球化、贸易全球化、投资全球化、金融全球化而把全球演变成一个大的流通市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法律要对经济的变化作出一种回应和塑造,体现法律的规范作用,并且“经济一体化和非国家化不单纯是经济的,它必然以国家的政策与法律的变革为先导,同时又进一步推动了国家政策与法律的变革”。⑧
  相对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的实现则需要消除区域内阻碍自由贸易与生产要素流动的各种障碍。虽然仅从定义上看,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截然不同,实际上二者有着密切联系,因为全球化的趋势在客观上奠定了区域一体化出现的基础也是它的内在诱因,而区域一体化是全球化发展的显现和实践检验,也即对全球化的回应,二者正齐头并进而不是互相背离。尽管在一定时期内,区域一体化会对全球化的进程构成阻碍,但区域一体化无论如何都是一种相比于全球化更为现实和优先的模式选择,是全球化曲折发展过程中的波谷。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成熟与繁荣是循着从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乃至经济货币的联盟这样的趋势发展的,其中,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是区域经济一体化最显著的表现形式。近年来,区域贸易协议的数量激增,前WTO总干事拉米数年前就预曾测,到2010年,世界范围内至少出现400个区域贸易协议(Regional Trade Agreement),对整个世界贸易体系将产生深远影响。⑨如今,伴随着全球化的脚步加快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从低级到高级、从紧密到更加紧密、从内部开放到对外开放已成为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必由之路。
  (四)WTO对关税同盟的支持和限制是中国—东盟关税同盟构建的法律依据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WTO的核心原则,成员国应按部就班地通过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实行贸易自由化,扩大市场准入水平,促进市场的合理竞争。WTO实行多边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原则,亦即每一成员给予任何一个其他成员的优惠、特权和豁免,均应立即无条件适用于所有成员。
  与多边贸易体制相比,“区域经济一体化,在空间上是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局部实践;在时间上则是全球多边贸易体制发展的阶段性探索”。⑩1996年WTO首届部长级会议通过的《新加坡部长级会议宣言》第7条明确指出:“区域性贸易协议可以进一步推进贸易自由化,并有助于发展中国家、最不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与国际贸易体系成为一体。”B11世界贸易组织副总干事拉维耶在第四届世界贸易促进机构大会上也曾表示,区域经济合作将促进世界贸易组织系统的改善,促进区域内国家的贸易自由化,世贸组织完全支持区域贸易协议。区域贸易协议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两者之间可以相互补充,促使世界市场更加开放。可见,区域贸易协定与WTO协议互相并不排斥,二者并行不悖可以共同促进世界市场的开放。也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关税同盟能作为最惠国待遇的例外而存在。
  GATT1994对此作出了相关规定,根据其第24条第四款,允许缔约方在其领土之间通过自愿签订协定的方式建立关税同盟或自由贸易区来发展经济一体化,以此扩大贸易自由化,这种优惠或措施可以不给予非关税同盟成员,而不承担违反最惠国待遇义务的结果。GATT1994同时也对缔约方成立关税同盟作出了限制,其第24条第五款认为,为此目的建立起来的关税同盟对未参加关税同盟的其他缔约国的贸易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政策,大体上不得高于或严于未建立关税同盟时各组成领土所实施的关税和贸易政策的一般限制水平。可见,在WTO的法律中,承认通过协议在参加协议的成员国之间开展更为紧密的经济一体化合作来扩大贸易自由的可取性,但要遵循相应的规定。WTO的法律规定对各国以及区域经济的贸易法律政策起到了指导作用,同时也表明,中国—东盟的区域经济合作不会对WTO形成障碍,不会对其他WTO成员构成伤害,未来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建立,可以使双方实现共赢。
  (五)欧洲联盟是中国—东盟关税同盟构建的有益借鉴
  欧盟在区域一体化方面的积极探索和成功经验,对构建中国—东盟关税同盟都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建立关税同盟是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的重要阶段,使欧盟从“欧洲煤钢共同体”(1951年《巴黎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1957年《罗马条约》)的单一领域合作跨越到后来的欧洲共同体,建立了没有内部边境的共同市场,职能从单个行业扩展到整个经济领域,使各成员国的经济政策逐渐趋同并制定共同的政策。欧盟作为一个典型的关税同盟,涉及一切共同体范围内的货物贸易,对内取消成员间的关税及有同等作用的税费,对外建立了共同关税税则,而且此共同关税税则是与取消成员国间的关税及与关税有同等作用的税费同步进行的。欧洲一体化是伴随着法律一体化的进程,在关税同盟阶段,共同的关税税则和统一海关制度是通过制定《欧洲共同体海关税则》和《欧洲共同体海关法典》等法律而确立的。   共同市场作为实现统一的欧洲的途径,其在法律内容上不但包括关税同盟的制度,还包括建立一个以废除成员国间人员自由流动障碍为特性的法律规范。在法律层面上规定人员的自由流动,其经济目的体现在利用成员国间丰沛的劳动力资源建立一个人力资源的共同市场;政治目的则在于消除移民的障碍来推行欧洲联盟公民的概念,以此来强化欧盟人民内部的凝聚力。B12早在《欧共体条约》中,就确立了人员流动是其保障的基本自由之一,B131993年生效、1997年被纳入欧盟条约的《申根协定》(The Schengen Agreement),通过规定取消了各协定国对人员流动的边境控制,实现了人员自由流动的上述经济、政治目的。《申根协定》促进一体化的主要内容集中体现在取消协定国对公民进行的边境检查;第三国公民一旦凭签证进入申根协定国领土内,可以在其他协定国领土上自由流动,极大地方便了货物、人员、资金和服务在欧盟内部的自由流动,带来庞大的经济利益同时,也使阻挠一体化的“领土”、“疆域”等政治概念被淡化。
  鉴于人员自由流动对经济一体化发展的重大促进作用,在中国—东盟内部实现人员自由流动,也是中国—东盟关系向前发展的一大趋势。
  三、中国—东盟关税同盟构建的指导原则
  在很大程度上,组建关税同盟是法治的过程。新机制、新体制的不断形成和完善是区域一体化的表现方式,因为区域一体化无论是作为一种状态还是一个过程,都离不开一个维系整体的制度因素。B14从这个意义上说,关税同盟是以协议的方式建立起一种条约机制和组织机制,依靠互相的妥协、让步实现实质意义上的一体化。关税同盟内各成员方的经济关系要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构成需要通过一定的要素体现出来,而法律制度是最重要的构成要素,能直接推动关税同盟的发展进程。
  (一)要完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有的法律制度,实现全面、实质的自由贸易。基于货物贸易的重要地位,在有关货物贸易的基本法律制度方面,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现有的《框架协议》以及《货物贸易协议》对成员间内部关税减让做了规定,但是缺少具体的能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例如在海关监管的程序方面,应制定统一通关规则,以实现商品的自由交易。
  (二)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外部应实行协调、统一的关税政策。关税同盟具有比自由贸易区更高一级的密合度,它实际上是自由贸易区和对外统一关税政策的统一体,所以应该对进出口关税以及实施外贸措施所依据的法律要素作详实的规定,也因此各成员方不能再保持各自对非成员方的关税政策,也无权决定各自的关税税率,而是制定和执行统一关税。
  (三)鉴于海关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无论是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内部还是外部,统一海关法律都有重要意义。任何外贸交易过程中海关至少参与两回:出口一回,进口一回。B15不言而喻,海关监管和海关征税分别对自由贸易区内部和外部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自由贸易区内部,除了实施关税减让计划外,还应制定和实施海关制度等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措施。海关的高效决定了进出口贸易的特征和后果,加强海关监管是外贸业务成败的关键之一,阻碍货物自由流动的海关障碍必须消除;在自由贸易区外部,也应制定统一的海关法律,以一个关境来替代两个或者多个关境,对外划定总关界,采取共同的关税措施。
  四、中国—东盟关税同盟内部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实现全面、实质的自由贸易
  (一)在关税减让方面,根据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减让各阶段的特征制定和实施有针对性的措施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关税减让也是分阶段有计划进行的,在实施“早期收获”计划阶段,《框架协议》对“早期收获产品”关税的削减和取消临时原产地规则作了规定,在《货物贸易协议》里,对除“早期收获产品”以外产品的关税削减、原产地规则以及货物贸易中的例外条款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并作出了时间安排;B16在实施关税减让计划阶段,《框架协议》确立了取消所有货物贸易中的关税和非关税措施,2009年,中国关税总水平为9.8%,而中国对东盟平均关税则降到了2.4%,并从2010年1月1日起在成员方之间90%的货物贸易实现零关税;在实施促进便利化措施阶段,成员方之间在《框架协议》里确立了以建立有效的贸易与投资便利化措施为目标的方针,但具体的并有助于全面经济合作的制度并未在协议中体现。从以上分析看,关税同盟涉及各成员方之间的法律制度完善的问题,未来还将围绕深化现有自由贸易区法律制度的架构方面,尤其是针对尚未建立的、能有效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具体措施,例如简化海关程序、制定相互认证安排等,进行制度安排及完善,以期实现贸易的效率化。
  (二)在海关监管程序方面,应制定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统一通关规则
  海关监管对贸易便利化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中国和东盟各成员方目前都有自己的海关,它们之间的贸易往来必须通过成员方的海关通关程序。未来的中国—东盟关税同盟中成员方之间的进出口贸易除了可以免除关税同盟内的关税,还应该取消或简化通关手续,因此,根据货物流量和信息量的不断上升,应制定统一制度缩短海关验放时间、简化通关手续、提高办公效率,以促进缔约方之间贸易的发展,具体内容应包括:各成员方根据《京都公约》关于简化和协调海关管理程序方面的规定,并根据世界海关组织的相关规定编制统一的商品目录、统一商品分类和编码系统、拟定统一的关税定名,可参考《欧洲共同体海关税则》编制的有关货物贸易方面关税措施的商品分类目录;在海关估价的管理程序上,可以考虑统一使用原GATT的交易价值系统,并实行“大通关”制度,即“建立在信息化技术基础之上,将涉及口岸通关各环节的单位和部门相对集中(包括海关、检验检疫、边防检查等口岸执法单位,外贸、外汇、金融、税务等管理部门,港航、运输、中介代理等机构),建立‘一站式’、‘一条龙’、‘一个窗口’等形式的口岸联合办公模式”。B17同时,可以采用对特定的货物实行快速通关的制度,以《世界海关组织快件物品通关指南》为蓝本,对低风险货物实行快速通过。以上措施如果能够具体制定和执行,将迅速提高通关办事效率,方便货物贸易自由流动。   五、中国—东盟关税同盟外部法律制度构建的设想:制定协调、统一的关税制度
  构建统一的对外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共同关税税则,也就是对成员方与第三方之间的货物贸易征收统一的关税。B18与自由贸易区域内部贸易安排不同,未来的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统一的关税税率如果建立,将取代中国—东盟各成员方先前的关税税则,同时,各成员方将丧失往昔自主决定关税税则的权利,换句话说,对于来自第三国的货物而言,中国和东盟之间就如同一个国家,需相应地征收统一的关税。
  统一自由贸易区成员对外部的关税政策和贸易政策也是关税同盟外部法律制度的另一个重要层面。根据GATT1994第24条第八款第(a)(ii)项,关税同盟每一成员对同盟以外领土的贸易需实施实质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的关税或其他商业性法规,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如何认定“实质相同”一词的法律含义是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同盟国成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分别调高或调低各自原有的对外关税税率,最终建立共同的对外关税税率,并且逐步统一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
  (一)应制定统一的关税税则,以此作为构建关税同盟的核心内容。统一的关税税则成为海关征税的法定依据,对不同的货物分类计征相应的关税。首先,应建立货物清单以划归各自的税目,确定对一定货物所适用的共同关税税率。在这一点上,欧盟的《欧共体海关税则》采用的是《商品目录和编码协调制度》,以例举清单的方式对来自第三国的货物制定了关税税率的上限,即不得高于一定的百分比。其次,对从同盟外进口的商品,根据商品的种类和提供国的不同,征收共同的差别关税,如特惠税率、协定国税率、最惠国税率、普通优惠税率、普通税率等,可以参照欧盟的规定,对来自其他WTO成员的产品或与中国—东盟建立了双边最惠国待遇关系的第三国产品进口或出口实行协定税率。B19另外,在海关估价制度方面,可以采纳WTO的《海关估价协议》,接受其相关规定,并引入到中国—东盟关税同盟的关税制度中。
  (二)应统一原产地规则。统一的关税税则还必须对货物的原产地制定统一标准,以明确征税的客体。B20产品的原产地不同,进入关税同盟时所享受的待遇也不相同。可以参照《欧共体海关法典》的有关规定,把产品“完全获得”的国家识别为该产品的原产地,例如,以在第三国种植的经济作物作为生产原料,并且生产过程只发生在第三国一个国家时,那么其制成品也将视作在该第三国“完全获得”,也就是说原产于该国。如果该生产过程发生于多个国家,那么该产品将视作“原产于该产品经过最后的实质性的、从经济角度看有合理性的加工的国家,加工发生地必须配有用于该加工目的的设备,加工必须导致一个新产品的产生,并且加工代表着产品整个生产过程的一个重要阶段”。B21
  (三)应制定统一的保护性措施。除了制定统一的关税税则外,还应制定统一的管理型措施,以此保护同盟内成员方产业。首先,通过制度采取对进口商品的数量限制措施,具体可以表现为禁止进口、进口限额(包括全球限额、选择性限额)、进口许可等。这些程序应当是透明的、可预见的,不造成过多的负担,并保护进口商的利益。B22其次,制定卫生防疫标准。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有助于保障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针对病虫害的实际情况采取保护性检疫是允许的,只要适用这些措施不造成对有相同条件的国家构成不公正的歧视,并尽可能将对贸易的副作用降到最低水平。关税同盟在制定相关措施时,可以参考WTO《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的相关规定。
  (四)要安排合理的时间框架,拟定针对共同关税的明确时间表。统一关税税则的进程要求列出具体的计划和时间表,并通过制度加以确立和执行,换言之,各成员方不应该在建立关税同盟时间的问题上拖延实现全面自由贸易和区域一体化的责任。比如欧洲经济共同体成员国最初用了九年的时间逐步取消了相互间产品的贸易关税,同时计划用七年半的时间建立起统一的对外关税制度。
  注解
  ① 吴越:《欧盟法一体化存在的问题及对世界法的影响》,载米健主编:《欧盟法与欧洲一体化》,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第37页。
  ② 周宇:《世贸组织多哈回合谈判进入关键年 中国转换新角色》,载人民网:http://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1_06/17/7075460_0.shtml,发布时间:2011年6月17日。
  ③ 《2011年我国外贸依存度回落至50.1%》,载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20216/005911386546.shtml,发布时间:2012年2月16日。
  ④ 参见朱景文主编:《全球化条件下的法治国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6年版,第153页。
  ⑤ 参见曾令良:《区域贸易协定的最新趋势及其对多哈发展议程的负面影响——兼析中国应有对策》,载《“亚太法协自由贸易区法律问题研讨会”论文集》第III专题B,第4页。
  ⑥ 有学者把影响地缘政治的要素归纳为至少三个方面,包括国家地缘政治要素、区域地缘政治因素和全球
  地缘政治因素等。参见孔小惠:《地缘政治的涵义、主要理论及其影响国家安全战略的途径分析》,载《世
  界地理研究》2010年第2期。
  ⑦ Thomas L.Friedman,The Lexus and the Olive Tree: Understanding Globalization,Farrar, Straus, Giroux ,1999,p.18.
  ⑧ Jagdish Bhagwati,In Defense of Globalizati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4,p.37.
  ⑨ Lamy,Regional Agreements: The “Pepper”in the Multilateral “Curry”, WTO NEWS: SPEECHES-DG PASCAL LAMY Bangalore, India 17 January 2007.   ⑩ 程信和主编:《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法律模式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7页。
  B11 《世贸组织首届部长会议举行》,载中国网:
  http://www.china.com.cn/aboutchina/txt/2009-12/08/content_19024964.htm.,发布时间:2009年12月8日。
  B12 参见邵景春:《欧洲联盟的法律与制度》,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243页。
  B13 参见《欧共体条约》第三编第一章、第二章。
  B14 Bela A.Balassa,The Theory of Economic Integration,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 ,1965,p.1.
  B15 [阿塞拜疆]A.A.阿里耶夫:《海关业务与世界经济发展》,方宁、刘平译,中国海关出版社 2006年版,第46页。
  B16 在货物贸易的部分,为了加速实施《货物贸易协议》的规定,各缔约方统一实施“早期收获计划”,下调农产品的关税。除已有降税安排的早期收获产品外,其余的全部产品分为正常产品和敏感产品两大类,并采取“否定清单”方式,凡是没有列入敏感产品清单的产品均视为正常产品。而敏感产品是指各方出于国内产业发展考虑,需要进行保护的产品。
  B17 前引⑩,第280页。
  B18 关税税则是关税政策的具体体现,它是通过立法程序制定的对一切应税、免税和禁止进出口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
  B19 参见何力主编:《国际海关法学——原理和制度》,立信会计出版社2007年版,第191页。
  B20 在此,货物的原产地是一个重要的标志,因为共同关税税则的征税客体是原产地为非成员方但进口到成员方的货物。
  B21 前引B19,第192页。
  B22 参见刘颖、邓瑞平:《国际经济法》,中信出版社 2005年版,第336页。
  On Establishment of the Customs Union between
  China and ASEAN: Possibility and Outlook
  DENG Rui-ping; SHANG Yan
  Abstract: Affected by the impasse of WTO Doha round and the global financial crisis, the process of globalization is impeded and the trade protectionism has a recurrence tendency. In response, many countries choose more realistic regional trade organizations to mitigate the dependence of global trade. To prevent the potential “transfer effect” targeting China, it is urgently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 regional mechanism to cushion the possible impact. With regard to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China-ASEAN FTA, it will bring economic and geopolitical advantages to establish a Customs Union. It is suggested to analyze the feasibility and to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guiding principles and systemic domestic and foreign arrangements.
  Key words:China-ASEAN; FTA; Customs U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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