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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监控与案件监督系统问题探讨_

发布时间:2019-08-30 06:10:14 浏览数:

在 “加强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主流思想下,检察机关为了规范执法行为,杜绝刑讯逼供,不断采用技术手段加强案件监督。近年来各地不少检察院实行了自侦案件同步录音录像的做法,我院在借鉴基础上创新,率先推出了案件全程监控的概念。

全程监控,指采用数码摄像技术对全部案件,不仅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侦查阶段,还包括公
安机关移送案件的批捕、公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录像监控;不仅指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更重要的是涵盖了所有司法程序,如刑拘、搜查、逮捕,乃至权利的告知程序等。表面上看案件全程监控是一项耗费人力物力的浩大工程,司法成本过大,让人怀疑其可行性。但近年来我国经济、技术水平飞速发展,使得数码摄像的成本不断降低,相当数量的检察院已经设置了自侦案件监控室、侦查指挥中心,而批捕、公诉案件承办人只要随身携带笔记本电脑及摄像头,就可以轻松实现办案同步录像,后期刻制光盘形成资料的花费又十分低廉。这样的成本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检察机关,完全可以承受,以一定的经济成本换得全程监控带来的执法规范和司法进步是十分值得的,具有深远意义。

一、全程监控的司法价值。

以数码技术为基础的案件全程监控有着深远的司法实践意义,“监控”两字本身即具有了案件监督的含义。全程监控不仅带来了证据形式的变化、办案方式的改变,甚至影响到司法人员执法理念的转变。其司法价值具体表现为:

(一)形成视听资料,弥补举证空白。对于全程监控形成的录音录像资料的法律性质,颇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的视听资料,能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或部分事实,追求的是实体正义。全程监控的录音录像资料不具备这一特点,因此就不属于视听资料。我们认为案件的实体当然需要证据证明,但案件程序性问题也是证据所必须证明的对象。视听资料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之一,是指以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为载体,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录音、录像资料。当同步录音录像被用于证明诉讼程序是否真实、合法时,其显然具有视听资料的特点与性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真实记录和再现,反映了诉讼过程的全貌。法庭上公诉方承担举证责任,以前遇到被告人当庭提出程序性异议的辩解,如逼供、诱供、没有看笔录即签字等,公诉人常常感到举证困难,甚至将举证责任反归于处于弱势的被告人,同步录音录像弥补了这一举证空白,因为全程监控形成的视听资料证据可以充分反映案件的诉讼过程。

(二)形成心理威慑,进一步固定证据。检察机关进行案件全程监控,在对被告人、证人讯问、询问时,同步实施录音录像,这一过程本身就对被告人、证人形成心理威慑。面对全程录像他们不得不考虑翻供或做伪证的后果和成本,大大减小了在以后诉讼程序中翻供或改变证言的几率。同时全程监控录音录像也是对言词证据(即供述、证言、陈述等证据)的进一步固定,录音录像的载体形式具有比笔录更为全面、直观、可信度高的特点,更易于被法官采信,因此它是调查笔录、当庭陈述的有力的佐证。由于录音录像具有易篡改、难以让当事人确认的特点,所以目前还不能以全程监控形成的资料取代传统的调查笔录,只能作为笔录的补充。

(三)规范执法行为,形成全程监督。实行案件全程监控对办案人员的执法行为无形中起到了规范作用。面对镜头,犹如面对监督的眼睛,促使办案人员自觉追求执法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全程监控以其无形的影响力,约束干警,提高其自律性。再则,全程监控形成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为我们提供了案件监督的新途径。相对于法庭的公开审判,侦查行为、案件审查行为均具有不公开性、秘密性,这在以往的案件监督程序中形成了监督盲点。案件全程监控正是扫除了监督盲点,形成全方位的、透明化的监督。可见案件监督是全程监控的重要作用,也是其价值所在。

二、以全程监控为基础建立案件监督系统

全程监控使得将整个司法活动置于监督之内成为可能,但全程监控成为一种怎样的监督,达到什么样的效果,最终取决于实施监督的人和监督制度。先进的技术与机器无法代替监督。笔者设想充分利用全程监控的技术手段,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案件监督系统。

(一) 规范全程监控的录制程序

健全的制度与规范是实施案件监督的基础,也是案件监督的具体依据。全程监控的直接目的是形成数码影像资料并予以储存,先进的数码技术便利了全程监控的实行,但同时也使录音录像更容易被变造、被篡改,这就需要制定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程序规则,以严格的程序规范控制全程监控的录制过程。同时全程监控不同于普通的录音录像,它服务于固定案件证据、实施案件监督的法律任务,因此具有法律性,还必须遵从于法律程序的要求。

完成后马上上传至院里指定ftp,由专门监督人员审核。4、刻录光盘及当事人确认程序。为确保影像资料的完整性与真实性,刻录

光盘由专门技术人员负责。准备作为证据使用的影像资料必须符合证据的要求即“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尽可能在摄制后24小时内,刻录光盘,并向当事人播放,在其签字确认后封存。 5、归档制度。按照档案室的要求,及时归档,根据不同年限,分级保存。6、申请鉴定程序。随着视听资料证据的大量运用,如果出现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应可以申请技术鉴定。

(二)设立不同层次的案件监督模式。

(三)以全程监控为基础的案件监督的内容。

全程监控是加强案件监督的技术手段,我们知道技术的进步并不代表执法理念的进步,但正确地运用先进技术却可以促进执法理念的加强与更新。我们希望随着配套制度的建立、健全,全程监控的技术手段会在防止冤假错案,加强司法行为规范化,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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