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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市场三愿】灯具批发市场

发布时间:2019-02-24 06:23:47 浏览数:

  1984年开始提出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至今,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已走过28个年头。在这28年的时间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已发展到4300家,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已经初具规模。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较国外发达国家还有不小差距,日本、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方面有诸多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在日本,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交易方式以拍卖式为主。日本的《批发市场法》将拍卖和招标作为主要交易方式,规定批发业者必须采用拍卖和招标方式进行,只有在法律允许的特定情况下,才可以采用相对交易的形式。
  美国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显著特点是批发商经营规模化,多年来美国政府始终在积极培育大型现代化批发商。美国蔬菜水果批发商数量都不多,一般在50家左右,但每个批发商的经营规模都很大,这些实力雄厚的批发商组织着大规模的蔬菜水果贸易,能够为数量众多的超市、连锁店、中小零售商以及食品企业提供品种齐全、大批量的商品。
  而欧盟农产品批发市场多为企业或事业单位经营,市场管理者不参与直接经营活动。欧盟各国政府不直接干预批发市场自身的经营,更不干预批发商的买卖行为。政府管理市场主要是依靠法律法规。欧盟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行为,受到政府法律的严格制约,交易比较规范,任何产品的质量都必须保证符合欧盟的统一标准,包括包装规格、包装材质、运输方式,特别是卫生标准。质量、信誉和规范。欧盟国家对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管理,政出一门,行政管理统一而高效。
   日本、美国、欧盟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上的做法,为处在转型期的我国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
  一是现代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不应该是个体摊位的集合,而是批发企业的集合。批发市场建设重点是培育现代批发商,尽快提升批发市场经营主体的组织化水平。一方面,政府和批发市场管理者要引导现有经营主体按照现代流通方式,转换经营业态,做大做优做强,朝着现代化企业发展;另一方面,要有计划地引进大生产商、大批发商、大代理商入场经营,通过他们的规范化运营带动批发市场整体素质提高。
  二是制定中国农产品市场法的步伐应该加快,以法律的形式确定批发市场的性质,规范交易行为,达到公平、公正、高效的目的。据悉,商务部正在制定农产品批发市场发展规划、推进农产品流通市场标准化的同时,已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这是一个积极的信号。
  三是积极稳妥地推行拍卖制,健全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拍卖制是国际上规范批发市场价格机制较为普遍运用的方式。拍卖通过买方的竞价购买,使价格的形成过程公开透明,能明显提高信息的集散传播效率,有利于理性的交易决策。另外,拍卖能使同一批产品卖出最高价格。买方投标竞价在公开场合短时间决策,依据的是经营效率和预期利润的约束,这既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又有利于利润分割的公平、公开,但目前我国批发市场由于交易主体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数量众多、交易分散等特点,使得拍卖制的产生与发育受到制约。因此,一方面要培育大型的批发商组织以扩大交易规模,另一方面要促进委托代理批发贸易的发展,以提高交易的组织化、专业化程度,从而为拍卖制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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